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诚峰
在帝制时代,皇帝之意与朝廷之令常有着不可避免,甚至有意为之的混淆。不过,至少在唐宋时期,皇帝本人的批示与以其名义发布的正式命令之间,还是有着明显区分。以皇帝名义而下的命令,隋唐称“王言之制”,宋代还有“命令之体”的称谓,这都是指正式的诏令文书。而据中村裕一的研究,隋唐的口敕、口诏、御札、宣这些在唐代经常出现却细节不详的文书,则属于“私的王言”,有别于正式的“王言之制”(“公的王言”) 。这种公、私之分,在宋代虽有所不同(如“御札”是七种“命令之体”之一,“布告大号令则用之”) ,但却比唐代更加分明。一般而言,宋代皇帝的意志,在最初并非正式的命令,而是要先批示给宰相机构或学士院,然后才以正式的“命令之体”行下。在这一过程中,命令经历了由“私”向“公”的转化。
在这一背景下,徽宗朝大量出现的以御笔、御笔手诏为名的文书,其属性就非常暧昧。有学者认为,宋代御笔是诏令的一种,但与普通诏令不同,它由皇帝直接行下,不容商量,是专制君权极度膨胀、权佞得幸的结果 。也有学者认为,御笔手诏是宋代正常的权力制约机制被破坏的结果,是未经政府审议监督的、不合法的诏令 。或认为它是对宋代旧有文书体系、权力制约体系的突破,开了皇帝对六部以下行政机关进行直接指挥的先河 。亦有学者将御笔或御笔手诏与宋代史料中出现的御札、御批、手书、手诏、手札、内批、内降、上批归为一类,称为“御前文字”,认为它们是“来自于皇帝个人的文书”,相当于“私的王言” 。无论如何,学者们都承认,御笔或御笔手诏是皇帝“私意”对朝廷“公令”的侵害。
对御笔、御笔手诏等命令方式的批评在徽宗当时即有,徽宗退位以后更甚,现代学者对它们的分析、批判,很大程度也源于此。不过,对于御笔、御笔手诏的实际体式,则罕有人问津。因此,本文首先要探讨最为基本的问题:御笔或御笔手诏,到底是些什么样的文书?它们与宋代既有的文书体系有什么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其在徽宗朝政治中的意义,尤其是:作为一个在政治上“新政”迭出的时代,北宋徽宗朝如何在“以文书御天下”方面呈现自身统治方式的独特性?
御笔、御笔手诏这些说法,其实包括了三个相关的概念——御笔、手诏、御笔手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首先看御笔。宋仁宗朝蔡襄云:“其御笔二字,前代碑文少有称者,只是臣下不敢直言至尊,故云‘御’。” 南宋前期的吴曾则说:“天子亲札,谓之御笔。” “御笔”的字面意思无疑即皇帝亲笔,正如蔡京季子蔡絛所云:“崇宁有亲笔,乃称御笔。” 因此,就字面而言,“御笔”主要是一个修饰用语,并非特定的文书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御笔”二字可以和各种文书名目组合使用,如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四月,福建路提刑司言:
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拟定之类,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
这里就提到了御笔手诏、御笔、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这些名目。这种“御笔某”的组合,即可省称为“御笔”或“某”,如宣和七年(1125)六月,臣僚上言:
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 御笔手诏 …… 诏旨 风动,群情翕然……若不少加裁正,臣恐前日 手诏 遂为虚文……伏愿陛下执此之令,坚若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申命有司,检会前项 诏旨 ,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职在弹纠,惟知遵奉陛下 御笔 丁宁之意。
这一上言中,诏旨、手诏、御笔都是指宣和六年(1124)二月二十八日颁下的“御笔手诏”。
不过,前引建炎二年福建路提刑司的上言也说明,徽宗朝的“御笔”也会被视为一种特定的文书类别,与御笔手诏并列。又如政和七年(1117)起居郎李弥大奏云:“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御笔……欲乞今后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逐日修入。” 这就将御笔与手诏区别为不同的“王言”。
那么,作为一种特定文书的“御笔”是什么呢?南宋李心传说:“祖宗时,禁中处分事付外者,谓之内批;崇观后,谓之御笔。其后,或以内夫人代之。” 即李心传认为,徽宗朝的“御笔”就是之前的“内批”。所谓内批,就是指从禁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蔡絛在其《国史后补》中也说:
内降自祖宗来有之,但作圣旨行下。崇宁有亲笔,乃称御笔。大观四年夏,始诏违御笔以违制论。
“内降”的含义较为宽泛,不过根据蔡絛所云“作圣旨行下”可知,这里的“内降”即指内批。“作圣旨行下”的意思,即内批指挥降出后,会以札子(中书札子、枢密院札子,前者元丰后为尚书省札子)的形式颁下施行,这些札子中就有“奉圣旨”这样的固定用语 。结合李心传与蔡絛二人的叙述,可以认定徽宗朝的“御笔”其实是之前“内批”的变种。
确实,在徽宗朝御笔之名出现后,二府札子中就有了“奉御笔”字样,取代了原来的“奉圣旨”。今宁波鄞州区有一通题为“省降御笔”的碑刻,收录了政和七、八年间明州收到的几件尚书省札子,皆是“准尚书省札子,奉御笔云云”的格式 。又如宣和元年(1119)十一月,王安中除尚书右丞,他在辞免札子中说:“臣今月二十七日准尚书省札子,奉御笔,除臣尚书右丞。” 这两例是省札。
枢密院札子也是如此,宣和四年(1122)三月,真定府路安抚使赵遹奏:“臣近准本月十三日枢密院札子,奉御笔:虏界为女真所侵,兵势瓦解……” 此外,俄藏黑水城所出宋代军政文书中(俄Инв. No. 211 213),有一份系宣和末某年保安军牒第七将,其保安军牒又准鄜延路经略司牒,经略司牒又准枢密院札子,相关部分录文如下:
8 施行。伏乞早降处分。右奉
9 御笔依所乞。今札付鄜延路经略司施
10 行。仍关牒合属去处,请一依
11 御笔处分,疾速施行。……
显然,牒文所据的枢密院札子乃“奉御笔”而下。
徽宗朝二府札子中“奉御笔”往往取代“奉圣旨”而出现,不但说明了“内批”与“御笔”的继承关系,也说明内批、御笔在下行方式上一脉相承。宣和四年八月二十日,少师、太宰王黼言:
(枢密院)若缘恭奉御笔,或事干急速,合即施行,不当更录送门下省。即不特非元丰条制,(令)〔今〕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皆行录黄,送门下省审省覆奏。内急速不可待画者,止许先次报行。
王黼此奏的本意在强调枢密院文字亦需经门下省然后行出,但“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皆行录黄,送门下省审省覆奏”一语说明,徽宗朝“御笔”仍沿袭之前“内批”固有的流程,在下行方式上无本质改变。
因此,学界通常认为的“御笔”就是越过二府的“非法”命令,实是一个误解。钦宗朝余应求说:“臣伏睹近年以来,凡有中旨,皆降御笔施行,期限严促,稍有稽违,置以不恭之罪。三省、有司奉行不暇,虽有违戾法宪、前后重复者,不敢执奏。或被受即行,不申三省。” 余应求这段话说明,“御笔”既有经三省的,亦有“不复关三省”而直接付给有司的。这一特点,正是它从“内批”继承而来的。在崇宁以前,“内批”有时越过宰执而直付有司、臣僚,对这种命令方式的批评,自仁宗朝以降便成为士大夫议论不绝的话题 。在士大夫的政治理念下,皇帝之令必须经宰执机构付出,公私转换是必要的过程。但“帝制”下的实际政务运行中,皇帝直接指挥有司、官员则是不可避免的。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在北宋中期以后一直存在,但大体平衡。对徽宗朝“御笔”越过二府的现象,必须从它与“内批”的关系上理解,方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决不能认为凡“御笔”即不经二府的皇帝命令。
最后总结一下徽宗朝的“御笔”:它有两种含义,一是皇帝亲笔之意;二是一种特定的文书,即内批,是从禁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
御笔手诏还涉及“手诏”的概念。中村裕一将唐代“手诏”归入“惯用的王言”中,即在关于“王言之制”的专门记载中不见其名,实际上却经常被使用;他认为,手诏反映了皇帝特别的想法,令他人起草,以诏书、慰劳敕书的形式行下,有时称“优诏” 。“手诏”在宋代也很常见,但在关于宋代“命令之体”的诸记载中,也没有专门提到手诏。张祎认为,宋代出现了和用于“大号令”的“御札”不同的“御前札子”,其标志之一就是有“付某”形式;而因为“不允手诏”就是这种形式,所以“手诏”有时即为这种“御前札子”;而对于“御前札子”的性质,张祎强调其有着皇帝亲笔的标志,区别于一般诏敕 ,似对应着中村裕一所谓“私的王言”,有非正式的意味。
南宋赵升说,手诏“或非常典,或示笃意,及不用四六句者也” 。诏,在汉唐都是一个皇帝命令文书的总称,而非单独的一种文书 。宋代的诏,在文体上既可以用四六文,也可以用散文 。揣摩赵升的解释,“手诏”应是不用四六句的一种“诏”:用于政事上的“非常典”,或用于表示对臣僚的“笃意”。
不过这样还不足以清楚地说明“手诏”的性质,在曾任词臣的宋人文集中,存留有不少“手诏”,它们的归类明确显示了这种文字的性质(见表1)。从这些文集,特别是王珪《华阳集》和苏辙《栾城后集》的编排来看,“手诏”的确就是“诏”的一种,属于翰林学士所草内制。钱若水在太宗朝为翰林学士,“时方隅未宁,边候屡警,在于内署,实司密命。每天子临便坐、决章奏,军书手诏,急于星火,斧扆之侧,授简立成,曲尽事机,不加点窜,秉笔者推之” 。如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关于宋代“命令之体”的记载中没有“手诏”的名目——因为它是“诏”的一种。
表1
续表
由于“手诏”是“诏”的一种,故手诏常被省称为“诏”。如表1中苏轼所拟《太皇太后赐门下手诏二首》,在收入《宋大诏令集》时,一作“太后令褒崇皇太妃诏”,一作“太皇太后减圣节大礼生辰亲属恩泽诏” 。又如文彦博集中收有皇祐元年(1049)其任宰相时仁宗所赐手诏一道 ,《宋朝诸臣奏议》在收入文彦博等人的《上仁宗答诏论星变》前,就录有这份手诏全文,不过已被省称为“诏”,而文彦博等人的上奏则尊称其为“圣诏” 。
再如神宗熙宁八年(1075)十月彗星现,神宗先是手诏赐王安石等,李焘《长编》在收录此手诏后,接着说:“遂诏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 虽然李焘称“诏”中外臣僚,但其实是一份手诏,《宋朝诸臣奏议》所收富弼《上神宗答诏论彗星》前,附有此诏全文,内容与赐王安石等人的手诏相同,只是结尾不同。富弼在上奏中明确说:“又闻别降手诏,许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 可见,神宗因为彗星事两下手诏,一是给王安石等“在廷之臣”,另一份则给所有“中外臣僚”。
此外,苏辙记《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的制作过程云:
元祐四年,上再享明堂,三省以章献皇后故事,将竢礼毕,百官班贺于会庆殿。具仪注取旨,太皇太后宣谕曰……群臣称叹,以为不可及,请降 手诏 ,明示中外。辙时在翰林,请至都堂宣圣旨,撰 诏 曰:“皇帝临御,海内晏然……”
文中手诏、诏通用。再如政和元年(1111)五月《公私当十钱改当三诏》 ,实际也是一份“手诏” 。
诏书的形式本来就不固定,手诏的形式相应地也很多变。前面已经提到,常见的“不允手诏”,一般都以“付某”结尾。其实不仅“不允手诏”如此,凡“手诏”有特定的赐予对象,都是这样的形式。如《赐宰臣曾公亮已下议宗室封爵不当待罪特放手诏》,末云:“所待罪特放。付公亮已下。” 再如《赐判大名府韩琦便宜从事手诏》,最后是:“付韩琦。” “付某某”字样,意为特别针对某人,应该就属于赵升所说的“示笃意”。
但是,所谓“诏告百官……诏者,告也” ,除了这些有特定付授对象的手诏外,大量的手诏都不是针对特定数人的,因此就没有“付某某”字样,而是用一般诏书用语。如前述皇祐元年仁宗赐宰执手诏,末云:“咨尔股肱,咸体予意。”再如苏轼《太后令褒崇皇太妃诏》及苏辙《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末皆云:“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前述政和改当三钱手诏,末句则云“咨尔中外,咸体朕怀”。这些都是诏书常用的结尾。宋代皇帝在遇到军国大事、灾异的时候,手诏访问臣僚的例子很多,这大概就属于赵升所说的“非常典”。
手诏作为“或非常典,或示笃意”的诏书,其性质与“内批”自然有很大的区别。内批乃自禁中批出,是皇帝或者其身边的内夫人、宦官代笔,它其实是朝廷命令形成之前的一个环节。相比之下,“手诏”则是一种规格较高的诏,是重要的“命令之体”。虽然二者在字面上都有皇帝亲笔书写的意思,容易令人混淆,但其性质上的区分还是清晰可辨的。
如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二月,学士院言:
臣僚上表并札子陈请事,唯宰臣、亲王、枢密使方降手诏、手书,自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已下即无体例。去年三月,因枢密副使陈升之请郡,内批令降不允手诏,当直学士胡宿亦曾论奏,以手诏体重,乞只降不允诏,而不从其请。窃缘近禁动成故事,恐成例隳废典故。乞自今除宰(执)〔臣〕、亲王、枢密使有所陈请事依例或降手诏、手书,自余臣僚更不降手书、手诏,许从本院执奏。
这段材料一是说明了“手诏”较一般之诏更为体重,二是明确凸显了“内批”与“手诏”的区分:皇帝批示学士院降不允手诏,这是“内批”;学士根据皇帝“内批”之意,拟成“手诏”颁降。手诏一般由词臣拟定,唐代便是如此 。总之,内批不是正式的命令,而手诏则是规格较高的“命令之体”。
仁宗嘉祐四年(1059)发生过一件手诏除授内人的事件,较好地说明了“手诏”的性质:
周、董既以生皇女进秩,诸閤皆求迁改,诏中书出敕、诰,中书以其无名,覆奏罢之。求者不已,乃皆以手诏授焉。
“诏中书出敕、诰”一语中的“诏”不能理解为正式的命令之体,而是指仁宗批示中书门下,即内批。为什么要求中书出“敕、诰”两种文书呢?这是北宋前期人事中任命常见的敕牒、官告并行现象,相比于仅具委任凭证意义的官告,宰执签押敕牒才是具有实际效力的命令文书 。在这个例子中,中书拒绝出“敕、诰”,所以后宫的迁改之令就不能成立。
但是,仁宗却以“手诏”的形式改迁后宫,这个“手诏”是什么呢?后来同知谏院范师道上疏说:“窃闻诸閤女御以周、董育公主,御宝白制,并为才人,不自中书出诰,而掖庭觊觎迁拜者甚多。” 则“御宝白制”即指手诏。所谓“白制”,即指翰林学士所草内制。自唐以来,因为翰林学士所掌制诏用白麻纸,所以出现了以白麻、麻制指翰林内制的说法。所谓“御宝”,则是指手诏上所用之印,可能是“书诏之宝”——“翰林诏书、敕、别录、敕榜用之” 。这次事件中,正因为“手诏”属正式的命令之体,所以才有可能取代敕牒、官告而成为委任的命令、凭证。而内批作为正式命令形成之前的环节,尚未完成由“私”向“公”的转化,不具有这一效力。
理解了手诏与内批之间的本质区别,就能体会治平四年(1067)神宗为什么痛斥当时的参知政事吴奎:“以手诏为内批,三日不下。” 皇帝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很清楚、敏感。
附带还可以提一下“御宝批”的问题。李心传云:“近世所谓御宝批者,或上批,或内省夫人代批,皆用御宝。又有所谓亲笔者,则上亲书押字,不必用宝。” 如此看来,所谓“御宝批”即用“御宝”的内批。汪藻所撰滕康墓志铭提道:
武义大夫康义用登极恩迁遥郡刺史,公封还词头,力陈:“……康义乃以御宝批降特旨迁一官,而暗升五等之秩,观此有异于墨敕斜封之时乎?”凡再降旨令行下,终不从命。人莫不重公有守。
康义乃内侍康履之父,滕康时试中书舍人。这一事例中,高宗的“御宝批降”显然是先给宰相,然后由宰相出词头令中书舍人草制,说明它实际便是内批。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御宝”与前面提到的“书诏之宝”不同。辽宁省博物馆藏有一通题为“行书方丘敕”的法书,后附徽宗大观四年(1110)十二月郑居中所上札子 ,札子之前有徽宗所批“依奏”,并加盖了“御书之宝”印(图1) 。“依奏”两个字就是徽宗的内批,可见“御宝批”就是加了“御书之宝”印的内批。
图1 《行书方丘敕》所附郑居中札子,辽宁省博物馆藏
综上所述,“手诏”即体重之诏;它与“内批”的区别,可从两方面理解。首先是出自何人之手。手诏属翰林内制,一般出自翰林学士之手,故当用“书诏之宝”。而内批则或为皇帝批、或内夫人代批,徽宗朝“御笔”则有宦官代批者,即使要用到“御宝”,也是用“御书之宝”。其次的区别是其形式。手诏是体重之诏,故有着诏书的格式,如以“付某”或“故兹诏示,想宜知悉”等诏书常用方式结尾;相比之下,内批意指君主的批示,其内容一般比较简短,亦不甚讲究遣词用句。
手诏虽多属词臣所拟,不过也有皇帝亲制者,且在下达的时候,还是有皇帝亲书与否的问题。比如上面提到神宗熙宁八年十月手诏中外臣僚言事,富弼在答诏中说:“臣再详陛下手诏,乃陛下亲笔,非学士所作。” 皇帝亲书的手诏,自然比学士所书规格更高。因此,在诏与手诏的区别之上,又有了手诏和亲笔手诏的区别。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御笔手诏”的性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前已指出,“御笔”二字即皇帝亲书之意,因此“御笔手诏”其实便是“亲笔手诏”或“御书手诏”。大观四年,徽宗在御制《大晟乐记》中就提道:“又亲笔手诏布告中外,以成先帝之志,不其美欤。” 王安中《进御书手诏碑本表》云:“伏蒙圣恩,赐臣御笔手诏,以摹勒上石者。” 徽宗、钦宗时期,御笔手诏、亲笔手诏、御书手诏几种称呼都有,而无论是什么称呼,它指的都是“手诏”这样一种“诏”,而不是指内批。下面举几个例子。
崇宁四年(1105)七月,“御笔手诏:放上书见羁管、编管人还乡”;陈均说:“御笔手诏始此。” 这份御笔手诏被《宋大诏令集》收录,其标题是“上书羁管编管人放还诏” 。又《政和五礼新仪·卷首》载,“大观元年正月一日,奉御笔手诏:礼以辨上下定名分……” 而《宋会要辑稿》则作:“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手诏:礼以辨上下定名分……” 再如政和五年(1115)七月十日颁下的《修建明堂御笔手诏》,末云“咨尔中外,其体至怀”,正是诏书的典型用语 ,它在《长编纪事本末》中即被称为“手诏” 。此外,本文开头引宣和七年六月臣僚上言中,“御笔手诏”“诏旨”“手诏”都是通用的。又宣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面对内外交困的局面,徽宗不得已下《罢茶盐立额应奉司江浙置局花石纲西城租课等诏》 ;此诏在《宋会要辑稿》中称为“手诏” ;《三朝北盟会编》收录则作“御笔手诏” 。又王安中在《谢除检校少保表》中提道:“伏奉告命,除授臣检校少保,寻俱辞免,恭承御笔手诏,‘所请宜不允,仍断来章’者。” 显然,王安中收到的“御笔手诏”,即是常见的不允手诏;据其外在形式,王安中有时也称其为“御笔金花笺诏书” 。可见,无论是布告天下还是针对特定人物的“御笔手诏”,在性质上都是“手诏”这种体重之“诏”。
除文献外,“御笔手诏”石刻更能说明问题。如《付刘既济御笔手诏》(图2) 。原石在今江苏苏州,此份“御笔手诏”笔迹是明显的瘦金体,体现了“御笔”的意义,诏末有“付刘既济”,是典型的有特定付授对象的“手诏”形式,最后还有徽宗的押字和“御书”印。此份御笔手诏内容是令臣僚遣“东京九成宫住持道士虚静妙通法师”赴阙。九成宫是什么地方呢?按,徽宗崇宁四年九鼎铸成之后,又建九成宫以奉安九鼎 。这样的话,就能理解为什么徽宗要用“御笔手诏”这样的体重之诏来召一个道士,因为他是九成宫这个奉安九鼎之所的住持。
再如宣和元年曾于各地立《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笔者所见拓片有两种,一种是山东泰安本(典藏号09968,图3) ,另一种是海南琼山本(典藏号09969—09970),皆系张仁蠡柳风堂金石旧藏,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此两碑皆有蔡翛所书“御笔手诏”四字额,且于正文“神霄玉清万寿宫诏”下一行题“御制御书”四字,碑正文则以瘦金体书。
图2-1 付刘既济御笔手诏
图2-2“御书”印、徽宗押字放大
图3-1 《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额
图3-2 《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正文
图3-3 局部放大
北京大学图书馆还藏有一通题为《御笔手诏》的碑拓(典藏号09959),系柳风堂金石旧藏,原石在今广东韶关。此碑分两层,上层是瘦金体手诏正文,有正书“御笔手诏”四字额,内容是政和八年(1118)徽宗训士诏;下层为李邦彦所作记,末有题额者名衔,然名已磨损,而据翁方纲《粤东金石略》著录可知原碑立于韶州州学,题额者是蔡翛 。此碑上层诏文末云:“故兹诏示,奉行毋殆/(空四字)付李邦彦。”下钤“御书之宝”印。“故兹诏示”云云与“付某”一起使用的情况很少见,这份《训士诏》虽然是针对天下士人的,但其文云:“卿当师儒之任,以学行至大官,其思所以劝励兴起,畀知尊君亲上之美,无复暴戾邪僻之行。”则又是特意针对李邦彦而发的,故有“付邦彦”字样。
此诏亦曾刻石立于济南府学,据毕沅《山左金石志》著录,济南之碑内容与韶州碑一致,额则不同,为篆书“政和御书手诏碑”七字,亦蔡翛所题;“付李邦彦”下亦钤“御书之宝”印 。这一题额也印证了所谓的“御笔手诏”即亲笔手诏。此外,《景定建康志》亦载此诏,云其石在府学,不过其额、记皆不载,仅称“徽宗皇帝手诏” ,正说明了御笔手诏即“手诏”之属。
因此,“御笔手诏”即亲笔手诏,目前所见题额为“御笔手诏”的石刻,皆以瘦金体书,有些则有“御书”印——这正是“御笔”二字的体现。既如此,则“御笔手诏”在文书性质上即是“手诏”,因而是早已有之的、常见的命令之体。由此也可知,虽然“御笔”与“御笔手诏”的通称是很常见的,但就文书性质而言,其指代内批、手诏这判然有别的两类,是可以肯定的。
由此接下来的问题是,从内批到御笔、从手诏到御笔手诏,最大的变化在哪里?有什么意义呢?
一般认为,御笔、御笔手诏与蔡京有关。崇宁五年(1106)蔡京第一次罢相时,方轸论蔡京云:“每有奏请,尽乞作御笔指挥行出。” 南宋楼钥说,御笔乃蔡京“相业之本” 。吕中亦云:“自崇观奸臣创为御笔之令,凡私意所欲为者,皆为御笔行之。” 王称《东都事略》则云:“京益专政,患言者议己,故作御笔密进拟,而丐徽宗亲书以降出也,违御笔则以违制坐之,以坏封驳之制。” 宋人即常将御笔、御笔手诏视为蔡京弄权的产物,现代学者的研究也多踵其说。
此说虽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之下,则有不少问题。按蔡京第一次任相在崇宁元年五月至五年二月,而据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御笔手诏”始于崇宁四年七月;“三省、枢密院同奉御笔”始于同年八月 。御笔手诏、御笔的出现,确实是蔡京第一次任相期间的事,诸人指责蔡京借此弄权,确实有一定道理。
但藤本猛非常敏锐地指出,当时的宰执集团完全为蔡京所掌控,“御笔”对他既无必要,也绝非有利 。而且,崇宁四年七月、八月已是蔡京第一次任相的晚期;之后十月,“中书省检会应颁降天下御笔手诏摹本已刊石讫,诏并用金填,不得摹打,违者以违制论” 。次年二月蔡京即罢相,而他刚罢相,即诏“以前后所降御笔手诏模印成册,班之中外,州县不遵奉者监司按劾,监司推行不尽者诸司互察之” 。
大观元年(1107)正月,蔡京再相,大观三年六月罢,而对御笔手诏、御笔的强调,同样在其第二次任相晚期。大观三年四月,命“今后六曹及诸处被受御笔手诏,即时关刑部,别策编次,专责官吏,分上下半年,雕印颁行” 。五月,又“诏中外官司,辄敢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 。这一“违御笔法”出现后的次月,蔡京就罢相了,未几致仕。
政和二年(1112)五月至宣和二年(1120)六月蔡京第三次主政,以太师身份总治三省事。但是,身为公相的蔡京,貌似达到了权力的巅峰,但实际权力实受到诸多限制 。而正在此期间,御笔违限之禁越来越严格、完备。政和三年(1113),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 。至政和八年四月,又补充了御笔行下之限:“急速者,当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时前;非急速者,限一日。”
这就说明,御笔、御笔手诏与蔡京弄权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个假象,御笔、御笔手诏的每一次强化,总是伴随着他的失势或受限。楼钥应该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解释说:
然京自为之,未至于甚,比其再相以至三入,宠任既不及旧,御笔一从中出,京亦不知所为。商鞅立法,亲受其弊,虽欲支吾,不可为矣。
楼钥之意,御笔、御笔手诏的起源固然与蔡京有关,但最终脱离了他的控制。而本文前已说明,御笔、御笔手诏的前身,或者说是实质,乃是皇帝常用的命令方式——内批与手诏,因此,对徽宗朝御笔、御笔手诏政治意义的探讨,应该更为注重皇帝的政治角色。下面就尝试通过这两种文书在徽宗朝的变化,探讨徽宗朝统治的一些独特之处。
前已指出,徽宗朝的御笔其实就是之前的内批,仍遵循着之前固有的流程,在行下方式上亦无本质改变。那么,御笔与内批的不同在哪里?
首先,内批本来由皇帝批,或常由内夫人代笔 ,而御笔则特别强调内批出自皇帝亲书。如前引《东都事略·蔡京传》言其“作御笔密进拟,而丐徽宗亲书以降出”云云,强调“徽宗亲书”。楼钥亦说,御笔“事由于京,而书出于徽皇” 。
但是,所谓的亲笔,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皇帝手书。《东都事略·梁师成传》云:
徽宗凡有御笔号令,皆命主焉。于是入处殿中,多择善吏习仿奎画,杂诏旨以出,外廷莫能辨。
显然,不少徽宗御笔,其实都是梁师成之属“习仿奎画”而来的。蔡絛曾提及,政和六年春,“凡御笔颇不类上字” 。《东都事略·蔡京传》亦云,御笔中“至有不类上札者,而群下皆莫敢言” 。这都说明“御笔”应该符合徽宗笔迹。岳珂曾看到一卷“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他说:“既得此帖,参以臣家天笔之藏,盖昭乎其不类也。” 这无疑是他人模仿徽宗笔迹而成。相比之下,内批所用的“宫人笔札”(蔡絛语),不一定要模仿皇帝笔迹,而御笔则强调呈现“奎画”的面貌。
其次,“御笔”之所以要求呈现皇帝笔迹,是因为它比内批更为强调命令出自皇帝本人,突出其不可抗性。上文已经提及,“御笔”始于崇宁四年,大观三年五月制违御笔法,凡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至政和三年,又增加了关于稽滞御笔的禁令,政和八年四月又补充了御笔行下之限。宣和六年七月,又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 。这些禁令,从内容和时限上,使得徽宗的内批指挥成为不容商量的决定。正如前引余应求语云:“臣伏睹近年以来,凡有中旨,皆降御笔施行,期限严促,稍有稽违,置以不恭之罪。”重点在“期限严促”。南宋绍兴二年(1132),徐俯更明确地说:“自宣和以来,所以分御笔、圣旨者,以违慢住滞科罪轻重不同也。”
从内批到御笔的上述变化,似乎证明了学者们的普遍观点:“御笔”是君权极度膨胀的结果。此说看似有道理,但并不能成立。据曾布说:“三省自来凡有德音及御批,未闻有逆鳞者。” 可见宰相机构违背君主意志的情况本不多见。考虑到这一背景,徽宗朝“御笔”以更明确的法令突出君主之意有着不容商量的权威,主要是一种政治姿态的表达。蔡絛所记的免夫钱一事,正可说明这一结论。
按蔡絛云:
宣和四年既开北边,度支异常,于是内外大匮,上心不乐。时王丞相既患失,遂用一老胥谋,始为免夫之制,均之天下。免夫者,谓燕山之役,天下应出夫调,今但令出免夫钱而已。御笔一行,鲁公为之垂涕,一日为上言曰:“今大臣非所以事陛下也。陛下圣仁,惠养元元,泽及四海……”上心亦悔,亟令改作圣旨行下,然无益矣。
蔡絛关于免夫钱本身的记载有误,但其反映的御笔、圣旨的差别应没有问题。有学者认为,此处“御笔”即越过宰辅直接以御批指挥政事,而改作圣旨行下,即宰相机构以札子转发行下,从而避免民怨针对皇帝,让宰辅为此事负责 。按前已论证,“奉御笔”是徽宗朝省札中常见的形式,并非御笔越过宰相机构。御笔与圣旨在徽宗朝的区别,在于“违慢住滞科罪轻重不同也”,即御笔从笔迹、时限上极为突出君主个人在命令发布中所起的作用,表达了君主强烈的政治姿态。但是,免夫之令却极不符合徽宗“圣仁”之形象,故将御笔改作圣旨行下,以避免矛头针对皇帝本人。
综上所述,从“奉圣旨”到“奉御笔”,最大的变化有两点:一是必须以瘦金体行出;二是有各种严格的禁令强调御笔的不可抗性。归根到底,这些改变并不涉及文书的运行过程,“御笔”不等于皇帝直接指挥有司。不过,“御笔”却通过一种极为显眼的方式,突出君主个人在命令中的存在。
徽宗退位以后,御笔之名仍然存在,但其意义已变。靖康元年(1126)正月,钦宗圣旨云:“应批降处分,虽系御笔付出者,并依祖宗法作圣旨行下,常切遵守。” 此意并非不再有御笔自内付出,只是不再用“奉御笔”,而依旧用“奉圣旨”的方式行下。至五月,又诏“昨以违御笔论者,并改作违制论” 。取消了“违御笔”的罪名。事实上,“御笔”之名在钦宗朝仍大量使用,李纲文集收录有不少钦宗御笔,有时候也被称为御批 ;岳珂也见到过几份钦宗御笔 。
南宋高宗朝御笔亦是“作圣旨行下”,即“方其批付三省合称御笔,三省奉而行之则合称圣旨” 。这种御笔已等同于普通的内批了,綦崇礼《北海集》中,有几份制词之前就附有高宗批给学士院的“御笔”(御笔批) ,正可说明其性质。又孝宗乾道七年(1171)四月,周必大兼权直学士院,记云:
薄莫至玉堂,御药李(忘其名),持御封御笔:“皇太子某宜领临安尹,可依此降制。”三鼓进草,因奏:“此制书既不给告,则当付有司施行,窃恐皇太子别无被受,欲依自来诏书体式,略换首尾,书写一通,降付皇太子。今拟定格式进呈,如赐俞允,乞速批降付下。”御笔批依。
这里的“御笔”“御笔批”,就是孝宗给学士院的亲笔内批。又宁宗嘉泰四年(1204)三月临安大火之后,“庚午,御笔:‘回禄为灾,专戒不德,可避正殿,令学士院降诏罪己。’”癸酉日,即有罪己诏云云 。庚午日的御笔,正是宁宗的内批,学士院据其作了罪己诏。类似的例子不少,不再赘举。总之,“御笔”之名作为亲笔内批的专称,在南宋一直延续。但已不再像徽宗朝那样背后有一套严格的御笔之法。
“御笔手诏”与普通“手诏”或诏书相比,最大的不同也是突出了其“御笔”的特点。前已提及,凡以“御笔手诏”为额的石刻,皆瘦金体书。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的政和八年《御笔手诏》碑拓本(典藏号09959)可见,御笔手诏最后用印乃“御书之宝”。此碑下层李邦彦记亦云:“上亲御翰墨,作训于四方多士,以其诏属臣邦彦使奉行之。”正因此碑为徽宗“亲御翰墨”而成,故蔡翛所书碑额有时称其为“御书手诏”。此外,《付刘既济手诏》亦用“御书”印,《神霄玉清万寿宫诏》则明示为“御制御书”。可以说,御笔手诏与普通诏书的最大区别,就是这种外在的形式。
最能突出“御笔”诏令与普通诏令之差别的,是《八行八刑诏》石刻。此诏颁布于大观元年三月,伊沛霞(Patricia Ebrey)已指出,该诏书的石刻可分为两种,一种以“大观圣作之碑”为名,乃徽宗瘦金体;另一种则常以“御制八行八刑条”为名,多地方人士手书 。除了这一极为明显、重要的区分外,两种石刻在形制、内容上的种种差异,都鲜明地体现了御笔诏书的特点。
“八行八刑碑”相互间内容详略不一,最简单的除了诏书正文外,只有书丹、立石者名衔 。江苏句容碑云 :
准大观元年三月十九日敕,中书据学制局状申,准本局承受送到内降御笔批一道(略)。
一道(按即八行八刑条文,略)。
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前批三月二十日午时付礼部施行,仍关合属去处。
从句容碑可见,八行八刑条乃是和另一命令同时发出的。结合如河南临颍所立之碑 ,可知此命令的成立过程大致是:内降御笔批—学制局—申中书省—中书敕—(门下省—)尚书礼部施行(敕牒)。此敕牒发出的时间是大观元年三月二十日。
但是,在八行八刑条的命令之外,另有御笔付下令各地立石,初发于大观元年六月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原石在河北邢台的“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碑(典藏号 A152558、09863、A35619)就载有此份御笔:“大观元年六月十五日奉御笔,八行八刑施之庠序,以善风俗、厚人伦,可刊之州学,以教天下之忠孝。”从“奉御笔”云云的形式可知,这份御笔应该是通过尚书省札子发下的。当然,各地承受此份御笔的时间都不同:比如陕西高陵碑所记时间为大观二年五月十五日 ,临潼碑所记时间为大观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
这里提到的几种“八行八刑碑”,除了诏书正文差不多外,其余内容并无一定之规,形制、大小也不一样。而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诏书内容是徽宗御制,但无论何地的“八行八刑”碑皆地方官或当地士人手笔,绝无徽宗笔迹。
相比之下,“大观圣作之碑”的形制普遍比“八行八刑碑”大,其诏书正文外的碑文内容相互间差别不大。如山东临朐所立碑内容如下:
大观圣作之碑
(正文略)
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资政殿学士兼侍读臣郑居中奏乞以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立之宫学,次及太学、辟雍、天下郡邑。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
通直郎书学博士臣李时雍奉敕摹写
承议郎尚书礼部员外郎武骑尉臣葛胜仲、朝散郎尚书礼部员外郎云骑尉臣韦寿隆
承议郎试尚书礼部侍郎学制局同编修官武骑尉陇西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李图南
朝请郎试礼部尚书兼侍讲实录修撰飞骑尉南阳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郑久中
太师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上柱国魏国公食邑一万一千二百户食实封三千八百户臣蔡京奉敕题额
各地所立“大观圣作碑”的差异很小,基本就是李时雍与蔡京名衔有时置于题额之下,且碑末有时题县级官员名衔。从郑居中奏可知,所谓“大观圣作之碑”,就是将徽宗“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的结果,故李时雍摹写之徽宗瘦金体是与“八行八刑碑”最为直观的不同。
另一点是,“大观圣作之碑”没有提到八行八刑条的颁发过程,而且从碑文可见其制作乃奉大观二年八月御笔,说明其刻石过程与“八行八刑碑”不同。当然,在“大观圣作之碑”中,郑居中大观元年九月奏之后,紧接以大观二年八月御笔,中间似有缺环。难得的是,原石在山东汶上的《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碑(北大图藏拓,典藏号A152593)完整保留了《大观圣作之碑》的制作缘起。
该碑分上下两截,上截乃八行八刑诏文,书者不详,下截石有剥泐,文则大部可识,据原石格式,将相关部分录文如下:
1 准都省批送下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中书省尚书
2 省送到资政殿学士太中大夫太一宫使兼侍讲郑居
3 中札子奏近蒙
……
17 补岂小哉臣不胜□□□切之至取进止九月十七日
18 奉
19 圣旨依奏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前批九月二十日午
20 时付礼部施行仍关合属去处
21 中都县承州符〔备?〕奉
22 圣旨在前□□刊石大观四年三月初三日立石
23 并篆额
……
从此碑可知,大观元年九月十七日郑居中奏乞将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后,九月十八日即得到了“奉圣旨依奏”的批复。根据这一批复,尚书省于九月二十日付礼部施行,然后牒下至州,最后州又符下诸县。但据前引“大观圣作之碑”:“(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显然是另外发出了一份御笔给郑久中,令将李时雍摹写、蔡京题额的“圣作碑”刻石。由此可推知:大观元年的命令虽然下发各地,但摹写、题额等工作不可能立即完成,所以等于一纸空文;而当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大观二年八月另有了一份命令奉御笔行下。因此,“大观圣作之碑”不但省略了诏书的成立过程,对于其碑的制作缘起,也作了尽可能的简化。
值得注意的还有汶上之碑诏文的内容。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碑拓来看,《八行八刑诏》的内容,前后有一处变化,涉及对“诸士以八行中上舍之选而被贡入太学者”的待遇。邢台碑(A152558、09863、A35619,大观元年六月)、临颍碑(A152559,大观元年六月)、蓝田碑(A152567,大观元年十一月)、高陵碑(A152572,大观二年五月)、临潼碑(A152584、09888,大观二年十月)皆云:“上等在学半年不犯第三等罚,司成以下考验行实闻奏,依太学贡士释褐法, 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学上等法,待殿试年推恩,下等依太学中等法 。”这是诏文最初的版本 。而在淳化碑(09879,大观二年四月)、昆山碑(A152647,政和三年七月)中,上文划线部分则为:“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学中等法,待殿试年推恩,下等依太学下等法。”待遇已经降低。而在所有的“大观圣作之碑”中,相应的文字简化为:“中等依太学中等法待殿试,下等依太学下等法。”汶上之碑立于大观四年,内容却与“大观圣作之碑”一致,而与一般的“八行八刑碑”不同。显然,郓州中都县得到了诏文的新本,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获赐御笔诏文,故只能自行书丹刻石。可见,“圣作”的体现必须是全方位的,虽然汶上之碑内容已经更新,但因为不是摹写瘦金体,故也不能进入“圣作”之列。
“八行八刑碑”与“大观圣作之碑”的差别说明,同一份诏书,随着“御笔”与否,两者的呈现方式迥然有别:“大观圣作之碑”巨大的形制,徽宗个性化的瘦金体笔迹,以及对命令产生过程的省略,都尽可能地突出了君主本人“御制御书”之于诏令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它们与诸种“八行八刑碑”放在一起比较的时候,这种特性就更为明显了。如前所述,崇观间对于徽宗御笔手诏的呈现方式有一系列的规定:如摹本刊石且金填,不得摹打;或每半年模印成册,颁于中外。模印与摹刻于石一样,都是为了保留徽宗笔迹。
总结从内批、手诏到御笔、御笔手诏的变化,最主要的不是出令的方式,而是命令呈现的方式——必然以瘦金体书;更为严格的行下之限;更为隆重的载体;在石刻上主要呈现御笔诏书本身,而尽可能省略其产生的过程。因此,御笔、御笔手诏,主要是突出了君主本人,而非宰相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
学者指出,徽宗朝的石刻,“提供了直接的例证,可用以说明徽宗希望如何向民众展示自己的形象”;“通过将诏令刻石、遍立全国的方式,他显得自己是个注意力深入每一个州、县的皇帝,希望与臣民有着直接的交流,尽量减少臣僚传达的中间环节” 。这是有见地的分析,但必须指出的是,徽宗朝的石刻主要面向的是臣僚、士子,而非普通民众。本文所论的御笔、御笔手诏,则是官僚体制内部的变化,是徽宗朝独特的统治方式在日常命令颁行中的体现:突出展现了君主在王朝政治生活中的存在。
仅以《宋大诏令集》为例,以“御笔”或“御笔手诏”为题的命令占据了徽宗崇宁以后诏令极大的比重,其所涉内容分布如表2:
表2
《宋大诏令集》收录的此类文献有几个特点。一是以“御笔手诏”为主。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御笔”乃内批指挥,并非正式诏令。《宋大诏令集》“皇后门”中,收录有一份《立郑皇后御笔》,又有一份《立郑皇后制》 ;“贬责门”中,先有《邹浩重行黜责御笔》,后有《邹浩衡州别驾永州安置制》 。这两个例子中,前者应即徽宗内批,而词臣根据此份“御笔”下了制书。《宋大诏令集》中收录了大量的进拜、贬责制书,它们都是根据皇帝给予学士院的内批指挥而作的,而这些内批在徽宗崇宁以后应多为“御笔”,它们当然都没有被收录进来。二是《宋大诏令集》在诏令定名上是不准确的。此点在本节第三部分已提及,“御笔手诏”常常被省称为“手诏”或“诏”,故“御笔手诏”实际涉及的范围要超出表2。
即使如此,《宋大诏令集》的例子已经可以说明,“御笔”或“御笔手诏”在崇宁以后,尤其是政和以后的政治生活当中是普遍使用的,过去政务处理中的内批指挥、诏(手诏),大量被“御笔”“御笔手诏”所取代。这一套经过了改造的日常命令体系,展现了徽宗朝政治生活当中君主角色的突出,显示了徽宗个人君临天下的政治姿态。
如开头所述,当时摆在徽宗面前的既有命令颁行体系,非常强调由君主“私”意向朝廷“公”令的转化,这是君主之命令合法化的必然过程。既然如此,全面突破、违背既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并非聪明之举。这样的话,如何在命令颁行中突出皇帝个人就是一个难题。徽宗朝另辟蹊径,以内批、手诏这两种王朝政治生活中常见的文书为介质,在既有运行程序的基础上,突出政令颁行中的“御笔”形象,从而塑造了君主自身与整个王朝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这是一种突出君主本人角色的政治模式,其实不止体现在日常政令颁行体系中,至少还可以从另外两个方面得到印证。第一,在徽宗朝创造性的祥瑞体系中,徽宗本人占据了相当关键的位置。一般而言,各种神降之瑞都是指王朝或皇帝的保护神降临,但在徽宗朝,赵佶从神降的观众转而被尊为昊天上帝元子、太霄帝君,乃神仙世界最重要的成员之一下降统治尘世,极力展现了君主本人的神性,其统治就是圣治,当下就是圣时 。其次,政和以降徽宗所采用的“公相”(即三公为宰相)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蔡京的使用问题:一方面是蔡京自宰相而成为公相,被置于政治制度的顶端,在政治路线、重大决策中仍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治事频率、宰执配置等安排,精确、有效地控制了其权势 。
对于徽宗而言,如何超越过去诸代君主,尤其是父兄之治,是特别重要的课题。这种超越性,表现在行“新法”、制礼乐、兴学校等许多新政措置上,但政事措置内容上的改变还不够,统治方式上的超越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方面,徽宗朝的御笔名目等等措置,就是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出现的。但本文一再强调,御笔名目改变的不是皇帝命令的颁行实质,而是外在面貌。这主要是一种政治姿态的表达,强调徽宗自己与所谓“圣治”或曰“盛世”之间的联系,而不是要万机独断、主威独运。
靖康以后,御笔、御笔手诏并没有被南宋政治所摒弃,御笔批(或曰亲笔批)、亲笔诏书(御前札子)都有相当重要的位置。事实上,既是帝制,则君主的批示本来就是日常政治天然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亲笔批示,始终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君主固然乐得自己的笔迹具有法定的政治效力;对臣下而言,君主亲笔意味着不寻常的眷顾、重视,因而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就是为什么极少有臣僚批判“御笔”本身,而主要是批评某些“权臣”对御笔的滥用。前已提及方轸、楼钥、吕中对蔡京的批评,南宋权臣韩侂胄死后,对他的评价也是:“己所欲为,不复奏禀,径作御笔批出。” 可以说,君主的笔迹是帝制政治中展现权威、增重事体的必然方式;而正因其这种作用,对它的使用通常是有限度的。徽宗朝却试图将这种特殊的命令形式日常化、普遍化,以突出君主的角色。但这是特定的政治形势、政治文化的产物。徽宗退位以后,徽宗朝独具特色的政治面貌也就随之消散了。
【方诚峰,男,1980年生,浙江淳安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宋代史。】
(原载《汉学研究》31卷3期,台北,2013年9月。收入本书时有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