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海洋石油和天然气也是迄今人类在海洋中开发的最有价值的资源。从19世纪下半叶人类在近海发现石油开始,石油与海洋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它不仅是工业生产的重要能源,也是制造许多产品的重要原材料,被称为“工业的血液”。20世纪40年代以前,人类对石油的勘探开采活动主要集中在陆地。真正认识到近海石油的巨大经济价值和大规模地发现近海石油是在20世纪的60—70年代。目前,全世界有400余个海上油田,年产原油6亿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各国对于能源需求的急剧上升,陆地资源已渐渐不能满足现代工业的需要,各国普遍加快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步伐。自美国1945年在《杜鲁门公告》中率先提出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主张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开始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范围掀起了声势浩大的“蓝色圈地运动”。许多沿海国家都对海洋提出了最大限度的主权要求,国家管辖的范围得到极大的延伸,原来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也被纳入到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内。各国海上圈地运动的背后则是对海上资源的争夺,尤其是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争夺。到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签署前,世界上已有约50个国家颁布了大陆架法令;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前,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渔业区的国家已近百个。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出现丰富了国家主权的内容,但同时也使国家之间的海上划界变得日益复杂起来,尤其是权利主张重叠海域或者争议海域的划界问题。在这种前提下,有关国家之间展开了划界谈判。然而,由于划界毕竟涉及国家的主权,因此国家在主权上的妥协和让步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石油是各国的共同需求,国家间与其旷日持久的谈判,倒不如寻求一种更有效的方式,使资源的开发不至因为划界谈判而耽搁。在这种背景下,共同开发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被逐渐认可并被视为一种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价值的主张。相信今后随着国家间共同开发实践的不断增多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共同开发的内容将得到不断丰富。
首次进行共同开发并同时进行相关海域划界的国际实践是1958年巴林和沙特阿拉伯划分波斯湾大陆架协定,这也成为同时解决海域划界和跨界资源共同开发问题的雏形。
该协定在划分两国大陆架的同时,考虑到地理资源的特点及双方的立场,特别划分出一块六边形区域作为“石油收益均分区”:“位于已确定的六边之内的地区有如下述:……按照巴林统治者殿下的愿望,并经沙特阿拉伯国王陛下同意,上面已载明和确定的地区应属于沙特阿拉伯王国,该地区的石油资源应由陛下任意进行开发,但以沙特阿拉伯开发所得的纯收入的一半给予巴林政府为条件,并经谅解,这一点不妨碍沙特阿拉伯政府对该地区的主权和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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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该协定中双方约定,沙特阿拉伯可开采有争议的油田,但净收入的一半交巴林。
1960年4月荷兰与联邦德国签订《关于合作安排埃姆斯——多拉德条约》,1962年5月签订《关于合作安排埃姆斯——多拉德条约的补充协议》,这两个条约搁置了两国在埃姆斯河口区域的主权争议,规定双方在一块明确划定的区域内共同勘探开发和平等分享相关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尽管这一实践只涉及一块面积很小的河口地区,但却被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所援引和肯定。该判决在指出大陆架划界所依据的原则后进一步表明:保护矿藏的统一性是划界谈判中应予以合理考虑的一种实际因素;如果存在保护矿藏的统一性问题,共同开发尤为适宜。
虽然国际法院的判决没有对共同开发做进一步的深入阐述,但是促进了共同开发概念的广泛应用,也为之提供了法律支持。
1965年英国和挪威签订了《关于两国间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两国在协定中加入了共同开发跨界资源的条款,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如果发现了单一地质石油结构跨越的边界线,缔约双方应谋求就上述矿床的开发方式及收益分配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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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协定开始,共同开发跨界资源条款被很多国家的划界协定所采用,成为解决跨界资源问题的一种标准条款。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签订《关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和北澳大利亚区域内的合作区域条约》——《帝汶缺口条约》(TimorGapTreaty),是迄今在条约文本中就共同开发规定得最为详细的一个条约。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大陆架,从自然走向上看,大陆架是从澳洲北部大陆一直向北延伸至帝汶海槽。两国之间经过谈判,根据自然延伸的原则分别于1971年、1972年和1973年签订了三个条约,基本是以帝汶海槽为界划定了两国间的大陆架。由于东帝汶的归属问题,划界在东帝汶海没有进行。因而两国的大陆架界线被分割为两段,中间出现了一个未划界的空白“缺口”。1989年的条约就是两国为解决这一段缺口的划界而签订的,所以该条约也称为《帝汶缺口条约》。但是该条约没有在这一缺口划定两国大陆架的边界,而是在此缺口划定了两国的共同开发区。这个共同开发区域又被划为三个递次区域即A区、B区和C区。在各个区域中双方所拥有的权利和收益份额是不同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共同开发区。
《帝汶缺口条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以不同法律性质的四条线划出了三个区域,而且在划分区域问题上给人们带来了新启示:根据情况把开发区分成几个区域,在每一个区域中有各自适用的规则。
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已经达成的类似共同开发协定已有20多个,还有大量存在争议海域的国家正计划或已着手尝试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海域的利用和开发问题。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和利用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必将显著发展,而共同开发制度似乎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与主权坚持双重考量的平衡点,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强大生命力。
[1] 巴林与沙特阿拉伯《关于在波斯湾大陆架划界协定》: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REATIES/BHR-SAU1958BA.PDF.
[2] 英国政府和挪威政府《关于两国间大陆架的划界协定》(1965):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REATIES/GBR-NOR1965C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