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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为了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1992年沿边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支持跨境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

(一)国家支持沿边开放政策概况

1992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开放黑河等四个沿边城市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沿边开放政策的正式提出,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开始从沿海延伸到沿边,并批准了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994—2008年,我国对沿边开放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2008年以来,我国进入了新一轮沿边开放政策的实施阶段。2010年至今,国务院批准设立了3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和7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特殊区域,并要求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对其给予优惠。表1-3列出了1992年以来我国支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政策。

表1-3 国家支持沿边开发开放的主要政策措施

续表

续表

(二)国家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了针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的支持政策。

1.《意见》有关边境贸易的举措

边境贸易是沿边开发开放的重点领域。《意见》强调要“调整贸易结构,大力推进贸易方式转变”,并提出了3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展加工贸易,扩大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出口,对资源类商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在配额分配和有关许可证办理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二是引导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做大做强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逐步扩大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领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务贸易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有序放开育幼养老、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向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倾斜。三是完善边民互市贸易,加强边民互市点建设,修订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2.《意见》有关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举措

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沿边大部分地区的交通已经实现了内联外通,但是运输能力不高,运输效率较低,运输成本较高,还不能满足“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要求。为提高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加快推动互联互通境外段项目建设。积极发挥丝路基金在投融资方面的支持作用,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互联互通建设提供支持。重点推动中南半岛通道、中缅陆水联运通道、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跨境运输通道建设。二是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建设。将沿边开放城市与我国内陆之间的联通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相关规划,进一步加大国家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补助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三是加强边境城市航空口岸能力建设。支持边境城市合理发展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推进边境城市机场改扩建工程,加强边境城市机场空管设施建设;支持开通“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旅游城市间航线;支持开通和增加国内主要城市与沿边旅游目的地城市间的直飞航线航班或旅游包机。四是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沿边国家级口岸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所涉及的口岸基础设施、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支持国家级口岸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监管等查验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公安边防检查站口岸快速查验通关系统,开设进出边境管理区绿色通道。

3.《意见》有关促进经济合作便利化的举措

促进投资贸易和人员往来便利化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意见》有关促进经济合作便利化的举措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一个简放、四个便利”。“一个简放”是指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取消下放涉及沿边国家级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加大沿边口岸开放力度,简化口岸开放和升格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以及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手续,简化沿边道路、桥梁建设等审批程序。

“四个便利”是指促进投资、贸易、人员往来和运输的便利化。一是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支持具备条件的沿边重点地区借鉴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沿边重点地区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二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口岸监管模式,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在沿边重点地区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改革。

三是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下放赴周边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在符合条件的沿边国家级口岸实施外国人口岸签证政策;加强与毗邻国家协商合作,推动允许两国边境居民持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通行,对常驻沿边市(州、盟)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

四是促进运输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协商合作,加快签署中缅、中朝双边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推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为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授予沿边省(区)及边境城市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权限,积极推动签署双边出入境自驾车(八座以下)管理的有关协定,方便自驾车出入境。

(三)其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为提升沿边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兴边富民行动、税收、土地等领域的优惠政策。

1.扶持发展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1993年以前国家对边境贸易实行免税政策,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双倍抵扣;2004年至2008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据实抵扣。2008年10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规定,取消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部分上交税款由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偿。2009年,财政部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逐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2.扶持发展边民互市贸易

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当时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由海关总署据此调整有关监管规定。”

1996年4月,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法规的通知》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2008年10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规定:“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同意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边民互市的区域管理。”2008年11月,《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10年5月,《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对于进口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并规定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同时列出了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目录。关于出口,规定:“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3.兴边富民行动政策

兴边富民行动始于2000年,是由国家民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倡议发起的一项边疆建设工程,实施范围是我国136个陆地边疆县(旗、市、市辖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8个边疆团场。“兴边”“富民”是兴边富民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行动”表明这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阶段性工作。兴边富民行动的宗旨就是振兴边疆、富裕边民。

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强调要重点建设一批边民互市贸易示范点,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带动边民致富和地方增收;扩大同周边国家的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积极探索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物流贸易集散、进出口加工和国际商贸旅游等功能的边境城镇;大力发展口岸经济,促进出入境旅游健康发展。

201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要“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强调要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提高跨境经济技术合作水平;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备口岸管理检验设备,提高口岸运行效率,提升通行能力和水平;加强边民互市贸易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扩大规模和调整区位;边境地区要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开展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规划覆盖140个边境县(市、区、旗)和58个边境团场。 规划明确提出要围绕开放睦边着力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强调要推动边境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发挥边境地区在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方面的前沿作用;大力推动边境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提升沿边开放便利化水平,加大沿边口岸开放力度;加强边境地区开发开放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改革创新试验区体制机制;稳步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互联互通和探索国际经贸合作新模式等方面的优势,便利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推进产业合作,带动与相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往来。

4.税收优惠政策

为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有别于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用于跨境经济合作区。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2011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土地优惠政策

为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用于跨境经济合作区。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15%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 VsP/Nm7keTPYl6SUL/iG1vDrHRPm16QfdCOWUa8OQ32PJ+yxVzPWUW10Wpw0X1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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