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是指有关国家如何有权进行共同开发活动,以及共同开发协议有效的国际法依据。共同开发虽然是国家在自愿基础上,根据各自政治、经济、战略等多方面考量下进行的,但它也是国际法所承认的概念,是涉及有关各国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而相关共同开发协议从本质上讲是属于国家间的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的规定,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具备缔约能力、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本章从国际公法(主要是海洋法)的角度来分析考察在南沙群岛海域进行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条约(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司法案例的裁决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