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有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检疫一般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1.我国法律规定赋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一经有效成立,我国法律规定赋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一份完善的国际贸易合同文本中,除了规定有商品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日期、支付条件、运输、保险条款外,还应明确规定有检验条款。一般在这些检验条款中都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等由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并签发证书。有的合同中还明确了凭商检证书检验确定的质量等级、数量、重量进行结算;有的在合同中列明了如发生质量变异、残损等,凭商检证书进行索赔等内容。这就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确定了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鉴定证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出入境商品鉴定人的地位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除有出入境商品检验主管机关的地位外,还具有第三方的公证鉴定人的地位。商检机构对外签发的各种检验鉴定证明书,是国际贸易中办理出入境商品交换、结算、计费、结汇、通关、计税、索赔、仲裁、运输、保险等的有效凭证。在国际上起到公证的证明作用,便于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3.出入境商品检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商检机构最初是为履行某种政府职能而设立的。但商检这一新兴产业的独立与壮大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检业务最初是在流通领域对最终产品实施检验,以维护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商品买与卖的分离,使得国际买卖双方风险增大。于是贸易关系人不仅要求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提供有关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证明,更需商检深入到生产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减少经济损失。商检业务从现代经济产业分类来说,是属于第三产业中为生产和交换提供技术服务的部门。在新形势下,商检的政府管理将转向加强宏观调控,由检验市场为基础性调节作用,以检验实体为依托,形成商检的产业地位,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1.出入境商品质量检验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权威性
商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向现代化的检验服务产业迈进。商检工作质量关系着国家的兴衰荣辱。我国对外经贸工作任务艰巨,商检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和保证我国外贸出口顺利发展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做好出境商品检验工作,对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有重要意义,从而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加强入境商品检验,不仅能发现不合格商品,向国外索赔,挽回经济损失,还维护了国家经济利益。
2.出入境商品质量检验是提供国际贸易间证明、推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国际贸易量逐年都有较大增幅,相应进口国外商品和推出国内本土商品的机会变得非常频繁,尤其是在加入WTO初期,国外客户对检验的各项需求大大推动了我国商检工作的进展。近年来,国际商品的频繁交易更加增大了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力度并提高了要求,这无疑为我国境内企业在商品出口环节提供有效证明,同时也加强进口商品的质量监控与管理。
3.出入境商品质量检验是提高本国出口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出口的需要
国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竞争的焦点是商品质量。在对外贸易中,只有坚持“质量第一”“以质取胜”,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检机构从事出入境商品检验工作,拥有多方面的技术人才和仪器设备,比较了解国外有关法令、法规和标准等要求,也比较了解国内出口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能够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把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做到生产过程中去,从根本上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真正起到对进出口商品的验收和质量把关的作用。
4.出入境商品质量检验为国际商品进入我国提供质量保障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部分原材料。如果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会影响用货单位再生产的进行。有了商检这种特殊的第三产业,就能把住进口商品质量关,保证国内急需的进口商品的质量及其先进性、可靠性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