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相对“一带一路”广阔的腹地,资金的稀缺性需要选取“支点国家”作为重点合作对象。根据《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并且资金回报周期比较长,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收益再进行投资,使得资金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最稀缺的资源。根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未来10年,仅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就需要8万亿美元,相当于每年需要新增8000亿美元的投资,而亚开行在2013年仅提供了210亿美元的贷款;刚刚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银行的资本规模,都仅为1000亿美元等,远远不能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为此,我们需要选择区域战略“支点国家”,对其重点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发展不平衡,需要“支点国家”发挥辐射、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从经济总量上来看,“一带一路”沿线66个国家,经济总量低于5000亿美元的有57个,最富的国家是最穷的国家的5800倍。从人均GDP来看,低于1万美元的国家有31个,卡塔尔是阿富汗的160倍。因此,“一带一路”建设需要选择“支点国家”,通过对“支点国家”的重点投资,通过其辐射、引领和示范作用,来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有些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存有疑虑的时候,“支点国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所取得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应该比任何解释和宣传更有说服力。
第三,“支点国家”是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进行合作的切入点和桥梁。合作需要彼此的互信,目前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国家还没有达到完全互信的地步,我们可以通过与战略“支点国家”已经建立的信任,以及“支点国家”的区域影响力和区域经贸关系,使其成为区域合作的切入点和桥梁。例如我国可以和战略“支点国家”对区域内非战略“支点国家”进行联合投资,通过战略“支点国家”密切的区域经贸联系来弥补我国相对弱的区域影响力,降低有些国家存在违约的可能性。
总之,“支点国家”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切入点,通过与“支点国家”保持好合作关系,发挥其桥梁、辐射、示范作用,并且通过“支点国家”之间的横向联系,使其形成保障整个“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的“安全网”:一是在整体布局上确保统筹兼顾、有序有效、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原则。如果顾及沿线60多个国家,不仅会因为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上的不均衡造成诸多误解,最重要的是在实施过程中,财力上无法支持,方法上缺乏方向和重点,推进中也会遇到更多的碰撞和冲突。因此,在实施初期和各方条件受限的前提下,需要审时度势,决定取舍,选择一批重要的沿线国家首先开展合作,坚定“有所为”的发展要义。二是实践推进中搭建了辐射引领、互利共赢的新型合作网络节点。通过与“一带一路”重要国家间的多层次合作,有利于集聚和高效利用全球要素资源,有力支撑起这些国家间的经贸联通和经济共荣,有助于促进“一带一路”重要国家间通过网络互动而相互整合,塑造成功典范,促使其在所覆盖和延伸的区域内呈现网络状辐射和连接其他国家,最终形成新型“南南合作”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拓展网络,其中关键节点国家功不可没。三是在发展潜力上实现了由“节节开花”递归至“全面开花”的动态性过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在重要国家间逐渐做出成绩,各项合作项目稳步有序推进,能级国家或相关城市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继续推广扩散至更多的潜力国家,最终带动相关国家成功崛起和发展。不仅有效避免了因“一哄而上”和无序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还保障了“一带一路”倡议有条不紊地展开,在经济收益上也做到了以最小的成本发挥出最大的辐射带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