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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期

第一节 明前期的经济政治措施

一 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明初恢复发展经济的措施 明朝初年,即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68年间(1368—1435年),社会生产有了显著的恢复和发展,这与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采取的一系列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政策和措施有关。

经过元末的长期战乱,明初社会经济十分凋敝,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北方出现了大量的抛荒土地:有的是元朝统治者的“官田”,有的是蒙古贵族的“庄田”,有的是“废寺田”,有的是“畏吾儿田”。明初统治者认识到要恢复发展经济,就要创造宽松的条件,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朱元璋说过:“步急则踬,弦急则断,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 [1] 在他看来,明朝建立后的首要任务是复兴农村经济,因为“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 [2]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承认已被农民耕垦或即将开垦的土地都归农民自有,并分别免除3年徭役或赋税。二年,又下令把北方各城市附近荒闲的土地分给无地的人耕种,人15亩,另给菜地2亩,“有余力者不限顷亩” [3]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政府又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的农民除纳税的土地外,如有余力继续垦荒,垦地听其自有,永不征税。这种办法前后施行七十余年,农村出现了大量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拥有一定数量的“无粮白地”(即不纳税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迅速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移民屯田是明政府发展农业经济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当时全国各地在在兴屯,特别是在北京、淮西及沿边地区,屯田有组织地进行。屯田有民屯、军屯和商屯三种,民屯和军屯的规模较大。洪武、永乐时,曾多次组织和调配无田的农民,包括一部分降民和罪囚从狭乡往宽乡屯种。洪武三年(1370年),徙苏、松、嘉、湖、杭农民四千余户住临濠屯种,洪武四年(1371年),徙今内蒙古和山西北部一带的“沙漠遗民”三万二千余户往北平屯种,洪武十五年(1382年),徙广东增城等地降民二万四千余人往泗州屯种 [4] 。此外,还经常徙山东登、莱农民于东昌,徙山西泽、潞人民于北平,徙江西农民于云南和湖广。民屯与一般的垦荒不同,屯民所种的是官田,他们是官家的佃户,“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牛种者十税三” [5] 。军屯由卫所军户耕种,规定每户给田18亩至50亩,边地驻军三分戍守,七分屯种,内地驻军二分戍守,八分屯种,交纳的谷物供作军粮。商屯又称“开中法”,是由盐商在边地募人屯垦,就地交粮,向政府换“盐引”领盐贩卖。

为了使屯田制度顺利推行,明朝政府还发给屯种的军士和农民大量的耕牛。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在江西湖广等地共买牛二万二千余头分给山东的屯种农民。永乐二年(1404年),又在朝鲜买牛万头分给辽东屯田的军士。三年(1405年),陕西诸卫军缺耕牛,明朝政府又把大批的耕牛运往该地,规定每百名军士给牛40只,使其及时耕作 [6] 。此外,明朝政府又命宝源局制造农具分配给屯田之家。有了耕牛和农具,屯田的生产就有了保证,军粮的供应可由屯田户负担,朱元璋曾夸张地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到了宣德时,史载沿边军士的用度,也多倚仗屯田的谷粟,很少用民力运输。明初大规模的移民屯田,具有很大的强制性,但客观上调整了全国不同地区劳动力与土地配置疏密的状况,使更多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发。

明朝对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大力提倡。洪武初年,朱元璋下令,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俱令种桑、麻、棉各半亩,地方官不督促的要处罚,不种桑的便出绢一匹,不种麻和棉的出麻布或棉布一匹。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下令各地的农民,若有余力开地植棉,“率蠲其税” [7] ,同年又下令山东、河南地区的农民,凡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的土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 [8] 。为了使鼓励栽种桑棉的政令能够更好的执行,明朝政府还把淮北的桑种20石,分发给湖广各州郡种植 [9] 。这些措施,不仅使荒废的土地尽量被利用,扩充了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优化了农产品结构,并且也为纺织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进了明清时期丝织业和棉织业的发展。

明朝初年,政府还组织各地农民及时兴修水利,许多大小的水利工程都修复了。朱元璋下令各州县的官吏,凡有关修水利的事都要立时呈告,并由中央政府派人监修。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统计,前后不到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共开塘堰40987处,浚河4162处,修建陂、堤、岸共5048处 [10] 。洪武间,陕西的洪渠堰、四川的都江堰和广西的灵渠都先后被修复。宁夏卫所修渠道“灌田数万余顷” [11] ,浙江定海所浚东钱湖亦“灌田数万顷” [12] 。这些工程的兴建改变了元末水利失修、河溢成灾的情况,对农业生产起了推动的作用。永乐元年(1403年),有大批军民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指挥下开始了对吴淞江的疏导工程。夏原吉随处建置水闸,按时蓄泄,“苏松农田大利” [13] 。永乐九年(1411年),又有30万人在工部尚书宋礼的指挥下,开始了修浚会通河的工程 [14] 。南北大运河的重新沟通加强了南北经济的联系,同时也为许多农田提供了灌溉之利。

洪武时,明政府在南京和全国各州县设立了“预备仓”,规定府州县各置东西南北四仓,储粮备荒,“多者万余石,少者五千石” [15] ,遇有水旱,即用以贷给贫民。永乐、宣德间又下令各州县的官吏随时注意修补。宣德七年(1432年),巡抚周忱和苏州府知府况锺在苏州各县设济农仓,以官钞籴米储存,共积粮29万石,修建水利和赈贷农民之费都由此出 [16] 。周忱还对江南田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立了“平米法”,将重赋官田与民田的加耗(指抵补损耗的附加税粮)摊平征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田赋不均和逃赋现象,使济农仓得以长期维持,终周忱在任的二十余年,“江南数大郡,小民不知凶荒,两税未尝逋负” [17]

明朝也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工商业的措施。明初,手工业工人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他们除去规定时间内为官府服役外,其余时间可以“自由趁作”,与元代一部分工匠终年拘留在官营手工作坊中劳作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当时政府商税征收也有严格限制。洪武、永乐时,一般的商税是三十税一,农具以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全都免税 [18]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下令裁撤了全国的税课司局354所,改由各府州县直接征税 [19] 。这些措施不同程度地起到了保护工商业发展的作用。明朝政府又限制官营的矿业,许可民间开采,矿税一般是三十税二。这些都有利于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明初还整顿了元末以来币制混乱的状况,钱钞兼行,既铸造“洪武通宝”的铜钱,又统一发行“大明宝钞”。不过后来宝钞印发失控,逐渐贬值,民间流通日少,白银日渐成为与铜钱并行的主要货币。

明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明初,农民的垦荒有很大的成就。耕地的数量显著增加。洪武时,各州县每年垦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20万。据不完全统计,从洪武元年至十六年(1368—1383年),各地新垦田土共达1805216顷,约合当时全国土地数额的一半 [20] 。根据明朝政府的普遍丈量和农民的继续开垦,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的田土包括官田、民田、旧额、新垦已达8507623顷,比元末增长了4倍有余。永乐、宣德时,屯田面积更加扩大。于是“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 [21]

粮食的总产量也在逐步提高,这从明朝政府税粮的增长也可以看出。洪武十八年(1385年),全国收入麦、米、豆、谷20889617石,到二十六年增加为32789800石,比元代差不多增长了两倍。洪武末年军屯的上缴粮不过500余万石,永乐时已达2300余万石 [22] 。全国各地的仓储都极为充裕。史载永乐时,福建、陕西某些地区的仓储可支当地的俸饷10年、20年、30年或40年,四川长寿县的仓储足支当地俸饷百年 [23] 。《明史·食货志》也说:“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这显然有夸张,但也反映了在某些地区有足够的粮食储备。

宋、元以来,棉花的种植多在湖广、江南一带,到了明初,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也开始大量植棉了。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开封、大名等地的棉花得到了丰收,产量高达1180万斤 [24] 。桑枣果木的种植也很普遍,其中果木一项已超过了10亿株。永乐时,布帛、丝绢、棉花绒和果(课)钞已成为明朝赋税的重要部分,据永乐十七年(1419年)统计,该年共征收布帛1206887匹、丝绵246507斤、棉花绒583324斤、果钞15945601锭 [25] 。除布帛外,其他都是当时收入的最高额。这表明了农村家庭的副业已日益恢复,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以前增多了。

明初的官营手工业如采铁、铸铜、造船、制瓷、织染、军器、制盐等,生产规模庞大,分工细密,工匠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比元朝有所松动,手工业产品在质量上已超过了前代的水平。南京的龙江造船厂,北京的军器局、宝源局,遵化铁厂,苏州的织染局,饶州的御窑厂所设的工场都有细致的分工。洪武时,官办铁冶的定额每年已达一千八百四十七万余斤 [26] ,钱币年铸最高量已达一亿九千九百八十四万余文 [27] 。宣德时,饶州传造的瓷器一次达443500件 [28] ,其他绫罗纱绸、彩缎、雕漆等消费品的制造更是不可胜数。郑和下西洋时所乘宝船皆为官营船厂所造,其规模不仅超过前代,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现存北京大钟寺永乐年间所造的大钟,高5.8米,重8.4万多斤,上铸《金刚经》、《华严经》等经文20余万字,充分展示了明朝前期官营手工业的技术水平。

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商业活动也更加频繁。明初整顿驿站,设立递运所、急递铺等官方交通设施,永乐时疏通运河,都为商业发展创立了便利条件。南、北两京,江南苏州、杭州,以及运河沿岸的淮安、济宁、临清、德州等地,“四方百货,倍于往时” [29] 。北京不仅成为全国的都城,还是一个最大的商业城市。宣德时,明朝政府在全国33个城市增收商税,这些城市的工商业也日趋繁荣 [30]

明初社会生产力比以前发展了,社会矛盾也有一定的缓和。但是,农民和手工业工人仍然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

皇帝、勋戚和一般地主继续占有广大的土地。据洪武三十年(1397年)统计,全国占地7顷以上的地主共有14241户之多 [31] 。明朝的新贵6国公、28侯,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就已拥有佃户38194家了 [32] 。永乐时,勋臣李增枝“于各处多立庄田,每庄蓄佃仆无虑千百户” [33] 。永乐时,在北京的黄垡,已出现了第一个“皇庄” [34] 。明初功臣之家的佃农由皇家随田赐给,这一类佃农的身份还是很不自由的。

明朝政府把赋税额规定得较低,一般是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但各地的征收实额并不一致,如苏州、浙西等地每亩要征至二三石 [35] 。其中部分地主“大户”,例不纳粮,粮无赠耗(即附加税),又都有免役的特权,于是官府便把赋役转嫁到贫苦农民的头上。有些农民仍过着贫困的生活,一般的年景尚且不能自给,遇到灾荒就不免于流亡。永乐年间,山东邹县、滕县地区的农民吃的是稗子、草根和树皮。宣德时,苏州一带的农民在重租重税的剥削下逃亡的愈来愈多,积欠的税粮达790万石。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永乐十八年(1420年)二月,山东地区爆发了以唐赛儿为首的农民起义,农民军据益都卸石棚寨,攻下了即墨城。这一切都说明了在明初70年中,社会矛盾虽比元代有所缓和,但有时依然很激烈。

二 开国制度与明初政治

开国制度 明太祖即位后,一方面加快统一战争的步伐,另一方面创制立法,建立新王朝的各项制度。

首先是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官制。中央官制最大的变化是废除中书省和丞相。明太祖认为皇帝怠政、中书省丞相专权是元朝衰亡的重要原因,建国后虽沿元制设中书省,但丞相多不满员,僚属也不全设。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谋反罪杀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并宣布废除中书省,从此不设宰相,由皇帝直接统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分割了原宰相事权,地位上升,并与中央其他权力机构分理庶务,形成牵制之局。军政由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分掌,五军都督府负责军队的日常管理,兵部负责武官选授和军队的调发;刑政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分典,刑部受理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平反案件,使其互相牵制,一切兵刑大权都总揽于皇帝。在地方官制中,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了沿元制设立的行中书省,在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俗称省) [36] 。各省的兵、民、钱、谷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管理,布政使掌民政,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叫做“三司”。元朝行中书省的丞相无所不统,明初则分权于三司。明太祖为了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在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出为巡按御史,代皇帝巡视地方,弹劾官吏,监察民情。此外,还设立通政司处理臣民的章奏,规定除田土、诉讼之争,一般民户皆可上书言事。上述对官制的调整和改革,表明了专制皇权在明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明代又施行了比唐、宋更为完备的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官办学校分为国子学和府州县学两种。国子学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名国子监,学生通称监生,其中品官勋贵子弟、土司子弟及外国生为官生,地方保举的民间俊秀和府州县学生员为民生。洪武初年,官生人数较多,以后民生占有压倒多数。监生在学校结业后可直接作官或通过科举作官。洪武时,很多监生经过短期的学习,即调往各地“历事”(历事是结业后在各衙门见习的意思),有的被超擢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府州县学的学生叫生员。明初规定府学生员40名,州学30名,县学20名,皆给廪膳。他们不能直接做官,必须参加科举考试,或是经由“岁贡”入国子监,才可能有做官的机会。此外,民间乡村则有民办社学和私塾,几乎做到“无地而不设之学”,故史称“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 [37]

明朝科举制度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因效果不尽理想,一度停罢。洪武十五年重开科举,十七年颁布科举程式。科举考试每三年一行,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每逢子、卯、午、酉年在各省举行,中试者为举人。会试于乡试第二年在京师举行,中试者可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分三甲发榜,统称进士。一甲三人,称进士及第,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干人,称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称同进士出身。进士即可以直接做官。科举考试的内容有四书义、经义、论、判、诏(或诰、表)、经史时务策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四书义和经义,即从四书五经命题,四书要以朱熹的注为依据。这样就把知识分子的思想限制在程朱理学之内。明朝政府还不断扩充科举的名额,洪武十八年(1385年)一次会试录取至472人 [38] ,从此有更多的庶民子弟通过考试参加到政府的机构中来。

为了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明太祖创设了卫所制度。明朝的军队约有180万,都编制在卫所之中,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大抵5600人为1卫。1120人为1千户所,112人为1百户所,卫所设有卫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军士皆别立户籍,叫做军户,军户是世袭的,一经签派为兵,就不能随意脱籍 [39] 明朝规定,军户皆由国家分给土地,令其屯田自养,平时军士由卫所军官负责操练、屯田,一遇国家有事,则拨归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领,这样,兵部、都督府、总兵官都不能独专军权。明代卫所有实土、非实土之分,上面提到的卫所为非实土卫所,设于府州县境内,其屯田与民田相杂,不完全自成区域。实土卫所设在尚未设立府州县的边区,拥有固定辖区,如辽东都司下的卫所,全是实土卫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卫所,与实土卫所、非实土卫所均不相同,长官由当地民族首领担任,称羁縻卫所。

洪武时期也是明朝法制建设的开创阶段。明太祖制定了多种法典、法规,包括律、令、诰、榜文、条例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大明律》和《大诰》。《大明律》是一部综合性刑法典,以《唐律》为蓝本,但又“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具有自己的特点。全书分30卷,律文460条,按六部分类编排相关律条,较之《唐律》简核,是对传统法典结构的一次改革。《大明律》的特点是“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40] 。重罪是指危害国家的谋反及重大经济犯罪,量刑比《唐律》要重,连坐范围也广。轻罪指一般犯罪行为,惩处要比《唐律》为轻。《大明律》还加大了对官吏和勋贵违法的打击力度,较《唐律》新增死罪27条,大部分是针对这些人的。至于官员贪污受贿律文中条目最多,仅受赃一项《刑律》中就单列一卷。《大诰》是洪武中后期朱元璋亲自撰写、刊发的刑事法规,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4个部分,共236条。诰文包括“官民过犯”判例,法令法规,以及朱元璋对臣民的训戒之辞。朱元璋颁布《大诰》是想通过“不循朕教”,“自取灭亡”的判例,张扬刑威,向臣民灌输“趋吉避凶”之道。由于相当多的判例采用了律外刑罚,几成重刑恫吓。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不再行用。

明初经战乱之后,户籍散佚,赋役征调也面临着重重困难。为此朱元璋非常重视户籍的重建工作。最初是根据元朝册籍来抄报户籍。洪武三年(1370年),在人口登记的基础上创设户帖。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社会日趋稳定的形势下,开始编制黄册,详细登记了各地居民的丁口与产业情况。平时人口的增减、产业的变迁都要呈报政府登入黄册备案,每年由政府审定一次 [41] 。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制成图 [42] 。鱼鳞册与黄册相互配合,“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43] 。明朝政府正是通过这两种册籍建立起一套比前代更加详备的户籍和赋役管理制度,在巩固明朝专制国家经济基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明政府还在全国推行了里甲制和关津制。里甲是以110户为1里,1里又分为10甲,里设里长,甲设甲长。里甲内的人民都要互相知保,不得隐藏户口,亦不得任意流徙。关津制是在全国“冲要去处”分设巡检司盘查行人,没有政府颁行的路引不能放行,越渡者以逃民律论。里甲制和关津制把人民牢固束缚在土地上,强制他们屈从于专制国家的统治,不能离开乡土一步。

明太祖在创制立法的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豪强地主进行了打击,他曾经籍没苏州、嘉兴、松江、湖州等地的豪族富民的土地 [44] ,并把他们中的几万户强行迁徙到南京、临濠地方。又在南京抄杀了豪民一百七十余家,这些人在京城与官府勾结,私设公堂,隐匿逃犯,这当然不为专制政权所容 [45] 。为了扫除君主集权的障碍,明太祖对功臣曾两次大肆杀戮。洪武十三年(1380年)丞相胡惟庸一案,牵连被杀的功臣达三万余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一案,牵连被杀的也有一万五千余人。明太祖对贪官污吏也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洪武十八年(1385年),户部侍郎郭桓等吞没浙西秋粮事发,官吏数百人被处死刑,下狱的达数万人,追赃达数百万石 [46] 。这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权力,打击了豪强势力,整肃了吏治,也起了抑制兼并、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靖难之役与永乐政局 明太祖在加强专制皇权的同时,还把他的24个儿子和1个从孙分封在全国各地。一部分授以兵权,如燕王棣、晋王 、宁王权等,命他们驻守北方,抵御蒙古;另一部分则驻于内地各省,如周王 、齐王榑等,使他们监督地方的官吏。在诸王中,以北方诸王的势力最大。宁王“带甲八万,革车六千,所属朵颜三卫骑兵皆骁勇善战” [47] 。燕、晋二王更是长期在北方筑城兴屯,训练兵丁,中央派来的将领如宋国公冯胜、颍国公傅友德等皆听其节制 [48] ,甚至“诏二王军务大者始以闻” [49] 。为了避免权臣擅政,明太祖又规定诸王有移文中央索取奸臣和举兵清君侧的权利 [50] 。但是他又怕诸王权势日大,威胁了中央集权的统治,申明诸王“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 [51] 。这种分封制度虽与西汉初年的分封王国不同,但仍然会造成割据的局面,与强化专制皇权的目的背道而驰。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明太祖死,太孙朱允坟(即建文帝)继位,朱允坟及其大臣齐泰、黄子澄等人,鉴于北方诸王势力太大,决定采取削藩的办法。当时晋王已死,他们打算先废去一些力量较小的藩王,然后再及于拥重兵的燕王朱棣。朱棣是朱元璋第四子,《明史》说他“智勇有大略” [52] ,他曾节制沿边兵马,并多次战败蒙古统治者,在边方“屡建奇功”。建文元年(1399年),朱棣以入京诛奸臣为名,向南京进兵,于是明朝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演变为武装的冲突,这就是“靖难之役”。

经过三年的战争,燕王棣打败了建文帝,夺取了明朝政权,建元永乐,是为明成祖。

明成祖朱棣在巩固专制皇权方面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

第一,继续执行了削藩的政策,先后把被封在北方的诸王迁徙至南方,有的被废为庶人。如徙谷王于长沙,徙宁王于南昌,削去代王、辽王的护卫等等。从此分裂割据的势力更加削弱,军政大权再度集中于皇帝。

第二,对中央行政机构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正式设立秘书咨询机构内阁。内阁的成员由皇帝亲自从翰林院官僚中选拔,入直文渊阁,参预机密,协助皇帝办理政事。内阁臣僚一般在五至七人,这是在废除丞相后为了加强皇权的又一次改革 [53] 。明成祖又重用司礼监宦官,并给予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官民隐事”等大权 [54] 。在当时,宦官与内阁的权势相抗衡,重大政务最后取决于皇帝,皇权进一步巩固了。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朝政府在南京设立了一个保卫皇帝、并从事侦缉活动的军事机构,叫做锦衣卫。到了永乐十八年(1420年),又设立了“东厂”,由皇帝信任的宦官统领。锦衣卫和东厂合称为“厂、卫”。厂、卫专门在南北两京搜捕所谓“妖人”、“叛逆”和“大奸恶” [55] ,在厂、卫中有特设的监狱和法庭。厂、卫的出现,标志着君主专制统治的加强。

第三,永乐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把都城从南京迁到北京。在当时的形势下,迁都北京有利于抗击从北边袭来的蒙古骑兵的威胁,又能进一步控制东北地区,这对于巩固边防以及维护全国的统一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永乐迁都北京后有反复,直到正统初年明朝才正式定都北京。南京作为留都,依然保持一套中央机构,明朝实行的是两京制。

明初,蒙古地区分为鞑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大部,其中以鞑靼的势力最为强大。永乐元年(1403年),元顺帝后裔坤帖木儿为鞑靼别部首领鬼力赤所杀,鬼力赤称可汗。不久,阿鲁台又杀鬼力赤,立本雅失里为可汗。他们“与瓦剌相仇杀,数往来塞下” [56] 。明朝政府对各部采取了羁縻和防御并用的政策,在兀良哈地区设置了兀良哈三卫,封其首领为都督、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又先后封瓦剌部马哈木为顺宁王、太平为贤义王,把秃孛罗为安乐王,封鞑靼部阿鲁台为和宁王,许各部与明朝贸易或迁来内地居住 [57] 。同时明朝又积极加强北方的兵备,屯田练兵,防止他们南侵。

明成祖在位时期,兀良哈部的首领与明朝的关系极为密切,贸易也十分频繁,彼此没有发生过战争,但鞑靼和瓦剌部却经常在北边纵兵骚扰。从永乐八年(1410年)到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之间,明成祖曾亲自率兵五次出塞,先后打败了本雅失里、阿鲁台和马哈木的蒙古骑兵,使鞑靼、瓦剌两部统治者都遭受很大的挫折。

永乐元年(1403年),明朝政府在今东北地区设置了建州卫和兀者卫,二年(1404年)设置奴儿干卫,七年(1409年)又设置奴儿干都司 [58] 。建州等卫和奴儿干都司的设立,对东北地区的开发起了很大的作用。

仁宣致治 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七月,明成祖病死,明仁宗朱高炽即位。第二年五月,仁宗也病卒,明宣宗即位。仁宣两帝一共在位11年,其间明朝统治走上了正常轨道。

宣德初,汉王朱高煦在乐安(今山东广饶)举兵反叛,宣宗亲率大军平叛。平叛后各地藩王护卫相继裁减,势力削弱,再也不能构成对中央的威胁,皇权进一步加强。

仁宣时期文武官员的地位也有所变化,洪、永时期用人文武并进,武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较大的发言权,仁宣时期文臣独重,文官政治的格局完全形成,特别是内阁地位明显上升,他们通过票拟参与议政,影响皇帝批红。(票拟,亦称拟票、调贴、条旨,即代皇帝草拟对臣下章奏的处理意见,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上进。批红是指皇帝根据阁票用朱笔批示最终决定。)在地方管理上,针对三司分权,互不统属,遇重大问题造成事权不一的现象,采取中央派“巡抚”管理地方的制度。巡抚是中央官,也是文官,他们在地方长驻久任,或督理税粮,或总制河道,或协调地方三司,又都有监察官吏、安抚百姓的职责。以后巡抚逐渐固定挂都察院官衔,与正统初年出现的总督共同成为位居三司之上的方面大员,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仁、宣两帝与大臣之间的关系极为融洽,君主不专断,内阁与六部同心辅政,改变了洪、永时期大臣动辄得咎的现象。当时明政府提倡节俭,专心内治,与民休息,使社会经济持续繁荣。史称“仁宣致治”。 tu1SmR83k19nCOdfduxB6kcYydfQG4YhdrY8ieKWL6wooogO7gcY4WR0xtHB/m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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