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领域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大都在国际条约和文件中得到体现,同时也以国际习惯的方式存在,指导和调整国家间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共同开发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其中,合作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与共同开发制度的联系最为密切。
合作原则是国际法各领域都要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就规定了联合国“促进国际合作”的宗旨。另外,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第20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的宣言》中更是明确宣布“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特别是,“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1974年12月12日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也规定了“国际合作以谋发展”这一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此外,在许多专门性的公约中,有关共同资源开发利用的多边条约如197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原则条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均有对合作原则的明确规定或反映。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杰瑟普法官指出了这些法律原则与共同开发的相关性,“合作原则至少在有关各方将要进行的共同开发谈判中应被视为加以详尽考虑的因素”。
自二战结束,合作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国际法一般原则,而共同开发作为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域的一部分,自然也要遵守合作原则。合作原则在共同开发中显得极其重要,因为共同开发的主要区域是两国或多国权利主张重叠区域,任何国家都不会轻易自愿放弃自己的主张,因此海洋边界争端的最终解决,也就是最终划界协议的签订,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都异常困难,如果争议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而这时各当事国国内的经济发展又急需能源支持,为了使资源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开发,最好的办法便是有关国家本着谅解与合作的精神将争议暂时搁置,谋求合作,进行共同开发,将潜在的石油资源转化成现实的经济利益,才能有利于所有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此外,在争议海域实行共同开发也是各国政治合作的需要。
无论对跨界海域还是权利主张重叠海域的矿物资源进行开采,有关国家均负有合作的义务。虽然合作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共同开发,因为共同开发只是主权国家基于政治经济上的原因而自由采取的行动,并不是强制性的国际法规范。然而,合作原则所要求的合作义务却是强制性的,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禁止单方面开发的义务。在跨界海域或权利重叠海域,各国是不同的利益方,其中一国单方面进行开采无疑会破坏这一良好的习惯,也不符合沿海国的大陆架主权权利所对应的义务要求,损害了另一国依大陆架制度享有的权利。国际法院在“爱琴海大陆架案”(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的判决中区分了一国单方面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勘探活动,并认为在单方面开发将对有关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对有关海床和底土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后一种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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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谈判的义务。谈判已被《联合国宪章》第33条确认为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之一
,国际法院也曾多次在判决中指出争端当事国负有谈判的义务,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4年渔业管辖权案等。国际法所要求的谈判是有诚意的,以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协定为目标而进行的。无论是采取任何开采活动之前,还是单方面开采活动被其他国家提出合理反对时,合作原则都要求相关国家履行谈判的义务。跨界或权利主张重叠海域的当事国,意图开采其中的矿物资源时,无论最终是否实现共同开发,都应该经过谈判协商,倘若共同开发协议达成,则更是建立在当事国谈判的基础之上。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国家在处理海洋资源争议时应当履行谈判的义务,但并不要求谈判的结果必须是共同开发,关键在于有诚意的谈判本身。若各当事国经过谈判没有达成相关协议,是否任何一方均不能进行任何开采活动呢?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的内涵,我们认为理论上只要沿海国单方面的开采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就不违反国际法。
总的来说,合作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是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全球资源匮乏的背景下,这一领域中的合作成为各国最理性和最有利的选择,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中的共同开发就是这种合作的具体表现。
平等互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二是要求各国应在合作中互通有无、相互获利。国际实践表明,国家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同样,国家之间只有实现互利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国家之间的摩擦和斗争往往是由利益不平衡而产生的,平等互利原则就是要保持这种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双赢和多赢。平等互利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际法原则,不仅在国际政治关系中得到体现,也在共同开发制度中得到充分运用。绝大多数共同开发协定都是当事国各方平等协商从而达成,并规定当事国各方在共同开发过程中地位平等,各方对共同开发海域的相关矿产资源应进行公平的分配,达至公平的解决结果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
综上所述,共同开发原则在实践中的形成与发展正是基于海岸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与合作精神而实现的。 ① 合作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南沙群岛海域各沿海国处理有关事宜都应以此原则为指导,以实现对相关资源的合理、高效和均衡开发,从而使各方都从中获得最大利益并实现共赢。
[1] David M.Ong.“Joint Development of Common Offshore Oil and Gas Deposits:‘Mere’State Practice or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The Americ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 1999:Vol.93,N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