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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性与特殊性之辩证的统一

人类的实践生活及其发展,在历史发展的诸时代中,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最多样最复杂的形态;在本质上,也表现为不同的诸构成。历史科学的任务,不仅在把这些诸形态与诸构成依照其时间的顺序加以排列,或是性质的异同加以分类而已,而是要从这人类实践生活的发展过程之关联中变动中,即从人类历史运动的总行程中,加以全面的分析,而是要把浮现于历史表面上的诸复杂现象“放在其基础的推动力上,使其归结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生活斗争之中去。”然后从这历史发展之基础的推动力上,抽象出历史发展之合法则性的法则。这种法则,又往复来说明并指导人类实践生活的发展之历史的具体性和规律性。所以历史科学的研究,只有发见那支配着人类历史的合法则性,把历史的具体性复现是最重要的。

所谓历史的合法则性,即关于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经济形态的诸构成之发生发展崩溃与由一形态向之另一形态的转化之的一般的法则及其特殊的形势。这种合法则性,虽然自然科学家早已在自然界中发现了,但是把它应用到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之理解的,马克思是第一人。这不但证明了自然与人类社会之辩证法的统一,而且指出了历史发展合法则性的科学的根源,在历史科学上,成功了一个巨大的进步,人们从此才理解历史的发展是服从种种一定的客观的法则。

自然科学家在自然界中,发现了许多必然的并有规律性的关系,证明了同一诸原因,可以产生同一诸结果。马克思就以这同一原理,应用到历史科学之研究,他首先在现实的历史中发见了贯通人类社会历史的一般法则。这种法则,决不是观念论者所谓“永恒真理”、“绝对理性”或“神圣预启”;恰恰相反,而是被抽象了的,被总和了的,被思考了的实践。它既不能离开现实历史而孤立,更不能与现实历史对立。实际上,它就是全部人类具体历史之抽象的说明,照列宁的说法,这种一般法则就是“历史过程之不可避免性”。这种历史的抽象,是怎样达到的呢?马克思说,我们若是从混杂的全体开始,仔细分析起来,我们就会达到一些次第的单纯概念。所以我们必须从想像的具体,进到逐渐不完的抽象,直到最简单的概念,因而历史发展的一般法则,虽然是一个最简单的概念,却包含着最复杂的现实内容。它是从几千年来各民族具体的历史发展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的法则。比如人类是不管属于那一个种族,那一个地域,都是由人猿转化为人类,又比如在人类创造并使用劳动工具的进程上,一般都是由木器,旧石器,新石器,金石器,铁器而蒸汽机器,电气……。又比如人类在其历史发展中,都经过氏族社会才转化为阶级社会。人类的两性关系,都是经过杂婚,彭那鲁安,对偶婚,才进到所谓“一夫一妻制”,这都是一切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共同的现象,所以是历史的一般法则。这种一般法则,决不是从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历史中所能发现,而是从许多民族和国家的历史事实中,即世界史之综合的现实过程中抽象出来的。

人类历史上的发展,都是经过同一的相续的诸发展阶段,具有其一般法则,然而由于空间的地理环境等条件的歧异,也能给予以各自不同的特殊性。所以历史科学的研究,固然要以一般的发展法则为前提,但只是理解一般的法则性或世界史的一般发展途径是不够的,因为世界史发展的一般法则,并不能把特殊性摒除;反之,必须从历史发展的一般性和其特殊性的统一的探究中,才能复现各民族与各时代的历史之具体的内容。所以历史的研究,不仅在探求一般法则,而且探求特殊形式,即是说不仅在从多样性的具体历史中,抽出其一般性,而且还要从其一般性中,去认识其特殊性。即同时必须辩证法地顾虑到各个时代和各个地域之历史的特殊法则,虽然这种特殊性,又经常地从属于一般法则,但特殊性却又正是各别民族历史的具体内容的构成之重要契机。所以凡是毫不顾虑特殊诸关系而拖出来的一般性的法则,结果一定会被我们观念论者牵引到抽象的结论上去的。

在社会中乃至在自然界中,完全同一的两个现象是绝对不存在的。例如历史上各民族都经过奴隶制,这是历史发展的一般法则,但希腊罗马而外的奴隶制,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就表现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各民族历史发展的特殊法则。又例如封建社会是历史发展中的一般法则,但在世界各国,又都有其特殊的形式。列宁说过:“同一的多样性,就在人类为了要从今日的帝国主义走进明日以后的社会主义革命而应走的路程上,也是表现着的。一切国家都会走入社会主义去的,这是一个必然。但他们不是精密地经过一切相同的途径而走到社会主义的。各民族都由于民主主义之差异,无产者独裁的形态之差异,以及存在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变革的调子的差异,而刻印着他们的特色。”

因此,史的唯物论者所谓历史发展的法则,总是丝毫也不忽视特殊性的意义。反之,“像那些只是站在史的唯物论的名字之下,而把这个关系中的将来,包裹在一片灰色里面的观念,从理论方面说,再没有比这可怜的;从实际方面说,也再没有比这更可笑了。那是极庸劣之愚笨”。

这样看来,如果要正确地理解历史发展的合法则性,只是孤立地考察一般法则与特殊法则个别的作用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要进一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联和统一。

在历史发展中,特殊性与一般性不能游离,同时,也不能以一般性去掩盖特殊性,前者只对后者起主导作用,所以只有从把握特殊性与一般性的统一这个观点才能正确地理解历史本身之具体的内容。例如历史中之阶级社会,是以剥削关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这是历史发展之一般法则。但阶级社会之各个历史时代,或因其所与的空间不同,又各自形成其自身发展的特殊形式,虽然在一方面看来,奴隶主对奴隶,封建领主对农奴,资本家对工资劳动者所施的剥削,都是剥削;但在特殊方面,则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与程度。所以在同一历史阶段,在两个不同的民族中,因地理环境等条件的不同,都多少有些差异,如果只是以剥削之一般性质来说明这些诸阶段之历史的内容,则必然不能把握这些诸阶段的特征之具体内容,从而也就不能正确地理解这阶级社会的历史的具体内容。反之,如果只去夸张个别民族史的特殊诸现象,而忘记其一般性,或不把这些特殊性统一于一般法则之中,则不但对于整个人类历史,无法得到正确的说明,而且必然归结为统治阶级利用的多元史观。

形式主义的理论家,总企图把那些类似的特征归纳起来,再把那些差别除去,以形成抽象的一般概念。然后把一切现实的具体历史,笼统的嵌在他们的所谓一般法则之中,反之,却又从个别的观念去加以夸张,而引出其所谓个别民族历史之特殊的法则。把历史的特殊性和一般性,都形而上学地把它们全部蒸发,结果只留下一个抽象的概念。把概念的发展法则,当做现实历史发展的法则。

最后我们还要提到的,近代许许多多流俗自然科学的唯物论者,他们总想把生物学的,物理学的,力学的等等自然运动法则或机械的运动法则,去说明人类历史的运动法则。他们想把历史发展的法则,曲解为自然进化,机械移动。这些自然主义者,机械论者,无非企图把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之内在的诸矛盾斗争的运动法则,还原为简单的外力的移动法则,把由矛盾斗争所产生的历史的突变性——革命——转化为和平的进化。换言之,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辩证的发展法则,转化为机械的发展法则。这种理论之另一表现的方式,就是经济史观,他们完全把客观存在僵尸化,把人类之主观的创造作用,完全给以否定。所以在究极上,便都要达到进化论,宿命论,不断革命论等等的谬见。 8XdphIqfBF64sInSl8us3BIt+Brk+6XPXbflhlwnyPEXT68FjRQKx3ObhzBhas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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