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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颁布《中华民国约法》

国会瘫痪后,袁世凯所组织御用的政治会议和约法会议也就相继出台了。

政治会议召集于1913年11月5日。而它最初策划于熊希龄内阁时期,当时按照袁世凯的意见,拟用废省办法扩大中央集权,熊内阁特电每省各派两人进京,参加改革省制计划的地方行政会议。袁氏要趁机把持这个会议,使之形成一个专门抵制或对抗国会的机关,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故当时称之为行政会议。该会自称其任务是沟通中央和地方的联系,“以免内外隔阂,俾得共济时艰”。但是,由于行政会议成立后,国会已经被解散,袁世凯决意以这个咨询性质的机关来取代国会,成为立法机关,决定“国家根本大计”。因此,它在成立之初便从事讨论国家的根本大计。在国会瘫痪后,它俨然成了国会的代理机关。

后来的事实表明,政治会议在袁世凯走向个人集权和帝制的过程中果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一,遣散残余国会议员,彻底消除国会影响。第二,组织造法机关,组建约法会议。1914年1月24—26日,中央政治会议为袁世凯提出了一个具体的《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对于这个造法机关的组织、名称、职权范围以及议员的选派方法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正式开始实施。就这样,袁世凯为篡改《临时约法》而制造的新的造法机关——约法会议就正式出台了。

根据1914年1月26日北洋政府以大总统名义发布的《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其选举者和被选举者受袁政府之严密控制,资格亦有相应规定。其中年满30岁的男子,至少应具下列资格之一方可被列入选举者名册:

(1)曾任或现任官吏而通达治术者;

(2)曾有“举人”以上出身而声望卓著者;

(3)曾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三年毕业,科学有研究者;

(4)有万元以上财产而热心公益者;

(5)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人必须是在京王公、世爵、世职及其中殷实会员,通达治术或者热心公益者。

《条例》对于被选举人的条件同样十分严格和苛刻,除了年满35周岁的男子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曾任或现任高等官吏五年以上而确有成绩者;

(2)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习学法律政治之学三年以上毕业,或由清举人以上出身,习法律政治之学而确有心得者;

(3)硕学通儒,富于专门著述而确有实用者。

上述关于选举所设定的种种条件只是一个幌子。约法会议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由袁世凯和中央政治会议严格操纵的御用组织。其被选举者先由政府制定名册,选举对象仅以列于名册者为限。该会的议员形式上由选举产生,但大多数出于袁世凯的指派和保荐。而且,其议员还要通过政府组织的议员资格审查,方可当选。这也就是说,无论是政治会议还是约法会议,凡是不合于当局需要的人员,都是不可能挤进来的。

1914年3月18日,约法会议在北京象坊桥前参议院会场正式组成并召开了首次会议,其目的就是要推动北洋政府由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过渡。因此,其组建的直接目标就是摧毁民国元年由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临时约法》。20日,袁向会议提交《修改约法大纲》七条,对《临时约法》作了全面的否定:

(1)《临时约法》昧于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至流于多头政治之弊;

(2)《临时约法》使政府用人行政无活动之余地;

(3)《临时约法》是不啻以国务员为政府,应予删除;

(4)《临时约法》参议院权限失之过泛,立法机关其权限应以狭小之规定方为合宜;

(5)应增设咨询机关;

(6)会计应增专章;

(7)《临时约法》规定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其实国会应产生于宪法,不应先有国会。民国宪法自应另有造法机关制定。

5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基本上都是按照袁世凯的个人意见进行修订的,后人因此称之为“袁记约法”。新约法对于总统权力的规定已经达到了几乎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地步。大致包括:

大总统为国家行政首长,总揽统治权,废除国务总理。仅“以国务卿一人襄赞之”。各部总长直接隶属于大总统。

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不但统率陆海军,而且有权“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官制官规的判定及文武官员的任免,均由“大总统自行之”,而不再经立法院的同意;大总统对外可以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亦不经立法院同意。

大总统有紧急命令权、紧急财产处分权。关于人民公权的剥夺或回复,大总统自行之。大总统可以命令代替国家法律,即“大总统对于维持公安和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

大总统拥有宪法公布权。正式宪法的起草权归大总统及参政院,其修改权归大总统和立法院,宪法议决由国民会议执行,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和解散,大总统总揽了制定宪法的大权。

大总统召集相当国会的立法院,并宣布开会、停会、闭会,大总统经参政院的同意并得解散立法院。

关于财政方面:大总统提交预算案于立法院,凡法律上属于国家的义务,法律上规定陆海军编制所必需的等项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为国际战争或勘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的需要,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以参政院的同意,得作财政紧急处分”。国家岁出、岁入的决算,每年经审议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

《中华民国约法》彻底废除了《临时约法》所谓责任内阁制。从表面上看,这个约法是整个北洋政府走向总统制的法律标志。但事实上,在这个法律体系下,总统可以以国家元首的资格直接控制国家的行政和立法,行政权力不但远远高于立法权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代了国家的立法机关,袁世凯因此实际上总揽了国家的一切大权。

新约法极大地扩展了总统的权力,同时又取消了《临时约法》对于总统权力的任何限制。在新约法中,原《临时约法》规定由参议院、大总统、国务院、法院共同行使的国家统治权均集于大总统一人。而新约法中的立法、司法都已成了总统的附属物。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约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已经大大突破了西方任何一个共和制国家总统的权限。因此,新约法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体系下的总统制形式。这种由总统集军事、财政、外交大权于一身的政体,不仅使袁世凯成了中华民国实质上的集权元首,而且也使北洋政府更具有了君主政体的内涵。

在上述新约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各条中,虽然部分有关总统权力的规定也是西方总统制政体下所一般存在的,但新约法却取消了对于总统行使这些权力的任何限制,或者虽有限制而实际上并没有实施限制的保证。由于权力限制被取消,大总统不但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完全可以通过以命令代法律的形式使自己的意志发生实际法律效力,也可以自由地取消那些不合己意的法律。

在新约法的体系下,大总统有权解散国会,可以提议增修宪法,拥有本应掌握于代议机关的财政权,等等。而作为立法机构的立法院却没有任何牵制行政权力的利器。

新约法赋予了总统这样广泛的权力,不但当时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无此先例,而且即使是当时所有的君主立宪国家的君主们也不曾拥有。因此,《中华民国约法》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为适应袁世凯专制而制定的约法。新约法所规定的这种政治制度,既无三权分立,又无牵制和制衡。因此,并不是民主体系下的总统制,而只能算是一种从个人专制向帝制过渡的总统独裁式君主制。

“袁记约法”出台后,约法会议又先后为袁世凯制造了《参政院组织法》、《立法院组织法》及《立法院议员选举法》等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至此,中央政治会议与约法会议已先后完成了袁世凯个人专制独裁所需的各项法律条例准备。这一系列法律的相继出笼,标明了辛亥革命后仅存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连形式也已被破坏殆尽,而袁世凯的总统独裁制则随着这些法律的相继颁布而得以形成与巩固。

新约法的诞生使北洋政府所挂名的中华民国已经成了一块徒有其表的空洞的招牌和军事独裁的“遮羞布”。不久,袁世凯果然摘掉了这块“民国”招牌,登上了“中华帝国皇帝”的宝座。

1914年5月1日,北洋政府正式下令废止国务院及《国务院官制》,标志着《中华民国约法》的正式生效。 LLepYnlfSOtsEjBJstHg16SBQAPSOPJT5CcD+s7xiRKn3uTobfHLB1N+7Z23U1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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