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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公民社会与欧洲文明,1500—1800

斯图亚特·卡罗尔撰 邱迪译

“文明”一词在西方有着十分特殊的含义。“西方社会试图通过这个词来描述其特殊性质的构成、其所自豪的地方,即西方社会的科技水平、西方社会礼仪的性质、西方社会科学知识或世界观的发展,以及其他一些内容。” 这一单词于18世纪50年代首次出现。它究竟是由英国创造还是由法国创造尚存争议,但是一出现就迅速走红。它与启蒙时代、历史进步的新认知紧密相连。它和现代性的联系在19世纪被确定下来,在那时,文明逐渐成为进化与历史的原动力。它逐渐成为欧洲理念及其对庶民统治权的代名词。然而,20世纪的恐怖事件使得欧洲与文明之间的等式难以为继。1945年后,文明开始与欧洲中心主义、殖民主义相联系,并越来越多地含有消极的意义。最近,文明一词的词意相应地被全球化时代做出调整,作为一个分析范畴重返人们视线,与新自由主义的出现紧密相连。

文明最不朽的特征之一,是它是过程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暴力被驯服与战胜。有一个理念即欧洲的礼仪在很短的时间内经历了一场深远的变革,当文明这个词被发明的时候,这一理念对该词的理解至关重要。伏尔泰于1751年写道,路易十四“成功地制造了一个迄今为止最动荡的国家,一个爱好和平的人对于他的敌人来说也是危险的……礼仪变得温和”。 这一过程被称作“文明化过程”,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变得文明起来。文明化过程的主要理论家是德国社会学家诺伯特·埃利亚斯(1897—1990)。埃利亚斯假设一个观点,即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方,欧洲现代性和暴力的衰退是由于内外控制增强的发展所导致的,人们学会控制他们的情绪,礼仪变得越来越有差别,越来越优雅,越来越文明。自律的增长和国家官僚体制实施的日益集中的社会控制有关。对埃利亚斯来说,随时间推移,国家实施的外部社会控制逐步经由个人内在化为自我约束。就埃利亚斯而言,文明不仅仅是一定程度的社会、政治组织,而且意味着一个历史过程的结束,即原始社会通过升华和暴力控制得到改变。这一想法来自弗洛伊德:“文明是建立在克制本能的基础上的,攻击倾向是人类原始的、自存的本能倾向……它构成了对文明来说最大的障碍。”

埃利亚斯改变了弗洛伊德精神进化理论,他认为,人类社会组织的每个时代都创造了大量抑制或控制行为的礼仪。近代早期,伴随着中世纪骑士向廷臣的转变,西方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对有礼貌的行为和文明不断增长的需求意味着情绪的冲动与爆发日益被控制,粗鲁的行为则少被人们所容忍。王室法庭因有资格对贵族施加严格的行为标准,故扮演了社会典范的角色。战士转变为廷臣,暴力本能被驯服和压制。对埃利亚斯来说,路易十四的凡尔赛宫由仪式整合,讲究的礼仪成为社交和自律学会的原型。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civility首次开始呈现civilization这一术语所享有的含义。

欧洲中心主义、辉格党主义的反对意见和国家范围内的夸大看法,使得文明论点似乎已经过时,但它仍保留了著名历史学家和科学家的支持。它的支持者指出,有关杀人犯罪率趋势的历史数据显示,在近代早期,欧洲曾见证暴力行为的严重缩水。根据每年每10万居民的死亡人数来衡量,该比率是,中世纪晚期,在每10万人中,有高达20个杀人犯;到17世纪,这一比率降至大约每10万人中有10个杀人犯;到20世纪中期,这一比率达到历史最低,即为每10万人中有1个杀人犯。从数据中显现出一些清晰的模式:第一,从长远来看,暴力罪犯的年龄与性格变化不大。根据历史事实,杀人犯呈现出男性化现象——杀手普遍是男人,他们的受害者也绝大多数是男人。有着高杀人率的社会是以男性间暴力行为的高发为特征的,且通常是因荣誉而产生冲突。第二,在过去的6个世纪,人际暴力显著下降。第三,这一下降趋势在地区和社会阶级之间是高度分化的。

其批评者指出文明论点的两处缺陷。第一,它要求我们把中世纪的暴力和16、17世纪的现代性相提并论。但是,将中世纪晚期作为强盗式贵族和私斗的时代是19世纪的观点。在中世纪,贵族间的暴力由骑士精神和战争法调和,城市发展出复杂的社会控制机制,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公民仪式中。进一步细看统计资料后,我们发现,中世纪晚期见证了欧洲历史上杀人犯罪率最大幅度的下降。第二,文明论点未能说明区域性变化。大多数杀人犯的数据来自欧洲西北部,但在17世纪,仅有大约20%的欧洲人住在西北部的边缘地区。意大利的暴力比率比欧洲其他任何地方的暴力比率都要高。在那时,英格兰的杀人犯比率是10万分之7,德国是10万分之11,意大利是10万分之47。但是,在近代早期,意大利国家并非是以国家官僚和司法控制整体呈现出较低水平为特征的。事实上,相较而言,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市的居民在社会和经济相关性上呈现出远远超过北方地区的态势。 [1]

杀人犯罪率在近代早期呈现一致、持续下降趋势的想法是具有误导性的,因为统计资料隐藏了由内战引起的极端暴力情况。宗教战争时期(1562—1598)的法国,三十年战争时期(1618—1648)的德国,其人口损失率分别高达20%和30%。内战改变了社会环境,给一般来说不嗜血的人提供了机会去伤害平日里的仇敌。在近代早期,稳定、逐渐下降的杀人犯罪率先是猛增继而快速下降的情况并没有发生。在欧洲,这一比率从16世纪中期开始上升,并于17世纪上半期达到顶峰。随后,其在17世纪下半期有一个显著的下降。16世纪70年代晚期和17世纪20年代早期的英格兰,杀人犯罪比率增至两倍到三倍,直到17世纪的最后10年都没能返回到16世纪中期的水平。

这一年表提出一个疑问,即在前半个世纪经历了贵族反抗、民众暴动、内战之后,文明为何欧洲能在17世纪下半期如此迅速地出现?这并非是由国家镇压造就。近年来,我们对近代早期法律体系的理解经历了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这揭示出人们对人际暴力普遍较为宽容。罗马法及其“赎罪金”制度的广泛传播,为赦免的普遍性和仲裁支持的获得打下基础。16世纪末,在西里西亚的格尔利茨镇,谋杀比“杀狗”还要容易偿清。 [2] 即使根据更具惩罚性的英国习惯法也是如此——该法为1570—1630年这一时期的75000件处决案例负责——其中绝大多数是针对小偷的,他们的人数约占受刑者的87%。所有教科书都宣布,路易十四通过吸引贵族前往凡尔赛宫,以无实权的地位引诱他们,从而将他们的权力转移给官僚代理,以此方式征服了贵族。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不满真的已经如此迅速地变得平淡而冷漠?各个省的贵族又如何呢? [3]

能够限制暴力的并非是反作用力的部署,而是社会管理的能力,它基于象征性效率的认知以及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暴力需要社会制裁,并于道德氛围内运作,鉴于这些原因,国家不是其分界线的唯一监管者。各种日常暴力——就荣誉问题进行争吵,殴打妻子,男人间的竞争和仪式——根据社会认同的限制进行控制。暴力根植于情感与信仰,这些均由经验、社会环境塑造,暴力的分界线可以迅速改变。谋杀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其更普遍地反映了社会冲突的分布。它的频繁性可以告诉我们很多关于社会关系的内容,因为谋杀是“不致命但更频繁的战斗意愿的象征,类似的关系每天数以万计地发生” [4] 。今天,完全不同于过去的现代杀人模式的一个特征是:在今天,大多数杀人事件中的主人公普遍来自社会下层。过去的高杀人率反映了社会精英在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上使用暴力的倾向,本文探讨了这如何以及为何会改变。文章认为,在16世纪出现了暴力爆炸,伴随着文明的崛起和国家的需求,变得十分复杂。它追溯到关于暴力问题回应的出现,以及17世纪中期出现的被同代人称之为公民社会的发明。最后,它着眼于术语文明一词的起源,并认为其从成立之初就与暴力问题密切相关。 tz15QelHQWJaZfHxQvs6uVdIS92kP06HjWm0NQsAWqPn9rqJFAlDYchxmYH+3q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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