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奴婢的数量上来考查这个问题。
奴隶的数量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关键,但也说明问题的一个侧面,即阶级分化的程度。同时又因为问题是从数量引出来的,因此我就以此为出发点来讨论这个问题。
如像大家所周知的,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是这个社会构成中的一个主要的阶级,也是在当时人口中占大多数的一个阶级。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当时“已有可能迫使大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并把这大多数人变为奴隶”;是因为在“这里已不是社会中一切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共同地和自由地劳动,而是由那些被不劳而获的奴隶主所剥削的奴隶们底强迫劳动占主要地位”。而这些被强迫劳动的奴隶的劳动生产率又还是处于低度的水平,每一个奴隶不能创造出很多的剩余劳动,因而一个奴隶主必须拥有大群的奴隶,才能满足他的奢侈生活。这就规定了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数目必然要多于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数目。
关于奴隶社会中奴隶与自由民人数的比例,恩格斯曾举雅典为例:“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女性及儿童在内,共约有九万人,而男女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被保护民——外国人及被释放的奴隶——为四万五千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与二人以上的被保护民。”
恩格斯又曾举出柯令斯地方和爱琴地方的例子:“波斯战争的时候,柯令斯地方的奴隶数目达到四十六万,在爱琴地方达到四十七万,平均每个自由民,有十个奴隶。”
像恩格斯所举的雅典、柯令斯地方和爱琴地方,都是典型的奴隶制社会。现在我再举出一个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奴隶社会的例子,如像曾经在中国建立过金王朝的女真人的社会。在女真人的社会中,奴隶的数目在当时人口的总数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载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七月的统计云:
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注: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注: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女真人的社会组织如猛安、谋克中的奴婢一般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而在女真军事贵族集中的都城,则每一正口拥有二十七个以上的奴婢。
这些例子,充分地说明了只要是奴隶社会,奴隶的数目大抵都是多于自由民。如果一个社会已经有奴隶的存在,但奴隶的数量少于自由民,那就表示在当时还没有真正把生产资料积累于少数人手中,还没有可能把大多数人变为奴隶,亦即氏族社会还没有彻底地被瓦解,因而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称它作氏族社会而硬要称它作奴隶社会。
和奴隶社会不同,两汉的官私奴婢和当时的人口总数相比是微乎其微的。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两汉官奴婢的最高数字不过十万余人,而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全国人口总数为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人,官奴婢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只有五百分之一。
两汉的私奴婢有多少,不可确知。只有《汉书·食货志》曾有如次的记载:“(汉武帝)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
这个记载告诉我们,汉武帝时以治缗钱,曾从郡国没入“奴婢以千万数”。同时说明了当时商贾中家以上所拥有的奴婢不过是以千数、以万数,最多以十万数,即几十万人。因为当这些奴隶被没收以后,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产。此外还有某些地主所占有的奴婢,其人数虽不可知,但即使比商贾所占有的奴婢多一倍或几倍,而这在当时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仍然是很小的,大抵平均几十人才有一个奴婢。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说,要一个奴婢养活几十个主人,那是不可想象的。
是的,当时有个别的人确实拥有大群奴婢。例如西汉时,张良有家僮三百人,陆贾奴婢百人,金王孙女奴婢三百人,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杨仆家僮七百人,栾大童千人,张安世家童七百人,霍光奴婢百七十人,史丹僮奴以百数,王氏五侯僮奴以千百数。东汉时,窦融祖孙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清河孝王刘庆奴婢三百人,东平宪王刘苍奴婢五百人,济南安王刘康奴婢多至千四百人,折国家僮八百人,而梁冀奴婢数千人。这些例子是不是就能证明当时私奴婢的大量存在呢?我以为不能证明。
第一,这些大群奴婢的拥有者不是同时并世的人物,而是先后出生在两汉四百多年的时期中,因而这样的大群奴婢的拥有者在同一时期是可得而数的。
其次,这些大群奴婢的拥有者不是一般的吏民,也不是一般的贵族、官僚和富豪,而是头等贵族、高级官吏和最大的富豪。像这样的人在同一时代是不多的,而且也不是所有这样的人都拥有大群的奴婢。
第三,即使是头等贵族、高级官吏和最大的富豪,也因为拥有成百成千的奴婢,被认为是奢淫过制,受到政府的限制。《汉书·哀帝纪》载绥和二年六月诏曰:“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列。有司条奏……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这个诏书,一方面反映了当时贵族、官僚、富豪所畜奴婢已经超过了上述的限制,同时也反映了超过上述限制的奴婢是要被没收的。在奴隶社会,对于个人拥有奴婢的数目是不会加以限制的,更不会因为过多而被政府没收的。
最后又是最重要的是:个别的贵族、官僚和富豪拥有大群的奴婢之事不是两汉的特征,这样的情形也存在于两汉以后的历史时代中。例如三国时,糜竺“僮客万人”,李严“奴婢、宾客百数十人”。西晋时,苟晞“奴婢将千人”。东晋时,陶侃“家僮千余”,陶淡“僮客百数”,刁逵“奴婢数千人”。刘宋时,沈庆之“奴僮千计”,谢混“僮仆千人”。萧梁时,裴之横“僮属数百人”。唐时,越王贞“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郭子仪“家人三千,相出入不知其居”。宋时,溧阳潘氏兄弟“畜僮仆数百”,李益“僮奴数千指”,龚楫、王继先奴婢各“百余人”。明时,蓝玉“家奴至于数百”,郭英“家奴百五十余人”。在清代,外任官员“其奴婢多至数百人,甚至千余人者”。这些例子说明了自汉以后直至明代,个别的贵族、官僚和富豪还是拥有成百成千的奴婢,当然我们不能说明代还是奴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