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六年二月七日)
在君先生是一位有办事才的科学家。普通科学家未必长于办事;普通能办事的,又未必精于科学。精于科学而又长于办事如在君先生,实为我国现代稀有的人物。
在君先生所专精的是地质学,但他对于地理、人种、优生、历史等学,也很用功。他曾组织地质调查所,改进北京大学地质系,办理北票煤矿,都很有成绩。这些学术上事业上的贡献,都已有各方面与他共事的朋友们替他记录了。我是与他在国立中央研究院共事的人,愿把他在院的贡献写点概略。
在君先生到研究院是二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到今年一月五日他去世的那日,不过一年有半。然而他对于研究院的贡献已经不少,今把最大的,记述在后面:
第一是评议会 此会为本院组织法中所规定,对于全国的学术研究有指导、联络、奖励的责任。以关系复杂,七八年来,尚未组织。在君先生到院后,认为不可再缓,乃与各关系方面商讨,补充条文,规画手续,呈请国民政府核准后,于二十四年九月成立,会员四十一位,除中央研究院院长与十位所长为当然会员外;其他三十位,是各国立大学选举,再由国民政府聘任的。凡国内重要的研究机关,如北平研究院,地质调查所,农事实验所,科学社的生物研究所,静生生物研究所,黄海工业化学研究社,中央、北京、清华、武汉、中山、浙江、南开、协和、燕京各大学,都有代表当选,可以认为一个代表全国学术研究的机关。开会的时候,照中央研究院已经设立的科目分组,再由各组委员会调查全国研究机关的成绩,与全国学者所发表的著作,以为将来联络的基础。
第二是基金保管委员会 本院组织法第九条有最小限度基金定为五百万元之规定。历年因所积基金,为数尚微,未曾正式组织保管委员会。但近几年来,本院各所的收入,可以归入基金的渐增,而本院各所的设备,有赖于基金利息之补助亦多。故在君先生认为有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的必要。于是草拟本院基金暂行条例,呈请国民政府核准。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聚集基金之方法:( 一 )政府照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九条应拨之款;( 二 )已有基金之生利;( 三 )私人或团体之捐助。而附项中,又规定除上列各项外,在基金总数未达五百万元以前,本院得以所举办事业以及其他一切收入拨入基金。又于第六条规定,本院得将每年基金利息一部分,用于本院下列各事业:( 一 )有特殊重要性质之讲座及研究生名额;( 二 )有促成学术进步功用之奖学金;( 三 )院内有利事业之投资;( 四 )其他特别建筑设备或事业。有此正式规定,于是本院基金部分的增益与应用,均有规则可循了。
第三是各所与总办事处预算的更定 从前因各所建筑设备在在需款,而政府除经常费外,未能拨款,不得不从经常费中各有所撙节,以备建筑及设备的用途。这本是不得已的办法,所以各所经费的分配,略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但此种方式,虽有各所自由计划的便利,而每所各自撙节的款,为数有限,对于较繁重的设备,不免有旷日持久的窒碍,于全院的效率上,难免吃亏。在君先生有鉴于此,到院后,即与各所长商讨,打破平均分配的习惯,而各所均视其最紧缩的需要,以定预算。由总办事处综合所撙节的款,以应付本院所需提前赶办的,或与其他机关合作的事业。于是各事业的轻重缓急,有伸缩余地,不致有胶柱鼓瑟的流弊。
以上三项,均为本院定百年大计。其他局部的,如促进各所工作的紧张,尤以化学、心理及动植物研究所为最显著;减少行政费以增加事业费;扩大合作的范围,除各所与其他研究机关早经合作的仍继续进行外,更与中央博物院筹备会合办博物院,与棉业统制委员会合办棉纺织染实验馆,都是我们所当随规进行的。至于在君先生实事求是的精神,案无留牍的勤敏,影响于我们全院同人的地方很大,我们也是不肯忘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