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极大损失,因此,需要通过模型来评估这一损失的具体数值,从而对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有客观认识。2000年以前,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存在对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有重要影响,通过对农地收益和成本的剪刀差修正,得到的农用地价格能够反映出农用地的真实价格水平;从“十五”开始,以农村税费改革为突破口,国家开始加大农业补贴,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并开始实行粮食直补和最低收购价格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发展,2004年起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关注三农问题(表1-8),针对农业发展提出若干意见,依靠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工农产品剪刀差逐渐缩小,因此,2000年以后剪刀差对农地收益的修正不再符合实际,而随着土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采用市场价格方法对农地转用价格进行修正是比较好的分析途径。基于此,本研究分两个阶段估算1990~2010年土地征收对农民利益产生的剥夺,其中1990~2000年基于工农产品剪刀差对农地收益和成本进行修正,以得到合理的农用地价格;2001~2010年基于市场价格确定方法对现状土地征收价格进行矫正,最后以各年土地征收面积统计为基础,估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损失。
表1-8 2004年以来国家中央一号文件一览表
根据前面的阐述,1990~2000年,这11年间土地征收出让之间的价格差主要是受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影响,因此,基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修正系数对农地的经济产出价值和成本进行修正比较合理,可以比较合理地反映这一时期土地征收对农民利益造成的损失。
在如何衡量工农业剪刀差的问题上,比较常用的方法为可比劳动力法,为了便于工农业之间的比较,首先要将工农业劳动力折算为可比劳动力。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比较各学者确定的折算系数,采用了1∶5或1∶6的折算系数较为合理(表1-9、表1-10)。
表1-9 按照1∶5系数折算的工农产品剪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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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1~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1。
表1-10 按照1∶6系数折算的工农产品剪刀差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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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1~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1。
从图1-1、图1-2剪刀差绝对量和剪刀差相对量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1990~2000年剪刀差绝对量处于上升趋势,2000年剪刀差的绝对量是1990年剪刀差绝对量的8倍左右,因工农产品价格差导致的剪刀差不断扩大。而从剪刀差的相对量来看,1993~1996年处于下降趋势,说明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的幅度与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幅度之比在下降,1990~1993年和1996~2000年则表现为递增。
图1-1 按1∶5系数折算的剪刀差变化
图1-2 按1∶6系数折算的剪刀差变化
核算土地价格剪刀差,首先要核算的就是农地总收益,根据相关经验用种植业产值代替农地总收益。其次就是计算农地总费用,包括地生产农副产品费用与农地维护费之和。以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中种植业所占比重部分近似代替。因此,可以得到剪刀差修正前的农地纯收益为农地总收益减农地总费用。
针对当前农地价格低于农地价值,无法反映农地资源的合理价格水平的情况,首先对农地总收益进行修正,修正原理为修正前的农地总收益除以修正系数,即减去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系数。经过修正过后的农地收益与农地费用之间的差值即修正后的农地纯收益。
修正后的农地纯收益要转换成农地价格还需要计算土地的收益还原率,通过农地纯收益与收益还原率之比可以反映年无限期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价格水平。土地收益还原率的常用确定方式为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因此本研究也采用此方法来确定土地的收益还原率,其中安全利率主要是基于一年期存款利率,可以从中国金融网站上搜索到历次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图1-3),而风险调整值对于种植业来讲,一般确定在1%到2%之间,两者相加可以得到各年份的土地收益还原率,可以发现因为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各年份的土地收益还原率存在较大差别,也因此会对农地价格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合理的。
修正后的农地价格=剪刀差修正后的农地纯收益/土地收益还原率。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1990~2000年修正后的农地价格,可以发现经过修正后的农地纯收益和修正前存在较大差别,1990~1995年这种差额在不断增长,1995~1996年下降,主要是从1995年开始,国家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得农用地收益有了提高,而从1996年以后剪刀差修正前后的农地纯收益差额又开始继续扩大,最高差额接近500元/亩(表1-11)。
图1-3 银行历次存款利率调整
表1-11 农用地价格的确定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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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1~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1。
图1-4 剪刀差修正前后的农地纯收益比较
为了对比,用倍数法计算了农地经济产出价值,经过剪刀差修正后的农地经济产出价值明显高于剪刀差修正之前,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这种差额在不断扩大,经济城镇化发展中,土地征收对产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加(表1-12)。
表1-12 剪刀差修正前后农地经济产出价值试算表(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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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业统计年鉴1991~2001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1991~2001年》。
由于2000年之前的土地统计年鉴没有土地征收面积一项的统计资料,而通过对2000年之后的土地征收面积与审批建设用地中的农地转用面积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图1-5),关联公式为
式中 x 为审批的农地转用面积, y 为土地征收面积, R 2 值为0.953。
因此,通过审批建设用地中的农地转用面积统计资料可以反推各年份的土地征收面积,而以土地征收面积统计资料为基础,乘以剪刀差修正前后的农地价格差就可以估算出城镇化进程中1990~2000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
依照上述思路对1990~2000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进行估算,可以发现,不同时期土地征收对农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11年间土地征收对农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总计为11513.73亿元(表1-13)。同时,做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与土地征收面积和剪刀差修正前后的农地价格差值之间的相关分析,可以发现土地征收对农民利益造成的损失与土地征收面积和修正前后的农地价格差相关性基本相同,且均通过双尾检验(表1-14)。1998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最大,因为1998年的土地征收面积为236273.05公顷,高于其他年份的土地征收面积,直接导致核算结果较高(图1-6)。
图1-5 审批农地转用与土地征收面积的相关关系
资料来源:《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2~2011年》。
表1-13 工农产品剪刀差时期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估算
表1-14 利益损失与土地征收面积和工农剪刀差修正的相关关系
.相关性在0.01水平下显著。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费用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且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平均产值的30倍。
根据2001~2010年全国建设用地的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金可以计算得出建设用地的单位出让价格(表1-15),可以发现土地出让价格逐年上涨,
图1-6 1990~2000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变化
2010年的土地出让价格是2001年的7倍多,出让价格的上涨使土地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支持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方法,在土地出让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土地开发成本、相关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和土地增值收益,从而得到建设用地的生地价格即农地转用的市场价格(表1-16),发现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也在逐渐增加(表1-17)。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农地转用地市场价格相比,现行征地价格是严重扭曲的,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趋势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变得更加明显(图1 7)。
表1-15 2001~2010年全国建设用地出让价格
注:数据来源:《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2~2011年》。
表1-16 各年份建设用地生地价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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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2~2011年,银行贷款利率变化见,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http://finance.ce.cn/sub/lltz/。
注:1.其中投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利息率计算,相关税费按2%计算,投资利润按10%计算,国家应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为15%。
2.④=(①+⑦)×2%;③=(②+④+⑦)× r ;⑤=(②+④+⑦+③)×10%;⑥=(②+④+⑦+③+⑤)×15%。
3.土地开发成本主要由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土地平整费。
表1-17 农地征用价格扭曲计算
以土地征收和出让价格差额为基础与土地征收面积相乘,得到2001~2010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格局,10年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达31471.54亿元。
图1-7 土地征收价格和出让价格的差额
表1-18 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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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2~2011年》。
同时,可以发现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而2009年和2010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有大幅增加(图1-8),主要是金融危机后,国家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针,使得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量快速增长,物价上涨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又进一步抬高了土地价格,因此土地征收和出让之间的价格差额进一步拉大。通过做土地征收造成农民利益损失与土地征收面积和土地征转价差之间的相关分析可以发现,利益损失与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都比较突出,与土地征收面积之间的相关性为0.913,与价格差额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17,均通过了双尾的显著检验,10年间,土地征收面积扩大和征转价差均是导致农民利益损失加剧的重要影响因素(表1-19)。
图1-8 2000~2010年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
表1-19 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与价差和面积的相关关系
**.Correlationissignificantatthe0.01level(2-tailed)。
根据本研究前面对两个阶段的核算得出,1990~2010年因为土地征收与出让的价格差,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出让之间的剪刀差对农民的利益剥夺约为4.30万亿元,而这部分财富成为城镇化和工业化高速发展的重要贡献,推动了中国的城镇化进程,而农民利益却遭到了重大损失。可以看出,1990~2010年土地征收利益损失占到了我国农民总收入的10%以上,不同年份由于土地征收面积和价格扭曲度的差异,土地征收造成的利益损失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一比例最高可达到17.13%,如果仅仅估算利益损失占失地农民总收入的比重,这一数值应该更高。由于不同年份的价格指数不同,因此以CPI指数的发展变化为基础,将各年份土地征收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换算成不变价格,并且以2010年的价格水平为基准,通过测算,1990~2010年土地征收价格扭曲对农民利益的剥夺量约为5.02万亿元,比没有按可比价格核算的量多7169.73亿元。
表1-20 土地征收损失占农民收入比重
注: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1》,其中农民总收入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业人口的相乘。
表1-21 土地征收补偿造成农民利益损失的价格修正
注:数据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将每一年的农民利益损失修正为2010年的物价水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锡文测算过自改革开放到2002年通过低价征收土地造成的农民利益损失约为2万亿元,为城市发展建设积累了资本。
有学者利用1990年以来的国家建设征地数据和农地产值、城市基准地价等数据测算出,1990~2003年农民集体在土地征收环节的贡献值约2.5万亿元,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相比,经济发展落后地区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损失更为严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说,以赚取土地差价推动的旧型城镇化造成诸多问题,“过去几十年来,在这一造城运动中的土地价差保守估计在30万亿元左右”。但是1999~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总体约为13万亿,因此,这一预估的依据还有待进一步明晰。
和已有研究成果相对比,本研究核算结果能够比较合理的反映这一时间段土地征收对农民利益产生的剥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