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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刘知几论纪传体的各部门

刘知几在泛论中国历史学各流派以后,于是集中其论点于纪传体。他就纪传体的各个部门,如“本纪”、“世家”、“列传”、“表历”、“书志”、“论赞”、“序例”等,展开其批判。

他论“本纪”,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本纪”所以纪天子,非天子不应列入“本纪”。因此他对于司马迁之列周秦先世于“本纪”,认为“可怪”。列项羽于“本纪”,认为“乖谬”。《本纪》曰:

迁之以天子为本纪,诸侯为世家,斯诚谠矣。但区域既定而疆理不分……案姬自后稷至于西伯,嬴自伯翳至于庄襄,爵乃诸侯,而名隶“本纪”。……此尤可怪也。项羽僭盗而死,未得成君。求之于古,则齐无知、卫州吁之类也,安得讳其名字,呼之曰王者乎?春秋吴、楚僭拟,书如列国。假使羽窃帝名,正可抑同群盗;况其名曰西楚,号止霸王者乎?霸王者,即当时诸侯。诸侯而称“本纪”,求名责实,再三乖谬。

其次,他以为“本纪”所以纪年岁,显国统,故无年号者不纪,无国统者不书。所以《魏志》曹传,权假汉年;韦曜《吴史》,不纪孙和。盖以其子孙虽为天子,其祖先不能因之而亦称天子。如其祖先亦称天子,则当时固有天子,没有历史地位可以安插这位追尊的天子。所以他反对把追尊的天子,写入“本纪”。《本纪》曰:

盖纪之为体,犹《春秋》之“经”,系日月以成岁时,书君上以显国统。……而陆机《晋书》,列纪三祖(追尊晋代的三祖),直序其事,竟不编年。年既不编,何纪之有?

第三,他以为“本纪”的体裁,是以事系年,而且专载大事,以显示某一帝王时代的历史大势,不应把琐碎的细事,写入“本纪”。《本纪》云:

纪者,既以编年为主,唯叙天子一人。有大事可书者,则见之于年月。其书事委曲,付之列传。此其义也。如近代述者魏著作(彦渊)、李安平(百药)之徒,其撰魏(书)、(北)齐(书)二史,于诸帝篇,或杂载臣下,或兼言他事,巨细毕书,洪纤备录。全为传体,有异纪文,迷而不悟,无乃太甚。

他论“世家”,也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他以为“世家”所列的人物,必须有世可续,有家可承;否则即不应列于“世家”。因此他以司马迁列陈胜于“世家”为不然。《世家》曰:

“世家”之为义也,岂不以开国承家,世代相续?至如陈胜起自群盗,称王六月而死,子孙不嗣,社稷靡闻,无世可传,无家可宅,而以“世家”为称,岂当然乎?

第二,他以为“世家”所以录诸侯,不应录大夫。因此,他反对司马迁录三晋及田氏之先世于“世家”,而田完反没其名号。《世家》曰:

且诸侯、大夫,家国本别。三晋之与田氏,自未为君而前,齿列陪臣,屈身藩后;而前后一统,具归“世家”。……又(田齐)列号东帝,抗衡西秦,地方千里,高视六国,而没其本号,唯以田完制名。求之人情,孰谓其可?

第三,他以为“世家”所列诸侯,应该是专制一国、传世甚久的古代诸侯。而徒有其名的汉代诸侯则不应列入“世家”。《世家》曰:

夫古者诸侯,皆即位建元,专制一国,绵绵瓜瓞,卜世长久。至于汉代则不然,其宗子称王者,皆受制京邑,自同州郡;异姓封侯者,必从宦天朝,不临方域。或传国唯止一身,或袭爵才经数世;虽名班胙土,而礼异人君。必编“世家”,实同“列传”。而司马迁强加别录,以类相从,虽得画一之宜,讵识随时之义?

此外,他以为还有一类人物,即割据之君,“为史者,必题之以纪,则上通帝王;榜之以传,则下同臣妾。”亦宜列于“世家”。

他对于“列传”提出了五点意见。

第一,他以为“列传”所以列卿大夫,非卿大夫则不应编入列传。因此他反对陈寿在《三国志》中列吴、蜀二帝于“列传”。《列传》曰:

夫纪、传之不同,犹诗赋之有别。而后来继作,亦多所未详。案范晔《汉书》记后妃六宫,其实传也,而谓之为纪;陈寿《国志》,载孙、刘二帝,其实纪也,而呼之曰传。考数家之所作,其未达纪传之情乎?

第二,他以为“列传”主题,皆系人名,如非人名,即不应列入。《编次》云:

寻子长之“列传”也,其所编者,唯人而已矣。至于龟策异物,不类肖形,而辄与黔首同科,俱谓之传,不其怪乎?且《龟策》所记,全为志体,向若与八书齐列,而定以书名,庶几物得其明,同声相应者矣。

第三,“列传”中有“合传”,但他以为“合传”的人物必须同时并世,而其行事,又首尾相随,如“陈余、张耳,合体成篇,陈胜、吴广,相参并录”,这是可以的。至于以异代之人,列于一传,如:“汉之贾谊将楚屈原同列,鲁的曹沫与燕荆轲并编”,“老子与韩非并列,贾诩将荀彧同编”,这是不对的。

第四,“列传”中有附出之例,但他以为这种附出的人物,必须“名行可崇”而又“事迹虽寡”,不能独立成传,所以“寄在他篇,为其标冠。若商山四皓,事列王阳之首;庐江毛义,名在刘平之上是也”。若名行不可崇者,则无附出之必要。但“孟坚每一姓有传,则附出余亲。其事迹尤异者,则分入它部,故博陆、去病,昆弟非复一篇;外戚、元后,妇姑分为二录”。这也是不对的。

第五,他以为列事作传,所以播其遗烈,显其令闻。但“自班、马以来,获书于国史者多矣。其间则有生无令闻,死无异迹,用使游谈者靡征其事,讲习者罕记其名,而虚班史传,妄占篇目”。这更有违“列传”的本意。

他对于《表历》根本反对。他以为历史应该用文词写著。而不应用“表历”排列。而且史实既见之于文词,又再列之于“表历”,实为重复。故他以为载“表历”于史传,未见其宜。《表历》曰:

夫以表为文,用述时事,施彼谱牒,容或可取。载诸史传,未见其宜。何则?《易》以六爻穷变化,《经》以一字成褒贬,《传》包五始,《诗》含六义。故知文尚简要,语恶烦芜。何必款曲重沓,方称周备?观司马迁《史记》则不然矣。天子有本纪,诸侯有世家,公卿以下有列传。至于祖孙昭穆,年月职官,各在其篇,具有其说,用相考核,居然可知。而重列之以表,成其烦费,岂非谬乎?

在“表历”中,他最反对班固《汉书》所载“古今人表”。他以为班氏的“古今人表”既不表现国统的递袭,又不表现禄位的相承,只是品藻贤愚,激扬善恶,这实在不能表示一种连续的历史意义。而且“人表”中所录的历史人物,既非同出一族,又非同在一时,并且皆系汉以前的人物。以汉以前的人物,而列于《汉书》,更是不伦不类。他在《表历》说:

异哉!班氏之《人表》也!区别九品,网罗千载,论世则异时,语姓则他族。自可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使善恶相从,先后为次,何藉而为表乎?且其书上自“庖牺”,下穷嬴氏,不言汉事,而编入《汉书》……何断而为限乎?

他以为如必欲作表,亦只应适用于历史上的纷乱时期,如春秋战国及五胡乱华时代。因为在这样的时代,或群雄割据,各为年世;或诸胡错峙,自相君长。世变多端,史实复杂,若申之以表,则诸国分年,一时尽见。所以他以为在《史》、《汉》诸表中,惟“列国年表,或可存焉”。自此以后,则惟有崔鸿作表,颇为切要。

他对于“书志”颇为称赞。《书志》曰:“纪传之外,有所不尽,只字片文,于斯备录。语其通博,信作者之渊海也。”不过他以为“书志”之中,有“妄入编次”、应予删除者三,即“天文”、“艺文”、“五行”是也。亦有“事应可书”,宜予增加者三,即“都邑”、“氏族”、“方物”是也。

他之所以主张删除《天文志》,是以为天文变化不大,不如人事每代变易。《书志》曰:“夫两曜(日、月)百星,丽于玄象;非如九州万国,废置无恒。故海田可变,而景纬无易。古之天犹今之天也,今之天即古之天也,必欲刊之国史,施于何代不可也?”故他以为“天文”可删。如必欲作志,则亦只应载其当代的日月之蚀,星宿移动,而不应重复天体之概论。

他之所以主张删除《艺文志》,是以为同一书目,“前志已录,而后志仍书,篇目如旧,频烦互出,何异以水济水?”故他以为《艺文志》可删。如必欲作志,则亦只应列当代撰者所撰之书,不应重复刊载前代之书目。

他之所以主张删除《五行志》,是以为《五行志》多载“虚说”、“浮词”,“言无准的”,“事涉虚妄”。如必予为志,亦只应记当代灾异,不应追证前事,曲加附会。

反之,他主张增加《都邑志》,则从“京邑翼翼,四方是则。……土阶卑室,好约者所以安人;阿房、未央,穷奢者由其败国。此则其恶可以诫世,其善可以劝后者也”。又以“宫阙制度,朝廷轨仪,前王所为,后王取则。……经始之义,卜揆之功,经百王而不易,无一日而可废也”。所以他主张“凡为国史者,宜各撰《都邑志》,列于舆服之上”。

他又以为各种方物,“或百蛮攸税,或万国是供”,古代皆有记录。如“《夏书》则编于《禹贡》,《周书》则托于《王会》,亦有图形九牧之鼎,列状四荒之经”。自汉代拓境,四国来朝,各献方物,而种类更多。爰及魏、晋,迄于周、隋,亦遐迩来王,任土作贡。此等方物,与社会经济有关,故凡为国史者,宜撰《方物志》,列于《食货》之前。

他又以为氏族关系血统,如“帝王苗裔,公侯子孙,余庆所钟,百世无绝”。所以历代亦有记录,如“周撰《世本》,式辨诸宗;楚置三闾,实掌王族。逮乎晚叶,谱学尤烦。用之于官,可以品藻士庶;施之于国,可以甄别华夷”。所以他以为凡为国史者,宜各撰《氏族志》,列于《百官志》之下。

其论“论赞”,则谓后来的作者,都犯了以下的几种弊病。

第一,不必论而强为之论。《论赞》曰:“夫论者,所以辩(辨)疑惑,释凝滞。若愚智共了,固无俟商榷。丘明‘君子曰’者,其义实在于斯。司马迁始限以篇终,各书一论(而冠以“太史公曰”)。必理有非要,刚强生其文,史论之烦,实萌于此。”自司马迁而后,“班固曰‘赞’,荀悦曰‘论’,东观曰‘序’,谢承曰‘诠’,陈寿曰‘评’,王隐曰‘议’,何法盛曰‘述’,扬雄曰‘撰’,刘昞曰‘奏’,袁宏、裴子野自显姓名,皇甫谧、葛洪列其所号。史官所撰,通称‘史臣’。其名万殊,其义一揆。”这些作者的史评,大抵多有“本无疑事,辄设论以裁之”。因而就不免有“私徇笔端,苟衒文彩”的弊病。

第二,重复本文。《论赞》曰:“史之有论也,盖欲事无重出,文省可知。”易言之,即简单明了,不重复本文。但后来作者,“多录纪传之言,其有所异,唯加文饰而已”。这就犯了重床叠被的弊病。

第三,“论赞”重出。自班固于序传中以诗体作“述”,范晔改“述”曰“赞”,以后每篇皆有一“赞”。“事多者则约之使少,理寡者则张之令大。”《论赞》曰“夫每卷立论,其烦已多;而嗣论以赞,为黩弥甚。亦犹文士制碑,序终而续以‘铭曰’;释氏演法,义尽而宣以‘偈言’”。

第四,论事不当。《论赞》曰:“至若与夺乖宜,是非失中,如班固之深排贾谊,范晔之虚美隗嚣,陈寿谓诸葛不逮管、萧,魏收称尔朱可方伊、霍。或言伤其实,或拟非其伦。”这都犯了歪曲史实的弊病。

其论“序例”也说后来的作者,犯了以下的两种弊病。《序例》曰:“序者,所以叙作者之意也。”故其为体,宜“言词简质”,“敷畅厥义”。但自迁、固以后,华峤而往,后之作者,皆“矜衒文彩”,忘其本义,“累屋重架”,不知所云。这是第一种弊病。又说:“夫史之为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史例既立,则“科条一辨,彪炳可观”;但是后来作者,往往纪传的内容并不依照史例,甚至背道而驰。这是第二种弊病。

以上是刘知几对纪传体的批判。这诚如他自己所云:“其所发明者多矣。”虽然,尺有所短,刘知几亦有自相矛盾之处。

例如刘知几论“本纪”,则曰:“项羽僭盗而死,未得成君”,“正可抑同群盗”,不应列诸“本纪”。但在《列传》中则曰:“陈寿《国志》载孙、刘二帝,其实‘纪’也,而呼之曰‘传’。”按孙、刘之于汉,犹西楚之于秦,都是割据的势力,若必谓项羽为僭盗,则刘备、孙权,又何非僭盗?若必谓僭盗不可以为“纪”,则又何以于孙、刘二帝之“传”而曰“其实‘纪’也”?此其自相矛盾者一。

又如他论“世家”,则曰:“陈胜起自群盗”,“无世可传”,“无家可宅”,不应列于“世家”。但《题目》中又谓“平林、下江诸人列为‘载纪’”。按:下江、平林诸人之于汉,亦犹陈胜、吴广诸人之于秦。同为农民暴动的领袖,如必谓陈胜起自群盗,则下江、平林诸人亦起于群盗。如必谓起于群盗者,即不可列于“世家”,则何以又谓下江、平林应列于“载纪”?此其自相矛盾者二。

又如他批评司马迁列周、秦先世于“本纪”,列三晋、田氏先世于“世家”,则持规律以为断曰:诸侯不应列于本纪,大夫不应列于世家。但司马迁列汉代诸侯于世家,于规律正相符合,而又持事实以为断曰:“虽得划一之宜,讵知随时之义。”如持事实以为断,但项羽名虽霸王,而实同天子,司马迁列之于“本纪”,并不乖谬。如持规律以为断,则汉代诸侯,不论是否专制一国,传世久暂,而名实诸侯,司马迁列之“世家”又不为错。刘知几有时持规律以绳事实,有时据事实以反规律,此其自相矛盾者三。

又如他论“表历”,则曰:“载诸史传,未见其宜。”但在《杂说》(上)则曰:“观太史公之创表也,于帝王则叙其子孙,于公侯则纪其年月,列行萦纡以相属,编字戢孴而相排。虽燕、越万里,而于径寸之内犬牙可接;虽昭穆九代,而于方尺之中雁行有叙。使读者阅文便睹,举目可详,此其所以为快也。”“表历”之用,既如此其大,何以又说不宜列于史传?此其自相矛盾者四。

此外如《天文志》,所以推数之变化;《艺文志》,所以溯文献之渊源;《五行志》,所以记灾异之现象;而刘知几皆谓可删。凡此都是刘知几评纪传体的美中不足。 P++CLE5XXVXA6vwVhuMuuhHUq9YYLPDnvFj8RapP1PNrDx0YifWzCuMhO6gWyF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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