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国家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根据商品出入境的不同特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内容,或是根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根据申请委托人的意愿,商检机构对于出入境商品检验、鉴定的具体内容将有所差别。
国家商检部门在出入境商品质量检验工作中的具体执行依据有以下4种。
(1)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输入国家或地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疫要求和强制性检验要求。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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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树平与俄罗斯联邦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局局长签署质检合作协议
2015年12月17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的见证下,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与俄罗斯联邦兽医与植物卫生监督局丹克维尔特局长在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成为第二十次中俄总理定期会晤重要成果。
近年来,在两国元首的亲自推动下,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得到了快速发展,2014年俄罗斯与中国双边贸易额达952.8亿美元,同比增长6.8%。为中俄双边关系健康发展,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多年来一直积极推进与俄罗斯在质检领域的合作,尤其在国家相关战略指导下,充分发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框架中俄质检合作机制的作用,推动两国质检合作全面深化发展,取得多项合作成果。
此次签署的两份俄罗斯粮食输华议定书,规定了俄罗斯小麦、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满足的检验检疫要求,确保输往中国的俄罗斯小麦、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的安全健康,同时也为我国农业“走出去”提供了重要支持。
资料来源:http://www.aqsiq.gov.cn/zjxw/zjxw/zjftpxw/201512/t20151218_456885.htm.
1.品质检验
商品品质又称商品质量,它是用来评价商品优劣程度的多种有用属性的综合,是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尺度。商品质量一般包括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
1)外观质量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我国相应法律规定、国际贸易合同协约以及国际通用法规要求,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商品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具体包括商品的外观形态、包装、标识、规格、样式、花色、造型、表观缺陷、表面加工装饰水平,以及视觉、嗅觉、味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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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类商品在进出口时执行外观质量检验,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检验:①产品标识:注册商标须经授权,纤维成分及产地唛应如实标注。②面料质量:无破损、无明显的粗纱、色档、油纱等缺陷,面料用力拉不破裂,手搓不褪色。③服装外观:不应存在缝制、整烫、规格、包装等批量性的严重缺陷,现场手拉后缝制处没有划移。
资料来源:《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SNT 2872—2011
玩具类商品在进出口时的外观质量检验,主要从两方面进行检验:①标识和产品说明:注册商标须经授权,应标明产品适用或不适用的年龄范围、警示标志、使用说明、合格证等项目。②外观和功能:不应有可触及利尖、爆缝、小零件松脱等现象存在,填充类玩具的填充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产品使用功能应基本正常。
资料来源:《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14)
2)内在质量
(1)成分检验。包括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含量、杂质及有害成分的限量检测等。
(2)性能检验。包括商品应具备的强度、硬度、弹性、伸长率、耐热性等物理性能;耐酸、耐碱、抗腐蚀性、抗溶解性、化学相容性等化学性能;抗压、抗拉、冲击、振动、跌落等机械性能,以及对商品内在质量产生影响的其他性能。
(3)使用性能检验。包括完成规定的动作,特定的使用效果。如汽车的车速、刹车要求;电机的声响、图像效果;机器生产出完好的产品等。
(4)特定质量检验。该检验项目是指为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目的,针对不同商品而特别要求的质量检验。如对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检验食品中有害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对动植物的检疫检验;对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能检验;对飞机、车辆、船舶的安全防护质量检验、废气检验、噪声检验、废水的限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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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滑板车机械安全性能检验规程》(SN/T 1365—2004)中规定了滑板车安全性能相关的质量指标要求,如锐边、突出物、车闸的制动系统、手闸及脚闸的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的静负荷、锁定装置以及折叠、伸缩机构等。
《进出口电梯安全性能检验规程》(SN/T 0814—1999)中要求,在进行安全开关电梯动作试验时,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时,人为动作下列安全开关两次,电梯均应立即停止,其安全开关包括:安全窗开关,轿底、底坑的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绳开关。
2.数量和重量检验
商品的数量或重量是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因为它直接涉及该笔贸易的成交金额,与双方的利益最为直接,因此,数量或重量检验是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之一。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①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③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④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⑤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⑥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及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⑦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1)数量检验及计数方法
商品的数量检验是商品检验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及有关检验依据,根据不同商品的计价单位,对商品的数量进行检验。由于计价单位的不同,一般商品的数量检验内容如图2.1所示。
图2.1 进出口商品数量检验种类、计价单位及例示
2)重量检验
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进行重量检验时的常用计重术语包括:①毛重(gross weight, GW)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②净重(net weight, NG)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商品的毛重减去包装重量(皮重)的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但具体计算时也有以毛重作净重的情况。③以商品的毛重作为净重,即不必再扣除皮重,一般用于包装相对于货物本身而言重量很轻,或包装本身不便计量等情况。
知识拓展
公 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公量计算。
公量是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公量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不稳定的商品,其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3)计重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以下的计重方法:①衡量计重。这是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重方式,使用小到天平、台秤,大到汽车衡、轨道衡、料斗秤等衡器,经校准后对不同商品衡重。天平的精密度很高,精密天平的误差在十万分之一或更小,大型衡器的允许误差为±0.2%。②水尺计重。水尺计重是利用阿基米德原理,测量出船只在装货前、后或卸货前、后的吃水差,计算出船舶的排水量,扣除船上其他物料的重量及修正后得出所装货物的重量,是适用于散装矿石、粮谷等低值散装物料重量检验的一种快速方法,其允许误差为±0.5%。③容量计重。容量计重分为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3种方式。容量计重是用于散装液体商品,如原油、成品油、植物油等的一种计重方式,通过测量油舱、油罐在装货前、后,或卸货前、后的液位,计算出装货或卸货的实际重量,计算时要考虑液体物料的温度、密度、罐体变形等因素,其允许误差为±0.4%。④流量计计重。这是一种仪器计重方式,通过流量计直接测得装或卸的液体或气体商品的重量,使用简单方便,其允许误差为±0.4%。
3.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 。它一般包括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3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由于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按装船日或卸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货物。
4.包装检验
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增加商品价值的一种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除散装货物、裸装货物无须包装外,商品都需包装。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清洁、干燥、坚固、适于长途运输的要求。包装检验就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商品的内、外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1)普通商品的包装检验
(1)包装标识检验。检验人员对货物包装的外层所用文字或图形制作的特定记号,如主要标记(发货人向收货人表示该批货物的特定记号)、体积和重量标记(货物包件上的长、宽、高实际尺寸和货物重量)、原产国标记(货物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等进行的检验鉴定。
(2)包装材料检验。涉及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包裹的包装物的材料成分、助剂构成、生产工艺、卫生指标及生物源指标等进行检验。具体到所包装的商品还会有相应特殊要求。
(3)运输包装检验。出口商品应进行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经申请后,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合格单,准予装运商品出口,并规定了不同包装容器的合格单有效期。性能检验不合格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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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境木制包装检验内容如下: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①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②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③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资料来源:中国通关网:http://www.e-to-china.com.cn/knowledge/inspection/2010/0318/74693.html
2)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危险品的包装检验与普通商品的包装检验要求不一样,必须要进行单独的包装检验鉴定工作后才能放行。在对危险品包装实行检验鉴定时需遵循以下依据:①《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进入国际海域的货物隶属于危险品类别的,需进行包装检验鉴定后方可进入。②《商检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版)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
目前,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2009)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等国家标准将危险品进行分类,如图2.2所示。
图2.2 危险品分类及标识
图2.2 危险品分类及标识(续)
5.安全性能检验
世界各国对于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都极为重视,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商品禁止进口,甚至规定由于商品安全性能方面存在问题而发生危及生命财产的事故时,可以不受外贸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的限制,提出极高的赔偿要求,不仅向卖方索赔,还可以向安全负责的直接责任方追赔,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是强制性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性能检验由有关检验单位负责,其他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商检机构根据外贸合同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包括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和易受伤害等。例如,家用电器通过漏电和耐压绝缘试验,考核其安全性能;儿童玩具和用品要注意检验玩具和玩具的填充物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玩具的棱角是否会刺伤或划伤儿童,玩具和用品的拉力是否合格等安全性能,纺织品、服装的耐燃等安全性能检验;各种机动车辆的稳定性、操纵系统、照明装置及车的其他各部的安全性能检验;烟花爆竹、体育用品等的安全性能检验等。
6.食品安全检验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总管我国进出口食品及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同时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商检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证书放行。出口食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目前经商检机构进行兽医卫生检验和监督检验的商品主要有:①动物源性食品是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等 。②植物源性食品包括粮食(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黑麦、大豆除外)及其各种粮食加工制品(如面粉、淀粉等)、蔬菜及其制品(马铃薯、木薯除外)、油籽油料类(油菜籽除外)及其制品、中药材、干果和坚果与籽仁类(如核桃、各种瓜子等)、转基因食品、植物油(如花生油、大豆油等)、茶叶、可可咖啡原料类、麦芽、啤酒花、水果制品、调味料(指植物原料及粗加工品如胡椒、胡椒粉,大、小茴香及其粉面等调味料)、酱腌制品(指用盐、酱、糖等腌制的发酵或非发酵类植物源制品)、烟草制品类(烟叶除外)、辐照食品 。③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