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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进出口商品检验程序

2.2.1 进出口商品的受理报检范围

1.出口商品的受理报检范围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报检,受理报检的范围包括:①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出口商品。②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③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性能鉴定。④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⑤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等)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⑥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消毒。⑦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⑧《法检目录》内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⑨与进口国政府有约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⑩边境小额贸易、边境民间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地区的地方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境商品。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不受理商品检验的报检申请:①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②已被吊销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的。③按分工规定,不属于商检工作范围的。④其他不符合商检机构检验和签证规定的商品。

2.进口商品的受理报检范围

进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报检,受理报检的范围如下。

(1)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①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进口商品。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内的商品。③外贸合同规定须由商检机构检验证书计价、结算的进口商品。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⑤其他需要由商检机构签发证书的进口商品。⑥边境小额贸易、边境民间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地区的地方贸易等贸易形式,凡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及边境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等。

(2)有关专业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①进口商品的卫生质量检验。②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③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④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⑤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⑥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⑦进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及检疫。⑧进口动植物的检疫等。

2.2.2 进出口商品的条件及检验方式

1.报检基本条件

(1)报检单位。从事报检的工作单位需符合以下几项条件:①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外企业;②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③对内、外贸易关系人;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⑤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2)报检时间与地点。进出口商品报检的时间是关系到检验、出证放行、履行合同的关键,因此要求进出口商品最迟应报关或装运进口、出口前10天报检人向商检机构申请报检,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棉花、羊绒等,还应留有相应的抽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3)报检手续。①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②申请报检时需提供的相应单证和资料。③其他规定。

2.检验方式

(1)商检自验。商检机构在受理了对外贸易关系人提出检验鉴定申请后,自行派出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验鉴定,并出具商检证、单,这种检验形式就是商检自验。

(2)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在接受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口商品提出的检验申请后,与有关单位商定,由双方各派检验人员共同检验,最后出具检验结果证、单。或者是商检机构与有关单位各承担商品的某部分项目的检验鉴定,共同完成该批商品的全部项目的检验工作,最后出具检验鉴定证单。

(3)预先检验。预先检验是商检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接受预先检验。

(4)驻厂检验。商检机构对某些特定的出口商品(如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或习惯上国外买主经常要求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或出口数量大、质量要求高的商品,或生产、加工工艺过程复杂,环节多要求严,对商品品质影响因素较多的商品),派出检验人员驻在生产加工单位执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5)产地检验。产地检验是商检机构为了配合生产加工单位和出口经营单位做好出口检验,派出检验人员到出口商品的生产产地进行检验。

(6)口岸查验。口岸查验是指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运往口岸待运出口的商品,运往口岸后申请出口换证的,口岸商检机构派人进行的查验工作。

(7)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装船前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检验方式,主要是根据各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进行发运前的检验,验证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能符合合同要求。

2.2.3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1.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鉴定流程

商品在通过我国海关进行出口时,需执行出口商品检验流程(图2.3)。首先企业需要针对所出货物对我国商检机构提出报检并提交相应需审核的单据、表、证件等,待商检部门对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不合格需要企业重新完善材料后再进行报检;若报检材料符合商检机构要求则根据报检品种会提交相应检验部门确认施检方式、拟定检验方案后,实施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检疫鉴定结果,然后检务部门复审检验结果后进行计费、收费,最后出具书面证书,办理放行手续。如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时,会出具不合格单,如果根据我国标准及相应规定可以返工处理的,在处理之后再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仍会出具书面证书,办理放行,如果不适于返工修改或者调整后仍然不合格的,则不准出口。

图2.3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鉴定流程

2.进口商品检验检疫、鉴定流程

商品在通过我国海关进入我国国境时,需执行进口商品检验流程(图2.4)。首先入境货品经营单位要向我国商检部门进行报检,并提交相应需审核的单据、表、证件等,待商检部门对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不合格需要企业重新完善材料后再进行报检;若报检材料符合商检机构要求,则根据报检货品及检验项目进行计费/收费,确认检验方式,如果需要现场检验,商检部门须派专门人员到货物所在场地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不合格的需要进行销毁或退运,如果查验符合要求,则开始判断是否属于法定检验,如不属于《法检目录》内的商品,则只需商检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功能即可,如果是位于《法检目录》内的商品,则需商检部门确定施检方案、施检方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检验合格以后出具检验结果合格单,并经检务部门复审后,出具证书;如果是需要进行法检的商品,经商检部门检验不合格后,要出具检验不合格单,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货品,根据具体规定及相应要求,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检验或者除害处理,经二次调整后,再次检验合格同样可以颁发合格证,如果不合格则不准进口。

图2.4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鉴定流程 FdEKqQ6sQDjxEL9t5WnYbCcBhDQqTNJnBovabi4ZazSHChgnqcwg8NCrs0EaFI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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