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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定检验

1.4.1 法定检验的概念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法检目录》,对规定的出入境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只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内容是指确定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入境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法定检验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食品安全法》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1.4.2 出入境商品法检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法检目录》,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在进出口贸易活动时施行法定检验。对于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遵循的原则是:出口方面,与人畜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大宗传统商品;质量长期不稳定,国外反映强烈的商品;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新商品。进口方面,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重要的原材料;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与人畜安全有关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有5401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77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0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知识拓展

HS编码

海关编码即HS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其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 HS)。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

案例

关于确定某种商品是否属于《法检目录》,可以在我国质检总局网站或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网站上直接进行查询。例如,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中“HS法定检验检疫查询”系统输入“苹果”,系统会出现表1-4中的查询结果。

表1-4 与苹果相关的HS法定检验检疫查询结果

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入境民用商品认证

资料来源:http://www.shciq.gov.cn.

1.4.3 法定检验项目

1.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在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内容包括:①食品添加剂检验。包括对食品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营养强化剂、抗氧化剂、组织改良剂及香精香料等含量检测。②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重点包括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测定。对于疫区进口或出口的食品需要做有针对性的微生物检验。③食品理化成分检验。对于我国或外方进口国有明确规定的食品质量指标需要对理化成分检验。④重金属、微生物毒素检验。包括对铅、镉、锌、砷、汞等有毒有害金属的检验,以及包括黄曲霉毒素在内的20多种可致癌霉菌毒素严格检查。⑤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检测包括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的数百种农药、兽药残留量。⑥特殊成分检测。有的国家对有些食品还要求检验抗生素、雌激素、荧光素、亚硝胺、苯并芘等有害物。⑦食品接触容器检验。对于食品包装、盛放等用具,需按照我国相应规定或者外方进口国要求进行有害成分检验。

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自燃、易燃、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自燃物体、遇水燃烧物体、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 。危险货物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对人和环境造成损害。为了保证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安全,不同国际组织分别制定了危险品的运输建议或规则,包括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60年制定通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以下简称《国际危规》),我国自1982年10月1日起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包括港口装卸)执行;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制定的《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RID);欧洲危险货物国际公路运输协定(ADR)及欧洲危险货物国际内河运输协定(ADN)。

我国《商检法》中规定,为确保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3.进出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除必须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法令要求。进口国一般要求由出口国官方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我国统由商检机构办理证明出口的有关产品畜禽等系来自生长在、暂养在、宰杀在(野生动物捕杀在)、加工分割在、储存在一定半径范围之内(如50千米或100千米半径内等)、一定期限内(如3个月、6个月等)未发生过某些指定的传染病的非疫区。检疫对象主要有猪水泡病、非洲猪瘟、口蹄疫、牛瘟、牛肺疫、马鼻瘟、传染性贫血病、鸡鸭瘟、白痢、新城疫、马立克病、野兔热病、兔黏液瘤和蜂瘟等。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装运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进出口商检部门对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实施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及有关适载检验、鉴定,同时对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实行管理。依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对上述运载工具实施强制性检验,承运人或托运人必须在装货前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发给检验证书,才能装运食品出口,以确保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 i04DV6c+Kt4wfo3bJo86SFi6v+VsiiPqTeMrRAf8useyDbVYLP9NdhSgplBeeb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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