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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能与建制 [1]

所谓本能、所谓建制,基本上是指满足的过程(procédés)。一方面,每当有机体本性上对外部刺激产生反应时,它就会从外部世界获取满足其习性与需要的诸要素;这些要素会针对不同的动物形成特殊的世界。另一方面,每当主体在其习性与外部环境之间建立一个原初的世界时,主体就会设计各种人为的满足方法,这些方法尽管使有机体屈从于其他事物,但仍将有机体从自然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将习性引入新环境而改变了习性本身;的确只要人有钱,金钱就会让人摆脱饥饿之苦,婚姻尽管使人屈从于其他任务,但婚姻节省了人类寻找伴侣的时间。这也就是说,个体的任何经验就好像先天的知识(una priori)一样假设了一种经验被引导的环境的预先存在——一种特殊的环境或一种建制的环境。本能与建制是一种可能性满足的两种有机形式。

毫无疑问,习性在建制中获得满足:性欲在婚姻中获得满足,贪欲在所有制中获得满足。有人会提出国家等建制作为反例,因为没有任何习性与这类建制相符合。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这类建制是次要的,它们已经假设了各种建制化的行为,它们诉诸一种社会特有的派生性功利(utilité),后者最终会找到其从社会与习性的关系中得出的原则。建制通常表现为一个由方法组成的有机系统。况且,恰好在这一点上,我们找到了建制与法律之间的差异:法律是一种对诸行动的限制,而建制是一种有关行动的肯定性模型。与那些置肯定于社会之外(自然权利)的、置社会于否定之中(契约性限制)的法学理论相反,建制理论置否定于社会之外(需要),以便使社会呈现为基本上肯定的、创新的面貌(满足的独特方法)。这种理论最终将给我们提供下列政治标准:专制是一种存有诸多法律、少有建制的政体;而民主是一种存有诸多建制、鲜有法律的政体。每当法律直接针对人而不是针对保护人的、预先的建制施加影响,压迫也就出现了。

然而,如若习性的确在建制中获得满足,那么建制不会通过习性来加以解释。相同的性需要从未解释婚姻多样的、可能的形式。既非否定解释肯定,也非一般解释特殊。“打开胃口的欲望”不会解释开胃酒,因为还有千余种打开胃口的方法。残暴丝毫解释不了战争;然而它会在战争中找到最好的方法。这就是社会的悖论:我们谈论着建制,其时我们面对着满足的不同过程,而正在满足的习性既不引发也不确定这些过程——同样物种的特征也解释不了这些过程。习性被那些不会取决于它的方法所满足。因此,如若习性没有同时受限制或遭戏弄,并被改造、升华,那么习性从不会如此。因而神经症是可能发生的。再者,如若需要在建制中只获得了一种完全间接的、“拐弯抹角的”满足,那么,仅仅说“建制是有益的”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追问:建制对谁是有益的?对所有那些需要它的人是有益的?或者对某些人(特权阶级)是有益的?或者只对那些操纵建制(官僚制度)的人是有益的?因此,最深层的社会学问题就在于找到习性满足的社会形式所直接依赖的这另一诉求。文明仪式?生产资料?不管怎样,人的功利除了是一种功利外,通常是别的东西。建制让我们返回到一种作为模型之构成要素的、我们所意识不到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也不会经由习性或功利来加以解释,因为人的功利反而假设了习性。在这种意义上,负责仪式的祭司总是体现了仪式使用者的无意识。

与本能有何不同?在这一点上,除了美,没有什么会超越功利。习性间接地通过建制获得满足,而它直接地通过本能获得满足。不存在本能性的禁止、本能性的强制,只有本能性的抵触。这次恰恰是习性本身以一种内部的生理因素的形式引发了一种可以胜任的行为。毫无疑问,内部因素将无法解释的是,即便它是与自我同一的,它也会引发不同物种的不同行为。但是,这就是说本能处于双重因果关系的交叉点上——个体的生理因素的因果关系与物种本身的因果关系(激素与特异性)。因此,我们只会自问,本能在何种程度上才能仅归结为个体的简单兴趣: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我们才不得已不再说本能,而是说反射、向性(tropisme)、习惯与理智。或者本能只能在物种的功利、物种的益处、生物学第一目的论的范围中才能被理解吗?在此我们又遇到了“对谁是有益的?”这个问题,但是它的意义已经发生了改变。从双重视角来看,本能表现为一种习性,后者被投向具有特殊反应的有机体。

本能与建制的共同问题通常是这样的:习性与令习性得以满足的对象之间的综合如何产生?实际上,我喝的水并不相似于我的机体所缺乏的水合物。本能在其所属的领域越完美,它就越适宜于物种,它似乎就越形成一种独特的、不可化约的综合力量。但是,本能越完善,由此而不完美,它就越屈从于变异、优柔寡断,它就越任凭自己化约为内部的个体因素与外在环境之间的唯一的运作——它就越让步于理智。不过,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这种给予习性以一个合适于它的对象的综合最后怎样才能是理智的,而这种即将实现的综合意味着一段个体无法经历的时间与个体不能遵循的诸多尝试吗?

我们不得不重新寻到下述观点:理智与其说是个体的东西,倒不如说是社会的东西,理智在社会中找到了中间媒介,也就是使理智得以可能的第三种媒介。相对于各种习性来说,社会的意义是什么?这意味着把环境整合到一个期待系统之中,把内部因素整合到一个控制它们的出现由此替代物种的系统之中。这的确就是建制的情形。到晚上了,因为我们该睡觉了;我们该吃饭了,因为到中午了。不存在社会习性,只存在满足习性的社会方法,这些方法之所以是独特的,乃因为它们是社会的。任何建制甚至在其非自愿的结构之中将一系列模型强加于我们的身体,给我们的理智提供了一种知识,一种像计划一样的预测的可能性。因此,我们重新寻到了下述结论:人没有本能,人需要建制。人是一种正在去除其物种属性的动物。因此,本能说明了动物的迫切需要,而建制说明了人的要求:饥饿的需要在人身上变成了拥有面包的要求。最终,本能与建制的问题不是最敏锐地在动物的“社会”中被把握,而是在动物与人的关系中被把握,每当人的要求通过把动物整合到建制(图腾崇拜与驯养)之中而对其施加影响,每当动物的需要遭遇了人,或为了逃离人,或为了攻击人,或为了等待食物与寻求保护。

(董树宝 译)

[1] «Introduction»in G.Deleuze Instinctset institutions Paris Hachette , 1955, pp.vili-xi 。这篇文章以导论的形式发表在乔治·康吉莱姆主编的“哲学文本与论丛”丛书的一本文选上。当时德勒兹是奥尔良中学的教师。乔治·康吉莱姆( 1904— 1995),哲学家、医生,他与让·伊波利特于 1947年指导了德勒兹的高等专业学习文凭的写作。这篇文章接近《经验主义与主体性》的一贯主题,另外可置于德勒兹所草拟的著作目录“从休谟到柏格森”的栏目之下(参见本书编者导言)。 3s9b35TTp6jpUNnutN975bSewUIHZ+oe2FpRBzJdL4y/WC+vBohBUKHiTdarQ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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