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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
——进化论和决定论

在现在的世界中,新生命不断出现,但是万物不会永远生存下去,都会经历生命的历程。根据我们现有的规律推断,生命不会一直生存在地球上,地球环境不适合生存,温度过高或者过低都极有可能是影响生命生存的关键因素,我们对于这样的悖论是有相关的观点进行反驳的。首先,这些规律并不是我们假设的那种;其次,这些规律不会永远被沿用下去。由此,我们推导出一个重要的自然规律,即进化论。

假设我们的生命足够长,长到可以目睹进化的整个过程,那我们就知道石炭纪时期的进化过程和其他世纪的生命是完全不一样的,比方说第四纪。如果这是两个背景时代相同的时期,那么在此时期下的生物特征将会是差不多的,可能我们很难辨别出它们的不同点。显然,这样的假设和我们探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我们只知道什么时代诞生了哪些生物,在那样的时代背景下有何种特征,但是我们并未注意时间。

这样含糊的规律就像不完整的科学一样,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们极有可能会被可能性稍微偏大的新理论所取代。其中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那些生命应该是一样的,不考虑当时的其他条件,这就间接说明了我们开始所得出的说法实则是一条粗略的规律。

如果我们早些认识到这些,并回到最开始进行情况分析,就不会把这些归结为是规律在发展,而是因为周边的环境在改变。

我们会在生活中发现一个词的不同意思,但它们都是互相联系的,勒罗伊保留了这些看法,他认为不需要彻底弄清楚这些联系,随后他提出新的想法:其实所有的实验都是粗略的,那些我们认为精确的结果,都是因为我们自行将它们转化成我们认定的已知规律了。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的主观意识会占据主导地位,也就是会自己进行相应的转换,我们的感觉系统会自动把我们认为有联系的事物的本质结合起来,所以我们要发现的这种联系已经包含在规律里面了。决定论在这时假设一切都是自由的,而我们也成了决定论者。这无疑给了唯名论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很自然地就会联想到这个词的新意义,不会考虑到问题的解决方法,所以这些问题又会再次出现,而且这些困扰也会一直干扰着我们的探究。

导论的基础并不是我所愿意探究的,因为在这样的研究中不会有什么突破和发现。在这样的层面上进行的探究对我们的最终实验是毫无意义的,而且科学家们也不会这样做,那他们是怎样运用这些,或者这些又是如何被用到的呢?

在同等条件下,就会出现一样的结果,这是我们在生活中所能知道的。当这些理论不再具有价值的时候,这些情况还会出现吗?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在所有条件完全一样时,结果才会重现。很明显,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假设,这时也就暴露了这个理论的缺陷,所以它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用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些问题,假如事件甲导致了事件乙,乙是这个事件的结果。相似的,事件甲1和事件甲某些条件相同,那么这种条件下会出现的事件我们定义为乙1。甲和甲1有何不同呢?如果我们可以用数字表示这些情况,假设在这两种情况里面数字是可以接近的,那么这里面存在的不同就会具有意义。理论上看,这就是关于事件的连续性函数,那么对应的法则也会具有实用意义。我们往往人为地把这些看成是科学家们要做的事情,但是因为这种添加的方法,让我们对科学有了新的认识和见解。

除了这些之外,我们还可以选择用曲线来表示这些规律。实验可以用曲线上的点来表示,介于之前所涉及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把这些点用连续性的坐标图来表示,然后观察这个坐标图。如果不是所有的点都位于曲线上面,我们就应该适当地调整这条曲线了,但是这个调整一定要建立在我们的原则定理上。这些点或多或少都会构成一条曲线,如果最终的曲线跟我们想象得极为相似,我们就会怀疑是不是实验中出了哪些差错,但是在这时我们又不能否认基本原则。

其实认真思考的话,就会发现在这个现象里有些东西被我们忽略掉了,我们应该考虑甲和甲1的细微区别,然后把它们分别出来,不管是不是次要条件发生了改变,都不能轻易地忽略掉。比如说氢气和氧气重新组合在一起了,那么可能是氢和氧在电火花的摩擦下结合了。假设土星经度的改变是受到了遥远行星的影响,那么生存在地球上的我们是不可能感受到的。关于这种天体运动的改变,需要科学家们进行测量才能得到精确的数据。还有一些时候要考虑到现实的变化,虽然是微乎其微的,但还是需要计算和考虑到位。这种研究非常考验我们的恒心和毅力。

我们在考虑问题的过程中要全面严谨,假设宇宙中的这些星体之间并没有很多相似的成分,那么我们的导论原则是不能在此得出的。如果我们能思考到这些问题上,那么决定论还会给我们一个新的看待事物的角度。

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宇宙中各个时间的变化所产生的现象我们都可以看到,那么我们就可以推论出事件的起因和结果,而且可以预知事件的发生顺序,但是这些并不是永恒的定律,也不是一直会被适用的定理。把这些事件发生的顺序拆分来看的话,我们会发现这里面没有完全相同和事件。站在导论原则的基础上,若要使它们成立,那就要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划分为同一类。简单说,我们可以把这些条件发生的顺序进行分类。

我们这样分类的依据是决定论吗?这种事件可能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纵观所有的分析来看,我们所有的结论都是有据可循的,这样的结果也是被我们所接受的。

这些分类客观上取决于分类者,回到勒罗伊的结论上我们是抗拒的,我们对这种观点是反对的、不能接受的,但是勒罗伊的想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他的想法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至少给了我们思想上的启发。 JKHYWfSpgAPH9tHJaOK8beE8ug3obpJpmdMQADDCZBODI206Hd8eYyR68USUvg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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