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作为扬弃资本主义的一种社会形态,不但在经济上消灭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政治制度上要超越资产阶级的民主模式,建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真正的人民民主。马克思曾指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 由此可见,真正的、全面的民主,应该是人民主权的反映、人民意志的实现,是人民创造和建立的国家制度。
1871年3月18日到5月28日建立的巴黎公社,率先在实现无产阶级民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探索形成了丰富的民主思想。“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从这些思想探索中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我们今天所主张的人民当家作主的雏形。
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的建立,为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苏联能够在帝国主义国家的重重包围和封锁中,赢得卫国战争的伟大胜利,取得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是与发扬人民民主分不开的。关于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列宁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 这一重要论断,是我们科学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