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国际条约与共同开发

一、概述

条约在国际法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国际交往中重要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构成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是国家间形成的关于它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形式的协议。构成共同开发法律制度基础的多边条约,最主要的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在五个方面对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规定,有关国家在进行划界前应尽力作出“临时安排”,上述规定与资源的共同开发有着直接的关系。第二,公约第142条规定了位于国际海底区域而又延伸到沿海国管辖范围的矿藏资源的开发问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就跨界海底资源进行共同开发提供了法律基础。第三,公约第63条对“跨界种群”生物资源的养护作了规定。第四,公约第123条规定了闭海与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的义务。“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a) 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b) 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c) 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d) 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第五,公约第十二部分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承认海洋环境作为一种共同资源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保护和维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述条款为共同开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创造了条件,从而构成共同开发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为重叠海域划界前的共同开发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对于权利主张重叠的海域(主要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最终的争端解决方法是划出一条分界线,在此基础上由相关国家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的合作,但1982年《海洋法公约》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划界原则,各国主张不一,加上复杂的海洋地质结构,有时甚至存在某些岛屿的主权争议,都使得海洋划界成为一件极端困难的事。对此,《海洋法公约》的起草者当然意识到了此种情况,在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时强调:“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1.有关“临时安排”制度的由来

在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事宜中,最终划界没有解决之前所采取的临时措施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是各国代表团争论的焦点,主张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国家互不相让,公约文本中关于划界原则的规定也是几易其稿,最终仍无定论。在会议协商的过程中,主张公平原则划界的国家认为临时安排应遵循的原则是:(1) 这些临时措施必须是保护谈判各方利益,不应只满足一方的要求,损害另一方利益;(2) 该措施不应预断谈判结果,使一方获得既得利益;(3) 此措施应考虑到所规定的划界原则;(4) 有关国家有责任不使划界冲突加剧,形势恶化。主张中间线原则的国家认为划界前任何一方不得超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另外,在两种主张之间还有折中性的建议,如摩洛哥建议,在达成协议或取得解决办法之前,有关国家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预断最后解决办法或任何可能加剧冲突的措施,并应尽力就“真正的争议地区”内的活动达成双方所能接受的临时性安排。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非正式建议提出了两种备选案文:在达成协议或解决以前,有关国家应:(a) 做出临时安排,同时顾及第(1)款(划界原则)的规定;或(b) 在争端区域内使经济活动暂时维持现状。在第七期海洋法会议的续会上,有关临时措施的协商中涉及以下问题:(1)是否应规定各国有义务做出临时安排?部分国家认为根本不需要这样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认为,为了避免发生任何划界冲突的恶化,应做出临时安排,包括划出确定的和尚未确定的区域;(2) 一些国家提出应规定在未达成协议以前禁止在争端区域内强行开采自然资源或采取其他单方面的措施,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各国采取足以预断或妨碍达成最后划界的行动;另一些国家则反对暂停活动的规定;(3) 部分国家认为临时安排所应依据的准则与第一款(划界原则)所规定的准则应无大的区别,任何临时安排都不应影响最后界限的划定;但另一些代表团认为很难做到,因为临时措施可能会有单方面的和协议的两种安排,而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划界必须以协议为之,如未能达成协议,就很难看出同款内的其他规定怎样适用。后来,在第八期前期会议中,仍围绕对于在最后划界以前所适用的临时措施的规则,即禁止性的规则问题展开讨论。两种不同主张的国家仍坚持各自的观点,另外,印度、伊拉克和摩洛哥提出一项共同提案:既不提中间线也不提公平原则,只是规定在达成协议或提出解决办法之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自由订立临时安排。在过渡期间内,这些国家应避免做出可能使形势恶化或有损另一国利益的活动和措施。这种安排,无论是相互约束或彼此迁就,都不应妨碍关于划界的最后解决办法。协商组主席召集的私人小组所拟的折中方案规定:在达成第一款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力量订立临时安排。因此,在此过渡期间内,这些国家应避免做出可能使情势恶化,因而阻碍达成最后协议的活动或措施。这种安排不应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但是最后这两种折中建议并没有受到广泛的支持。经过第八期第九期会议的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公约》目前所采用的措词。

2.《公约》临时措施的规定是重叠海域划界之前共同开发的直接法律依据

虽然不能说《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是专门为共同开发规定的,但共同开发无疑是条约中所说的“临时安排”的重要的一种。在划界之前有关争议海域资源开发的临时安排无非有三种可能,一是一方当事国可能暂时同意另一方当事国实行单方面开发,由于这种安排是以损失某一方的利益为条件的,因此并不具“实际性”,与《海洋法公约》中所强调的合作精神和解决海洋划界争议的公平原则不符;还有两种可能就是当事国同意“共同不开发”或“共同开发”,但如果争议海域的资源十分丰富,共同开发更具有实际性和可能性。

《公约》第74条和83条用完全一致的条文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特别是第74条第3款中关于“临时安排”的规定与资源的共同开发有直接关系。本条第3款规定:“在达成划界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该款规定了国家在达成“划界协议前”的义务,该义务包括两个因素:有义务“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和“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第一个要素要求相关国家承担谈判的义务并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但这种安排不能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如果当事国同意,临时安排可以成为最后划界协议中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关国家,在界限最后划定之前为暂时利用争端区域资源扫清道路的临时性制度和实际措施。第二条要素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相关国家在争端区域的活动。但并不排除相关当事国在争端区域内采取行动,只要这些行动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虽然《公约》这一款可能不是为划界前的共同开发这种临时安排专门订立的,但都为国家间达成共同开发协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基础。另外,第74条和83条第4款还规定,有关国家间若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处理。这个规定包含了当事国可以决定将划界推迟,或将划界问题搁置一边,或进行共同开发等情况。从国际实际看,现存的共同开发安排,正是在国家间睦邻与合作的愿望指引下,在划界前就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的实际安排。实际上,共同开发也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临时安排。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规定的是国家在达成大陆架划界协议前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素:首先是有义务“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是为了促进有关国家采用一些临时性的措施,这一义务首先要求相关国家承担谈判的义务,本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合作原则的具体化。其次是临时安排“不危害和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是为了限制相关国家在争议海域的活动,相关国家在争议区域内可以采取行动但这些活动不能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南沙群岛沿海各国(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文莱、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均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自然有义务积极履行该公约,并按照公约的要求妥善解决彼此间存在的争议。因此,各方都有义务本着公约所规定的精神,在争议海域达成最终划界协定之前,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缓和相互矛盾与冲突,创造和平、有序的地区环境,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对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的公平、均衡和高效。

Zhiguo Gao.“Joint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Paper Presented in Sino-Canadian Maritime Delimitation Technical Training Workshop .1998. uuacQErDxIM3ZtS/x+qpAfwx6vNizdf85WSBpR1l/XtoRjtLATqF3bagu2Mgqea9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