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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国司法制度史”是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先后两期的重点课题之一。该中心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共同参与申请,经教育部严格筛选于2013年4月被正式认定成为全国首批协同创新中心之一(被认定后又增加浙江大学)。2017年又批准延续第二期至2020年。我被选任为中心的学术委员会主席并且以首席科学家之一的身份主持该中心的一个团队。由于我有志趣于进行中国司法制度史之研究,故将其列为本团队的重点项目。

“中国司法制度史”共分三卷,分别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从夏商至清末时期)、中国近代司法制度(从清末至民国时期)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诉讼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中国历史上与司法制度有关的法律、法律性规定、代表性案例和其他相关文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搜集、梳理、分析,甚或钩沉索隐、探求真相,以期清晰地展示四千多年来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

本课题三卷的写作启动时间不同,完稿付梓时间也有早有晚,因此,各卷分别独立出版。最先面世的是第一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制度史是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底藴深厚、特色鲜明。关注和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史,意义十分重大。首先,任何事物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当今社会与历史之间有不能切断的连续性。几千年来,朝代更替,西雨东渐,沧桑巨变,但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代代相传,在创新进步中不断传承。因此,要了解当今,就必须了解历史。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无论表象多么绚丽万千、悲壮激烈,其实是有规律可循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是有相通之处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可以为我们认识现实提供参照,正如古语所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对历史的了解越深透,对现实的认识就越清醒,对未来的预见也会更准确。再次,历史中蕴含了前人留下来的诸多经验和智慧,可供今人效法和借鉴;同时,历史中也包含前人所走的错路、弯路和诸多惨痛教训,值得今人认真总结、注意避免,以期激浊扬清,明辨是非。以上对学习研究历史的意义的通识,也完全适用于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根植于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于君主专制的政治统治,并以儒家思想为主调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为底蕴。古代司法制度史是一部司法文明发展史,崇尚明德慎刑、公正断狱、严核死刑,强调治吏监察,重视教化调解,凝聚着古代统治者运用司法手段治国理政的智慧和经验;同时它又是一部体现君主专制主义的历史,司法从属于行政、纠问式诉讼、刑讯逼供、供重于证、罪从供定等特征,反映了传统司法的野蛮与残酷。古代优秀的司法传统值得今人珍惜和传承,而那些落后的司法体制和具体制度则需要加以批判和摒弃。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现代化转型的产物。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中国效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改变了几千年来的司法传统,如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并列,禁止刑讯逼供,创立律师制度,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等。透过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史,我们可以看到新旧两种司法文明的碰撞、交锋与融合,传统与现代、保守与变革,在近代中国司法这个场域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应该说,研究近代司法制度史,是打开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历程的一把钥匙。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孕育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过程中开始创建;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制度在跌宕起伏中曲折发展,曲折以“整风反右”“文化大革命”最为典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注意吸收发达国家司法建设的有益经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是仍有待继续改革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制度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史,温故创新,意义尤为重大。我们只有本着立足中国、借鉴外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的思路,深入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史,才能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司法的“前世今生”,才能科学、理性地理解今天中国的司法制度并指引今后的改革方向,才能更好地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

最后,我要对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诸位负责人及北京大学出版社表示衷心的感谢!没有他们的鼎力支持,我们不会有这个课题和三卷书稿的陆续出版。

陈光中
于2017年9月28日 UTcUdpOkspgabRlZyAiNMZPysamfi/lfo5ie6bxb8oYAxmsI5rfEu+t+NO1opq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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