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内部设立17个司(厅、局),负责包括法规制定、质量管理、计量、通关业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检验监管、进出口食品、特种设备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食品生产监管等在内的业务范畴。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下设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我国在设立直属检验检疫局时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基本单位,如北京检验检疫局、天津检验检疫局、河北检验检疫局等;此外,对于一些进出口贸易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或地级市也设立了直属检验检疫局,如宁波检验检疫局、深圳检验检疫局以及珠海检验检疫局。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范围如下所述。
(1)制定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地检验检疫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2)计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计量器具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和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等。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3)通关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和验收等有关工作,依法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对涉及环境、卫生、动植物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通关管理,在口岸对出入境货物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管理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进出口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放行;依法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和封识进行管理;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及注册等相关业务。
(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境和旅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议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和监管,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5)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和运载工具进行检验和监管。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对《法检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查;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检进行审批;对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实施检验;对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
(6)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进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采取预防性安全保障和处理措施。
对于国家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而言,其职责范围主要是负责辖区内的商品在进口与出口时的质量监管,如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北京地区内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具体包括出入境商品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通关业务管理以及认证监管(表1-3)。
表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