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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与不变

所以《楞严经》云:佛告阿难:“若汝见时,是汝非我。见性周遍,非汝而谁?”

这是个大原则,这四句话佛同阿难讲,当你眼睛看东西的时候, “是汝非我” ,是你看见,不是我看见。

后面两句话,讲大原则,假使人以眼睛看东西的时候, “见性周遍,非汝而谁”。 你那个见性与明心见性,不能儱侗混为一谈。千万注意!这个观念把握不清楚,那就错得一塌糊涂,非常严重。

我们任何一个人眼睛能够看见的这个见性,拿现在的话怎么说呢?你那个能看见的功能,或者说你那个眼睛,能够看的那个作用,叫它作用也可以,功能也可以。古代词汇不够,而中国人又喜欢简洁扼要,所以“见性”“性子”“性能”“感性”“理性”“明心见性”,都是使用这个“性”字,一切功能也是这个“性”。譬如唯识论的“诸法无自性”,一般研究唯识学的,都搞错了,认为是绝对空,没得自性。实际上,“诸法无自性”是讲世界上每一个存在的东西,都没有固定性,不是永远在,同明心见性的空性不相干。可是近一、二百年来,大家研究佛学,没有把这个观念搞清楚。换句话说,逻辑的范畴混淆了以后,关于佛法、佛学,在见地、理解方面全错,很严重。如果站在受戒的立场来讲,那更是非常严重的错误。

所以佛告诉阿难,你的 “见性周遍” ,无所不在,当你意识看东西的时候,这是你意识见性的作用,如果这不是你自己的见性,还是谁啊?难道还是我替你看见吗?

“云何自疑汝之真性,性汝不真,取我求实?”

佛说,你为什么怀疑自己的见性是否真实?你的见性这个功能很真实啊! “性汝不真” ,这个真实的见性的功能,在你的生命上的作用是真实的,你为什么怀疑它有假呢? “取我求实” ,这个道理在你自己身上,你为什么问我这里求一个东西啊?

故知,明暗差别,是可还之法;真如妙性,乃不迁之门。

这两句话,不是《楞严经》原文,是永明寿禅师加上的。在古文的写作方法上没有错,如果拿我们现在用逻辑的观点,去论辩这两句话,就嫌文字太模糊,交代不清。问题出在哪里呢?

我们先看文字, “故知” ,所以知道是根据《楞严经》的说法来讲, “明暗差别,是可还之法”, 眼睛张开看到光明,眼睛闭着看不见光明,看见什么?看见黑暗。明来的时候,暗就跑掉了;暗来的时候,明就没有了。明暗有差别,有相待,互相接替的,所以“ 明暗差别,是可还之法 ”,明和暗这两件事情,有本位可归还。

譬如说,就在我们这个房间,大家看到了光明是电灯的关系,把电灯关掉以后,这光明没有来,那么这个光明还给电灯去;把电灯打开,光明又来了,那样黑暗还给黑夜了,其实也是还不了啦!这是逻辑观念的假定,在我们的理念上,头脑思想的意识上,可以有个范围把它归纳起来,光明还给灯光,黑暗还给夜晚。

当光明还给电灯,黑暗了,那我们看见看不见?看见啊!看见黑暗来了。这个眼睛能见的见性,没有变动过。换句话说,可看见的现象有变动,我们能见本身的功能,没有变动过,你说看到好看的,是看见什么?看见好看的;不好看的给你,你看见什么?看见了不好看的。好看与不好看,它两个现象可以交换,你那个能见好看、能见不好看的那个功能?没有变动。 “明暗差别,是可还之法”, 我们理解了。

但下面这一句, “真如妙性,乃不迁之门” 之间的关系,永明寿禅师就交代不清楚了。在古文的写作方法,中间可以不必加一介词,但以现在的观念来说,要不通了,拿逻辑来讲更不通,中间交代不清楚,这里要交代一句:“以此理推”。也就是说,由这个道理推论,我们无始以来那个 “真如妙性,乃不迁之门” ,就交代清楚了。诸位年轻同学如果要写作文字,尤其是学法律、学论辩的,在这个关键地方,一个字都不能马虎,要交代清楚。

当然大家一看《楞严经》,以为佛讲的这个见性,就等于真如妙性嘛,就是本体功能嘛,马上就把你搞错了。尤其后世一般学佛的人,凡是研究圣人的经典,在心理上早就给圣人吓住了,不敢变动。我们要知道,西方哲学家讲:“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作学问学道,要老实,我们敬我们的本师释迦牟尼佛,更尊重释迦牟尼佛的佛法。

真理要交代清楚,现在我们加了这句介词,“以此理推”此接上, “真如妙性,乃不迁之门” ,我们无始以来的那个本性,在佛学上,那个“本性”又叫作“真如”。这“真如”是永远不变的,换句话说,变就是一切诸法无常。无常是指现象来说,一切万有的现象都是无常,都要变化;那个能生万有的本性,是寂然不动的。真如妙性不变,所以叫做:“不变随缘,随缘不变”。万有的现象是永远在离合之中,所以是无常,而真如妙性是不变的,这个道理我们知道了。 pPnmY307sMJ8EblpGiLOTgFYDf6F85nsCHrU0UJUVuUOKV1cxIV0KQuw30rtd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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