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关于被征地农户意愿的研究是以理论结合实证研究所展开。比如,有学者以福建省16个县1436户被征地农户意愿受偿价格的问卷调查数据为样本数据,通过建立多元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福建省被征地农户意愿受偿价格的影响因素及其差异性。结果表明,对于农户接受土地征收补偿意愿按影响的大小可以将影响因素排序为: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征收前的土地用途,土地征收占农民土地面积的比重,土地区位,对土地产出的依赖程度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农民人均收入高,因此,以依靠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程度低,因此更多考虑的是土地用途转变带来的增值收益,土地转让过后的低价越高,受偿意愿价格就越高;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和对农业依赖程度高的农户,对今后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考虑较多。
另外,也有学者通过对武汉市洪山区、江夏区、新洲区和东西湖区4区城乡结合部的28个村进行调研。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失地农民征地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征地意愿主要与农户家庭征地前对耕地的依赖度、对征地前家庭居住条件的满意度、征地补偿合理性、征地对家庭经济的影响、征地对就业的影响等5个变量有关,其中前两个变量均对征地意愿有负影响,后三个变量对征地意愿有正面影响。
王伟林等
以苏州为例对发达地区农户征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结合调研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分析发现,家庭收入构成(即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政治结构、对未来就业和生活的预期都会对被征地农户的意愿产生影响。也有学者对农户耕地保护补偿意愿的影响机理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实证检验,认为农户耕地保护补偿意愿受耕地资源禀赋、非农发展机会、耕地权益认知和资源依赖程度的影响。
土地产权模糊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冲突频繁发生的一种重要因素。土地产权不明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缺乏利益诉求的渠道,调解机制缺乏,以及土地制度缺陷,市场化机制未完全建立起来等是导致征地冲突的深层次诱因。有研究基于村委会在征地过程中的双重代理角色,构建了征地利益冲突的微观经济学模型,结果显示,村委会在征地利益冲突中具有关键作用,模型和现实的征地调查证明了征地利益冲突的微观主体——村委会的角色的重要性。
针对征地补偿偏低问题,国内多数学者倾向于扩展征地补偿内涵以缓解征地矛盾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利益。
有学者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提出了网格点综合征地地价的思路,并采用技术进行定量的分析计算。依据修正系数法对不同区片的土地价格进行修正,其核算公式为
式中:
p
为修正后的农地地价;
p
1
为修正前的农地地价;
A
1
为人均耕地面积系数修正;
A
2
为人均收入水平系数修正;
A
3
为农用地类型系数修正;
A
4
区位系数修正;
A
5
交通便捷度系数修正。
李学瑞等,基于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构建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安置补偿方式选取过程中的成本收益模型,并以浙江省诸暨市A、B两村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在研究和分析当前征地补偿标准所存在的缺陷及产生的根源的基础上,提出只有从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角度来建立补偿机制,才更具合理性、公正性。以南京地区为例,运用市场模拟等方法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测算,并建立了征地补偿费与GDP之间的相关性模型。
认为每位失地农民应得补偿金额为
式中: y 1 为养老保险价值; y 2 为医疗保险价值; y 3 为失业保险价值; y 4 为其他保障价值。
农地被征收意味着原有权利主体失去了农地资源的产权价值,因此要衡量征地过程中的农地价格必须要完整体现农地资源的产权价值。基于农地产权价值的理论界定,构建征地价格评估模型为
式中:
LP
为被征农地价格;
P
L
、
L
L
、
D
L
、
G
L
、
E
L
分别为农地的土地发展权价值、收益权价值、保障权价值、粮食安全权价值和生态安全权价值。
诸培新等认为耕地资源的价值应该是综合的,并将耕地资源的价值分解为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而土地征收补偿也应该依据这三方面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并分别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替代法和支付意愿法对他们进行量化测算,并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按照耕地资源综合价值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将比现行征地补偿多获得6.6倍的补偿金,而且由于新的征地补偿能有效将耕地的外部性价值如社会稳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等内部化,消除了耕地征收中的市场失灵,更有利于耕地资源非农化配置效率提高。
其中,耕地资源生态价值采用城乡居民的支付意愿来测算,计算公式为
居民年支付意愿=样本居民平均年支付意愿×居民户数×支付率
耕地生态环境价值=居民年支付意愿×还原率
耕地资源经济价值测算公式为
式中: P 表示耕地经济价值; a 表示耕地年纯收益; r 表示耕地收益还原利率; n 表示使用年限。
耕地资源社会价值主要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价值、就业保障价值、医疗保险价值三部分构成。
陈艳蕊(2011)等,采用意愿评估法(CVM)对耕地资源利用的外部性进行估算,经估算,河南省内黄县耕地资源利用的外部性单位值为11649.45元/hm
2
(776.63元/亩)。因此,在估算耕地资源总价值、确定征地价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和耕地资源保护决策中应充分考虑耕地资源的外部性。
聂鑫等,运用还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对农地城市流转过程中失地农民补偿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基于土地经济产出收益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仅占到农地资源总价值的1/4,忽略农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和外部性价值让农民蒙受巨额损失,造成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缺失。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牵涉复杂的利益关系,其核心不是保护农民权利问题,而是保护农民哪方面的权利,和怎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史清华等
对上海7村2281户农民的调查显示,征地并不必然降低被征地农户的收入水平,在现行征地程序安排下,农民不能完全参与征地利益分配过程,充分表达意见,获取土地所有权人应有回报,才是引发失地农民问题的深层根源,因此,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赋予农民完全的征地谈判权,实现程序公平。
征地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集中在提高补偿标准以“让利于民”,但其不能从根本上触及现行征地制度。改革和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应有价值取向还在于“还权于民”,逐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在征收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各方利益需求与矛盾冲突中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