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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历史发展诸阶段的几个问题

关于历史发展之一般法则,马克思在一八五九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上,曾经有如下的指示:

“大概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及近代布尔乔亚的生产方法,可以作为经济上社会构成之相续诸阶段。”

这个社会形式的发展诸阶段,马克思是根据一般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之矛盾斗争的统一及其分裂的诸过程作出来的结论。自然,他不是指的某一地域的人类,而是指的全人类的历史,都是同样经过了这一系列的发展阶段——自然也有一直到现在还停留在古代的生产方法以前的氏族——才到达今日的这一历史时代。不幸这一公式,不能为他的后继者正确地理解,因而引起了无穷的争论,如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古代的生产方法,都成了历史科学上争论的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到现在,还不能说得到了正确的解决。此外波格达诺夫之流又提出所谓“商业资本主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对于历史发展之合法则性,是无法说明的。因此,为了说明历史发展的合法则性,不能不把这几个问题简单的加以叙述。

(一) 亚细亚的生产方法

把亚细亚的生产方法,首先当着一个问题提出来的是普列哈诺夫,他在其名著《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中,以地理史观的立场,很肯定地说,氏族社会解体以后,人类历史便向着两个可能的前途发展,一个是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一个是古代的生产方法,这两种经济发展的模型,不是相续的,而是并存的。

普列哈诺夫这一历史发展的二元论,是后来一切机械论者,地理史观者,依以曲解史的唯物论的根据。如李·耶札诺夫(D.Riazanov)、拉狄克(K.Radek)甚至经济学名家瓦尔加(E.Varga)都承袭着他的错误的见解。这种地理史观一直到马札亚尔(L.Madjar)之“水的理论”的出现,便集其大成。到最近,中国社会史的研究者,我们德国同道瓦特福格在其名著《中国社会和经济》一书中,便更从这一错误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为唯技术史观。

随着一九二五到二七年间中国大革命的爆发,这一攸关中华民族历史实践的课题,在中国在日本在苏联的历史科学的领域上,都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自然这其中,有一部分人想以正确的历史方法论,来说明中国的社会性,使理论不致落在实践的后面,从而以历史的原理指导中国的解放斗争,走上正确的历史前程;另外又不免有好些人,从某种立场上,企图来曲解中国的历史。可惜当时的进步的理论家,对于这一问题,也都没有得到正确的总解答。马札亚尔派的理论家,则强调地理的条件,强调“东方的”特殊性,支持其亚细亚生产方法论。哥德斯派则以为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马克思对于东方社会留下来的一个空白,完全否定“东方的”社会的特殊性,从而否定“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之存在。

经过一九三○年苏联农业研究所关于这一问题的批判大会以后,马札亚尔放弃了他的主张的一部分,哥德斯的见解,在苏联的史学界,便起了支配作用;波卡洛夫的历史著述,甚至名哲学家米定的哲学著作,都受了他的影响。到一九三一年二月,东洋学会和东洋研究院,又共同召集一次亚细亚生产方法讨论会。在讨论会的记录中——亚细亚的生产方法论——我们可以看见各种不同流派的见解。

1. 确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为东方社会之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

2. 确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上之前阶级社会的一般形态。

3. 根本否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存在性。

4. 确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之一个独特阶段,即相当于希腊罗马奴隶制之世界其他古代国家奴隶制的阶段。

关于第一种见解,完全是普列哈诺夫的地理史观之发展,普列哈诺夫的见解,有其一部分的正确性,这是不可抹煞的。他说在氏族社会解体以后,可以发生亚细亚的,古代的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这是错误的,但他以之作为氏族社会内部生产诸力发展到最后不得不解体之结果而出现,这一点是正确的。

普列哈诺夫最大的错误,是没有指明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和古代的生产方法这两者之质的一致,而作为在本质上对立的两种社会形态去说明,这显然是陷于历史的多元论。

其次他以为在氏族社会以后,历史之所以分裂为两个形态而发展,完全由于地理条件之影响,他企图以地理史观说明东方与西欧的历史发展法则之不同。自然谁也不应该忽略地理条件所给予世界史各部分之各异的特殊性,但谁也不应该把那构成这种特殊性的地理条件,夸大作为历史发展之最根本的东西去把握;而只应该从那构成历史运动之最根本的生产方法,从而阶级关系的矛盾的基础上去把握,地理等条件只能作为其从属。普列哈诺夫的这样说法,过于注意生产力之物质的技术的方面,而忽略生产力的性质之社会方面,即生产力自身之辩证法的发展方面,尤其忽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对立与统一的辩证法的发展方面。换言之,尤其没有辩证地把握一般性与特殊性之关联。因而,我们这一位天才的马克思主义者,便轻轻地把古代“东方的”社会之史的发展,与世界史之一般发展法则对立起来,而作出“像中国或古代埃及的经济发展的逻辑,决不能走到古代的生产方法之出现”的地理史观结论。

这种错误的见解,后来便作成了马札亚尔(L.Madjar)“水的理论”的根源,把中国氏族社会以后的全部历史划入亚细亚的范围。经过李季等刻板式的承袭起来,而把中国的古代史上,嵌镶一个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阶段。

关于第二种见解,则恰恰与第一种见解相反。他们否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把东方社会之一切特殊性,完全否认,这一理论的主张者,最初是杜布罗夫斯基,后来在苏联为哥德斯所支持,并作了一度发展,在日本为早川二郎、秋泽修二、伊豆公夫、羽仁五郎所支持。在一九三一年二月列宁格勒的亚细亚的生产方法讨论会上,哥德斯从各方面批判普列哈诺夫以及马札亚尔的见解的错误;但是我以为哥德斯的见解,有一部分是正确的,也有一部分是错误的。他一面从生产方法以及阶级关系去说明历史发展之一般性,另一面把东方史作为世界史之一环去研究,这是正确的。但因而肯定亚细亚生产方法,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过程上,并没有具备其独特的特征,这是完全忽视了东方社会在历史的一般过程上具有不少的特殊性,而以一个机械的公式去套在“东方的”历史上,结果把方法论与具体的历史内容对立起来,这是错误的。同时,他说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马克思因为当时对东方史料不能有今日这样充分留下来的一个空白,也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对“亚细亚的生产方法”这一名词,不仅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上以肯定的言语说过,而且在《资本论》上也说过,足证他是有其实际的内容的。同时,恩格斯和列宁也常常提到过。此外哥德斯只是否认亚细亚生产方法之存在,只是指明了相续于氏族社会的应该是一个阶级社会,但没有指明是奴隶制抑或封建制的社会,这也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关于第三种见解即莫哈路斯基等人确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为人类发展过程中之前阶级社会一个独特的阶段。这种见解,完全是拘泥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上关于史的发展阶段的一段文字。他们以为马克思既依次顺列而又说明是相续的诸阶段,便好像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直接相续于氏族社会的一个古典的生产方法。因而我们图式主义的历史家,只要谈到人类社会之史的发展,便不管真实的历史怎样,把这一段话,当做公式给它套上。这种见解的错误,完全由于拘泥马列两氏的片段文句,忘记了史的唯物论之整个的理论,拒绝了具体的历史事实,把历史发展的法则与历史自身对立起来,不从具体的历史事实去阐明历史发展的法则,结果不但丧失了历史的具体性,而且对马克思的学说,也是一种任意的修正。其实马克思读了莫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后,他已经放弃了对于亚细亚的和古代的生产方法之相续的见解。而且马克思在另外的地方,也曾经这样说过:“在古代亚细亚的,古代希腊罗马的生产方法里面,生产转化为商品,只演着一个从属的角色。”在这里马克思分明把亚细亚的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并列,而证明它们是同一历史阶段,又各自有其特殊性的两种生产方法,同样列宁也曾经指明奴隶所有者社会是阶级的最初大分裂,因而在奴隶社会之前,再没有一个先行于它的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很明显的。

然而这种理论,到日本,便为森谷克己、伊藤藏木、佐野利一等所支持,到中国,则郭沫若便把它嵌进中国的历史中,他说:“这儿所谓亚细亚的,是指古代的原始共产社会,古典的,是指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因而谓“这样的进化阶段,在中国的历史上也很正确地存在着,大抵在西周以前,就是所谓亚细亚的原始共产社会,西周是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时代相当……”有人因此误会郭沫若对于社会形势发展史没有弄清楚,其实是由于他太拘泥于公式,而忽略了东方历史是世界史之一环。

最后说到柯瓦列夫等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见解。柯氏承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之一个独特阶段,即相当于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时代之“东方的”奴隶制的一变种,这种理论,可以说是亚细亚的生产方法问题之一个正确的结论。他一方面,从历史发展之一般性中抽出其“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又从“东方”社会之特殊性中把握其与世界史发展的一般法则之关联。打破图式主义者的咬文弄字,打破地理唯物论者的二元论,打破经院主义者抽象的玄想。这一理论,雷哈德在其所著《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史论》(一九三五年出版)一书中,更构成有体系的说明。不过,柯瓦列夫还缺乏具体的说明,雷哈德在其对中国史的分析上,把西周当做奴隶社会去说明,即希腊罗马而外之奴隶制去说明,这大概是被郭沫若的见解所影响。

这一见解,在日本高端夫的《古代东洋社会》,论述日本和古代中国的殷代,得到了有力的实证。在中国,吕振羽在其《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一书中,也给予充分的说明。他指出所谓亚细亚的特征之一的农村共同体,被人误解为氏族公社或误解为封建庄园的错误,并说明这种农村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亚细亚的一种必然的独特的形态。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决不是一种属于古代“东方的”法则,一种特殊历史,也不是一种先于古代的一种社会构成,或氏族社会与奴隶社会的一种过渡形态,更不是可以武断地说它没有独特的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它确实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种附有独特形式的奴隶制的社会构成,它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和埃及,也同时存在于俄国,存在于日本印度中央亚细亚,它是古代希腊罗马而外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奴隶制的变种。从这一结论上,我们便可以把历史发展从许多曲解中回复到其自身之发展的法则。

(二) 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

关于奴隶所有者社会,列宁在其论国家的演讲中,已经作了正确的阐明,在最近柯瓦列夫在其古代社会论,论奴隶所有者构成之若干问题中,又已经更明白的说明了。随着亚细亚的生产方法问题之解决,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但一直到现在,有些所谓历史家,依旧从其不必要的成见上,而下着如次的疑问:

1. 奴隶社会是否是历史发展中之一独特的社会构成,抑或只是存在于阶级社会中各阶段之一种副次的东西。

2. 奴隶所有者社会,是否除希腊罗马而外,是整个世界史上一般存在着的,抑或只是希腊罗马所特有的一种历史形态。

关于第一点,我们认为任何社会的产生都是生产力发展到某一定的阶段之必然的结果,生产力是决定史的发展之必然性和继起性的,是最基础的东西。奴隶社会也不能例外于这一历史的原理。

马克思在《哲学之贫困》中很明显地说:“奴隶制和其他一切制度一样,只是一种经济范畴。”他又在同书中说:“因为奴隶制是一种经济范畴,所以常常存在于各国民的制度中……”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谓奴隶制,不是当做散在的,或偶然的形态看的东西,也不是当做先阶级社会或阶级社会各阶段中之副次的东西看的,而是当做历史上某一特定阶段之独特的经济范畴,当做一种普遍的必然的一般社会体制看的东西。

恩格斯也说:“奴隶制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最初榨取形态。继之而起的,有中世纪的农奴制,近代的工资劳动制,这是文明三大时代之主要三大隶属形态。”列宁更明白地指出:“奴隶制是人类社会之第一次阶级大分裂。”

因此,我们知道奴隶制是阶级压迫之一般的支配形态,是一个最重要的古典的经济范畴,即仅仅后于氏族共产社会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人类历史连续发展中必要的一环,恩格斯说:“没有奴隶便没有希腊罗马的国家以及艺术科学,也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罗马帝国的基础,便不会有现代欧洲的文明。”马克思也说:“没有奴隶制,便没有近代工业……”这些言语是如何肯定奴隶制是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

然而还有许多所谓历史家,如日本的历史家,森谷克己的《中国古代社会论》,苏联马札亚尔的《中国农村经济研究》,都一致否认奴隶制的一般存在性。同时肯定奴隶制之普遍存在性的,在苏联有柯瓦列夫、雷哈德等,在日本有相川春喜、平野义太郎等,在中国有郭沫若、吕振羽。但郭沫若把奴隶社会当做是相续于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而不当做是从氏族社会发展出来的,这是一个绝大的错误。其次,他没有指明东方的奴隶制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的不同的地方,而极力牵强附会,企图把中国的奴隶制说得像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一样,这又是忽略了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因而在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没有指明中国奴隶制之“家内奴隶制”的特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吕振羽比郭沫若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很显然地是前进了一步。他把亚细亚和奴隶社会联系的研究,即把亚细亚的当做是东方的奴隶制之一种特殊形态去说明。自然吕振羽对于这一问题也还留下来许多缺点;但他的缺点,不如何干之所云与郭沫若所留下来的一样,在于“把东西奴隶社会看做毫无差别的一个东西”,也不是把“亚细亚生产方法消解在封建制之中”,而是他在史料上过于侧重地下出土的实物,没有把这些历史的遗存溶解于从民俗学人类学以及一切比较可靠的历史传说中去,而且何干之所谓“东西奴隶社会”一语,我以为还有点语病,正确地说,应该是“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与“希腊罗马以外的奴隶制”,因为所谓奴隶制的特殊变种,不仅是指“东方的”奴隶制,而是指希腊罗马而外的一切地方的奴隶制,这是应该指明的。自然对于这一问题,在方法论上加以有力的说明的是柯瓦列夫,然而在具体的东方历史上加以有力的证实的,郭沫若、吕振羽都有着相当的供献。

其次关于奴隶所有者社会,有人否认其一般存在性,而认为只是古代希腊罗马之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这种见解,很显然是受着普列哈诺夫的地理史观的发展,是历史的多元论在作祟。

因为在氏族社会发展的内在合法则性,只能有一个前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能的前途是没有的,同一性质的生产方法之转化的前途,决不能在西欧形成一种社会,在“东方”又形成一种社会,而这两种社会,又是相并的,不同质的。不错,地理条件对于史的发展可以发生着部分的影响作用,给以多少的特殊色彩,但对于史的发展之一般合法则性,是不能改变的。关于这一问题,已经由柯瓦列夫很正确的解答了。就是说奴隶制决不是限于某一地域的一种制度,而是有其存在之普遍性的,不过,在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有其特殊性,而东方的奴隶制也是具有其特殊性,即后者的基础是在家内的——家内奴隶制,前者是在家内生产与市场生产之间形成其作用,但无论如何同是构成这一历史阶段中之生产基础,同是阶级压迫的具体的支配形态。恩格斯说:“像东方那样的奴隶制,是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在这里,这种奴隶制,不是直接当做家族成员,而是间接当做家族成员,构成其生产基础。”所以只要在本质上是构成那一社会的生产基础,便同样是奴隶制,至于在形式上如何参加生产过程,是没有关系的。

因而奴隶制,是整个人类史的共同过程,即拿日耳曼民族来说,恩格斯认为“他们(德意志人)还未达到发展的奴隶制,古代的奴隶制,东方的奴隶制及‘发达的奴隶制’”。恩格斯把奴隶制发展划分为未发达的与发达的,但并不以德意志人的奴隶制尚未发达到东方奴隶制的阶段而遂否认其一般的存在性,我们又怎样可以说“东方的”奴隶制,不是奴隶制呢?我们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尚未发达到希腊罗马奴隶制的阶段的奴隶制。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我们又看见这样的说明,即:“作为敛财手段之所有形态中的奴隶制经济,不是家长式的,而是后来希腊罗马式的。”同书中又说:“古代世界商业的作用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常归结为奴隶经济。依其出发点之如何,其归结把以直接生产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家长制的奴隶制,转变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所以“东方的”家内奴隶制度比之“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不过是尚未发达的形态而已,但我们不能因为它发达程度的较低,便否认其在本质上是奴隶制。

总之,奴隶制在其自身之发展上,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程度的形态,从最原始的到最发展的:如作为过渡形态家长制的,家内的,古代希腊罗马的以及其他形式的。它能在各社会中和那在量的方面占支配地位的农业共同体的秩序并存,然而“构成”之基本的“质”并不因此改变。氏族共同体的关系,在奴隶制生产方法之出现的基础上,必然地会转化为奴隶制内部的农村共同体。纵然在事实上,在奴隶制时代,农村共同体,并不是发展得有同样阶级程度的形态;事实上,有些还保持其浓厚的氏族性,但这是历史发展之不均等性,我们却只要看谁是支配的东西,才是正确的。

“古代的东方,它是奴隶制的特殊变种,即灌溉国中奴隶所有者构成的具体形态,中世纪的东方,它是同一国家中封建主义的变种。”这是柯瓦列夫奴隶所有者构成的结论。在这结论中,他指明东方奴隶制是奴隶的特殊变种,这是正确的,但他认为是灌溉国中所独有的形态,这又有些不自觉地陷入普列哈诺夫的泥沼,因为实际上,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以外,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奴隶制,都是变种,不管是灌溉国或非灌溉国,如在巴比仑,在亚述,奴隶制已发展到支配程度;在埃及,在中国,共同体的关系,已具备其阶级的支配的内容。至于这种具有阶级内容的农村共同体,在形式上,很类似农奴制的庄园形态,因而有人如日本之羽仁五郎,伊豆公夫等便以为是农奴制和奴隶制的混合制,有人如王礼锡、胡秋原等便以为是氏族制过渡到封建主义,这种见解,完全是由于忽视了古代“东方”历史生活的倾向而专做形式主义的勾当。他们根本没有认识氏族共同体农村共同体和庄园制之相异的内容。

此外陶希圣等把奴隶制放在封建制之后,因而在中国历史上,把西汉划入奴隶制,这种历史的倒装,尤其证明其对于社会发展历史之常识的缺乏。自然除陶希圣以外,对于奴隶制在历史上之嵌镶,还有各种不同的办法,这留在以后详加批判。

总之,随着亚细亚生产方法问题之解决,也解决了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诚如列宁所云:“无例外的,一切国家几千年间全人类社会的发展,把这种发展的一般法则性,规律性及继续性,给我们以如次的指示:即最初是无阶级社会——贵族不存在的原始家长制社会,其次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奴隶所有者的社会,现在整个文明的欧罗巴,都曾经经过这种制度——奴隶制,在一千年前,完全占着支配地位。世界其余部分之大多数民族,也都经过了这种制度的。在未发展的诸民族中,奴隶制的痕迹,至今还残存着。在这种形态之后,历史上出现了其他的形态,即农奴制。”

(三) 所谓“商业资本主义社会”

商业资本之不能代表历史上一独特的阶段,这差不多略具社会史常识的人们都应该知道的。这就是因为历史上划时代的准则,是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矛盾斗争的统一及其分裂的生产方法,而不是附属于生产方法之上任何次要的东西。

很明显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能成为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都各有作为其基础的生产方法,否则他们也就不能成其为一独特的历史阶段。

商业资本的本质的构成,只是货币和两极的商品即W——G——W,它并不能代表一种独特的生产方法。它的作用,只担负商品的交换关系,它的存在的条件,只要有货币与商品流通所必须的条件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说,只要具备这一交换的条件,无论在历史发展中之前史的任何阶段——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制的生产基础上,商业资本可以存在,而且也都是存在的。因此所谓商业资本,不过是“社会的物质的相关联之诸要素的分离和对立之一般形态”。所谓一般形态,当然不是某一历史时代的特殊形态,而是历史发展中任何时代所共同具有的一种附属的因素,——货币与商品的一种交换关系,这种关系,差不多贯通于人类历史的全过程中,——除开货币还没出现的时代。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生产方法,而只是购买与出卖的分离关系,作用于各种生产方法。

固然,我们也不应该漠视,而且应该重视商业资本对旧生产方法所起之分解作用,比如它“到处使生产向交换价值方面发展,使生产的范围扩大,使生产的种类加多,使生产普遍化,并且使货币成为世界货币。但无论如何,它对于旧的生产方法所加的体解的程度,是要依据于旧的生产方法的坚实及其内部的构造如何为转移,这就是说不是以商业资本的作用为转移,而是以作为其所依附的生产方法自身的性质如何为转移。反之,如果从其自身说来,尚不足以为一种生产方法过渡的另一种生产方法的媒介与说明”。易言之,它能使旧的生产方法解体,但它并不能独自创造一种超越的新的生产方法。

但是波格达诺夫却把商业资本当做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因而否认其是存在于历史发展中之各个阶段的一种附属的因素,这显然是把交换关系对生产方法之适应性忽视了,而且反过来把交换关系当做是社会的构成的基础。他过于重视了商业资本对生产方法之分解作用,而忘记了生产方法对商业资本之限制性。因而他以为商业资本在其分解封建的生产方法以后,曾经在历史上,取得一个支配的时代。这时代就是波格达诺夫所谓“历史上大发见大革新的时代”。他并且具体的指出这个时代,他说:“从历史上说,商业资本主义时代,在西南欧罗巴约起于十三世纪,在西北欧罗巴约起于十四世纪。”

把波格达诺夫这种独创的经济理论首先应用于历史科学的领域内的,是苏联有名的历史家波克罗夫斯基,他在其所著《俄罗斯史略》及《历史学与阶级斗争》的名著中,把商业资本当做是俄罗斯历史的中心,商业资本造成了俄罗斯的贵族经济,农奴制,建立了俄罗斯帝国,以致使他的著述中,掺杂着波格达诺夫的俗见。

这种理论,在中国的抄袭者,便是“专攻历史”的陶希圣,他在其所著《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书中(二五八页),具体地举出陶朱公、巴寡妇清、乌氏倮这些商人的存在,证明战国时中国已有“商业资本主义”之存在。在同书中第七页又说:“由此可见商业的发生……是封建制度崩坏后的现象。”由此,可见陶希圣的封建社会是不许商业资本存在的,只要一有商业资本,封建社会便要让位于“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了。所以他肯定中国历史自秦汉至清为“商业资本主义社会”。

然而这样的历史,只是波格达诺夫主义者师徒们幻想的历史,在具体的历史事实中,实在无法让出一个时代,让它们嵌进这一商业资本主义社会的阶段。

实际上所谓商业资本,只是生产方法之一种从属,它只能作用于既存的生产方法的基础上,自身决不能为独立之发展,更不能创立一个独立的生产方法,因而也不能形成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封建社会之内,而且也可以存在于从古代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之内,它可以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起着各种各样的正反作用,但主要的,它的作用如何,还是要依于各种被分解的生产方法自身的内部的结构之坚实如何而决定。

总之,商业资本主义论的支持者,他们无非要提早消灭历史中的封建社会,并且要以自然的分解去消灭它。这样,在历史上便没有地主与农奴的对立,因而也不需要反封建的斗争,这样,我们的“商业资本主义论者”便可以以士大夫的身份隐藏在“无阶级的社会”之中,去发挥其历史学之政治的阴谋。 B7RmZ29pTldK42vnQBHXg0w6btZduLNkINB4YUjqjwLRWdl4+BahxovKhjiUF4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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