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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体系

自近代全球性的国际体系出现以后,国际体系及其构成要素经历了多次历史演变。虽然国际体系的存在是客观的,但人们对它的观察却是有局限性的,特别是对其全貌和变化规律的认识是不充分的。本节分析国际体系的性质、构成要素及其演变规律,目的在于更准确地了解国际体系。

一、国际体系的性质及构成

由行为体、国际格局和国际规范构成的国际体系与人们平常所熟悉的国内体系是不一样的。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垄断全球军事暴力并能在全球范围内以强制措施实施法律的国际机构,这使得国际体系具有无政府的自然属性。这是与国内体系的本质区别。与此同时,国际行为体的实力大小不同,实力的差异使行为体之间形成了权力不等的等级,于是国际体系还具有等级的社会属性。

(一)国际体系的自然属性

国家间的交往是一种自然的过程和状态。在没有外部约束力的情况下,国家间的交往必然处于无秩序的状态。国际体系内部的这种无序状态反映的是一种自然规律。树叶落在地上是无序的,水在地表流动是无序的,非法集市是无序的,没有交通管理的十字路口是无序的。秩序是受人为的规则约束而形成的社会状态。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社会必然是无序的。墨子很早就注意到了世界的无序本质及其根本原因,他说:“夫明虖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墨子·尚同上》)

国际体系的自然属性是 无政府性 (anarchy),即没有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强制性权威机构来管理国家之间的交往。不仅在古代世界没有这样的权威机构,即使在全球化大发展的今天,也没有这样的机构。联合国是一个成员国议事的机构,没有自己的军事力量,没有能强迫成员国服从联合国规则的强力机器。无论在国际社会有了主权平等规范之前还是之后,军事暴力工具只要不被一个超国家机构垄断,国际体系的无序本质就只有程度变化而无性质变化。当每个国家都拥有行使军事暴力的权力时,即每个国家都拥有军事自卫权的条件下,国家间的基本权力才是相同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国际社会是“无序”的或“无政府”的。

国际体系是一个“中心—边缘”体系。国际社会的性质是无序的,但这个社会体系的运动是有规律的,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这如同水在地上流的速度、时间、形态是无序的,但却受“水往低处流”的规律支配。支配国际体系运转的最主要规律就是 实力向心规律 (the centripetal force of power),它是指国家靠实力向体系中心移动,随着各国实力对比的变化,实力强大的国家向体系中心靠近,而实力弱小的国家则被挤到边缘地带。由于国家实力存在差别,因此国际体系的基本形态是“中心—边缘”形态。图2-1显示出,体系中的国家在不同的“轨道”上运转,实力越大的国家就越向体系中心接近,反之则从中心向边缘移动,这种运行规律体现了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

图2-1 “中心—边缘”体系

(二)国际体系的社会属性

一般认为,近代全球性国际体系发端于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在此之前,世界被高山、大海、丛林、沙漠分割成只有偶然联系的几个地区性国际体系。西欧、中东、东亚等地区性的国际体系虽然相对独立,但它们的性质与现代全球性国际体系一样也是无政府的“中心—边缘”体系。古人缺乏自然地理和地心引力的知识,不知地球是圆的,误以为地是平的且四周被大海包围。故此,中国古人创造了天圆地方的概念,并有了“天下”“四海”“九州”等表达全世界的概念。图2-2表示的是中国西周时期的五服体系。

图2-2 中国西周时期的五服体系

五服体系的“中心—边缘”关系具有明确的人为规范,这套规范也是依据当时国家的实力和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所制定的。五服体系根据国家实力大小规定社会等级,对不同国家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规范,其目的是在无政府状态下维持国家间社会秩序的稳定。五服体系这样的“中心—边缘”体系,其规范体现在进贡的形式和内容上,于是也称为“朝贡体系”。在以往两千多年中,东亚国家就是以这种体系来维持地区和平的,当这个体系得以维持时,战争就减少,反之则增加。古人维持和平秩序靠建立社会等级,如今的国际和平也是在一定等级的条件下维护的,因为秩序以社会等级为基础的规律是客观不变的。

国际体系的社会属性是 等级性 (hierarchy)。国际体系是一个无政府性质的社会,但这不意味着国际体系没有社会等级。有些学者认为,无政府社会的行为体所具有的功能是相同的,因此它们是平等的、没有等级区分的。这与我们所观察到的无政府社会体系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在联合国,虽然每个成员国都是独立的、具有平等主权的国家,但成员国之间却存在等级区分。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而非常任理事国只有投票权而无否决权,普通会员国则只有在联大非强制性决议上的投票权,连在安理会的投票权也没有。

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实力等级社会,国内社会是有政府的权力等级社会。有政府社会与无政府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社会等级,而在于决定社会等级的准则不同。在无政府的社会体系内,决定社会等级的准则是实力;而在有政府的社会体系内,决定社会等级的准则是权力。在无政府的社会体系内,等级关系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而在有政府的社会体系中,等级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证。虽然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决定了其划分社会等级的具体准则不同,但无论等级规则有何具体区别,其本质都是权力等级。

例子:

印度的种姓制度将社会成员分成四个社会等级,即婆罗门(祭司和僧侣)、刹帝利(贵族和武士)、吠舍(农民、商人和手工业者)和首陀罗(被征服的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南非曾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对白人与非白人进行分隔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给予区别待遇。中国和英国分别是东亚和欧洲较早建立官僚等级体制的国家,并按行政权力划分社会等级。目前,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各异,但所有国家的政府都采取官僚等级体制,只是具体的等级名称和规定有所不同。

(三)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的区别

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性质不同,造成国际行为规范与国内行为规范有很大的不同。在国际社会上,所有国家都认为追求本国私利是道德的行为。当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伤害他国利益而维护本国利益的行为是没有什么不道德的,甚至被认为是符合爱国主义道德规范的。而在国内社会里,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伤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来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都被视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

例子:

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情报机构。其中著名的有美国的中央情报局(CIA)、苏联的克格勃(KGB)、英国的军情六处(MI6)和以色列的摩萨德(Mossad)等。这些机构的中心任务就是获取他国不愿泄露的关系国家利益的信息。情报工作以特殊手段获取他国信息不仅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而且被视为是一种为国家利益做贡献的光荣职业。2013年6月,前CIA职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将两份绝密资料交给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泄露出美国政府代号为“棱镜”的窃听项目。多数国家没有谴责美国的窃听行为,北约成员只是批评美国不应窃听盟国领导人的手机。但是,在国内社会中,以损害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方式获取对方的情报信息(如商业机密、公民隐私等)则被视为是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性质区别,不仅造成两者在行为规范方面的不同,在其他很多方面也存在重要差别(参见表2-1)。

表2-1 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主要区别

(四)国际体系构成的三要素

一般认为, 国际体系 (international system)是指以国家为主要行为体组成的无政府社会,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分别是国际行为体、国际格局和国际规范。如果我们把国际体系比喻为一个无人管理的集市,国际行为体可以比喻为店铺、摊贩、顾客、流氓团伙、乞丐等,国际格局可比喻为集市上大型团体的实力对比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国际规范可比喻为集市上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习惯,如收取保护费、惩罚背叛者等。

国际行为体 (international actor)是指那些在国际社会中从事跨国活动的国家、组织和个人等。无论哪种国际行为体,其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人的活动,没有人的活动就没有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我们将在下一章展开介绍国际行为体的具体内容。)

国际格局 (international configuration)是大国之间的实力分配和大国之间的战略关系。所谓战略关系,主要是指对国际格局有战略影响的大国之间的同盟、敌对或非敌非友等情况。国际格局的基本形态可分为单极、两极和多极三种。(本章第三节将展开分析国际格局。)

国际规范 (international norm)是国家间在长期互动、交往中形成的并对国家行为具有不同约束力的习惯、规则、法律等标准的统称。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虽然国际体系是无政府性的,但国际规范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国际秩序。这如同约定俗成的习惯可以维持无人管理的集市秩序一样。在无政府性质条件下,各种维护国际体系秩序的不同规范在约束力上是不一样的。例如,国际条约的约束力要强一些,而国际惯例的约束力就弱一些。国际规范往往由大国制定,而小国在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遵守。(我们将在第十一章第三节专门介绍国际规范的内容和演化。)

国际规范多种多样,美国有学者从性质上将国际规范归纳为三种文化结构,即“人人为敌”的霍布斯文化,“人人为竞争对手”的洛克文化,以及“人人为友”的康德文化。 霍布斯文化是指17世纪民族国家体系形成之前国家相互为敌的国际观念与规范。洛克文化是指国家相互为竞争对手的观念与规范,这种文化已有近四百年历史,在当前国际政治中仍居主导地位。康德文化是初显于欧美国家安全共同体之内的观念与文化,目前还不是主流。对国际规范的这种性质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规范的性质差别,但这种分类是否符合历史事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国际体系的变化

维也纳体系、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是近现代国际关系史上重要的体系名称。虽然命名不同,但这三次体系的过渡并不都意味着国际体系发生了质变。判断国际体系的类型变化,需要建立科学的标准。而解释国际体系变化的动力,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从不同的视角提供了各自的观点。

(一)国际体系的变化

在国际体系的三个核心构成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会导致体系发生变化,但发生体系类型的变化则至少需要两个要素的改变。国际体系的量变是经常性的,但国际体系的类型变化则需要较长的时间。目前,绝大多数关于国际体系演变的文章其实都是在讨论国际格局的变化。例如,有人认为冷战时期和冷战后是两种国际体系。事实上,在冷战时期和冷战后,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体都是主权国家,国际规范仍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主权规范,只是国际格局由两极转变为单极。然而,如果行为体、格局和规范三要素中任意一个的变化都可被视为国际体系的类型变化,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国际体系”这个概念了,只要具体地说国际格局变化、国际行为体变化或者国际规范变化就可以了。既然“体系”是一个整体概念,我们就需要从三要素综合变化的角度来分析国际体系的类型变化。这意味着 至少应有两个要素 发生质变才能说明国际体系发生类型变化。

行为体、国际格局、国际规范这三个国际体系的构成要素发生质变的速度不一样。与国际行为体和国际规范相比,国际格局的质变相对频繁。国际格局由大国间的实力对比和它们的战略关系构成。其中战略关系的变化速度快于实力对比,短则2至3年就可能改变。

例子:

第二次世界大战于1945年结束,到1947年美苏双方就从战时的盟友变成了战略对手。1989年,中国在一年之内就从美国的战略伙伴变成了美国的战略压制对象。而大国间的实力对比变化速度慢于战略关系,需要30年左右才可能发生质变。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是唯一的超级大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苏联才成为与美国同级的超级大国。20世纪90年代初冷战结束时,中国的经济规模只有美国的六分之一,到了2015年,中国的经济规模才相当于美国的60%。如果中国保持经济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中国经济可达美国同一级别。大国战略关系变化与大国实力对比变化两者相结合,使得国际格局可在30—50年内发生质变。

国际行为体的质变则比国际格局缓慢,需要百年以上的时间。例如,从城邦国家到帝国,从帝国到现代民族国家的变化都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国际行为体的性质变化也是非常缓慢的,需要几百年才会发生质变。例如,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原名“世界红十字会”)创立于1864年,万国邮政联盟(原名“邮政总联盟”)创立于1874年。一百多年来这两个国际组织改过名称,但没有发生过质变。

国际规范类型变化的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国际规范类型的划分标准。国际规范在不同领域里变化速度不同,类型变化的标准也不同。如果我们以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确立的“主权规范”为标准,那么这种规范之前的非主权规范有上千年的历史,而主权规范至今也经历了近四百年的历史,还没有发生类型变化。在军事和经济领域,我们会发现国际规范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受到科学技术进步的影响。例如,核武器出现后,经历了约20年时间,防止核武器扩散就发展成为国际规范。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是变化较快的领域。总之,有关国际规范类型变化的标准和时间问题还有待研究。

(二)国际体系的变化动力

国际体系类型变化源于体系构成要素的变化,这一点是普遍共识,但是对于什么是导致国际体系类型变化的根本动力这一问题,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有着不同的理解。

现实主义理论家从物质力量变化的角度理解国际体系类型的变化,因此他们普遍将国际体系的类型变化归结于大国实力对比的变化,再将实力对比的变化归结于科学技术和生产能力的变化。在农业时代,中华帝国掌握了人类最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因此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长期处于东亚地区的中心地位。到了工业化时代,欧洲国家掌握了先进的机械工业技术,于是欧洲一些大国成为世界主导国。在后工业化时代,美国掌握了最先进的电子、生物、信息、金融等技术,于是成为世界霸主。现实主义者并不否认国际规范的质变对国际体系变化的重要影响,但是他们认为国际规范变化的物质基础是大国物质实力的变化,因此他们将实力格局视为国际体系变化的首要因素。道义现实主义则将大国实力对比变化和国际规范变化的原因归结为大国政治领导类型的变化。

自由主义理论家则利用国际规范的变化来解释国际体系类型的改变。他们将二战后国际体系的和平归结于核禁忌规范的出现,即核大国相互不敢贸然使用核武器。他们认为超级大国受此规范的制约,在冷战期间始终没有正面开战,而是通过代理人战争的方式,利用常规武器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不仅认为核禁忌规范巩固了冷战期间的两极格局,而且认为冷战后的国际体系变化源于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对国家主权的侵蚀。这一规范尽管在各国之间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但正在慢慢改变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体系。他们认为全球性国际规范的增加,使得国际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国际组织或共同体有取代民族国家成为主要国际行为体的可能性。

建构主义理论家也认为规范变化是国际体系类型变化的原因,但是他们将规范的变化归结于国家间文化认同的变化。具体地讲,国与国之间的互动促使国家间的社会学习和模仿,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国家的文化选择。文化选择的形成过程也就是集体认同变迁的过程,集体认同的变迁最终促成国际体系的转换。他们认为,在国际体系的转换过程中,有四个关键因素,即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化以及自我约束。相互依存是国家间有赖于强制力或者说是付出代价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该派学者还认为,遵循国际制度的内化、推行民主和法治、主张道义上的安全承诺这三种自我克制的途径,将使集体认同更容易实现。

(三)国际体系的类别问题

我们已知国际体系的质变取决于行为体、国际格局和国际规范这三个维度上的类型变化结果。然而由于学界对国际体系的分类标准缺乏共识,因此“国际体系”这一概念的运用极为混乱。如果以国家行为体的变化为标准,那么国际体系可以分为城邦国家、君主国、帝国和主权国家四类;如果以国际格局为标准,可以分为单极、两极和多极三类国际体系;如果以国际规范为标准,可以分为丛林规范、契约规范和双重标准规范三类国际体系。如果将三者相结合,则有36种国际体系类别。如何将国际体系在行为体、国际格局和国际规范这三个维度上的类型变化结合起来确定体系的类型变化,还是个有待研究的课题。

分类混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使用“国际体系”一词的随意性。“体系”一词具有“总体”的含义,于是人们将“国际体系变化”与“国际总体变化”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西周五服体系、春秋争霸体系、战国兼并体系、东亚朝贡体系、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维也纳体系、凡尔赛体系、雅尔塔体系、后冷战体系,这些概念旨在区分总体上有重大不同的国际体系,而并非依据某种科学标准进行的划分。

例子: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民族国家取代了帝国、诸侯国和城邦国家等国家形态,成为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行为体(参见第三章第二节“民族国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形成主要源于行为体的性质变化,因此人们也将其定为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国际关系史著作中经常提到的三个民族国家体系是维也纳体系、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三者的行为体性质相同,均为民族国家,但是前两者的国际规范与后者不同。维也纳体系和凡尔赛体系的规范不禁止国家兼并他国领土,而雅尔塔体系的规范则禁止国家兼并他国领土。此外,维也纳体系是欧洲地区体系,而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则是全球性体系。从国际格局的角度讲,维也纳体系和凡尔赛体系是多极格局,而雅尔塔体系是两极格局。

有关东亚朝贡体系研究的历史并不短,但是争论很多,并无统一的看法。这种国际体系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文化下的一种特殊国际体系,不具有普遍性。史学家们认为,东亚朝贡体系始于周朝,这个体系的核心是天子国与藩属之间的贸易与册封关系。由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发展为中央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之后发展为中国同周边国家的关系,再后来发展为中国与一切交往国家的关系,包括与西方列强的关系。

例子:

1368年明朝建立后,以中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形成。15—16世纪,明朝将一切外商当作朝贡使团管理,并将朝贡和册封两个关系统一起来,形成了封贡关系。1587年编纂的《大明会典》列举了123个朝贡国。1764年清朝编纂的《大清会典》对朝贡的时间和手续做出明文规定。维持朝贡体系的原则之一是“厚往薄来”,即赐予朝贡国的礼物要远远多于进贡的礼物,使之有利可图,从而乐于接受被册封的地位。

随着中国崛起,学界开始研究朝贡体系的普遍性意义。最新的国际关系研究成果发现,冷战后的国际体系与东亚朝贡体系有很大的相似性。东亚朝贡体系的实力结构是一个主导国和多个非主导国,这与冷战后以美国为中心的一超多强格局相似。朝贡体系的行为体分为三类:天子国、属国/诸侯国、异邦;冷战后的国际体系是:美国是全球霸权国,日本、德国、菲律宾等是将安全主权交付于美国的委托国,类似于属国/诸侯国,而中国、俄罗斯、古巴等主权完整但不被西方国家所接受的国家类似于异邦。朝贡体系的一个重要体系规范是干涉内政但不得兼并他国,这一规范继承的是西周的规范。冷战后的国际体系延续了冷战时期形成的不得兼并战败国的规范,同时又出现了人道主义干涉规范。特别是近年来,在控制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正在形成中的新规范,这类似于五服体系的规范原则,即文明程度高的国家要比文明程度低的国家承担更多的体系责任。这些新的研究发现有可能帮助我们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划分国际体系的科学标准。 xz7IPeJBv8xXIO06Bm5ddwgCQ0DG6+QbDKp2zvLPdspkNPQ8QpxilvUxgd+QRo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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