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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清朝的社会经济

一 清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清初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 明清之际,由于长期的战乱,以及清军在入关前后的烧杀劫掠和武装镇压,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到处呈现凋敝的景象。史载当时的北方,直隶是“极目荒凉”,“百姓流亡十之六七”,山东“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 [273] 。在南方,扬州、嘉定、江阴、松江、漳州、广州、南昌等城市都受到兵火的洗劫,湖广地区也是“城无完堞,市遍蓬蒿” [274] 。号称膏腴的四川,万历时明朝政府掌有耕地十三万余顷,到顺治时只剩一万多顷了 [275]

清朝统治者在入关之后,为了满足满洲贵族对土地的贪欲,于顺治元年(1644年)下令圈地,前后共占耕地面积达166794顷,除一部分作为满洲贵族的庄田外,另一部分也分给八旗旗丁。圈地虽然规定只圈“近京各州县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实际很多农民的土地也被圈进去,只拨给他们一些离京较远的“盐碱不毛之地”进行耕作 [276] 。北京附近的农民有些逃往河南,有些逃往口外,还有一部分人沦为满洲贵族或八旗旗丁的庄客,备受八旗庄头的蹂躏、奴役和剥削。

为了隔离沿海人民与郑成功和其他反清力量的联系,清统治者颁布了“迁海”的命令,强迫山东、江浙、福建、广东等省的沿海居民内迁,“凡三迁而界始定”。在“迁海”的过程中,堕城郭,烧庐舍,“老弱转死沟壑,少壮流离四方”,给东南沿海的人民带来沉重的灾难 [277]

武装镇压、土地收夺、强制移民以及剃发等各种民族压迫的措施,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从明末的农民战争到清初的反抗清朝统治者的斗争,持续达数十年之久。特别是江南人民反剃发的斗争、直隶人民反圈地的斗争、闽广人民反迁海的斗争、佃农的抗租斗争和奴婢的索契斗争的日益激烈,迫使清统治者在康熙时期,不得不逐步改变和收敛这些不利于其统治的措施。

康熙八年(1669年)清朝政府在北京下诏停止圈地,宣称满汉军民,应一律对待,凡该年所圈旗地,立即退还汉民,另由山海关、张家口等处旷土换补 [278]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又正式规定,民间所垦田亩,“自后永不许圈” [279] 。同时又对八旗庄头的横暴加以相对的限制,这显然是为了缓和因为圈地而激化了的民族矛盾。

在明末农民战争的过程中,有大批的官僚、勋戚、地主豪绅被镇压,原来被他们霸占的土地大部分又重新转归农民所有。清朝初年,在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广等地的明朝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朝政府圈占外,其余的不是荒废,就是仍由原来的佃农耕作。这些佃农事实上已摆脱了王公勋戚的奴役而成为自耕农民。清朝政府把这些庄田改名为“更名田”,承认它们属农民所有,“与民田一例输粮” [280] 。清朝政府的这一措施,使一些空闲已久的荒田继续垦辟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末农民战争中有些地区的佃农、雇工和奴婢摆脱了地主的束缚,清朝的法律也把佃户当作“良民”,并且有“勿许大户欺凌”佃户的规定 [281] 。康熙、雍正时,清朝政府先后命令满洲贵族和汉族地主不得“增租夺佃”,并劝谕他们在荒年时要减免地租 [282]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清朝政府又制造了统一的铁斛、铁升颁行全国 [283] ,以后又规定地主收租必须以国家的“仓斗”为凭,并在各县“勒石”永禁用“大斗剥佃” [284] 。雍正九年(1731年),清朝政府把徽州府一带的“伴当”和“世仆”“开豁为良”,规定“年代久远,文契无存”的奴仆,一律改入“民籍”,“概不得以世仆名之” [285] 。这些措施虽不能很好地执行,但在缓和社会矛盾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作用。

根据大清律规定,雇工人比奴婢高一等,但又不等于“凡人”。又据刑部档钞的记载,到了乾隆时期,有一些长工都和他们的雇主“共坐同食”,“平等相称”,而且“不立文契”,“并无主仆名分” [286] ,这说明一部分雇工与雇主的关系也有进一步的改善。

清朝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的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无日不追呼,无时不敲扑”。一条鞭法虽然曾把一部分税银挪向地亩征派,即按地计丁派役,或丁少地多,或丁多地少,但丁银(又叫丁徭银或徭里银)从未被废止,有地无丁的人被编为下户,仍纳丁银。康熙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各地的官吏又害怕清朝政府催逼,往往少报多留。“或言户有五六丁,止纳一丁”,“或言户有九、十丁,只纳二三丁”,以至丁额无定,丁银难征 [287] 。为了稳定收税的数额,确知人丁的实数,特别是因为山陕一带部分农民在赋役逼迫下的四出流亡,“任意行走,结成党类”,将对清朝的统治不利 [288] 。于是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即以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做“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289]

“永不加赋”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没有免除丁银。人口有生有死,丁银总额不变,这就需要经常性的除丁或补丁。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地主豪富勾结官吏,诡避差役,负担最重的仍然是少地无地的贫民。正如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疏所说:“富者田连千亩,竟少丁差,贫民无地立锥,反多徭役。” [290] 康熙晚年在四川、广东等地开始进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试点。雍正皇帝则把试点方法推向全国。自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清朝政府把“摊丁入亩”的办法陆续推向全国。“摊丁入亩”也称“地丁合一”,即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2462万、丁银335万余两)平均摊人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以后,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 [291]

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双重征税标准,把税收合并为单一的土地税,简化了国家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当时人认为施行的结果,“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民免敲扑” [292] ,这些话显然渲染过实,但也可以看出地丁合一的推行在当时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对国家的赋役负担有所减轻。无地的“市民”、“乡民”、“佃民”都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徭役,而“官有兴作,悉出雇募” [293] ,从此基本上不再按丁派役,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也削弱了。

清初的赋役除去地税、丁银之外,还有漕粮、白粮、经费、火耗以及各种杂项的差徭。火耗是从明代继续下来的在正粮项外的一种额外的加征,这项赋银主要是饱地方官吏的私囊,并不交给政府。康熙时,全国各州县官吏对火耗任意加增,视为成例,“重者每两至四五钱” [294] ,甚至“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 [295]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河南宜阳、渑池、阌乡一带以亢挺为首的农民,举行了反对征火耗的暴动,农民围攻县城,捉走县官,虽“总督、总兵不能压平” [296] 。雍正二年(1724年),清朝施行了“耗羡归公”的办法,规定火耗每两不过二钱,由政府划一征收入库,然后再另给官吏“养廉银”。这项措施也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

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清朝在康熙、雍正、乾隆的统治时期,农业生产比以前有显著的恢复和发展。

农业的发展首先表现为耕地面积的扩大。据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奏销册统计,直隶、山西、山东、河南、江南等地的耕地面积比以前都有一定的扩充。山东、河南比顺治时期各增约200万余顷。江南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为95.3万余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至100万顷,乾隆十八年(1753年)为150余万顷。抛荒最多的四川地区,顺治十八年才1万余顷,到乾隆十八年已增至45.9万余顷 [297]

从顺治到乾隆的一百余年中,全国垦田面积的总额在不断上升。顺治十八年为549.3万余顷,康熙二十四年增至607万余顷,雍正二年(1724年)增至683万余顷,这已经接近了明代万历时期耕地面积的数字。乾隆十八年增至708万余顷,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增至741万余顷,到了嘉庆十七年(1812年)又增至790余万顷,这已超过了明代万历时期耕地面积的数字 [298]

但是这些数字还不能说明全国实际耕地的总数量,很多官田和地主隐瞒的土地均未计算在内,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耕地,当时称为“回地”、“夷地”、“番地”、“苗田”、“瑶田”、“壮田”、“土司田”等等也都没有查丈,特别是黑龙江、吉林、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地田亩,则根本没有计入 [299]

清朝政府在边疆地区如科布多、伊犁、哈密、乌鲁木齐、西宁、于阗等地,施行屯田。屯田有军屯,也有民屯,民屯亦称为户屯。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天山北路军屯地共17.7万余亩,户屯地14.7万余亩 [300] ,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军屯地增至22.7万余亩,户屯地28万余亩。在乌鲁木齐,维、汉两族原垦地为63万亩,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又多垦余地达27.3万余亩 [301]

清朝把东北的大部分地区作为禁区,严禁汉人到那里开垦,但是仍有很多人私自出关,前往禁区从事垦殖。乾隆六年(1741年),奉天各属新编人口仅一万三千八百余人,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已达三十九万余人。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吉林各属新编人口五万六千余人,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已达十三万五千余人。垦辟土地的数量也显著增加。据雍正四、五年统计,奉天各属的旗地民田共八万五千三百余顷,至乾隆四十五、四十六年已达十五万六千七百余顷。乾隆十三年(1748年)吉林各属的民地仅一千五百八十余顷,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已达一万一千余顷 [302] 。东北的农产品除供本地需用外,还不断往关内销运。

沿长城的蒙古地区也是不准开垦的,但也有人不顾禁令,私自前往开垦。康熙时,有数十万山东、山西、直隶、陕西的汉人,携家带口,到口外蒙古地区垦荒 [303] 。其中有的自耕,有的成为蒙古王公的佃户。当时口外出产的秫米、小米已经行销北京 [304] 。乾隆以后,热河、察哈尔、宁夏等地垦田愈多,仅郭尔罗斯游牧处所,垦出熟田已有二十六万五千余亩 [305]

在中原地区因为躲避粮差或失去土地的农民,往往逃入箐密林深的山区或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有的佣工,有的力田,有的种靛、麻、茶、烟,也有的开矿、造纸,清政府一概称之为“棚民” [306] 。棚民分散在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广、江浙各省,披荆斩棘,把很多荒山旷野变为富饶之乡,他们开垦出来的土地,有一部分已被政府起科。

清政府虽然不准人民在政府封禁的地区“私垦”田亩,但是对一般的垦荒却采取了积极鼓励的措施。康熙时把垦荒起科的年限宽展到六年甚至十年,并且规定所垦的土地由官府“给以印信,永准为业” [307] 。又采取借给牛种和雇工银两的办法,甚至用垦荒得官以招徕“有力者”,令其在指定的地区(如云、贵、四川)雇工开垦。清朝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也很注意,除去在新疆、蒙古兴屯之外,对于一部分回族和苗族,还分别借给他们耕具、种子以及加修渠道牐坝的工本,并迁来有经验的老农教苗民耕种 [308] 。在福建、台湾的漳化、淡水地区,荒地极多,清朝政府规定高山族可以优先申请,拨地垦耕,这即鼓励了高山族的生产热情。乾隆时,又下令招抚西藏逃亡的藏民,散给他们口粮糌粑,“按人分给籽种,分地耕作”,一时归耕的有一千多户。清朝政府施行的这种垦荒政策,对当时耕地面积的增加、农业生产的恢复都起了一些促进作用。

清朝初年在兴修水利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康熙时,由于黄河多年失修,下游堵塞,黄、淮合流,不能入海,“北岸民田皆成巨浸”,南面的淮阳七州县也是“一片汪洋”,又影响运河阻塞,漕粮不能北达。康熙以靳辅为河道总督,采取疏导和筑堤的办法,约有十年时间(康熙十六年至二十六年,即1677—1687年),通过千万民工的努力,终于把“淮黄故道,次第修复,而漕运大通”。原来淹没之地尽变为民田,使河淮一带的农业生产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减少了水患的威胁。黄河在清朝屡次决口,河工也始终不断,但以康熙初年成绩最大,积累的经验也最多。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清朝政府又完成了永定河的修浚工程,主要是开掘了一条二百余里长的新河道,使旧河两岸的“斥卤变为膏腴” [309] ,农民得以回到原来被淹没的地区从事生产。雍正时扩大修筑江浙的海塘也是当时最大的水利工程之一。海塘的修筑保证了沿海地区肥沃的水田免受海潮的侵袭,并且还将一部分海滩开为良田 [310] 。其他如修浚苏松的河道,开直隶的水利营田,疏通全国各地的河渠,清朝都很重视。在同一时期,还在宁夏开凿了大清渠、惠农渠、七星渠和昌润渠,原来的唐徕渠、汉延渠也都经过疏通和扩建。

清朝在水利工程方面取得的成绩,与清政府的重视与组织有关。康熙帝对水利学和测量学都有一些研究,还多次亲赴黄河和永定河工地进行勘察。他任用的河道总督靳辅,在治水方面很有才干。协助靳辅治河的还有陈潢。陈潢是清朝著名的水利学家,他在护堤工程中,采用了坦坡、减水坝等有效的办法。

清代稻米的单位面积的产量在江南、湖广、四川的膏腴之区,一般可达到两三石,湖广的黄梅、荆州以及江浙、福建、四川的某些地区,上田每亩所获至五六石或六七石 [311] 。江南、湖广、四川以及东南沿海等地的粮食总产量比较高,湖广从明末以来就有“湖广熟,天下足”之谣 [312] 。高产作物如番薯,从明末种植以来,很快便传布于沿海各省及河南、河北、陕西等省,浙江宁波、温、台等州且以此为“民食之半”。

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也增加了。桑、茶、棉花、甘蔗、蓝靛、烟草都成为当时极重要的商品化的农产品。原来已经种植了经济作物的地方,现在又有了很大的发展,松江和嘉定“种稻者不过十之三,图利种棉者则又十之七八” [313] 。原来经济作物很少的地方,现在也普遍种植了。在河北冀、赵、深、定诸州,“栽培棉花者占十之八九” [314] 。烟草最初只产于福建,康熙时已传布到湖南、广东、直隶、河南、陕西等省。据说福建所种茶、腊、苎麻、蓝靛之属已占全部土地的1/3,而烟草之植,又耗地十之六七 [315] ,其言虽不免过于夸张,但说明福建的大部分土地都已栽种了经济作物。经济作物面积的增加,必须要有较充分的粮食供应为前提,在清代,作为商品的粮食也愈来愈多。

从康熙中叶至乾隆年间是清代农业生产逐渐从恢复走向发展的时期。这时候,大量的荒地被垦辟,原来因战争的蹂躏而生长了野草的土地又全部栽种了粮食和各种农作物,水利兴修了,商品经济在农业中也有一定的发展,这就为清王朝奠定了物质的基础。

土地兼并严重 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土地日益集中的过程。清朝前期,社会矛盾虽有暂时的缓和,但是土地兼并和地主对农民剥削的现象仍然严重。在北方,满洲贵族在圈占土地之外,又倚其权势继续强占和强买人民的田土,他们的庄头更是无恶不作。雍正时,满洲庄头索保住,在宛平县“横霸一方,田连阡陌,所招佃户,供其驱使”。满洲庄头焦国栋在宝坻县也是“横霸田土千余顷” [316] 。一般汉族地主在此时也乘机兼并土地。《红楼梦》所反映的“几千顷地,几百牲口”的大户人家,在北方农村为数不少。山东的大地主也是“田连阡陌”,并普遍招募佃户为之耕种。而相反的,满洲的八旗旗丁在分得土地之后,却没有从土地上获得很多的利益,一部分旗丁把不准买卖的旗地,不断典卖给汉族地主,有的人也沦为佃户和雇工,遭受满洲贵族和地主的剥削奴役,与汉族农民陷入同样的命运 [317]

在南方,土地的兼并也在继续进行。康熙时,在商品经济比较发展的松江地区,“有心计之家,乘机广收,遂有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万至一二万者” [318] 。大官僚徐乾学即“买慕天颜无锡田一万顷”,高士奇在浙江平湖置田亦有千顷。从康熙的诏谕中看出,当时南方各省的情况是“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余皆赁地出租”。经过土地的日益集中,到乾隆时,湖北已是“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十之五六,旧时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广西也“田大半归富户,而民大半皆耕丁”,换言之,乾隆年间大概有一半以上的耕地面积已经被地主瓜分,很多以前有田的农民也都变成地主的佃户或耕丁了 [319]

蒙族贵族和上层喇嘛,维族的伯克和阿訇,藏族的农奴主和寺院主,也莫不倚仗其政治、宗教的特权,在各地强占农牧民的土地。西藏的土地绝大部分掌握在农奴主和寺院的手中,农民、牧民几乎没有土地。康熙时,美容的苗族土司田雯如在荆州、枝江、石门、宜都、澧州等地大买膏腴的民田。乾隆时,湘西的苗族地主藏谷数千石甚至达万石左右。汉族地主也往往与土司勾结,在少数民族地区兼并土地。

沦为佃户的农民受到地主极其苛重的地租剥削,有的“岁取其半”,有的“四六派分”,有的甚至把七八成的农产品交纳给地主。在满洲贵族土地上耕种的农民,除去遭受庄头地棍的凌辱之外,甚至还被迫预交二三年的田租,而且随时都有“增租夺佃”的可能。一般佃农在生活上毫无保障,丰年尚不足温饱,一遇天灾人祸,则不得不忍受高利贷的剥削,甚至卖儿鬻女以偿租债。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迫使农民长期生活在痛苦的深渊之中,即使在所谓的“康乾盛世”,农民仍然进行着抗租的斗争。

少数民族人民所受的剥削更加惨重,在西藏的农奴除对农奴主和西藏地方政府负担苛重的租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差役——“乌拉”。稍有拖欠,就会受到砍手足、割鼻、挖目等极其残酷的刑罚。在贵州等地的苗民,受到极重的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他们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还比较牢固,对地主是“生死惟命”,在遇见地主“打冤家”的时候,不仅要出钱出力,生命也没有保障。

二 手工业和商业  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

清初恢复手工业生产的措施 清初顺治年间,由于久经兵火,农村凋敝,断绝了一部分手工业原料的供应,又因交通阻塞,国内外的市场也萎缩了,成都的织锦业,“燹于兵火,锦坊尽焚” [320] ,饶州已变为瓦砾之场,在这里的制瓷业也一蹶不振 [321] 。夙以棉织业发达著称的松江各城镇,因“山左荒乱”以至“布号纷纷歇业” [322] 。苏州、潞安等地的丝织业,在清统治者的垄断和掠夺下,机户逃亡,机张日减。原来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在此时都受到严重的摧残。

但是这种萧条的年代不久就过去了。随着康熙以后农业生产的逐步恢复,工商业也发展起来。

顺治二年(1645年),清朝政府曾一度宣布取消匠籍和免征代役银,但不久又恢复了。康熙以后,又把工匠代役银(即班匠银)一概并入田赋内征收,工匠代役银和匠籍的制度才逐渐废除 [323] 。从此以后,手工业者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又有进一步的松弛。

雍正时施行了地丁合一制度,把无地的“乡民”和“市民”的丁银一律免除,城市工商业者也不再有丁银的负担。刑部档钞也记载乾隆年间,在一般手工作坊内为坊主工作的雇工,很多都与其主人“同坐共食”、“并无主仆名分” [324] 。这些现象,也都标志着清朝的手工业者、小商人和手工业工人的社会地位,比以前有了提高。

在清朝,除军器、铸钱等仍由官府经营,以及在景德镇、南京、苏州、杭州等地还保持了少数官营的瓷窑、丝织工场外,其余的都改由民间经营。清康熙、雍正时,允许民间开采铜、铁矿,把冶铜和煮盐都改为私营或官督商办 [325] ,原来私人织机不得超过一百张的禁令也取消 [326] 。说明清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种种限制已有相对的放宽,这些措施对当时工商业的发展,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清朝的手工业 与农业紧密结合的家庭手工业是鸦片战争以前最主要的手工业。在康熙、雍正和乾隆时期,作为农村副业的绩麻、纺线、养蚕、织布、缫丝都有了普遍的推广。原来以缫丝织布知名的江南、四川、福建、山东、湖广等地的家庭手工业此时更加发达。与明代一样,湖州的丝和松江布都是“衣被天下”,甚至还销行到国外。陕西、江西和贵州等省,在雍正、乾隆年间缫丝、织布也兴旺起来。用柞丝织绸的技术在乾隆时由山东传入贵州,织成的“茧绸”,闻名全国 [327] 。在少数民族地区,维族、蒙族的毛毯,苗族的苎布、皮布、土花布、洞锦,壮族的壮锦,当时都是极精美的产品。除去缫丝织布以外,作为农村副业的藤器、竹器、柳条器、造纸、陶器、制糖、制茶等家庭手工业,也都相应地发展起来了。

这时,在全国的各大小城市和市镇之中,普遍存在着磨坊、油坊、酒坊、机坊、纸坊、酱坊、弹棉花房、糖坊、木作、铜作、铁作、漆作等大小的手工业作坊。在这些手工作坊之内制成了各种生产用具、食品、器皿、衣饰、书籍、文玩以及特种手工艺的产品和加工品。至于北京的景泰蓝、雕漆、镂金、骨雕、木雕、象牙雕刻、绢花;南京的刻书、包头绢、药材、毡货、库缎;苏州的刺绣、纱绸、织金缎、细木器、小铜器;杭州的杭扇、杭线、杭粉、杭烟、杭剪 [328] ;广东的漆、纱、缎、烟、锡;福建的茶,安徽的墨,江西的瓷器,四川的锦缎,贵阳的皮制品,昆明的铜制品,大理的大理石制品,新疆的玉石制品,都是清朝有名的产品。

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原来已有相当发展的杭州、苏州的丝织业、松江的棉纺织业、江西景德镇的制瓷业、广东佛山的铸铁业、四川的煮盐业又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同时还在更多的手工业地区出现了更多的手工业部门。如南京、广州和佛山的丝织业,福州、佛山的棉纺织业,福建、台湾和四川内江的制糖业,福建、云南的制茶业,新疆、云贵、两广等地的铜、铁、铅矿采冶业。这些手工业产品一部分是出于农村家庭副业;另一部分是出自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

南京、佛山、广州等地丝织业的发展,已超过了同一时期的苏、杭二州。乾隆时,南京全城的织机有3万台,每台织机由132种零件构成,所牵的经线到9000多根,个别的到1.7万根 [329] 。雍正时从杭州迁来广州北郊的丝织业行业,到嘉庆、道光年间发展到织工四五万人 [330] ,所产的纱缎“甲于天下”,号称为“金陵、苏、杭皆不及” [331]

苏州和佛山棉染织业的盛况也不减于松江。康熙时,苏州的踹布工匠有七八千人,到了雍正八年(1730年)已增至1.9万余人,他们分别在450家踹布坊中从事踹布的工作 [332] 。嘉庆、道光时,佛山镇的棉织业除去有不少农民从事家庭手工副业之外,还有很多织棉布的作坊。

制糖、制茶、制烟业也比以前更加发达了,康熙中叶,台湾各糖厂年产蔗糖二三十万石 [333] ,福建瓯宁一地就有上千的制茶作坊或工场,“每厂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 [334] 。云南普洱所属的六茶山,雍正时已名重于天下,入山采茶制茶者很多 [335] ,至于制烟,更是山、陕、福建各地习见的手工业。

云南铜矿的大量开采是雍乾时期的新现象。乾隆时,全省先后发现矿苗82处,开办铜厂300余处,其中一部分是官督商办的大厂,另一部分则是私营的小厂,“大者其人以数万计,小者以数千计” [336] 。乾隆五年至嘉庆十六年间(1740—1811年)云南铜矿的最高年产量曾几度达到一千四五百万斤 [337] 。此外,广东、四川、陕西、湖南等地炼铁的土炉,每天能产生铁1500斤到3500斤,最多时每炉每天产生铁6000斤。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清代的手工业生产水平已超过了明代,手工业生产率比以前相对地提高了,商品的产量和品种更加丰富。但是清代的手工业生产主要仍是小商品生产,一般的生产技术、产量和规模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农村占重要地位的是与农业紧密结合的家庭手工业,在城市则几乎还都是行会的手工业。

在农村,一个从事织布缫丝的农民,除去纳租交税和偿债之外,在出售产品时又要遭受商业资本的盘剥和“把头”、“白赖”的勒索,剩余不多 [338] ,只能勉强维持单纯的再生产,没有扩大再生产的可能。

在城市,每一个独立的手工业都有行会,甚至当时最进步的手工业,如南京、苏州、杭州、广州、佛山等地的丝织业也都有行会存在。行会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的组织,行会的成员要向政府服役纳税。“行市”由政府规定,不得任意增减,“行规”也要经政府的认可,在祭神祠前“勒石永遵”。清朝政府是保护作坊主和大商人的利益的,真正受剥削的是贫苦的手工业者和被雇佣的手工业工人。行会限制学徒与雇工的人数,限制随意增减商品价格,限制新业主的产生,更主要是压制雇工不准他们成立自己的行会,压制雇工不准他们发动“齐行”叫歇的斗争。行会的存在,严格阻碍着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 [339]

国内商业的繁荣和对外贸易的发达 商品生产的发展促成了全国各地商业的繁荣。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许多城市恢复了明代后期的繁盛,有些城市,如南京、广州、佛山、厦门和汉口,则较明代更加发展。长江沿岸的无锡是著名的“布码头”,汉口是“船码头”,镇江是“银码头” [340] 。佛山虽是一个小镇,但是在乾嘉之间,商铺、市集、作坊如林,共有622条大小的街巷 [341] 。而汉口镇更是“地当孔道,云贵、川陕、粤西、湖南处处相通,本省湖河,帆樯相属,粮食之行,不舍昼夜”,而商业往来,以“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六行最大” [342]

当时在西北各地也出现了很多商业的城市,如库伦(今乌兰巴托)、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张家口、多伦诺尔、西宁、打箭炉、伊犁、哈密、阿克苏、叶尔羌等,有些城市如乌鲁木齐“字号、店铺,鳞次栉比” [343] ,打箭炉“商旅满关,茶船遍河” [344] ,商业极为繁盛。它们的兴起和发展,标志着各族人民之间经济联系的加强。

北京是全国贸易的中心。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如关东的貂皮、人参;西藏的红花、藏香;新疆的毡毯,蒙古的裘褐,以及云贵各地贵重的药材都能出现在这里的市场上。清朝政府为了笼络蒙古王公和加强与蒙古地区的商业联系,还在北京城内御河西岸设立“里馆”,在安定门外设立“外馆”,专门接待从蒙古来京的客商 [345]

瓷器、陶器、绸缎、布匹、烟、酒、茶、粮都是从北京等地向少数民族地区批发的重要的商品。为了满足少数民族特殊的需要,临清机户所织的“哈达”专门运销蒙古 [346] ,成都机户所织的“哈达”专门运销西藏 [347] 。此外,北京的“大字号”还供应蒙古、西藏等地需要的喇嘛念经用品和某些特殊的手工艺品。

内地的商人、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工人,相继来到了西北、西南各地。他们在这些地区安家落户,还在蒙古、新疆的各大城市开设了许多商店和作坊。他们之中,有的人为了谋利,有的人为生活所迫,但是通过他们的活动,使内地和边疆的商业联系更加频繁,并且还把内地的很多手工业技术带到了边疆。

清朝的对外贸易比以前也更加发展了。康熙时,江、浙、闽、粤四地的开关和雍正时中俄恰克图条约的签订,也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当时,中国与俄罗斯、朝鲜、越南和南洋各地以及某些欧美国家都有频繁的商业往来,输出的商品一般以棉布、丝绸、瓷器、铁锅、茶、糖为大宗,进口的商品则是哆罗呢、哔吱、玻璃、珊瑚和各种香料、海味等奢侈品。在嘉庆以前,清朝在国际贸易上始终保持出超的地位。

全国最富有的商人是票商(山西的票号商人)、盐商和行商(所谓广东十三行),这些人很多都是官商,或者是政府的官员。山西商人开设的票号、银号,主要的业务是代官府解钱粮、收赋税以及代官商办理汇兑、存款、放款、捐纳等事,始终没有超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范围。但是也有很少一部分商业资本投到手工业生产,转化为最初的工业资本。

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 随着清初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中国社会内部孕育着的资本主义萌芽也在缓慢的发展。这表现在某些手工业生产中包买商的活动比明代更加活跃,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作坊和手工工场比明代更加增多,它们主要出现在江南和广东地区。

包买商通过借贷、预付原料、供应织机等等方式控制小生产者。乾隆时,广东的糖商,“春以蔗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开糖坊者多以是致富” [348] 。又如“赣州各邑皆业苎,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夏秋收苎,归而造布” [349] ,这是商人采取借贷的形式,使一部分蔗农和苎农为他工作,受他资本的控制。嘉庆时,在广东的佛山镇,“织造棉布的老板和纺工之间,通常总是由老板供给纺工棉花二斤,收回棉纱一斤” [350] 。在苏州的震泽镇,也有很多农民或络工“取丝于行(牙行),代纺而受其值” [351] 。这里的牙行商人已经不仅是介绍买卖,而是把原料交给络工加工,实际上络工已成为他们的雇佣工人了。在南京和苏州的丝织业中,又出现了由大商人开设的“账房”。账房最早开设在康熙年间,是清代丝织业中出现的最进步的经营形式。账房都拥有大量的资本、原料和织机,并把织机原料分给很多小机户,机户将原料送往染坊染色,又将它交与络工络丝,织成绸缎后送归账房批售。在这里,账房已成为组织机户的“大包买商” [352] 。苏州的账房除去把织机分发机户外,“还自行设机督织” [353] 。账房直接设机坊雇佣工人,他已经是大包买商兼作坊主或工场主的身份了。

在苏州及其周围各市镇,每当清晨,还有大批的织工群聚在桥头待雇。苏州的花缎工聚于花桥,素缎工聚于白蚬桥,纱缎工聚于广化寺桥,锦缎工聚于金狮子桥。吴江黄溪的织工则聚于长春、泰安二桥,他们都不领织机自织,而是为账房或机户雇佣的临时工人 [354]

除丝织业外,其他手工业部门,如棉染织业、造纸业、铸铁业、制糖业、陶瓷业的一部分手工作坊或工场中,也都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乾隆时,苏州共有33家染纸的作坊,雇工共有800余人,平均每个作坊有二十四五人。作坊内部的分工极为细致,共有刷、托、洒、推、梅、插、拖、表等八种工序,并有拖胶匠、刀纸匠、粘补打杂匠人等分工。雇工与坊主的关系是“按日按工给发”货币工资的雇佣关系,一般每人每日的工银是2分4厘,刷纸600张为一工,如果有力多作,按件计算,可增至4分5厘 [355] 。这些雇工是短工,与主人“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如不积欠工银,也可以辞工不做。这已经是城市中比较典型的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手工工场了。

但是就在这些手工工场之中,雇佣工人也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的控制和行会的束缚,根据当时染纸作坊的行会章程可看出:第一,坊内设有监督工人的把头匠作。第二,由官府和作坊主共同议定工价,纸工不得随意叫歇加增,如欲加增,照把持行市、以贱为贵律杖80。第三,清朝政府设“坊甲”稽查各坊,弹压纸工,禁纸工不得夜出,违者也重杖递籍。第四,除去雇佣关系外,作坊内还有收学徒的制度,除去货币关系外,坊主还负担纸工的饭食,并有茶点银。

行会手工业工人的叫歇斗争 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苏州、杭州、松江等地的织工、踹工、纸工、染工、香工、金箔工、景德镇的窑工、广州的织工和北京的香工,为了摆脱作坊主和政府的束缚,曾经分别起来向作坊主进行了齐行叫歇的斗争。康熙时,仅苏州一地的踹工,先后四次组织了“盈万成千”的工人,向作坊主要求增加工资,并要成立自己的行会——踹匠会馆 [356] 。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南翔镇的踹工也在各地散发传单,纠众停工。紧接着苏州等地的织工也都相应而起。在从前,一般是“铺匠相安”,或是偶生纠葛,而现在则“流棍之令一出,千百踹匠景从,成群结队,抄打竟无虚日”,“变乱之势,比诸昔年尤盛” [357] 。正因为齐行叫歇完全代表了手工业工人的利益,所以要钱捐钱,要力出力,“财诚易敛”,“众更可凭”。这使得清朝政府和各地的作坊主都十分震恐,他们联合起来,千方百计以加强对雇工的镇压。这说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时期,行会内部劳资双方的冲突比过去更加激化了。

雍正以后,广州的丝织业、打石业,佛山的绫帽业中,都出现了东家行和西家行两个行会。西家行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每遇工人要求增加工资之时,即由西家行的“先生”出面向东家交涉,东家因为怕机工歇工不得不作一些让步 [358] 。这显然是当时工人叫歇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 PhB3FJCBzLZi4am7fSmnOkqn9vacn4dzTrmZKTEJIKG40R7uF4TuYgi1dRS5LF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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