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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源问题

其次从奴婢的来源上来考察这个问题。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最初来源是在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在其以后的发展中,随着社会内部的阶级分化,也把贫穷的本族人转化为奴隶。即使把贫穷的本族人转化为奴隶,而在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仍然是奴隶的主要来源。

俘虏的外族人之所以是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战争是取得奴隶最廉价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比用钱买或依靠奴隶的自然繁殖,即养活奴隶的孩子,对奴隶主更为有利。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战争才能得到大量的奴隶的补充,而这对于当时日益发展中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是十分需要的。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说过:“奴隶市场,是由战争、海上劫掠等事来不断维持它的劳动力的供给。”恩格斯也说过,当吸收新的劳动力是有益的事情时,“战争供给了新的劳动力,把俘虏变为奴隶”。由于这样的原因,以掠夺奴隶为目的的战争,在古代世界里,曾获得广泛的发展,而战争几乎是奴隶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特殊形式。

和奴隶社会不同,两汉官私奴婢的主要来源不是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罪犯和贫穷的人民。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两汉王朝曾经和匈奴人、乌桓人、鲜卑人、羌人以及分布在中国东南沿海及西北山岳地带的诸部族或种族进行过不断的战争,特别是和匈奴人、羌人进行过长期激烈的战争。但战争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掠夺外族人以为奴隶,而是为了打通经由甘肃走廊地带以达天山南北和中亚的商路,或者是为了扩大帝国的领土把其他部族或种族变成自己的属国或附庸,并迫使他们向帝国政府进贡。

在有关战争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杀戮和俘虏外族人的纪录。如斩首若干级,首获若干人,捕虏若干人,或获生口若干人,但对被俘获的外族人如何处置,一般都没有明确的交代。只有《汉书·汲黯传》有如次一段话:“匈奴浑邪王帅众来降,汉发车二万乘(迎之)……后浑邪王至,贾人与市者,坐当死五百余人。黯入,请间,见高门,曰:‘夫匈奴攻当路塞,绝和亲,中国举兵诛之,死伤不可胜计,而费以巨万百数。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死者家,卤获因与之,以谢天下,塞百姓之心。今纵不能,浑邪帅数万之众来,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若奉骄子。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陛下纵不能得匈奴之赢以谢天下,又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余人,臣窃为陛下弗取也。’上弗许曰:‘吾久不闻汲黯之言,今又复妄发矣。’”

这段话很明显地反映出西汉对匈奴人的战争,是因为匈奴人“攻当路塞,绝和亲”,即因为抵抗匈奴人沿长城全线的进攻,而不是为了掠夺奴隶。据上文所述,在对匈奴人的战争中,“死伤不可胜计,而费以巨万百数”,人力物力消耗是很大的,假如是为掠夺奴隶,对于这些消耗就应该从战争中取得报偿,而浑邪王带来的数万匈奴降人正是最好的报偿。用不着汲黯的建议,这几万匈奴降人就应该转化为奴隶。然而当时汉武帝竟把汲黯的建议当作“妄发”,不但不接受他的建议,而且据《汉书·食货志下》云:“胡降者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臧以澹之(宋祈曰:澹当作赡)。”不能设想一个奴隶国王会节省自己的生活费,解下自己拉车的马,打开自己私人的钱柜来接待他今天的俘虏、明天的奴隶。

也许有人说汲黯的话中有“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一语,因而以为汉武帝一贯以胡人为奴婢。实际上这只是汲黯“以为”应该如此处理,并不是汉武帝曾经如此处理,而且从“今纵不能”一语看来,就是汲黯也知道他的那种想法在当时已经过时了,因此他向汉武帝的建议主要的是不要过分优待匈奴降人,特别是不要“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余人”。

列宁不止一次指出“一切战争与它从而产生的政治制度是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假如两汉的政权是奴隶主的政权,那么战争就应该决定于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就应该为奴隶制度的生产方式服务,就应该成为巩固和发展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即战争的目的必然是掠夺奴隶。然而两汉的战争,显然已经没有把掠夺奴隶当作自己的任务了。

两汉的对外战争不以掠夺奴隶为主要的目的,这不是说在个别的战争中就绝对没有以俘虏为奴婢之事。由于当时与两汉作战的某些部族或种族,还存在着以俘虏为奴婢的习惯,例如史载匈奴人“得人以为奴婢”。羌人也曾掠夺汉人男女卖入南匈奴。作为一种报复、威吓或鼓励的手段,在某些个别的战役中,两汉也有以俘虏为奴婢之事,例如东汉王朝在对羌人的战争中,曾有一次记明“悉没弱口为奴婢”,又有一次记明“没入妻子五百余人”。在对西南诸部族的战争中,也有一次记明以俘虏赏军士。但这样的事,在两汉的战争中是很少的。只要我们不把这些个别的例子夸大成为普遍性的现象,不把手段说成目的,我们就不会做出两汉的战争是以掠夺奴隶为目的的结论。

由于同样的情况,两汉时也不是绝对没有以外族人为奴婢之事。在当时,有些部族或种族如西域诸国、乌桓、南粤的统治者,曾有把自己的人民当作奴隶进贡的,此外也有汉代的商人和官吏,在接近外族人的地区,通过土著的酋长,进行奴隶买卖或略卖外族人为奴婢的事。前者如巴蜀民买卖僰人为奴婢,后者如吏民侵盗羌人的妻子。还有个别的外族人因为不投降而其家属被没入为官奴婢的,如金日及其母弟。

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两汉就是奴隶社会呢?我以为不能这样说。因为掠夺外族人以为奴婢之事,直到隋、唐、两宋,还是普遍存在。史载隋时有给僚婢驱使之事,唐时有禁止掠夺突厥人、吐蕃人、回鹘人、新罗人为奴婢的敕令,宋时邕州僚户缘逋负没妇女为奴婢者一千余人,当然我们不能说唐、宋还是奴隶社会。

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两汉官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既不是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也不是由于氏族社会的瓦解而分化出来的自由民,而是那些因为苛重的封建剥削而陷于饥寒交迫的,或者是因为高利贷的盘剥而丧失了一切生存条件的贫穷农民,和那些被封建统治阶级指为罪犯的家属。

两汉时有没入罪人家属为奴婢的法律。《吕氏春秋·开春论》高诱注引汉律云:“坐父兄没入为奴。”《魏志·毛玠传》云:“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到西汉末,王莽又颁布伍人相坐的法令,把连坐的范围由罪犯的家属扩大到罪犯的邻里。依于这种带有株连性的人身收夺的法律,两汉的封建统治者把许多无罪的人民变成奴婢,在封建社会内造成一种类似奴隶社会的人身隶属关系。

籍没罪犯的家属是官奴婢的主要来源。这从两汉颁布的赦免官奴婢的诏令可以得到证明。《汉书·文帝纪》后四年诏“免官奴婢为庶人”。同书《武帝纪》建元元年诏“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同书《哀帝纪》绥和二年诏“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后汉书·殇帝纪》延平元年诏:“自建武之初,以至于今,八十余年,宫人岁增,房御弥广,又宗室坐事没入者,犹托名公族,甚可愍焉,今悉免遣,及掖庭宫人,皆为庶民,以抒幽隔郁滞之情。诸官府郡国王侯家奴婢姓刘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务令实悉。”同书《安帝纪》永初四年诏“没入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

这些诏令反映出两汉王朝不断地籍没罪犯家属以为官奴婢,同时也不断地予以赦免。像这样由籍没而来的官奴婢,与奴隶社会的奴隶有没有共同之处呢?我以为没有共同之处。因为在这些被没入的官奴婢中,不仅是一般的人民,也有贵族。例如吴、楚七国首事者的妻子,多是诸王家属。殇帝诏中所指的坐事没入的宗室,也是贵族。在奴隶社会,阶级封锁是非常严格的,阶级成分是不能改变的,正像奴隶之不能以任何功劳而升级为贵族,贵族也不能因为任何罪过而籍没为奴隶。

非常明白,这种籍没罪人妻子以为奴婢的法律,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奴隶,而是封建统治者用以镇压他们所谓“大逆不道”、“谋反叛逆”者的一种惩罚手段。这种惩罚手段不仅为两汉王朝所采用,也为两汉以后的每一个封建王朝所采用。直到清代,仍推行籍没为奴的法律。例如很多因为文字而犯罪者的家属,还是被籍没入官,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或发配乌鲁木齐、伊犁、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喇等地给披甲人为奴。

两汉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因为饥寒而自卖或被人掠卖的贫穷人民的子女。

在历史文献中,记载着不少有关允许和赦免自卖为奴婢的诏令。《汉书·食货志》:“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年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这些诏令反映出自卖为奴婢之事在两汉时代普遍存在,而其原因则是因为饥饿,特别是因为天灾而引起的歉收年代,农民在严重的饥馑之中,被迫不得不把自己的妻子儿女作为奴婢卖给任何一个买主。同时也反映出,即使在饥荒的年代,也必须政府颁布特许的诏令,才“得卖子”,否则即不得卖子。而这在奴隶社会,对于买卖人口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在两汉时,又有一种在赘子的名义之下进行的奴婢买卖。《汉书·严助传》云:“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如淳曰:“淮海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这种赘子与奴隶社会的债务奴隶有没有共同之处呢?我以为是没有的。《汉书·食货志》云:“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据此可知当时赘子的人并不是氏族社会中的零落的自由民,而是封建社会中的有田有宅的农民,由于贫困,特别是为了度过饥荒年代,他们不得不以自己的儿女作为抵押品取得高利贷,结果高利贷者夺去了他们的土地房屋,最后夺去了他们的儿女。

两汉私奴婢的另一来源,是掠夺贫穷人民的子女以为奴婢。例如西汉时,栾布曾为人所掠卖,为奴于燕;窦广国亦曾为人所掠卖,为其主人入山作炭。东汉时,梁冀略良人为奴婢,多至数千人;侯览虏夺良人,妻略妇子。这些史实说明了两汉时掠夺贫穷人民的子女以为奴婢之事是存在的。

是不是因为掠卖奴婢之事的存在,就可以说两汉是奴隶社会呢?我以为不能这样说。只要看看东汉初年的某些诏令,就会知道掠卖良民以为奴婢之事在当时已经被宣布为非法的行为了,而在奴隶社会,掠卖奴隶是合法的、正常的营生致富的事业。

两汉官私奴婢还有一个共同的来源,这就是奴婢的自然繁殖。两汉时奴婢的子女,即奴产子,仍然是奴婢,甚至奴婢与良人婚配所生的子女亦为奴婢。扬雄《方言》云:“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少卿书》有“臧获婢妾”一语,李善注引韦昭说:“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两汉的统治者就以这样的习惯法,把奴婢凝固为世袭的阶层,作为官私奴婢的补充。

两汉的奴产子虽然也是奴婢,但和奴隶社会的奴产子是不同的,因为两汉时奴婢的子女是可以变成贵族的。例如卫青是奴产子,卫青同母诸姊君孺、少儿、子夫皆为奴产子,但卫青官至大将军尚平阳公主,子夫做了汉武帝的皇后,少儿是骠骑将军霍去病的母亲,君孺为太仆公孙贺之妻。像这样以奴产子而一跃为皇后、大将军之事,在奴隶社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许的。是的,人们可以举出以斯帖的故事,但我以为以斯帖这个俘虏的女儿,之所以被加上王后的冠冕,不仅是因为她的美貌,而是因为她“没有将籍贯宗族告诉人”。

两汉官私奴婢的主要来源大概就是如此。必须指出,所有这些来源,不论是自卖、掠卖或奴隶的自然繁殖,都不是两汉所独有的,而是长期地存在于两汉以后的历史时代中。以自卖而论,不论在哪一个朝代,只要是荒年,则骨肉相卖不禁,这种例子是不胜枚举的。以掠卖而论,直到唐、宋,依然很流行。在明代的诏令中,也反映出奴婢掠卖的事实存在。至于奴婢之子仍为奴婢,一直到清代还是如此。例如宁国的“世仆”、山西的“乐户”、满洲的“包衣”,都是世袭的奴婢。这些史实说明了两汉的官私奴婢,不是什么奴隶社会的奴隶,而是和后来的官私奴婢一样,只是残存在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的残余。 FasYxE0yvPxOq1Rm7SICT5cyKQbvRMmoATzz2qoMCBpCTp+2spOPQHxibqczvI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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