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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凉山教育扶贫的启示及机制创新

教育扶贫是一项涉及多个层级扶贫主体与客体的系统工程,通过多元扶贫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实现。民族地区教育扶贫功能的实现,既离不开多元扶贫主体之间的密切配合,也离不开对扶贫客体的微观深度关照。只有协调好多元扶贫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起一个合理高效的组织系统,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并深度关照扶贫客体,差异化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保障教育扶贫政策的可行性及其与民族地区贫困成因的耦合性,才能靶向制定多途径、多种类的教育方式,为教育精准扶贫的实现创造条件。另外,为了提高扶贫效率,应推动“直过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进程,并采取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增强农户脱贫的内生动力。

(一)加强多元扶贫主体之间的配合,构建合理高效的多元扶贫主体体系

教育扶贫主体是教育扶贫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教育扶贫政策从制定到实施、推广,都离不开扶贫主体的参与。可以说,没有教育扶贫主体的存在,便谈不上教育扶贫。

在我国民族地区,由于对管制型政府职能的路径依赖,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扶贫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教育扶贫以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为主,尚未形成多元社会扶贫主体广泛参与的格局。政府作为民族地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但是各项教育扶贫政策的制定者,而且掌握着国家各类教育扶贫资源,是教育扶贫工作的主导者。例如,民族地区教育扶贫的基础工程——各类基础教育,是民族贫困人口知识提高的关键,皆由政府机关控制。政府“一家独大”的扶贫主体结构虽有利于集中资源办大事,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和监督,政府教育扶贫的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甚至导致各级政府之间及其与贫困户之间为获取扶贫资金展开博弈。另外,政府制度设计上由于缺少必要的协同思维,各教育扶贫部门之间形成碎片化的教育扶贫格局,导致扶贫效率低下。

随着教育扶贫工作的推进,政府主导下的扶贫的边际效益逐渐递减,各类企业、非政府组织成为民族地区教育扶贫的重要参与者,且其作用越来越突显。尤其是在某些职业教育、技术培训领域,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承担着重要角色。教育扶贫主体的日益多元,为教育扶贫的实现路径提供了多种可能,但是由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在教育扶贫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存在各种矛盾和博弈。例如,政府在教育扶贫成就评价上,以“总量”和“人均”作为重要衡量指标,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政府官员可能存在“设租”行为,而企业和各类非政府组织为了逐利可能存在“寻租”行为。各类扶贫主体之间的博弈和竞争,会导致教育扶贫资源的浪费或者导致教育扶贫不够精准,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为保障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需要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利益协调、权责明晰的教育扶贫主体体系。首先,在教育扶贫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保障政府的核心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完善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法治政府。政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各类扶贫措施的精准落实、各项资源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各项扶贫政策、措施的统筹规划,做好顶层设计,保证各扶贫主体之间的通力合作,防止扶贫主体间扶贫行动和目标的碎片化。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明确分工、共享信息,保证教育扶贫的协同性,确保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其次,要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使其参与到教育扶贫中来,提高教育扶贫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一般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灵活性,在教育扶贫过程中能够本着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自由、自主展开教育扶贫活动,灵活处理扶贫中的各种问题,深入扶贫开发的各个细微环节,在贫困瞄准、靶向治疗等方面有着较强的优势,从而弥补政府教育扶贫开发的短板,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提高教育扶贫的效能。

最后,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利益是行动的动力,是资源充分利用、效率提高的催化剂。在民族地区教育扶贫的过程中,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非政府组织等,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或是为了政治晋升,或是为了企业形象,或是为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为激发各教育扶贫主体在扶贫过程中的主动性,使其在不同岗位上尽职尽责,必须充分尊重并合理满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一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扶贫成就评价机制,对扶贫政绩突出的政府官员给予褒奖,实现各级政府官员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在保障扶贫政策有效落实的情况下,对为教育扶贫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予以嘉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实惠,尽可能满足企业或各类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

(二)加强对扶贫客体的微观深度关照,靶向治疗教育贫困问题

民族地区教育扶贫是一项投资于民族贫困人群的政策,以民族贫困群体生计能力的提高、思想观念的改善为目标,最终使其摆脱贫困状态。因此,教育扶贫的过程,一定要基于对民族贫困人群的微观深度关照,保障教育扶贫各类措施的精准实施。

1. 基于不同民族地区贫困人群的教育贫困深度,差异化投放教育扶贫资源

民族地区是我国贫困发生的重灾区,具体表现出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多维贫困交织、减贫速度慢、脱贫任务重等特点。其中,教育贫困和资产贫困是多数民族最主要的贫困维度。教育扶贫被视为民族贫困人口脱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各少数民族区域的教育贫困深度并不一样。例如,2010年,回族、藏族、彝族、布依族、苗族、侗族、土家族、壮族的教育贫困发生率分别为54.2%、77.1%、44.5%、28.8%、28.8%、19.2%、11.4%、15.1%。理应针对不同贫困深度的民族地区投放不同的教育扶贫资金。然而,我国传统的教育扶贫资金投放并没有区分重点,基本采取总量平均式的投放方式,严重影响了教育扶贫的精准性和公平性。在精准扶贫背景下,应该根据各民族地区教育贫困的深度和强度,有重点、有目的地投放扶贫资源,保障教育扶贫资源用到实处。

2. 基于不同年龄段的教育效果,重点投放教育扶贫资源

教育是对人的投资,不同年龄段由于生理机能不一样,其接受知识的能力以及所接受的知识对一生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清华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罗斯高及其团队经过长期研究,指出0~3岁是人发展的关键期,人类的智商90%是由0~3岁的发育决定的,3岁之后很难再提高。中国农村的教育落后程度很高,主要是因为农村孩子从婴幼儿期就没有足够的营养和来自父母的教育。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詹姆斯·赫克曼也曾算出国家和家庭投资0~3岁的教育回报率是最高的。在0~3岁,投资1元钱,有18元钱的回报;3~4岁投资1元,有7元钱的回报;小学投资1元,有3元钱的回报;大学里投资1元钱,有1元钱的回报;成人的回报是负的。根据此研究结果,教育扶贫的效用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最有效的年龄阶段是婴幼儿时期,而此时的教育主要是家庭教育与学前教育。然而综观我国教育扶贫实践,政策制定层面侧重于基础教育领域,学术研究层面则倾向于对时间跨度短、见效快的职业教育的扶贫功能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对教育扶贫效果较好的婴幼儿期关注甚少。精准落实教育扶贫,理应根据各类各级教育的效果合理投放资源。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应当加大民族贫困地区学前教育的教育扶贫力度,并且为保障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资助。

3. 精准瞄准扶贫客体及其需求,制定教育扶贫政策

有研究者发现,虽然近几年我国民族地区教育扶贫力度不断加大,但是贫困群体的“获得感”并未获得相应提升。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未精准瞄准贫困人群。我国现阶段民族地区扶贫以区域为整体,没有瞄准贫困人口个人。这种区域整体教育扶贫的方案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该区域内整体的教育水平,但是贫困人口接受教育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更大,非贫困人口具备更强的教育资源汲取能力,导致富人对穷人产生挤出效应,从而造成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马太效应。贫困人群在横向比较中会产生较强的相对剥削感,导致心理失衡。因而,教育精准扶贫的首要任务是使瞄准单元不断下沉,从而保证精准瞄准贫困人口,保证扶对人。

此外,教育扶贫政策的制定,还应该基于扶贫客体的实际需求。其一,要承认民族文化的价值,在民族文化网络基础上构建新的文化坐标,满足少数民族的内在文化需求。少数民族对自身传统文化有着强烈的依赖性,视其为个人存在的精神支柱。在教育扶贫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这种心理需求,极力避免以文化本质化、类型化的大写文化观念看待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突破一元文化范式的思维定式,在尊重民族文化自身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引导其构建新的文化坐标。要充分发掘民族文化中蕴含的价值,引导其在民族脱贫致富中发挥作用。其二,要通过多样化的教育方式满足扶贫客体在知识与能力方面的多元需求。通过学前教育提供基本的启蒙知识;通过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知识;通过高等教育提升知识储备,提供向上流动的渠道和机会;通过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贫困人群的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总而言之,学历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民族贫困群体的文化素质,非学历教育的核心目标则是提升民族贫困群体的生产技能。相比较而言,非学历教育在缓解民族贫困群体贫困方面针对性更强、见效更快。

(三)加快推进深度贫困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进程

由于远离现代文明,“直过民族”深度贫困地区大多社会资源可得性较差,贫困代际传递较严重。因此,在治理深度贫困时,需要加强综合治理,在进行大规模投资、大力推行市场机制、推广现代科技和现代化服务、宣传现代文明和先进文化成果等的同时,也有必要使用一些超常规手段,以全面提高该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化水平,让广大少数民族真切地看到且享受到现代性带来的好处。

(四)对贫困户采取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的扶贫方式

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Conditional Cash Transfers, CCT),是指为贫困群体提供带有一定附加条件的现金补贴,这种支持提供的前提是接受补贴的家庭必须将扶助资金用于子女在健康和教育方面的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或其他社会服务。作为一种多维减贫方法,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方案都会设置一些条件,对受益对象获得补贴后的资金使用提出限制性要求。对于瞄准式的社会保护项目来说,目标群体的有效选择是保证该项目实施效果的前提条件,对保证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成效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制度一旦确立,就必须通过管理机构来进行核查和检查执行。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被视为减少不平等、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提高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适龄儿童营养状况和提高其入学率的有效方法。

凉山地区以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可以采取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的方式,即在对贫困户转移支付的同时,要求贫困户必须严格遵循计划生育、全面接受教育(不同年龄阶段接受不同层次的教育,如3~6岁参加“一村一幼”,6~15岁接受义务教育,15~18岁上高中或者职高,在家务工的劳动力参加“农民夜校”,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接受培训,育龄妇女接受培训,等)以及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等。可根据当地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制定条件,并将这些条件制度化。这样,可以有效地推进扶贫工作;也可以自动筛选主动脱贫意愿强的贫困户,有效提高贫困人口的瞄准度;还可以减少区域内部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矛盾。 L0Phuhl/WBuEYHhzKtfXU8LpqPZfrEDEjntLgSgSdVu7Czgp9b3oEe2h3Isf2/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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