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国际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概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各国对能源需求的增加,陆上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工业的需要,人们的注意力开始投向海上潜在的油气资源,跨越国家海域界线或重叠海域的油气田引出了关于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的新问题。国际法学界对这些新问题的处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观点,对此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学者们的主张从早期的先占原则、保护矿藏的统一性原则、领土主权原则、国际强制联合开发原则一直到现在的共同开发原则。共同开发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但对于究竟什么是共同开发,理论界目前没有统一的精确定义。许多学者和研究机构从研究的不同目的和角度出发,纷纷对共同开发进行定义,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日本学者三友认为:“国际上共同开发的概念不能以一致的方式理解和应用。依国际法的观点,把共同开发的定义限制在基于政府间的协议的开发而排除政府与石油公司之间的联合企业或资本参与的私有公司之间的合伙企业。共同开发是临时性质的政府间安排,是一种以功利为目的共同勘探或开发的设计。这种功能性保证了共同开发不会影响到各自的划界立场。” [1] 加拿大国际法学者高尔特(IanTownsend-Gault)把共同开发定义为“一个或数个国家共享其对一个特定区域拥有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勘探和开发海域矿物的目的,进行的某种形式的共同管理。” [2] 该定义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直接参与开发,而且包括每个国家采用其国内措施以促进在特定区域内的资源共享。德国基尔大学国际法学者雷纳·拉各尼(RainerLagoni)认为共同开发是主权国家间的合作方式,“是一种以国家间建立协定为基础的国际法概念”,从而排除了合同型的合作,如特许权持有者之间对跨越合同区分界线的矿区联合经营的协议。在此基础上,拉各尼对共同开发的概念又进行了更详尽的分析,他指出“共同开发是指国家之间就勘探和开发跨越国家边界或处于主张重叠区域的非生物资源的某些矿床、矿田或矿体所进行的合作。”拉各尼还指出实现共同开发必须具备四项基本要素:(1) 要指定一块特定的区域;(2) 适用某种具体的资源;(3)订立协定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明确有关各方对该区域的管辖权,并在这些管辖权和法律规范之下经营油气田的勘探开发业务;(4) 规定勘探开发的条款和条件。 [3] 日本学者三友(Miyoshi)支持拉各尼的观点,也主张共同开发应为政府间的协议,排除政府与石油公司或私有公司之间的联合企业。我国海洋和石油法专家高之国教授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共同开发(JointDevelopment)与联合开发(Unitization)的区别,并概括指出国际上的联合开发在性质上几乎完全是商业性的概念,而共同开发在原则上则是一个政治概念。基于这种分析,他对共同开发作了狭义的定义,认为共同开发可以定义为在最终划界之前,为了开发和分配领土争端的重叠区域的潜在自然资源,两个或多个有关国家基于政府之间的国际协议而共同行使主体权利和管辖权。 学者蔡鹏鸿也持狭义的定义,认为共同开发是争议方在建立协定基础上,对一块争议海域非生物资源进行以开发为目的的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合作方式。他指出:“根据现有的案例及实际共同开发的过程来看,一项共同开发乃是两国或多国间的一项开发协定,在这一协定的规范下,有关国家协调各自国家法规,并在新的规约的指导下,用一致接受的条款,如成本分摊比例和利益分享率,对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中的一块特定的区域进行共同开发。”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尽管学者们在共同开发概念上有着措辞和侧重点上的很大不同,但均强调共同开发主要用于解决跨界或权利主张重叠海域的资源开发问题。综合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并结合现有的共同开发的国家实践,我们认为共同开发是指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权利争议,基于政府间的协议,就跨越彼此间海洋边界线或位于争议区内的共同矿藏及矿产资源,以某种合作方式进行的勘探和开发,并且实行共享权利、共同管理、共摊成本。

[1] Masahiro Miyoshi.“The Basic Concept of Joint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 in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ofEstuarine Coastal Law3 (1988)50.

[2] Gault I.T。。“Joint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Mineral Resources Progress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Natural Resources Forum 12 13(1988):275.

[3] Rainer Lagoni.“Oil and Deposit Across National Frontier.”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Bd.73(1979):215 243. /OnFAaX8rTJLgccHcqH2y1v9nAeD4J9EWmiKCuehgJ76CDeBk5kCvLpYmHRVN/08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