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讳盗诬良:制度漏洞酿成的惨剧

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如张之洞就曾标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中亦称:“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余于博弈不肯用心,窑物不甚措意,独律例则数年州县颇能极思研虑,而叹其准情酌理,凑乎精微,平衡至当,真非古人所能尽也。”不过,在整体的制度设计愈加完备的同时,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一直存在着一个影响恶劣、人尽皆知但无法解决的现象:讳盗。即境内如出现强盗案,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财物,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将盗情上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使其收回报案请求。第二是讳盗为窃,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人员伤亡,就在案卷上将明火执仗的入室抢劫改为偷偷摸摸的入室盗窃,以重作轻。如果以上两种做法遭到事主拒绝,或者被上司发现,有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吏就会采取“讳盗诬良”这样一种最极端的方式掩盖案情,就是将财物被盗、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本非强盗的良民,特别是事主的家庭成员,造成被诬者久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律例设计精细,却难免冤案发生

道光年间的名宦张集馨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曾经遇到这样一件案子。遂宁知县徐钧报告,本县一蒋姓青年男子,被十八岁的妻子胡氏与十七岁的妹妹合谋捏伤睾丸致死,并假报盗案。知县在上报的文书中称,蒋某患有痨病,其妻欲害死丈夫后改嫁,其妹欲害死亲兄后独吞家产,所以合谋杀人。妻子谋杀丈夫、妹妹谋杀哥哥,按照清律都是凌迟重罪。对于遂宁知县这样骇人听闻的说法,张集馨感到难以相信。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后,张集馨亲自审讯,见其二人都是纤弱女子,毫无泼悍之气。问其为何杀夫杀兄?二女对曰:“受刑后,书吏叫如此招供。”又严审验尸的仵作,仵作承认:死者睾丸本来无伤,遂宁县的张师爷怕验尸单中填写死者遍体无伤会导致上司驳查,遂叫仵作捏报睾丸重伤致死。再提蒋某的乡邻亲友仔细查问,事情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此案死者蒋某夙患痨病,病势十分沉重,从床榻走到卧室门的距离也要蹲地休息。案发当夜,蒋某与妻子胡氏赤身在床上沉睡,下垫篾席,身盖絮被。胡氏睡梦中忽听其夫大喊一声,滚下地去。胡氏欲披衣而起,却找不到自己的衣服。她看到屋内墙根处被挖出一个大洞,透进光来。胡氏一边惊呼有强盗,一边赶到小姑房中借衣服和照明之具。胡氏的呼喊之声,厢屋居住的王氏母子、后院居住的蒋家叔婶都曾听见。叔婶随后持灯前来,照见胡氏屋内墙根有洞,屋内絮被衣物尽失,本来身患重病的蒋某受到惊吓,已经躺在地上气绝身亡。大门外杳无人影,洞口泥堆有足迹。正在此时,又隐隐听见邻村有逐盗的叫喊声。

次日,该乡保长等人到县衙门将蒋家盗情禀报。知县徐钧执意讳盗,命捕役诬陷胡氏姑嫂谋夫杀兄,用以掩盖盗情。徐钧到蒋家验尸时,见蒋某因为病、吓而死,尸身无伤,恐怕不好交代,即指其背上旧抓伤为致命伤,以屋内弯针一根指为凶器。他将胡氏姑嫂各掌责数十,又用木扁担各压杠一次。二人受刑不过,遂听差役教供,自认谋杀。

案情既被张集馨看破,胡氏姑嫂得以无罪释放。而讳盗诬良、险些冤杀姑嫂二命的知县徐钧,则因为当道高官的百般说情而免于法办,不过以多病为借口,自乞卸任而已。事实上,对于这类因地方官讳盗而横遭诬陷的受害者来说,能在本省内正常的审转程序中就得以申冤洗雪,胡氏姑嫂还是比较幸运的。与她们相比,许多被诬之人的结局更要惨烈得多。

乾隆元年十一月,刚上任不久的刑部尚书孙嘉淦接受了一项艰巨任务。皇帝命他到河南郑州审理一桩轮奸大案。这件案子自上年七月案发,一年多的时间内,已经县、府、司、省多轮审理,巡抚拟定之后,当事人亲属不服,进京控诉,皇帝委派刑部侍郎吴应棻、内阁学士伊尔敦为钦差大臣前往覆审。吴、伊二人接手后,与巡抚富德意见相左,两方争执不下,上奏互参。年轻的乾隆皇帝也拿不定主意,先命临近的河道总督白钟山前往主持,又恐抚、部大臣争执,没有司法经验的白钟山难以服众,只得又让在朝颇有威信的刑部尚书孙嘉淦亲赴河南,会同白钟山审此大案。

孙嘉淦看过全案的卷宗之后,就意识到前期的审理工作问题极为严重。一件轮奸案,连轮奸者到底有几个人都没有确数:受害人常氏初供六人,后改七人,再改九人,最后又是六人。再审被告,则其“屡经枷讯之人,畏刑甚于畏死,平心究问则极口呼冤,一加斥呵则涕泣招供。忽认忽翻,总难凭信”。至于河南巡抚富德和前次钦差吴应棻等人的审理结果,相差亦极大。而在河南省内各级审得的口供,前后也大相径庭。

富德给出的审理结论尤为离奇。在他的结案报告中,受害人常氏的夫家族叔、住在东院的郭宗炎行为不检,为了谋取钱财,经常放任自己的妻子刘氏与同乡弓勋、王桐等人通奸。住在西院的常氏曾对其进行嘲讽,常氏之夫郭元曾亦曾予以劝谏。为此,郭宗炎夫妇恼羞成怒,遂纠合弓勋、刘高、王栋、王良等人于雍正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夜在西院将常氏轮奸。随后王桐等人又将常氏抱到东院刘氏床上,王桐、毛三、王成、毛玉佩、魏尚智、黄七、刘迪等人不但将常氏轮奸,同时亦将刘氏轮奸。而钦差吴应棻等人认为,抱至东院后的情节是不存在的,所以一直不肯承认富德的审理结果,双方争执不下。

孙嘉淦在当时素称精干,经过一系列调查之后,他发现案件的本来面目全不是富、吴等人所审的那样,不但富德所言东院之事纯属子虚乌有,即便吴应棻等人给出的结果也是疑点重重。首先,郭宗炎家不但谈不上贫困,且是乡绅宦裔。郭宗炎的祖父曾经担任过知县,父兄都是进学的秀才,虽然在外教书,但一年半载也要回乡一次;刘氏之父亦是监生,其余姻亲家属亦多绅宦。如果郭宗炎有肆无忌惮纵妻卖奸之事,父兄亲属岂能毫无察觉约束?此外,被供与刘氏通奸的王桐等人,都是佣工佃户,本身就是贫民,哪有绅宦家庭的妇女因为贪图钱财而向贫寒乡民卖奸的道理呢?如果刘氏不曾卖奸,常氏又何来嘲笑?两家如无大仇,郭宗炎又怎么能干出纠集多人轮奸侄媳妇的事来?孙嘉淦等人带着这些疑问翻阅全部案卷,了解到该案在州衙门初审时,各方都没有郭宗炎夫妇与弓勋等人卖奸的口供。直到半年后巡抚带郭元曾秘密过堂,才有了“宗炎家贫不检、纵妻通奸”的说法。随后审讯各官根据巡抚所问的口供严刑逼供,迫使各犯供认。刘氏为此情急投井,被捞出后施以竹板敲手之刑。刘氏求死不得,只好供认卖奸。

至于王桐等人将常氏抱至东院再行轮奸一事,也非郭元曾、常氏初控中所有,是时隔八个月之后复行加入的,且屡次翻易,情节极为混乱。譬如深夜轮奸,怎样确认轮奸者身份一事,常氏先供在西院时借月光看破,后经一审官指出初二月光晦暗不能辨认,又改供为听声音辨认;当又有审官提出其中刘高等三人并未出声时,则又改供称郭宗炎始终在一旁持火纸照亮,但这又与王桐此前供述的在东院碰见郭宗炎相矛盾。又如东院刘氏卧榻宽度只有三尺一寸,竟能同时容纳五人。而众人轮奸常氏、刘氏时,刘氏一岁幼子被惊吓大哭,竟然没有惊醒同院居住的郭宗炎之母罗氏。此外,常氏前后指认的参与轮奸之人,经孙嘉淦派人调查,大多没有作案的可能性。如王桐被人证实七月初二日在马家庄住宿。马家庄与郭家庄虽只隔二十里,但中间有黄河阻挡,非一夜能渡,所以没有作案可能。魏尚智是元曾家雇工,事发次日即奉常氏之命叫回外出的元曾,并代元曾到州衙报官。如魏尚智果然强奸女主人且被识破,怎能不马上逃跑,反而亲自寻主报官?王栋、王良是亲兄弟,王栋年近六旬,又患病不能行房,也没有带着弟弟参与轮奸的道理。至于黄七、刘迪都是外庄之人,口供中忽有忽无,不明所以。

经过反复对比前后案卷,孙嘉淦最终得出结论:这一切令人瞠目结舌的离奇场景,根本子虚乌有,所有前后矛盾的供述,或是在严刑之下信口胡乱承认,或是在审官的威逼教唆之下说出的。案件的情节原本非常简单。案发当夜,郭元曾家被强盗数人入室盗取财物,墙角挖掘的盗孔至今仍在。盗贼因见其家只有郭元曾妻子常氏一人在内,遂将其轮奸。常氏仓皇黑暗之中不能辨认强盗面目,强盗恐被识破,冒名承认为弓勋,而弓勋又是常氏在郭宗炎家见过的。河南地方官不能擒盗获赃,遂将盗情隐讳,硬把案件转移到奸情上来,且为了应付上司驳诘,层层罗织,编造情节,不断牵连,无辜者十余人被拟为死罪。终致郭宗炎、魏尚智二人瘐死狱中,其余众人倾家荡产、遍体刑伤。如果不是孙嘉淦及时审出讳盗诬良之情,后果更不堪设想。

从制度上找漏洞:讳盗诬良是如何发生的

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地方官讳盗诬良要按“故入人罪”之“全入”论处,如被发现,即当反坐。 即便并未诬良,只是单纯讳盗不报或是讳盗为窃,一经发觉,初审官亦要遭到革职永不叙用的处分。此外,如果上司官员没能及时发现初审官的以上行为,亦有不小的连带责任。那么,在如此严厉的处分下,为什么讳盗问题屡禁不绝,地方官甚至不惜诬陷无辜、以身犯险?问题根源还要从清代的制度上来找。

首先是清代官员的考绩制度。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处分的轻重根据盗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官员对此事责任大小、盗贼被抓获的时间长短而定。

例如,百姓在道路、乡村、城内被劫,盗贼逾限不获,该管州县官要被降一级调用。道光以后,因为盗案频发,条例也愈加严格,地方一旦有盗案发生,无论能否抓获,督抚往往先将该管州县官摘去顶戴、勒限缉盗。如果逾限不获,处分也较此前更重。至于大股强盗团伙作案、一地之内出现连环盗案,或是官府、仓库被劫的大案,相应官员的处分要更加严重。清代知县的品级是正七品,已经是正印官的最低一级,如果降一级调用,就只能担任佐贰 一类的闲职。如果这名官员本身已经带有降级留任之类的处分,再遭降调,很可能就沦落到乌纱帽不保的境地。

事实上,在当时的刑侦技术条件下,捕盗非常困难。州县官一旦将盗案立案上报,十之七八难逃“疏防”。除了疏防处分,如果被捕的强盗在抓捕过程中被捕役虐待致死,在解审路途中逃跑或是被同伙劫囚,关押在监时死亡或是越狱,地方官也都要受相应处分。这种情况下,如果能讳盗不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地方官保全官位无疑是最有利的。而对于那些由盗而奸、由盗而杀、难以讳言的大案,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极其败坏的官员,就会冒险做出诬良的举动。

清人所著官箴书中,常劝诫为官之人“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盖求免公罪,即是私罪”。对盗案的处理而言,疏防处分是“公罪”,讳盗诬良是“私罪”,地方官一旦有回避“疏防”之心,就要行讳盗诬良之事,事主陷入“失盗又遭官”的悲惨处境,就在所难免。

其次是清代的地方财政制度。一方面,清代的财政收支采取量入为出的管理办法,由中央户部统一支配,每一笔开支都要严格审核报销。乾隆以后,随着人口的不断激增,地方上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但僵化的财政制度不存在为州县刑名事务大量增加开支的余地。至于由地方政府出面,增收耗羡 补充公费使用,虽然是普遍的做法,但也要有所限度,数量过多容易激起民变。另一方面,清代刑名大案的审转程序十分复杂,强盗案作为涉案人数最多的死刑案件,大致要经过县、府、按察司、督抚四级官府审理,案卷送交北京刑部覆核,由皇帝批准处决,中间如有情节审问不清、法律引用不确之处,任何一级都可能往返驳诘,再二再三。十几名甚至数十名当事人、犯人、证人及其亲属在省内各级衙门之间辗转解送,成本非常之高。

因此,地方一旦出现重大盗案,必然经费不敷,这就需要承办此案的吏役自筹。吏役借此肆无忌惮,任意舞弊,一些经验不足的官员,因此被其玩弄于股掌之上。一些官员或不欲造成经费亏空,或不愿受制于吏役,往往有压案讳盗之举。而一些恶吏蠹役如果与大盗相串通,甚至本来就是养盗之人,受官员委派办案捕盗时,就会出现接受盗贼贿赂,转而诬陷良民的举动。

对于讳盗,特别是讳盗诬良这样贻祸百姓、助长盗情、破坏吏治的“虐政”,清廷和当时的有识之士都有清晰的认识,但又无法彻底打破考绩制度和财政制度从而根治这一弊端,只能不断对地方官进行说教告诫,并通过以上制下的制度设计,在个案层面进行纠错,省内无法解决,就由中央派钦差处理。而一旦督抚甚至中央高官也“专务粉饰”,则“属吏仰体上意,率多讳匿”,那么“盗贼充斥,生民涂炭”的局面自然随之而来。张集馨在四川任职期间,仅简州一个州,一年内就有劫案三百余起,皆未通报。此后,未及五年,太平天国运动就全面爆发。

附记:本文曾于2016年4月1日发表于《澎湃新闻·私家历史》,原标题为《清代地方官为何以身犯险、诬陷良民?》 PXWeCj23cHz5WoNE7JaSyXY6ythLtb5xVqkI7moE74jJAx96ihdfUA3EerOODS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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