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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参与能源国际合作水平与大国地位不符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综合国力已进入世界前列,推动我国国际地位实现前所未有的提升,中华民族正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随着我国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开,我国能源国际合作作为其中的重要抓手,也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就。能源合作项目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成果,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果清单里能源合作项目成为“主力军”。在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的指导下,我国不断扩大同相关国家在能源合作利益方面的交汇点。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能源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能源国际合作中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虽不断提高,但相较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仍存明显不足。我国作为当前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23%)、最大可再生能源消费国(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20.5%)、最大能源生产国(占全球能源供应总量的19%)、最大石油进口国(2016年石油对外依存度升至68%)和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处于全球能源事务的中心。 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越来越依赖国际市场,石油严重依赖中东,天然气越来越依赖俄罗斯、中亚和东南亚等。但目前,我国与这些地区有效的多边合作机制并不健全和牢固。我国在全球能源市场上的议价能力、定价能力依然较弱。

在当前国际能源组织中,我国严重缺乏主导力和话语权。我国虽参与了许多国际能源组织,但实际融合度和合作程度并不深,提出议题和设置议程的能力相当薄弱,在维护自身能源安全利益和促进全球能源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及预期。

简而言之,我国在能源国际合作、全球能源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滞后于综合国力在全球的地位、滞后于能源经济在全球的地位。这种“不合理”的局面是历史的、外部的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需要通过自身不断努力,进行“伟大斗争”去加以改变。

(一)在传统国际能源治理机构中的主导力不足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以来,我国着力积极融入传统国际能源治理机构。在不改变现有国际秩序框架的前提下,用阻力最小的方式,推动国际秩序变革,提升国际话语权。可以看到,我国与传统国际能源治理机构良性互动增多,融合度增加,提出了更多自己的议题,成效显著。

但是,当前我国在主流国际能源合作治理平台并不具备主导力量。如在国际能源署(IEA)、国际能源论坛(IEF)中,话语权依然相对薄弱。在二十国集团(G20)、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不具备绝对主导力,缺乏常规性的能源合作对话运行机制。我国与全球治理机构合作,交的会费与产生的实际效益还不成比例,尚属“净投入”阶段,维护全球和中国能源安全主导力不够。

目前,发达国家有能力管理石油资源、地缘政治、金融等能源国际合作的多重属性。但我国主要还是停留在管理石油的资源属性。虽在加速涉足金融属性,比如期货的管理,但由于起步晚、底子薄,相对而言,仍属初中级阶段。我国在全球石油市场上被动参与者角色有所好转,但还未实现完全根本转变。我国对能源价格的定价、进口来源和运输管道治理等方面主导力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积极维护全球石油市场安全是中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的重要目标。中国倡导建立全球能源市场治理机制,提出建立能源命运共同体。但可以看到,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的有效对话机制尚未实质形成。主流能源治理机构源于西方,由OECD国家主导,还没完全摆脱成立时的初衷,即仍然存在与传统能源生产国的对立关系,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合作仍存有障碍。IEA是代表需求国家的主要治理机构,OPEC是代表供应国家的主要治理机构。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具有国际性且能够兼顾生产国和消费国共同利益的机构。虽然IEF包括了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目前IEF秘书处的功能在广度和深度上还远不能符合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能源机构所应达到的标准,其讨论与决策机制的有效性不够。我国在能源国际合作和全球能源治理中的主导力需进一步提升,有着巨大潜在发展空间。

(二)在多边国际能源合作中的倡导力不够

近年来,我国在多边国际能源合作中积极倡导构建能源命运共同体,发出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为全球能源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影响力在不断提升。

但是,由于我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经验相对缺乏,削弱了我国在国际能源政策制定环节的影响力,对国际能源市场的积极贡献尚未得到应有全面承认,在能源国际合作方面的倡议仍面临较大阻力。海外油气投资、新能源制造业产品贸易等,时有受到怀疑和指责。在能源价格、应急响应等关键领域缺乏国际话语权;在国际能源投资中也常遇到不公平待遇。

我国在利用能源技术创新降低全球减排压力方面的倡导力响应者不多或发达国家有实际行动的不多。我国国际减排责任增大,发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非常重要。先进的能源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这些技术发展与全球有紧密联系,需要广泛的合作,也存在激烈的竞争。我国一直呼吁,发达国家有法定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的支持。针对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度放松对全球有利,可以使技术顺畅地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但发达国家常以保护企业利益为由拒绝在节能技术上的支持。虽然有UNFCCC这样的减排国际制度和平台,各国承诺的减排量也有所上升,但是目前各国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与控制全球升温需要的减排量相比,仍然有50亿~100亿吨的缺口。我国一直积极倡导在国际减排框架下推进减排,公平承担责任,但进展相对较缓。

此外,近几十年来,中国的发展对人类消除贫困的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中国国内和全球消除能源贫困的进程做出进一步贡献,是我国提升影响力和倡导力的一个突破口,但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合作。既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能源署、国际能源论坛及国际能源宪章等多边机构的参与度,又要与发达国家继续深化能源技术、人员交流和能源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任重道远。

(三)能源国际合作中的核心利益维护力不强

我国综合国力提升,有力维护了我国在全球能源治理中核心利益。但由于在能源国际合作和全球能源治理方面的“软实力”支撑不够,提出有效国际合作议案较少,对核心利益的维护明显不足。

我国传统上较为擅长双边能源合作,多边合作能力虽有提升但仍不强。尚未熟练掌握、运用和融入现行多边法律规则及其改革,在遇到能源贸易争端时常无法熟练运用国际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以欧美为主导的国际能源机构或协调机制,并不能自动实现我国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核心利益诉求”。我国除了继续保持与各类国际能源治理机构或协调机制合作外,在不断借鉴OPEC和IEA的成功经验,需要寻找能源核心利益同盟者,组建基于“共同利益”价值导向的区域能源机构。如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印尼、泰国等是我国能源核心利益的潜在同盟。就油气而言,这些国家的国内产量都很难满足快速增长的需求,进口油气高度依赖中东地区,甚至进口油气共同面临“亚洲溢价”问题。我国可以倡议建立一个类似于IEA有执行力的“亚洲能源消费国组织”来推动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实现。但是,由于中日之间政治信任的长期缺失、美国等西方势力的介入干扰,“亚洲能源消费国组织”的形成障碍重重。

此外,气候问题和能源安全问题易被欧美国家转化为“贸易和经济安全”问题,对我国利益构成潜在威胁。这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联系的方式促进能源合作,以及在国际气候谈判等其他重大能源环境问题上的利益一致性,培育以中国为主要成员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和“能源利益共同体”。通过深化经济合作减少能源合作障碍,促进成员国在气候变化等国际重大问题上利益趋同。 UcvAEbSFvy+YFMbJTKkjOYNPOakvoAdsUkCk2a2bnUUw/QSQB33dNI6Fnhu8uR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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