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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联发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校院领导干部联系离退休老干部制度》的通知

京联发〔2014〕1号)

全校各单位:

经学校四届党委第42次常委会(2013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校院领导干部联系离退休老干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月8日

北京联合大学校院领导干部联系离退休老干部制度

为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同离退休老干部的联系,随时掌握离退休老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经常倾听离退休老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从政治上、生活上对他们给予关心和帮助,密切同他们的联系,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前几年工作的实践,建立校院领导干部联系老干部制度。

一、联系范围

校院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联系1—2名离退休干部。联系的对象主要指本单位离休干部、原领导班子成员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退休干部。

二、联系的主要内容

1.检查离退休干部政治理论学习、阅读文件、情况通报、走访慰问、参观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各项政治待遇落实情况,老干部党支部活动情况,使离退休干部及时掌握校院党委的工作部署,了解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动态和情况。

2.了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正面引导、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

3.结合校党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实际,及时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4.了解老干部生活待遇落实情况、家庭状况和身体状况,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及家庭的实际困难。

5.认真办理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

三、联系的主要方式

结合在职领导干部自己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采取走访看望、节日慰问、电话信函、网络平台、会议座谈、接受约谈等形式进行。

四、登记备案,规范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把联系制度落到实处。校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离退休干部的情况登记造册、建档立卷、规范管理。

关于成立“北京联合大学艺术教育中心”的通知

京联发〔2014〕2号)

全校各单位:

艺术教育是大学实施审美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是全面提高大学生文化素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整合我校艺术教育资源、完善艺术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国普通高校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1996〕5号)精神,切实提高艺术教育育人实效,经2013年学校第3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北京联合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艺术教育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名称

北京联合大学艺术教育中心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1个。

2.教学科研办公室(教科办):1个。

三、人员编制

1.兼职5人。

2.专职1人。

四、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指导、安排全校艺术素质教育工作。

五、岗位设置

(一)主任:1人,负责艺术教育中心全面工作,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二)副主任:1人,负责艺术教育中心教学、科研工作,由校人文社科部副主任兼任;

(三)艺术总监:1人,负责艺术教育中心指导校内艺术社团、培养与发掘校园优秀艺术人才工作,在校内教师中聘任;

(四)办公室:2人;

1.主任:1人(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负责艺术教育中心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大学生艺术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由校团委文体艺术部部长兼任;

2.专职工作人员:1人,协助办公室主任开展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举办和组织参加艺术比赛、艺术展览和演出活动。

(五)教学科研办公室:1人,协助艺术教育中心副主任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由校人文社科部艺术教研室专职教师兼任。

六、运行机制

1.艺术教育中心挂靠校团委,由校团委管理,统筹全校艺术素质教育工作。

2.办公室负责制定全校艺术素质教育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统筹全校艺术素质教育教学、科研的协调工作;管理全校艺术素质教育第二课堂、艺术社团的指导工作以及外聘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3.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制定、执行全校艺术素质教育的教学、科研和课程计划等工作。

4.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校团委文体艺术部承担;教学科研办公室工作以及全校艺术素质教育的教学、科研工作由校人文社科部的艺术教研室承担。

5.艺术教育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各级岗位设置不单独核算,分别占用校团委和人文社科部的人员编制和各级岗位数。

七、经费保障

艺术教育中心工作经费由校团委根据艺术教育中心工作职责编制预算并管理。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月9日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联发〔2014〕3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3年学校第3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月14日

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落实学术立校,教学与科研并举的发展战略,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结合学校科研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以促进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宗旨,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跨学院学术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研人才,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含市级)、校级科研机构和院(部)级科研机构三种,其中校级科研机构分为“校级校管”与“校级院管”两种类型。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级科研机构的成立、管理与考核按上级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新设立的校级校管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着重考虑关系学校长期发展、能够创造出新的增长点、能够显著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以及办学特色和协同创新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第七条 校级院管科研机构为非行政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依托属地学院(部)管理。属地学院(部)应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可以独立设置,学校倡导依托学科专业方向,院所合一、系所合一,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置。

第九条 申请校级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校级科研机构要有明确的学科依托和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队伍和研究目标,应符合学校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总体发展需要,对学科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支撑作用。

(二)申请校级科研机构应已经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在相应的领域应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校内在职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且应为省部级(含)以上课题负责人。一位教师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为保证校级科研机构工作的连续性,自申报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两年的在职人员,一般不应再担任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

(四)校级校管科研机构成员提倡以科研为主型教师为主。校级院管科研机构中自然科学类其校内成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社会科学类其校内成员一般应不少于3人。申请新增校级校管科研机构,或者新增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其在册科技活动人员自然科学类不得少于15人,社会科学类不得少于10人。交叉聘用的机构成员最多只可同时受聘于两个校级科研机构,但其任一项科研成果只可统计一次。

(五)校级科研机构命名应规范合理,后缀应为“研究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或“研究院”。中文名称应在25个汉字以内。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北京联合大学××研究所(院)”(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或“北京联合大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或“北京联合大学××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六)申请新增校级校管科研机构,或者新增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其专职人员的年人均到校竞争性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

(七)新增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不得与已有校级科研机构重复。原则上同一单位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总数不能超过本单位系的个数。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本文件要求填报《北京联合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书》,属地学院(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校科研处。若申请的科研机构,属于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置,需附合作协议和章程等材料。

(二)校科研处会同相关专家,根据我校科技发展的规划、学科建设的规划、现有学科和校级科研机构布局情况,对申请材料的学术水平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院(部)级科研机构,可参照校级申报条件自主批准设立,由属地学院(部)管理并考核,报校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体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科研处是科研机构的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规划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及上级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二)接受上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对市级科研机构承担二级管理责任。

(三)负责校级校管科研机构的组织管理与科研业绩考核。

(四)负责校级院管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组织对校级科研机构申报的审核与报批。

第十三条 属地学院(部)具体负责校级院管科研机构的实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跨学院(部)组建的校级院管科研机构应明确一个主体学院(部)进行管理。属地学院(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监督所属科研机构依法办事。

(二)负责对本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变更、规章制度(含保密规定)的设立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三)负责推荐所属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对所属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向校科研处提交年度考核报告(报告内容含校级院管科研机构负责人变化情况,内部规章制度变化情况,人员数量变化情况,参与各级各类项目课题数量、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经费情况等)。

(五)负责院级科研机构的管理。

(六)配合校科研处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项目洽谈和承担科研项目。科研机构需要签订协议或合同,须按管理权限报所属单位或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发展方向要主动适应学校的发展目标,其建设与运行要主动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校级科研机构要注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如需下设子机构、子中心,应按照新机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科研机构可通过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偿服务,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多渠道筹集研究经费,学校鼓励以科研机构为研究平台积极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资助时,应事先向校科研处报批。

第十八条 市级和校级校管科研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预算安排,校级院管科研机构的日常经费由所属学院(部)经费自主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负责人实行民主选举或公开招聘,市级机构和校级校管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校级院管科研机构由主管单位聘任报校科研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变更、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研机构的变更、调整与撤销按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按照机构设置申请程序,填报《北京联合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调整、变更申请表》,进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撤销

(一)校级院管科研机构自身有权提出撤销提议,完成善后工作后,经属地学院(部)签字同意,报校科研处审核、报批后备案。

(二)属地学院(部)有权提出校级院管科研机构撤销提议,可责成校级院管科研机构完成善后工作后,报校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完成后续报批手续后备案。若该机构提出异议,可提交校科研处复议。

(三)校科研处有权提出校级院管科研机构撤销提议,可责成科研机构以及属地学院(部)完成善后工作后,完成后续报批手续。

(四)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级科研机构,校科研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可撤销该科研机构:

1.管理不善、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缺乏活力、连续两年无任何科研成果或学术活动的。

3.缺乏竞争能力、连续两年没有竞争性科研经费到账的。

4.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

(五)所有需撤销的校级院管科研机构在完成相应手续后,应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公布。

(六)校级校管科研机构的撤销将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并着重参考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院级科研机构的变更、调整与撤销由属地学院(部)负责,报校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分类要求、滚动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年度目标制考核,由校科研处统一组织。完成当年考核细则中的目标或者完成当年的任务目标视为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市级科研机构按上级考核要求执行;校级校管科研机构的考核由学校按二级单位考核要求执行;校级院管科研机构的业务考核由所管学院(部)负责,报校科研处审核备案;院级科研机构由各二级单位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核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给予一年的调整期,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采用竞争申请的方式支持,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向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经费额度、使用计划、建设进度以及完成目标(如高水平项目、到校科研经费、论文、专利、获奖以及主办会议等),经评审后对符合学科发展的校级科研机构经费申请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联合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联科〔2010〕4号)同时废止。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联发〔2014〕4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3年学校第3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月14日

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水平提高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由市教委下达,用于提高学校科研能力建设,以校内项目管理方式实施管理的专门经费。

第二条 科研水平提高经费必须保证用于提高我校科研能力建设工作支出,包括科研平台建设、校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转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等。

第三条 为规范科研水平提高经费项目管理,保障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研〔2013〕8号)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科研水平提高项目经费实行学校、学院(部处)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项目所在单位为依托,学校统一领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底之前,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及下年度学校财政预算,结合学校总体工作安排,下达学校下一年度科研水平提高经费额度。

第六条 校科研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工作,确定学校科研水平提高项目。于次年预算申报期限内将项目预算报送校财务处,由校财务处在安排当年预算时予以批复。

第七条 科研水平提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确需对项目负责人或实施内容进行调整,须提前报校科研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报送财务处方可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八条 科研水平提高经费不得用于与科研水平提高无关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科研以外的经费支出。

第九条 科研水平提高经费按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十条 科研水平提高经费要严格按照项目执行的实际需要支出,支出范围和比例按上级文件执行,如有变动以上级文件为准。具体如下:

1.设备购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与项目相关的专用设备和软件,以及对现有专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

2.专用设备租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专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教委以及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差旅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6.公务接待费:指开展国内外科研交流活动所需的合理的接待费用,按照市财政、市教委和《北京联合大学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京联党〔2013〕34号)相关要求,各项目应严控公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7.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原则上鼓励利用校内资源开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市财政、市教委和学校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其中出版费标准: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含);期刊发表费标准:国内一般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1000元(含),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3000元(含),国外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5000元(含)。

9.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零星图书购置费以及资料费。

10.教师培训费:是指我校教师参加学校安排的科研培训。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11.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学生劳务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1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聘请本市专家费用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可含食宿费和交通费)。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执行。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人员及本单位在职人员。

13.其他费用:指以上内容未涵盖的,与科研水平提高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水平提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水平提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以及报销流程,严格按照校(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科研水平提高经费资助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软件等资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核、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等事项,按照市财政、市教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十四条 科研水平提高经费原则上只用于提高我校科研能力建设工作支出,严格控制直接对外拨款。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校(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水平提高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旅游、工资性津贴(补贴)、各种福利性支出以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研水平提高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应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并在年内完成,同时要注重效益。项目指标在年度内有效,年末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科研水平提高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承担学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的绩效考评;自觉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 校财务处负责对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弄虚作假、虚列冒领等违纪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校科研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全校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的执行、效益、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向科研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交年度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的使用情况与绩效分析报告,校主管部门向校审计处报送全校科研水平提升经费使用绩效报告。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管理办法》(京联发〔2010〕34号)同时废止。由校财务处、审计处、科研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联发〔2014〕5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3年学校第3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月14日

北京联合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确保各类、各级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由学校统筹领导,学校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学院、系、所及其他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承担经费管理的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原则上,科研项目经费来自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属于纵向项目经费;经费来自社会资金支持的,属于横向项目经费。

第四条 在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现行北京联合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预算与经费建账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的同时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院系和财务部门要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七条 对于在学校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配套经费纳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项目配套经费要求单独设立账户,编制预算,合理安排支出。

第八条 完成科研项目立项备案后,应有项目来源单位(批准立项单位)的经费资助且该资助经费或经费指标已到校、院财务处。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到校、院财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校、院财务部门应对科研项目经费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核准的项目经费数额和开支范围,提交项目完备材料至校、院科研处审核备案,校、院科研处审核后,将入账通知送达校、院财务部门,由校、院财务部门根据入账通知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建账管理,并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进行限额控制。入账通知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三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批准的经费预算计划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超支。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签字审批权限以及报销流程,按照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来源单位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配套经费以及无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经费,参照现行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水平提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未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办法的项目,原则上按到校经费的5%提取;在规定的管理费限额内,学校和项目承担学院(部门)按6:4比例分别提取。

第十五条 在纵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合理原因发生的支出方向变更,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经项目来源单位及校院科研处审核同意后,由校院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管理费提取,依照现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在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合理原因发生的支出方向变更,经项目来源单位及校院科研处审核同意后,由校院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物品,凡涉及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目录时,需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只用于项目研究工作支出,严格控制直接对外拨款。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外协经费额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校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支付。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财务制度,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合同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院科研处和校院财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时,须经学校审计部门或副局级学院审计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签;横向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时,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签。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正式验收结题后的一年内,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完毕,超过一年的结余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手续予以收回;对于逾期一年不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需按相关手续办理撤项后,其经费余额由学校财务按相关手续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院系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联合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京联发〔2007〕24号)、《北京联合大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京联科〔2009〕5号)同时废止。校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联合大学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

(附件略)

关于成立完全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京联发〔2014〕6号)

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的精神,切实推进校第四次党代会关于强化“分类指导、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突出特色”的人才培养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教师的教学潜能,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经2014年学校第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生物化学工程学院设立学分制实验区,全面探索完全学分制的试点工作,为全校实施完全学分制先行先试摸索规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北京联合大学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分收费制、选课制、教师聘任制、导师制、绩点制、资源分配等学分制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卢振洋

副组长:黄先开、张恩祥

成 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毕玉兰、曲学利、刘在云、张 伟、张文杰、张明贤、杨 鹏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物化学工程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张恩祥兼任,副主任由张明贤、刘在云担任。希望全校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为生物化学工程学院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月16日

关于成立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领导小组的通知

京联发〔2014〕8号)

全校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京政办发〔2014〕3号)的精神,激发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推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程,经2014年学校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我校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卢振洋

副组长:付晨光、张连城、鲍 泓(常务)、乔东亮、古红梅

成 员:党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国资处、审计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科研处。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领全校师生“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定、宣传落实工作;确定学校师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设立和聘任工作。

2.负责规划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相关环境部门分工,进行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和收益分配方式改革政策起草,加大对学校社会化服务的奖励机制,制定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督导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3.负责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工作的统筹规划,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4.负责学校科技园政策制定,按照中关村有关政策,加强学校协同创新的统筹和协调,大力推进科技园规划和落实,建设具有北京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4月17日

关于成立远程教育学习中心评估领导小组的通知

京联发〔2014〕10号)

全校各单位:

为搞好市教委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我校远程教育学习中心评估领导小组,现将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古红梅

副组长:肖 芳、陶秋燕、鲍桂莲、杨 冰

组 员: 张 娟、葛喜霞、任旭刚

秘 书: 张 娟、任旭刚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日常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联发〔2014〕12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日常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5月26日

北京联合大学日常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市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12〕26号)及学校《关于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内涵科学发展的意见》(京联党〔2012〕78号)的精神,适应全校经费一级预算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日常教学经费的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教学经费(未包含市财政专项,以下同)是指在基本教学运行、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组织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是学校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为维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开展各项教学业务活动过程中所需要的专用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日常教学经费来源于市财政拨付的部分生均定额拨款、教学质量提高经费,日常教学经费统一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

第四条 日常教学经费中的学生活动经费、招生就业经费以及教师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统筹部分由学校统一预算。各教学单位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日常教学经费中,由各教学单位根据预算安排使用。

第五条 学校日常教学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完成学校日常教学经费预算申报、下达工作。日常教学经费预算原则是以学生数与教师数为基点;以基本保障与重点建设为主线;以直接分配与项目竞争为手段;以近三年历史数据为参照;以上一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托,以期达到奖优促劣,实现经费最佳配置。

第六条 日常教学经费按四大类进行预算,即“教学运行经费”、“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实习经费”以及“教学条件建设补充经费”。根据下拨方式与使用单位分为:一是由学校职能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的全校教学运行经费、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以及教学条件建设补充经费;二是直接分配给各教学单位掌握使用的实习经费、教学运行经费和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等;三是各教学单位通过竞争性项目申请获得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用于特色建设和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是日常教学经费的具体执行部门,其行政负责人为日常教学经费的执行责任人。

第八条 日常教学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九条 日常教学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教学活动费:维持日常教学活动所需的耗材、教学用品、通讯费、邮资费、误餐费、招待费、服务费、监考费以及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教学活动的协作费等。招待费应严格遵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图书、资料费:用于教材、参考资料、图书、期刊、音像资料、电子期刊等的购置或租用费用,收集文献资料、发表论文、出版教材或相关研究专著等需要支付的资料费、出版费、版面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协作费等费用。

3.印刷制作费:用于资料、文件、试卷及各类证书等制作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复印费、装订费、印制费、设计费、制作费等费用。

4.设备购置及维护费:主要用于教学硬件环境建设,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配品、配件、材料的采购、加工等费用;为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维护、保养、修理、零配件更换及实验室改造、搬迁等费用。

5.软件购置与资源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需要的研发工具、数据库等工具性软件购置费;课件等教学资源的购置或研制费用或协作开发费;教学网络的通讯费、网络维护的零星耗材和软件系统维护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或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召开会议应当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培训费:用于校内单位组织开展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及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举办培训应严格遵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交通、差旅费:是指用于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学术会议、访学、调研、资料收集、校企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等业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9.专家咨询费:是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审、鉴定时所发生的校内外专家报酬或成果鉴定等费用;聘请校外专家开展培训、讲座等产生的专家酬金。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10.实践教学经费:是指在实践教学各环节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实验费、实习费、开放实验室经费、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实践)活动经费及思想政治理论综合实践经费等。

(1)实验费是指教学实验耗用的试剂药品、标本、器械器皿、文具、工具、消耗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及加工费,实验、分析、测试以及其他用于教学实验的费用。

(2)实习费是指保障学生校内外实习正常开展所需要的费用。校内实习费用参照实验费办法执行。校外实习经费的使用依据《北京联合大学教学实习经费暂行管理办法》(京联教〔2011〕33号)执行。

(3)开放实验室经费是指学校实验室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而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仅限于用于开放实验的配件、元器件及低值易耗等费用。

(4)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实践)活动经费是指资助各教学单位承办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所涉及的宣传、组织、培训、评审、奖品、证书等必要的费用及组织参加国家级、市级学科竞赛的材料费、报名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

11.毕业设计(论文)费:是指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毕业设计制作材料费、加工费,毕业论文的印刷、复印、打印、装订、资料查询费,毕业设计(论文)评阅、答辩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等费用。

12.体育维持费:是为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费、修理费;体育教研部门业务性报刊、杂志、资料以及直接用于体育教学活动的相关费用。

13.学生活动经费:是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迎新、就业、学生培训、文体活动等相关活动所需要的交通费、专家讲座费、资料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活动用品等费用。

原则上各学院的日常教学经费中应按照不低于50元/生•年的标准安排用于学生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

14.劳务费:支付给无工资收入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支付标准参照上级相应规定执行。

15.其他费用:以上未涵盖的与日常教学经费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日常教学经费开支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范围。确需超范围支出使用的,需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报校财务处备案。用教学质量提高经费安排的日常教学经费的使用遵守上级规定,不能用于本单位人员经费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日常教学经费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各种旅游、工资性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以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十二条 日常教学经费的报销审批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日常教学经费的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实需要购置的纸质图书、电子图书、软件、设备等固定资产要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涉及与外单位合作的应有协议。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对预算批复的日常教学经费要认真组织实施,根据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并在年内完成,同时要注重效益。日常教学经费当年度使用,结余指标收归学校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财务处负责对日常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弄虚作假、虚列冒领等违纪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日常教学经费使用过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应在年终做出日常教学经费使用情况与绩效分析报告。上年度绩效考评情况可作为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对于经费使用效益好、绩效突出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七条 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日常教学经费使用作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审计、财务、纪监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 日常教学经费的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联合大学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京联发〔2013〕11号)同时废止。由校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联发〔2014〕13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15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6月4日

北京联合大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意见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规范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保证控制范围的全面性。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针对重要经济活动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环节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3.制衡性原则:在内部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真正发挥出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作用。

4.适应性原则:内控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面梳理学校的业务流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的措施、规范办事程序,基本建立以防范风险管控为中心,以学校内升动力为基础,以外部监管部门积极引导、中介机构有效服务为支撑,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的内部控制实施体系,切实增强学校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权力运行机制。内部控制目标应与学校总体目标相一致,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1.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规合法,有效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等各类经济活动。

2.合理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完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3.合理保证学校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强化财务信息分析和结果运用,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4.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科学运用内部控制的原理和方法,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反腐败、反舞弊的长效机制。

5.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三、实施步骤

1.成立学校内控领导小组

成立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基建、国资、审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国资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内控领导小组,形成内控实施组织框架,开展内控规范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内控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卢振洋

副组长:张 楠(常务)、付晨光、张连城、乔东亮

成 员:李志祺、范宝祥、欧阳媛、曲学利、毕玉兰、肖富宁、张健民

2.全面系统分析学校的经济活动风险

全面梳理内部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风险,根据业务特点进一步查找风险点,并从各个业务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入手,运用多种手段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

3.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与措施

根据确定的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风险应对策略,完善工作流程和经济业务流程,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固化信息系统和流程,制定《学校内部控制规范手册》。

4.加强内控制度的监督与评价

充分利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外部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由审计部门牵头定期开展本学校内部控制规范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工作,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规范手册》。

四、实施内控规范的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组织机制

发挥学校内控领导小组作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规范实施具体方案,明确分工,统筹规划;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高度重视,做好内控规范制定和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内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和部门要设置一名内控建设联络人,负责联络相关工作。

2.扎实抓好内控规范培训和宣传工作

结合学校具体工作,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内控规范的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和盲区。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内控规范的知识和理念,为贯彻实施内控规范奠定基础。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京联发〔2014〕14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18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7月9日

北京联合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研究生积极从事科研活动,撰写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学位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评选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应是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每次评选出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硕士学位论文数量的10%。

二、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涉及相关学科中的重要问题,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作者的研究成果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C类期刊(含)以上的基于论文核心内容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认定办法参考《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工作量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联发〔2013〕16号);

2.获得国家授权的基于论文核心内容的发明专利(学生中的第一发明人);

3.获得校级(含)以上基于论文核心内容的科技奖励。

(二)论文材料翔实,写作规范,计算准确,推理严密,格式标准,文字表达流畅,图表清晰准确。

(三)论文受到同行评阅专家的一致好评,同行专家评价均在85分以上。

(四)论文需经学术不端文献检索系统检索,重复率不得超过15%。

三、评选程序

1.硕士研究生个人申请,填写《北京联合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附件),并提供本人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创新性论文、获奖证书或专利等成果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支撑材料。

2.为了增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质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确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员半数(含)成员通过者,列入北京联合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奖励办法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经学校批准,对论文作者进行表彰。同时颁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

对已表彰的论文如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的,经校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认定,上报取消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称号,并予以公布。

2.获得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材料存入研究生档案。

五、附则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联合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附件略)

关于增补、撤销与调整部分校级院管科研机构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京联发〔2014〕15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京联发〔2014〕3号),经2014年学校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依托单位申请,学校根据整体学科布局和专业调整的需要,新增校级院管科研机构5家、撤销校级院管科研机构两家、变更科研机构名称两家、变更科研机构依托单位两家,具体增补、撤销与调整名单见附件。

请各校级科研机构按照《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京联发〔2014〕3号)的要求,积极组建跨学科跨学院学术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研人才,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

关于我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有框架合作协议而成立的合作研究机构,依托(挂靠)学校下属二级单位或研究基地开展工作,暂不直接纳入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序列,但需按管理办法规范机构名称,并到校科研处报备。

特此通知。

附件:

校级院管科研机构增补、调整与撤销名单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校级院管科研机构增补、调整与撤销名单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联发〔2014〕16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8月29日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市高校公费医疗管理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医疗合理实施,减少浪费,并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更为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升本学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经批准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可增加一年公费医疗待遇。

二、医疗待遇

1.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医疗补贴由校(院)统筹安排,共济使用。

2.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开始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新生在取得学籍前的就医流程按学校规定执行。凡享受公费医疗政策保障的学生,不再享受高中时期办理的“一老一小”等其它医疗保险。

3.除因病休学情况外,各学历层次学生按正常学制年限享受在校期间的公费医疗待遇。原则上研究生三年、本科生四年、专升本学生两年。

4.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及外国留学生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5.学生在校内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学生离校时交回学生证、学生卡,公费医疗待遇自然停止。

三、就医流程

1.校(院)内门急诊就医:学生生病后须先到校(院)医疗机构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挂号、购买医疗手册,就医后按10%的自费比例缴费。无学生证或学生卡按全自费收费。

2.转诊就医:因校(院)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院就诊者,需由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医治。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未经转诊自行校外就医或不按转诊要求看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3.急诊就医:患急症者可在本市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只限本次。在异地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的公立医保医院就诊。

4.寒暑假期间就医:凡是需利用假期进行检查治疗者,放假前须到校(院)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再到指定合同医院就医;急性病者可直接前往合同医院或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5.用药及病休:医生根据病情合理开药,患者不得点药。急性病开药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开药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的开药不超过14日用量。因病需要休息者,就医后由医生开具病休证明。一律不补病休证明。

6.学生住院:学生住院(限定为合同医院)须请示校(院)医生同意方可住院(急诊例外)。择期手术需假期住院的学生,应在放假前到校(院)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前往合同医院住院。非合同医院应为急诊住院。

四、医疗费用报销

(一)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

凭:①学生证或学生卡;②转诊单;③医疗费收据;④医疗保险专用处方;⑤明细单(药费及治疗费),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报销。

(二)校外急诊医疗费报销

1.急诊只限本次,3天药量,中草药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报销凭学生证或学生卡、急诊病历、急诊医疗费收据、急诊处方、药费及治疗费明细单,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报销。

2.学生在异地实习期间患急性病,报销时需另附本人所在学院开具的实习证明,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的范围报销。

(三)住院费用报销

凭:①出院诊断证明;②住院费收据;③住院费清单;④住院费明细单(上述四项盖章有效),出院后应及时交到校(院)医疗机构,经医生审核后由财务部门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与个人结算。

(四)校外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执行)

1.转诊医疗费:经校(院)医疗机构转诊到合同医院的门诊、转诊的急诊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2.急诊医疗费:非转诊的合同医院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非合同医院的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

3.住院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4.《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个人多负担10%。

(五)不予报销的费用

1.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报销,其它费用须自理。

2.未经校(院)医生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3.出国出境交流期间在国外发生的医疗费。

4.异地旅游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跨年度的医疗费。

五、医疗费报销时间

1.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时间: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具体时间按各校(院)的通知执行,医疗费只报销当年发生的费用,跨年度不予报销。

2.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出院后应及时将住院费用交到校(院)医疗机构及财务部门报销。

六、附则

1.特殊情况由校(院)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负责人受理,并向校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请示或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

2.本办法由校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通知

京联发〔2014〕18号)

全校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经2014年学校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现将组成原则通知如下:

组 长:主管研究生管理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校研究生处(常务)、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负责人

成 员: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主要依托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在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宣传、对外联络、初试组考、复试调剂等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研究生处,由相关校级职能处室、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点指定专人参加,按照工作小组要求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9月19日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联发〔2014〕19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9月25日

北京联合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内涵科学发展的意见》(京联党〔2012〕78号),在加强全校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本着简洁、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经费为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各类预算资金、各类代收代管资金、专用基金等。

第三条 经费审批包括:现金和银行报销结算、借款、划拨、分配等。

第四条 经费审批履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和逐级审批制度。经费负责人包括:学校(副局级学院)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各类专项、科研及代管经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经费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为审批时,需提前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时限。

第五条 经费负责人不得为规避逐级审批程序,拆分经费使用。

第六条 经费审批之前需经业务经办人和业务验收人签字。经费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和业务验收人一般应为独立三人,最低不少于两人,其中:经费负责人一般不兼业务经办人签字,如确需经办,则不兼业务验收人签字。

第二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预算下达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审批权限。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中已经安排、有明确的项目支出内容及支付额度的人员及公用经费,由学校(副局级学院)相应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人员经费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在编人员工资及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学生副食补贴及勤工助学费用等。

公用经费包括:水、电、气、暖、电话等费用。

第八条 预算下达的财政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

可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校(副局级学院)业务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北京联合大学项目经费启动授权书》(附件1)后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横纵向科研课题经费的审批权限。

由校外取得的纵项课题经费及经校(副局级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横项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审批,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课题项目预算内容支出。

第十条 预算下达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办公经费、常规保障经费、校内专项经费及代管代收经费、专用基金等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处级学院

1.0.5万元(含)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2.0.5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报院长审批。

3.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由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签批,支出时须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单》(附件2)。

4.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院长、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5.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报院长、业务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6.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报院长、业务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7.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8.100万元以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校级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1.0.5万元(含)以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2.0.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3.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6.100万元以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副局级学院

1.0.5万元(含)以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2.0.5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

3.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4.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5.20万元以上经学院集体讨论后报党委(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凡涉及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政府采购支出等专项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向学校(副局级学院)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和验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以上各类经费使用涉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控制,需同时履行向学校(副局级学院)相应业务管理部门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经费涉及对外协作、划拨等,需持相关协议经学校(副局级学院)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经费涉及合同分批支出或已按总支出额度完成逐级审批程序并填写《经费分期付款计划书》(附件3)之后,实际使用时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无预算、超预算、虚假业务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国家、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审批视为无效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向本单位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联合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京联发〔2011〕1号)、《关于修订〈北京联合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联发〔2012〕2号)同时废止。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联合大学项目经费启动授权书

2.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单

3.经费分期付款计划书

(附件略)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联发〔2014〕20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9月25日

北京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北京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各类资金开支的差旅费,包括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各类代管经费、其他经费等。

第二章 差旅费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审批程序按照《北京联合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京联发〔2014〕19号)执行。

出差人员事前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差旅费审批单》(附件2),填报内容包括:出差人员、出差事由及目的、主要行程、交通方式、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需要予以明示的特殊情况说明。实际执行时如果人数、金额、主要行程等主要事项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补助费用。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出差人员等级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如下:

第八条 涉及城市间交通费,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购买机票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因出差目的地属于边远地区或交通不发达地区,经事前审批同意,可以选择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出差人员的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公务出差住宿费与伙食费标准限额表》(附件1)。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依照《公务出差住宿费与伙食费标准限额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用车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费。城市间来往选择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长途公共客运)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费。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过住宿费标准限额的以及差旅费开支范围之外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凭据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

第十四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出租车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及培训通知。会议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应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不再单独报销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承办单位另行收取会议(务)费、培训费的,经校(副局级学院)领导审批凭发票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时票据不全,如缺失住宿费发票、城市间交通往来的票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北京联合大学差旅费审批单》、相关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调研考察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条 差旅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特殊情况报校(副局级学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转嫁差旅费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参观、学习、集体活动等特殊业务,经校(副局级学院)领导批准,在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限额内执行,涉及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可在标准限额内包干使用。

因开展实习实践等教学科研活动,出差住宿地点为偏远地区,发生了住宿费用但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经校(副局级学院)领导批准,凭相关缴费凭证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因出差人数较多、行程复杂等特殊情况,委托旅行社安排出行的,须经校(副局级学院)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报销时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相关费用发票及明细单等,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需提供原始发票,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差旅费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限额,涉及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包干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和校外人员原则上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因特殊情况经校(副局级学院)领导批准,可享受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补助;由财政专项经费负担的差旅费按财政预算批复结果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予以明示的特殊事项,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联发〔2013〕13号)同时废止。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出差住宿费与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表

2.北京联合大学差旅费审批单

附件1:

公务出差住宿费与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表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联发〔2014〕21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9月28日

北京联合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不含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使用其他性质资金开展培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审批

第四条 培训费实行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需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年度培训计划申报书》(附件1),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校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随年度校级预算一并批复,年度培训计划年内有效。遇特殊情况需追加培训计划的,需报校(副局级学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培训对象、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不能在校内培训的理由、参训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开展的培训从严控制,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七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校内场所或择优选择党校等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八条 除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之外,其他各类培训均应在本市举办。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一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校内场所举办的培训,伙食费、其他费用的开支标准参照校外培训费执行,伙食只安排午餐的,执行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第四章 报销与结算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2),持该表到财务部门办理培训费结算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在校外场所举办的培训费结算

培训场所在会议定点单位的参照学校会议费报销程序,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填报培训服务明细信息,打印培训费结算明细单,并由定点服务单位盖章和培训主办人签字确认。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培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正式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培训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培训场所在校外培训机构的报销结算,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正式发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以及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五条 在校内场所举办的培训报销结算,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伙食费发票或校内食堂结算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的报销结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培训的相关情况在校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应按照学校对外公示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于每月结账后,将各单位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汇总报给校财务处,校财务处按要求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固定资产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七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培训费、虚报培训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违规报销与培训无关费用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培训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特殊事项报校(副局级学院)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联合大学年度培训计划申报书

2.北京联合大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件略)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联发〔2014〕22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9月28日

北京联合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承办的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总结会、表彰会等各类会议。使用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 会议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会议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需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年度会议计划申报书》(附件1),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校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各部门年度会议计划随年度校级预算一并批复,年度会议计划年内有效。遇特殊情况需追加会议计划的,需报校(副局级学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年度会议计划申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不能在校内召开会议的理由、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六条 一般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两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控制会议规模,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节约费用支出,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应安排在校内召开。

第八条 确需在校外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各部门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

第九条 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劳务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外单位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

外单位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应由参会人员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部门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及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三条 在校内场所召开的会议,应本着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伙食费、其他费用可参照校外会议费的开支标准。

第四章 会议费的结算与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北京联合大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2),持该表到财务部门办理会议费结算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在校外场所召开的会议结算,由会议定点单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填报会议服务明细信息,打印 “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并由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会议费报销时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六条 在校内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结算,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伙食费发票或校内食堂结算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超范围超标准、报销依据不齐全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做到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开支。

第十八条 会议费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非涉密会议的相关情况应在校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应按照学校对外公示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于每月结账后,将各单位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报给校财务处,校财务处按要求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及烟酒,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预存”等方式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会议费;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固定资产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特殊事项报校(副局级学院)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联合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联发〔2011〕9号)同时废止。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联合大学年度会议计划申报书

2.北京联合大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件略)

关于成立产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京联发〔2014〕23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北京联合大学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京联党〔2013〕68号)中“原经管办产业管理职能并入国资处,经济管理职能并入财务处,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职能及相关工作并入科研处,人员管理并入人才交流中心;产业运营职能按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产业运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2014年学校第2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北京联合大学产业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联合大学产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管理委员会”)职能与人员构成

1.职能

负责学校教学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产业运营、校产租赁政策及产业章程的制定等事宜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与管理。

2.人员构成

主 任: 学校主管国有资产(或财务)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 学校主管人事、科研、行管、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校办、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行管处、国资处、后勤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产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产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北京科兴企业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北京科兴企业管理中心及所属导聋犬基地所承担的所有运营工作(含接收其资产);接收原校经管办的部分资产。

2.负责校办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3.企业月度快报工作。

4.北京市校产信息源工作。

5.负责学校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租金催缴等工作。

6.完成产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二)办公室人员编制及岗位

1.办公室人员编制3~4人。

2.办公室主任1人(正处级);办公室副主任1人(副处级)。具体人选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处级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办理。

办公室工作人员1~2人,从学校内部调剂。

3.办公室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及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方案,经产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0月30日

关于“北京联合大学校门诊部”更名为“北京联合大学校医院”的通知

京联发〔2014〕24号)

全校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校门诊部于近期进行了改造扩建,面积较前大幅度增加,总体布局将更加合理,师生的就医环境将大幅改善,就医将更加方便,基本上达到了国家卫计生委“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标准。

为满足广大师生的就医需求,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经2014年学校第3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北京联合大学校门诊部”更名为“北京联合大学校医院”(简称“校医院”)。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1日

关于成立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的通知

京联发〔2014〕25号)

全校各单位:

为全面做好学校各项教育收费工作,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经2014年学校第3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组 长: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

成 员:党委(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处、审计处、工会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工作组其他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增加)。

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财务处。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对学校教育收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学校教育收费政策、校内收费管理规范的制定;

3.负责对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初审。

三、工作流程

1.收费单位将收费申请提交到收费管理办公室;

2.办公室根据要求适时组织召开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小组会;

3.根据工作小组意见,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对收费方案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工作小组;

4.工作小组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及建议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8日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联发〔2014〕26号)

全校各单位:

经2014年学校第3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18日

北京联合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联合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3.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4.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校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部门)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部门)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校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做审计项目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单位(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遵守国家秘密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校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 校审计处应将年度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单位(部门)负责人变更的,原任负责人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至校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校审计处牵头负责,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校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汇报,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校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关于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和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联发〔2014〕27号)

全校各单位:

经校四届党委第85次常委会(2014年12月29 日)研究决定,现就成立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名称与机构设置

(一)机构名称

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简称:生物质利用重点实验室。

(二)生物质利用重点实验室为校级校管科研机构,执行校科研处有关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无行政级别;办公地点在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三)机构设置

1.综合办公室:1个。

2.3个研究中心、1个分析测试中心。

3.学术委员会:1个。

二、人员编制

1.研究人员:30人(暂定),且根据实验室发展和经费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按校科研处文件规定执行。

2.管理人员:1~2人。

3.外聘研究人员:根据需要聘任。

以上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从生物化学工程学院在编在岗人员或院外相关专业人员中选任,学校不再单独核拨编制。

三、岗位设置

(一)管理人员

1.主任1人;

2.副主任(兼研究中心主任):3人,由研究人员兼任,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无行政级别;

3.综合办公室主任1人,由1名实验室副主任兼任,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做好重点实验室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4.综合办公室一般管理人员:1~2人,执行重点实验室制定的管理人员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行政工作。

(二)研究人员

按照学校全员聘任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核定的以上机构和人员编制数进行聘任。

实验室的校内研究人员为校内兼职研究人员。

四、研究方向设置

1.生物质热解与发酵。

2.微生物筛选与生物炼制。

3.生物合成。

五、运行机制

1.按照北京市科委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实验室的各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以生物化学工程学院相关部门和学校相关学院为支撑,应有固定的研究人员队伍和办公地点,实验场地由生物化学工程学院提供。

3.人员编制管理及人员经费按照学校2013年岗位聘任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需按照校科研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实验室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包括人员管理、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报校科研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自主设置“文化遗产区域保护规划”等二级学科的决定

京联发〔2014〕28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等相关精神和学校统一安排,我校申请的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经过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申报、校外专家评审论证后,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进行了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结果无异议。

2013年12月19日,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组会议,根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申报材料和公示结果,对拟设置的二级学科进行了审核和表决,同意设置如下学科:

本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在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统筹管理和运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QA8Tr6osvMS+Vu+ZoqPizazaW4w5lSS40QI0ebstVPnotamz/OJ41tBUP0G5xu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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