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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国家国内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机制研究

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三国都是向中国提出南沙群岛海域主权问题的争端国家,研究南沙群岛海域共同开发管理机制的设立问题必然要关注这几国国内油气资源开发管理的运作模式,我们同样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管理模式做一简要研究。

一、越南国内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越南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据越南地质矿产局报告,越南已发现矿产70多种,探明各种矿床和矿产地5000多处。但是由于受越南经济发展的限制,开发矿产起步比较晚,矿业开发属于不太发达的阶段。

1.越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状况

越南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在《越南矿产资源法》中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应当受到保护,并进行合理的开发使用,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大陆架、海岛、领海等属于越南领域范围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在这样的规定下,越南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是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包括:(1) 制定地质勘察、矿产开采和矿产资源保护的规划、计划。(2) 制定地质勘察、矿产开采的管理、保护制度;制定对未开采的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3) 交付或收回矿产开采区;批准或中止地质勘察、矿产开采和使用地下有矿产资源的土地。(4) 登记地质勘察区域及项目、开采工程及区域、需要保护的有矿区域;建立矿产开发档案;统计矿产资源储藏量;保存矿产开采技术材料和地质标本。(5) 清查国家的矿产资源和保护有关环境。(6) 解决有关地质勘察、矿产开采方面的权利纠纷,保护矿产资源;处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各种违法行为。” [1] 参照上述法条可知越南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采取的是通过对矿产权的限制来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这里的矿产权包括矿产资源调查权、矿产资源勘探权、矿产资源开采权和矿产资源加工权。越南的矿业主管部门是越南自然资源、环境部和省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调查、勘探、开采和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省政府管理范围除外)。省人民委员会有权发放个人采矿许可证,涉及普通建筑材料矿产的普查、勘探、采矿和加工许可证,以及国家矿产总计划以外地区或国家矿产储备地区以外地区的采矿和加工许可证。

2.越南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在越南,国家控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大多数归国有企业承担,相关资料显示越南矿业部门的生产企业由450家国有企业和350家非国有企业组成,这后者包括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私人公司、合资和合作公司等。

越南油气处于国家垄断开发状态,在越南唯一拥有管理和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是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etroVietnam),该集团成立于2006年9月,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油气的勘探、开采、加工和销售,下属公司包括越南油气集团、4个总公司(由越南油气集团全额控股)、4个有限责任公司(由集团全额控股)和14个由集团控股50%的公司等。这个公司的存在表明,越南的油气是处于国家勘探开发、开采供应的状态。除了由这个集团开发以外,任何非国有企业,包括想在越南境内进行开发的外国企业,外国投资者都必须与该集团合作,或者是获得该集团的特许进行开采。现在越南国内原油生产主要来自越南国家油气集团与加拿大、法国、日本、马来西亚、俄罗斯、瑞典和美国的石油公司组建的联合风险项目。而越南的天然气主要是由英国公司和越南与俄罗斯合作成立的公司来进行开采,目前越南天然气主要来自一个由英国公司、越南油气公司、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和康菲石油公司共同开发的天然气项目。

二、菲律宾国内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菲律宾位于亚洲东南部,是一个群岛国家,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质环境,菲律宾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在世界矿产资源储量中占据着一个重要的位置。根据菲律宾国家地质矿业局的数据,以单位面积矿产储量计算,菲律宾金矿储量居世界第三位、铜矿储量居世界第四位、镍矿储量居世界第五位、铬矿储量居世界第六位。

1.菲律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状况

菲律宾政府1995年颁布的《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一) 政府管理机构《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这一条款不仅规定了菲律宾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完全属于国有,而且进一步规定了对于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发、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菲律宾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属于多级管理,在中央设有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主要负责对于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能为:(1) 向议会和内阁提出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政策、规划和计划;(2) 发布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放相关许可证,征收税费;(3)控制和管理自然资源,包括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级、编目、勘探、保护、复垦,和公平分配来自自然资源的利益。该部在矿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包括矿业权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进行矿山安全和健康环境的监督管理;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确保水资源的安全进行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的调查;为提高生产率、资源的再生、环境的保护和恢复进行地质、采矿、冶金和地质环境方面的研究和提供实验室服务;促进矿业和地球科学的研究与发展。

根据《菲律宾矿业法》的规定,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是对许可、合同和协议三种形式进行管理,该法律的第二项就是对此进行的规定:“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任何企业、单位想要在菲律宾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工等矿业活动都必须先获得菲律宾政府的审查批准,否则不得在菲律宾国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工等矿业活动。”

2.菲律宾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由于在菲律宾的矿产资源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相对较少,菲律宾矿产资源的开发主要集中在金属矿产的开发,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处于非主导地位,而且就是在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也是建筑砂、石、水泥和煤,而石油的开采起步较晚,起步于2001年。

菲律宾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由菲律宾能源部负责管理,菲律宾能源部是根据菲律宾第7638号共和国法即《1992年能源部法》重新组建的。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菲律宾受到了能源短缺严重影响,随着该法律的制定,菲律宾能源部成为“菲律宾政府和内阁实施能源政策和计划”的中央调控工具。1992年菲律宾能源法规定,所有能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如能源勘探、开发、利用及能源的分配和保护。能源部对所有相关机构的计划、项目和活动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如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和国家电力局。 根据这一系列的法律,菲律宾的油气资源收归国有,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但在具体项目的开发中,现在菲律宾油气资源大多是与国外投资者进行合作开发。菲律宾石油天然气工业共有42家公司参与工作,包括5家国家石油公司、4家跨国石油公司、11家澳大利亚上市的外资勘探生产公司、10家菲律宾上市公司和其他12家公司。其中5家国家石油公司为菲律宾国家石油勘探公司(PNOCE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子公司(Petronas Carigali)、科威特石油公司和日本石油勘探公司,4家跨国公司为雪佛龙公司、埃克森美孚、壳牌和Vitol公司。壳牌和雪佛龙对马兰帕亚SC38区块进行联合开发,分别持有45%的股份(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持有剩下的10%),壳牌还与科威特石油公司和中国华南资源公司共同勘探巴拉望盆地东北地区SC60区块;Vitol公司是Galoc公司的大股东和Galoc开发项目的作业者;埃克森美孚与Mitra能源公司联合进行苏禄海SC56区块的勘探活动。

三、马来西亚国内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马来西亚主要由东西两部分组成,西马来西亚位于马来半岛南部,东马来西亚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包括沙巴和沙捞越两个州。地理位置和地质状况的优越决定了马来西亚也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锡矿,有“锡国”的美称。马来西亚目前生产的主要矿产有天然气、石油、煤、锡、铝土矿、铁、铜、钦铁矿、稀土金属等资源。此外,马来西亚还有较丰富的锑、金、重晶石、高岭土、硅砂等矿产资源。

1.马来西亚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状况

由于马来西亚是联邦制国家,所以矿产资源所有权需遵守两个层面的法律规定,第一个层面为联邦法律,第二个则是各个州的矿产条例。跟其他国家不同,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到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宪法确认国土委员会对矿业、农业、林业或其他目的的全联邦土地的利用问题负有促进和管理的基本职责。国土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土地法指出,“国土范围地上地下的所有矿产和岩石矿物,除已被处置者外均要置于州政府的管理之下” [2] ;目前,在拉布安岛和吉隆坡直辖区联邦土地、沿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一切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联邦政府,其余各州的矿产资源归州政府所有,沙捞越和沙巴州在海域矿产资源所有权方面也享有一定权利。联邦矿产的管理权由马来西亚1994年颁布实行的《联邦矿产开发法》来进行确认和规定,它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以及开发利用进行规定的最高位阶法律,联邦政府、州政府都是在遵照这部法律的条件下,履行州矿产条例的具体开发利用规定。《联邦矿产开发法》规定:沿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一切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联邦政府,沙捞越和沙巴州在海域矿产资源所有权方面也享有一定权利。 [3] 各州的矿产资源归州政府所有,州政府负责批准和颁发其所辖土地上的勘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但是,颁发这些许可证必须与联邦政府相关机构如矿产和地球科学局、环境局和其他相关机构协商之后才能决定,并受矿产开发法的约束。矿产开发法还有关于采矿活动的规定,包括矿山经营者在采矿开始之前、采矿期间和之后必须遵守的要求,如发布进行勘探工作意图的通知、在采矿活动开始之前为了获得批准向相关机构提交采矿计划、发布开始采矿的通知和按照联邦矿产开发法和其他与环境有关的成文法所规定的良好和安全的习惯做法以及按照环境标准进行所有相关的活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相关的条例行使各自管理矿业的职能,并对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州矿产条例规定了州政府关于颁发矿业权的权力和职权,比如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颁发和采矿许可证的颁发都属于州政府矿业部门的管理范畴。州矿产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各州范围内进行勘查、勘探和采矿时必须遵守的详细过程,以及各个过程中需要填写的各种表格。目前,马来西亚各州都在执行州矿产条例,虽然各州的执行情况不大一样,总体来说并无大的差距。马来西亚州矿产条例对勘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和采矿租约三种矿权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央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由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进行,而在地方则是由各州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内具体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是其属的矿产和地球科学局,该局负责所有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监督与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为政府提供有关矿业开发政策咨询,特别是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计划、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对外贸易、矿产立法、税收、采矿设备及矿产品进出口政策、征收矿权金等。而每个州具体如何进行开发,如何利用等这些具体操作规则是由州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州政府设有矿产资源委员会(SMRC)具体负责矿权的审批。在各州政府都设有一站式的管理中心,中心设在土地和矿山领导办公室(SDLM),负责矿产勘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和采矿租约及延期申请办理工作。中心拥有关于矿地产的全部信息,包括是否已经审批和目前的执行情况。全部矿权的申请要提交到州矿产资源委员会(SMRC)审批。这样既保证了在统一的政策下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管理,又有利于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州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管理。

2.马来西亚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石油和天然气是马来西亚矿业中的最重要支柱产业,这两项矿业不仅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国际上也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马来西亚是原油和天然气的净出口国,是世界第三大天然气出口国。

马来西亚的石油开采是在马来西亚石油公司的主导下与多国公司合作进行的。马来西亚石油公司成立于1974年,属于国有企业,由马来西亚政府全面拥有,并获有国会通过的石油开发法令,被授予拥有和控制马来西亚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利。公司被指定为马来西亚境内所有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公司,并被要求对这些资源进行增值加工处理。其管理所有马来西亚境内的上游作业,并通过生产共享合同聘用多家国际石油与天然气公司参与勘探、开发及生产马来西亚的石油与天然气。马石油也通过子公司马石油勘探有限公司直接参与马来西亚上游亿立方尺的天然气储备。马石油的下游作业包括液化天然气和运输业、加工和输送天然气、提炼和推销石油产品、买卖原油和石油产品、制造和销售石油化学产品,以及船运和相关的后勤,如运输液化天然气、原油和石油产品等。马石油的上游运作集中于加强国内的勘探及生产业务,并获取海外新区块,以增加及延续马来西亚的石油和天然气储藏量。马石油通过其子公司,马石油勘探私人有限公司,与其他跨国生产承包商共同参与国内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生产。至今,马石油已与国际石油公司签署了60多份生产共享合同,以分享利润和回收成本的方式,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马石油海外的上游业务涵盖了25个国家。其国际上游业务迄今已累积的石油和天然气储藏量相当于59.3亿桶油。现与马来西亚合作开采石油的公司有ExxonMobil马来西亚勘探生产公司、皇家荷兰壳牌集团、美国的墨菲石油公司(MurphyOilCorp),它们共同合作开采马来西亚石油。马石油通过其合资公司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MLNG)生产液化天然气供出口。位于沙捞越州民都鲁三座马石油LNG综合工厂,每年都生产2千3百万吨液化天然气。该工厂如今是世界最大单一地点天然气液化厂。液化天然气被销到日本、中国台湾和韩国,以满足电力、工业和住宅领域的能源需求。

四、中国台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台湾省位于我国东南部,由于拥有种类繁多的自然资源被誉为“宝岛”。中国台湾的矿产种类多,已探明的各种矿产有200多种,但产量很少,不够使用,目前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矿产资源依赖进口,特别是铁、煤、石油等资源尤为欠缺。目前中国台湾已经开采的矿产资源有30余种。

1.中国台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状况

跟中国大陆规定一样,根据中国台湾省的有关规定,台湾省领域内的矿产均为省政府所有,非依规定取得矿业权,不得探采。跟中国大陆一样,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也是采用对矿业权管理,但与中国大陆不同,中国台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矿业权的范围及其归属,根据有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均为矿业权。矿业权视为物权,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不动产诸条例之规定。也就是说在中国台湾,矿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私权,适用于民事法律的调整。在中国台湾地区,由于采矿权的权利属性被明确界定,“有恒产者有恒心”,权利人可以放心地根据其采矿权属性和内容相应地进行长远投资规划,实行可持续利用和开发,并尽可能地排除各种生产隐患做到安全生产。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具有明晰产权、激励良性投资开发的制度优越性。虽然矿业权属于私权,但是鉴于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台湾当局对矿业权的批准审核也具有很严格的程序。在中国台湾,石油矿、天然气矿、铀矿、钍矿及适于炼冶金焦之丰富煤矿,应归省政府经营,如省政府不自行探采时,得由省内公民承租。有关部门认为有保存或调节供求之必要时,得指定区域作为省政府保留区,禁止探采:一、铁矿;二、铜矿;三、钨矿;四、锑矿;五、镭矿;六、钼矿;七、汞矿;八、锆矿;九、盐矿;十、其他由经济主管部门报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者。前项保留区,经济主管部门认为无保留必要时,如需省政府经营得划为省政府经营矿区,设定省政府经营矿业权,适用前条之规定;其未经划为省政府经营矿区者,得核准人民申请探采。除第八条所定省政府经营及第九条所定政府保留区外,第二条所列各矿,省内公民得依法取得矿业权。矿业权设定后,得准许外国人入股合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矿业。但应由经济主管部门核准转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受如下限制:一、公司股份总额过半数、应为省内公民所有。二、公司董事过半数,应为省内公民。三、公司董事长,应以省内公民充任。在中国台湾,矿业权除继承、让与、抵押、信托及强制执行外,不得为权利之标的。前项矿业权之抵押,以采矿权为限。另外,矿业权移转时,其移转前矿业权者关于该矿业权之权利义务,亦随同移转。省政府经营矿业权以外之矿业权,不得为租赁标的。但采矿权经核准租赁者不在此限,其核准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定之。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中国台湾的矿产资源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又给予了采矿者较为宽松的开发环境,促进了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 [4]

2.中国台湾省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台湾省的石油资源比较紧缺,大多依靠进口,但是在开发管理方面却具有较为完备的制度,在开发方面建立了有关公司,在管理方面设立了相关规定。

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石油的主管部门,规定在省级机关为经济主管部门;在市为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并且在有关规定里单列一章规定了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的职责,规定了石油炼制、运输、销售这些企业必须遵守主管部门的指导,而且还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主管部门得开启紧急管制措施用以保障石油的供给。这一法律是对石油管理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确认和保障,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5]

在油气的开采上,中国台湾建立了相关公司负责台湾省内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公司于1946年6月1日创建于上海,资本全部由国库出资,为国营事业,原隶属于资源委员会,1949年后,改隶经济主管部门,总公司设址台北市。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石油与天然气之探勘、开发、炼制、输储与销售,以及石油化学原料之生产供应,业务设施分布全省。该公司不仅开采台湾省内油气资源,而且为解决省内油气资源缺乏的状况积极与其他地区合作进行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该公司为充分掌握及稳定油源,以海外石油及投资公司(OPIC)名义,分别与各国政府、国营油公司及国际大油公司合作探勘,触角遍及亚太、中东、美洲及非洲等地。

五、中国大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我国是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而且经过我国建国后的不断勘探开发,目前已成为世界矿业大国之一,全国年矿石总产量为50亿吨,其中国有生产矿山开发利用的矿种数为150个,年产矿石量约为20亿吨(不含石油、天然气);非国有小型矿山开发利用的(亚)矿种数为179个,年产矿石量约30亿吨。原油产量为1.67亿吨。我国原油、煤炭、水泥、粗钢、磷矿、硫铁矿10种有色金属产量已跃居世界前列。我国固体矿产开发的总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位。

1.我国大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状况

矿产资源对于一个国家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此很多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依然坚持国家干预,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也是通过对矿业权的管理来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我国的矿业权采取的是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部分。2000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矿业权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规章。我国对矿业权的审批是由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两级发证、两级管理。既使中央从整体上对矿业权进行规划管理,又使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开矿的实际进行变通管理,较利于我国矿业的发展。

2.我国大陆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石油可采资源量(111.8亿吨)居世界第9位。我国天然气可采资源量为11.42万亿立方米;待发现的天然气可采资源量估计为2.4299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12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资源量少,因此我国又属于油气资源贫乏的国家。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职能的划分,我国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及环保总局等部委履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管理职能。其中,国土资源部承担全国油气资源主要管理职能,负责拟定矿产(油气)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依法管理油气矿业权的登记审批发证及相关管理,审查矿业权勘查、开发方案,承担油气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管理油气勘探开发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征用,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承办并组织调处油气勘探开发中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公益性油气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油气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勘查规划等。针对油气资源的勘查和开发,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有关部委执法、各石油公司具体生产的油气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我国现有三大石油公司,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它们主导我国的油气勘探开发,并且自主开发石油的深加工产品,把油气推向市场。另外,为了保证我国在石油管理模式改制前的一些传统油田的开发,稳定油气市场,除了三大石油公司以外,国务院还批准陕西省延长油矿管理局从事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并允许特殊历史背景下建立的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广西田东油矿和黑龙江齐齐哈尔富拉基尔油田三个石油企业在原采矿范围内从事油气开采活动,直至资源枯竭为止。总的说来,我国油气勘探开发现处于由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一方面用以保证油气资源这种战略资源处于国家控制中,以防止各种紧急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政府并未直接进行干预,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开发,并且开发石油炼制等产业,可以使油气面向市场,用市场来调节油气的供应,满足国民生活生产日常需要。

通过对南沙周边几个国家国内油气资源管理模式的研究,我们了解到,越南的矿产资源开发是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的,本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调查、勘探、开采和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唯一拥有权利管理和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是越南国家油气集团;菲律宾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属于多级管理,在中央设有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主要负责对于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由菲律宾能源部负责管理,国家设定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但在具体项目中,现在菲律宾油气资源的开发大多是与国外投资者进行合作开发;马来西亚在中央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由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而在地方则各个州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石油开采是在马来西亚石油公司的主导下与多国公司合作进行的;中国台湾有关规定规定了石油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为经济主管部门;在市为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中国大陆主要由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及环保总局等部委履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管理职能,现有三大石油公司,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主导我国的油气勘探开发。上述国家和地区油气资源的开发都是由国家或地区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由国内或地区某大型石油公司负责勘探开发和运营,他们这种总分的结构将决策与运营两项职权区分开来,各司其职,有力保证了开发的有序进行。

[1] 《越南矿产资源法》:www.vietnamlaws.com/freelaws/MineralLaw20Mar96%5BX1051%5D.pdf.

[2] 国家土地法(National Land Code),www.agc.gov.my/Akta/Vol.%2011/Act%20518.pdf.

[3] 《联邦矿产开发法》(MINERAL DEVELOPMENT ACT 1994),faolex.fao.org/docs/texts/mal37927.doc.

[4] 《台湾矿业法》,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A4%A6%E6%A5%AD%E6%B3%95.htm.

[5] 《台湾石油管理法》,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9F%B3%E6%B2%B9%E7%AE%A1%E7%90%86%E6%B3%95.htm. /OnFAaX8rTJLgccHcqH2y1v9nAeD4J9EWmiKCuehgJ76CDeBk5kCvLpYmHRVN/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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