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乾道五年(1169)己丑之悟至乾道八年(1172)的数年间,朱子藉清算历史上特别是程门后学的各种仁说,逐渐形成了对“仁”的一套系统看法。其中蕴含诸多方面的义理问题:一方面与其理气论有不少牵涉,另一方面也是最为主要的方面,则是与其心性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一方面他从天理天道的本体论角度来审视仁学问题,另一方面他更关注的则是“体仁”工夫如何可能的问题;一方面他要在字义训诂上解决何谓“仁”的名义问题,另一方面又不能仅止于此,而要在总结和继承孔孟仁学思想精神的同时,更上一层楼,从本体与工夫融会贯通的新视野来重构儒家仁学。
那么,在《仁说》中,“仁”是被如何重构的呢?朱子开宗明义地指出:
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而人物之生,又各得夫天地之心以为心者也。故语心之,虽其总摄贯通无所不备,然一言以蔽之,则曰仁而已矣。请试详之。
这段话可谓是《仁说》的纲领。关于第一句“天地以生物为心”,我们准备在下一节来专门讨论,这里将集中探讨第二句“心之德”以及与此相关的“爱之理”的问题。
在“请试详之”之后,朱子用四段文字来展开论述,依次是第二段“盖天地之心”,第三段“盖仁之为道”,第四段列举了孔子的五句话来回应“此心何心”的问题,第五段采取“或曰”的方式来解答“以爱为仁”的问题,其中出现了“爱之理”三字,用以“名仁”。出于论述上的逻辑需要,我们将首先探讨“心之德”和“爱之理”的问题。这里先将第五段的全文抄录如下:
或曰:若子之言,则程子所谓“爱,情;仁,性;不可以爱为仁”者,非欤?曰:不然。程子之所诃,以爱之发而名仁者也。吾之所论,以爱之理而名仁者也。盖所谓情性者,虽其分域之不同,然其脉络之通,各有攸属者,则曷尝判然离绝而不相管哉!吾方病夫学者诵程子之言而不求其意,遂至于判然离爱而言仁,故特论此以发明其遗意,而子顾以为异乎程子之说,不亦误哉!
朱子对问题的设定已经表明“以爱为仁”能否成立乃是问题之关键。而此设问的一个思想背景便是自程颐说出“不可以爱为仁”之后,程门后学变得谈爱色变,纷纷反对“以爱言仁”。然而在朱子看来,这是莫大的误会,他认为程子所反对的只是“以爱之发而名仁者也”。言外之意难道说,“爱”还有“已发之爱”与“未发之爱”之分吗?
依朱子的看法,既非“以爱名仁”亦非“爱之未发名仁”,而必须说“爱之理”才是完整的表述,故云:“吾之所论,以爱之理而名仁者也。”这是朱子对“仁”所下的最为明确的定义性描述。 其中的关键词是“理”,显示出朱子理学的强烈色彩,仿佛朱子是在以理释仁,如同他以理释天一般。的确,倘若仅凭这里的文字表述,或许“以理释仁”是朱子仁学的一个指向,但是严格来说,与朱子以理释天——如“天即理”——的思路不同,朱子以“爱之理”为仁,并不意味着“理”字可以用来直接规定“仁”,这是其仁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特质。
至于“未发之爱”,这是涉及如何理解“爱之理”这一概念的关键。朱子在上引“以爱之理而名仁者也”之后,接着就开始讲“盖所谓情性者”的性情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稍后再说。先来看朱子有关“未发之爱”的论述:
以名义言之, 仁特爱之未发者而已 。程子所谓“仁,性也;爱,情也”,又谓“仁,性也;孝弟,用也”。此可见矣。其所谓“岂可专以爱为仁”者,特谓不可指情为性耳,非谓仁之与爱了无交涉……
这是从名义角度指出仁者是特指“爱之未发”而言的。接着朱子引用了程子的两段话,意在强调仁与爱分别属于性情两个不同领域,由此便可得出“仁特未发之爱”的结论。朱子之意在于指出:由于性为心之未发,情为心之已发,而仁属性、爱属情,故仁必属“爱之未发”——情感未发状态之下的性之本体。唯有如此,一方面可以清楚区分仁与爱,不至于混淆仁性与爱情的不同,与此同时,也可说明仁并非与爱全无交涉,只是爱之情尚未发动而已。故朱子接着引用程子“岂可专以爱为仁”之说,并对此做了全新诠释:程子此说绝非主张仁与爱“全无交涉”,而是告诉我们不可混同性情——即“不可指情为性”而已。
在壬辰(1172)与张栻《论仁说》书信中,朱子又说:
……却于已发见处方下“爱”字,则是但知已发之为爱,而不知未发之爱之为仁也。
《语类》中也有不少相关表述:
仁是未发,爱是已发。
仁是爱之理,爱是仁之用。未发时,只唤做仁,仁却无形影;既发后,方唤做爱,爱却有形影。
所谓“爱之理”者,则正谓仁是未发之爱,爱是已发之仁尔。
这几段话更是直接用未发与已发来分指仁与爱。至此我们已经明确朱子之所以拈出“未发之爱”的概念,其旨意在于揭示“爱之理”的真正内涵。从中可见,朱子对“仁”的思考是从本体论角度出发的,当他将仁认定为性之本体,就势必推出“仁即理”的结论,故有“仁是理”“仁是天理”等等说法,不一而足,他甚至断言:仁“只是一个浑然天理”,“仁是本有之理”。 朱子还用体用这对概念来进行解释:
以名义言之,仁自是爱之体,觉自是智之用,本不相同。
“爱之体”应与“爱之理”同义,相对而言,爱则是“仁之迹” 而不是“仁之体”。这些说法都表明仁须置于本体领域来审视的思维特征,也是朱子对二程以来的“仁道”“仁体”之思想的继承与拓展。按朱子的体用论思维,仁乃性之本体,性体即理,本是未发,而其所发则为情,爱作为情,必有其“体”作为依据,必是性体之发,否则便会落入肆情溺爱之结果。重要的是,仁之本身有体有用,未发之爱即仁之体——性之体,已发之爱乃仁之用——性之用。所以说:“‘仁者爱之理’,只是爱之道理。……盖仁,性也,性只是理而已。”“仁者,爱之体;爱者,仁之用。” 这里已将何谓“爱之理”的意义说得十分清楚。
朱子撰成《仁说》后,在与张栻论仁过程中又指出:
仁乃性之德而爱之本,因其性之有仁,是以其情能爱。(原注:义、礼、智亦性之德也。义,恶之本;礼,逊之本;智,知之本。因性有义,故情能恶;因性有礼,故情能逊;因性有智,故情能知。亦若此尔。)
这里“性之德”当与“心之德”同,而“爱之本”即与“爱之理”同义。
与“爱之理”引发众多争议相比, 关于“心之德”的争议却不多。大致而言,“心之德”有三层意思:
首先,仁是心中之德,换言之,仁是德之在心者。但此心有广狭两义,就狭义言,专指人心,如仁“乃恻隐之心”, 此义较易理解;就广义言,则指“天地生物之心”,就“心之德”主要涵义来看,盖指心有生生之德,如“仁者,天地生物之心”“天地之心别无可做,‘大德曰生’,只是生物而已”。 因此,“心之德”正是为了表明仁是天地生生之“大德”(详见后述)。
其次,关于心之德与爱之理的关系,朱子指出这两种说法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是“专言”,后者是“偏言”。所谓“专言”与“偏言”,原是程颐的说法:“四德之元,犹五常之仁,偏言则一事,专言则包四者。” 朱子的具体解释是:心之德是专就仁的统体而言,故称“统言”又称“统看”,可包仁义礼智四德;爱之理则是“分言”又可称“分看”,是就仁义礼智之性的作用而言。经过这样的区分,更加明确了“心之德”是专指“仁”的基本特性,即“只是仁专此心之德”。 不过,这种区分并不意味仁有两种,从根本上说,“爱之理便是心之德”“爱之理即是心之德,不是心之德了,又别有个爱之理”。
再次,“心之德”是为表明仁不可直接等同于心,如同“爱非仁,爱之理是仁”一般,“心非仁,心之德是仁”。 如所周知,孟子有“仁,人心也”之说,朱子认为孟子此言绝非定义语而是指示语,是使人由“人心”而见“仁”之“不可须臾失矣”。 换言之,所谓“仁,人心”,只不过是“要就人身上说得亲切,莫如就‘心’字说”,这表明孟子是“兼体、用而言”。 显然,“心之德”是对孟子“仁,人心也”的重新诠释,以免后人误将心与仁画等号。所以朱子断言“仁,人心也”只是说“仁只在人心,非以人心训仁”。
总之,朱子《仁说》以“心之德”“爱之理”释仁,可谓是儒学史上一项重要的理论创新,其意义在于:经过朱子的重新诠释,仁既非心字亦非爱字可以定义,由此避免仁被理解为只是一种(道德上)感情表现,与此同时,仁又必然经由心与爱才能呈现作为人心之德、仁爱之理的意义,故又不能仅以德或理的本体观念来限定仁的意义,以避免仁的纯粹抽象化或纯粹观念化,否则的话,仁便成了“死理”了(如牟宗三、李泽厚所批判的那样)。也正由此,故朱子再三强调两层意思:心虽不可直接名仁,但又“不是心外别有仁”; 爱虽不足以训仁,但仁又“主乎爱”。尽管德或理在朱子思想中,具有本体义而不免抽象性,然而正如上述,如果德与理脱离了心与爱,不仅不足以言仁,更是对仁的片面理解。因此,“心之德、爱之理”六字才是“仁”整体意义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