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祎
宋代出现了一批以“劄子”为名的公文书形式 ,如上行文书奏事劄子、中书进呈劄子和下行文书御前劄子、枢密院劄子等,名目繁多,文书性质也不尽相同。本文讨论的是当时宰臣处理日常政务、下达行政指令所使用的劄子。北宋前期,以中书门下为宰相机构,该文书称“中书劄子”。元丰改制后,实行三省枢密院体制,尚书省成为宰相机构中负责政令颁行的部门,该文书相应改为“尚书省劄子”,简称“省劄”。为行文之便,以下将这一类文书泛称为“劄子”。若非特别说明,本文所谓的“劄子”均指中书劄子与尚书省劄子。
劄子在宋廷日常政务运行中应用普遍,影响甚大,是考察宋代中央高层政治运作很好的切入点之一,相关研究也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对中枢政治体制、君相权力关系等重要议题的认识。目前,学界对于该文书的关注与讨论较少 ,许多关键性问题尚有待厘清。本文选取碑刻拓本中的典型资料,结合文献记载,梳理劄子的文书体式、基本特征,并进一步探讨相关制度对宋代皇权运作的影响与意义。
作为宰臣指挥政务的文书形式,劄子的兴起与堂帖的禁用先后相随,紧密关联。唐中期以来,朝廷中枢的政务裁决与指挥大体分为三个层次:(1)重要命令——主要是宰辅大臣的除拜任免,通常是皇帝独断,在学士院的协助下,以白麻制书宣布 ;(2)其余军国事务的处理,由宰辅大臣协助皇帝进行,然后依据制度惯例与事体轻重,分别以白麻、诏敕、敕牒等文书形式发布号令;(3)除此之外的常程细务,则由宰臣独立裁决,以堂帖等文书形式直接指挥处理。
堂帖属于唐中期以后各级官府普遍使用的下行公文——“帖”的一种,是宰相指挥日常事务所用的命令文书 。与敕牒等文书需要以皇帝的名义发布不同,堂帖体现了宰相对政务的独立裁决 。宋初,随着皇权的伸张与强化,宰臣独立裁决、指挥政务的层次发生了一些波折和变化。
第一重波折发生在宋太祖时期。徐度《却扫编》载: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国初犹因此制,赵韩王(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谓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劄子”,犹堂帖也。
禁用堂帖以及“堂帖势力重于敕命”的说法,宋太宗也曾提及 ,可知并非捕风捉影的传闻。赵普自乾德二年(964)拜相,勇于任事,深受太祖倚重。然而,他长期独任宰相,权势烜赫,在位后期与皇帝的矛盾也渐渐凸显。开宝五年(972),太祖下诏分隔宰相、枢密使的候对殿庐。次年六月,又命参知政事升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至八月,赵普罢相出镇 。禁用堂帖,很可能就发生在这段时间。
堂帖禁用以后,原先由宰臣独立裁决的政务,自然只能采取向上、向下分流的方式加以消化。考虑到君相权力冲突的背景及宋初皇权强化的态势,相关政务的最后裁决权大部收归皇帝的可能性更大。反映在文书程序上,就是原先以堂帖指挥的政务多改用“降敕”形式处理。堂帖禁用后,赵宋开疆拓土、制度草创工作继续紧锣密鼓地推进,大批新增事务汇集朝廷,亟待处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是权欲旺盛、精力充沛的太祖、太宗也无法事必躬亲,日常政务中相当一部分仍需委托宰臣分担裁决。由于堂帖已废,宰臣与宰相机构便引入一种新的文书形式——劄子,来替代原先堂帖的功用。
《宋会要辑稿补编》中有这样一条记载: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閤门今后应承受到中书劄子,如有错误揩改者,未得施行,却送中书照会。
可见,太平兴国九年(984)中书已在使用劄子下达指令。而且,劄子的运用业已成为常态,以至朝廷需要下诏来加以规范。劄子的文书体式、属性及用途都与堂帖较为相似。沈括曾比较堂帖与劄子的签押格式,指出:
唐中书指挥事谓之“堂帖子”。曾见唐人堂帖,宰相签押,格如今人之“堂劄子”也。
这里的“堂劄子”即指中书劄子或尚书省劄子。沈括拿北宋中期已然定型的劄子格式与堂帖作比较,认为两者颇为类似。两宋士大夫常常直接将劄子称作“堂帖” 。徐度所谓劄子“犹堂帖也”,应是时人的共识。
然而,劄子使用未久,又面临被废的危机。《长编》太宗至道二年(996)七月载:
丙寅,参知政事寇准,罢为给事中。先是,郊祀行庆,中外官吏皆进秩,准遂率意轻重,其素所喜者,多得台省清秩;所恶者及不知者,即序进焉。广州左通判、左正言冯拯转虞部员外郎,右通判、太常博士彭惟节乃转屯田员外郎。拯尝与准有隙,故准抑之。惟节自以素居拯下,章奏列衔皆如旧不易,准怒,以中书劄子升惟节于拯上。切责拯,仍特免勘罪。拯忿曰:“上日阅万机,宁察见此细事?盖寇准弄权尔。”因上疏极言,并及岭南官吏除拜不均凡数事,又封中书劄子以进。……上大怒,准适祀太庙摄行事,召(吕)端等责之。……上又曰:“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于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劄子?劄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对曰:“劄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京百司有符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上曰:“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劄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上先已厌准……遂罢之。
这是宋初宰相政务裁决层次的又一重波折,同样是由宰臣“专恣”问题触发的,“刚强自任”的宰臣又一次触怒了专制君主。因恼恨寇准“弄权”,太宗进而对中书劄子的使用深致不满,明确表示劄子与堂帖大同小异,都是宰臣专权的工具,有意再度废止。对此,参知政事张洎出面作了解释。《宋会要辑稿》也有相关记载,其字句与《长编》稍有出入:
张洎对曰:“劄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关刺,劄子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旨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劄子亦当取旨后行。”
比照参看,意思更为明晰。张洎的解释,主要是从中书职权与事体轻重的角度说明劄子的功用。中书毕竟是宰相机构,督率群臣百司,没有“公式文字”显然不行,更何况其他官司都有“符帖关刺”之类,唯独限制宰相机构也不合情理。再者,朝廷庶务,事体有轻重之别,若事无大小均降敕命,难免猥杂繁冗,不成体统。因此,保留劄子作为宰相机构处理“小事”“常事”的文书,应是比较务实的做法。权衡之后,太宗只好认可,但同时强调:凡处分“大事”或“近上公事”,必须颁降敕命;而其余以劄子处分的公务,也应当“奏裁”“取旨”之后才能施行。
这一裁定最后形诸文字,以诏令正式颁布:
(至道)二年七月,诏:“自今中书所行劄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
为行文简便,以下将此诏令称为“至道诏令”。它的颁行,至少有两层意义。首先是对于劄子这一文书形式的认可。太宗接受了张洎的意见,不再禁止宰臣使用劄子,劄子由此获得合法地位,成为宰相机构正式的“公式文字”。同时,太宗强调以劄子指挥“小事”“常事”,也必须经过“奏裁”,即和颁降敕命一样,事先须征得皇帝的首肯。在文书处理程序上,对劄子的使用加上一重制约机制,约束、监督宰臣,预防其“专恣”“擅权”。
至道诏令的颁布,标志着宋代劄子制度的最终确立。此后历经中央政治体制调整,该文书形式及相关制度都得以延续。元丰时期,宋神宗及其臣僚根据他们对于唐代三省制的理解,改革宰相机构,将切分命令颁行程序的分权形式植入原二府格局,形成了独特的三省—枢密院体制。在三省内部,中书省负责取旨拟令,门下省审覆驳正,尚书省掌施行命令,宰臣指挥政务处理的文书最后都由尚书省签署下发。徐度《却扫编》指出:
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劄子。自后相承不废。
由此可知,当时曾专门下诏,规定劄子的签发机构,重申劄子的使用规制。由于签发机构的变化,元丰以后中书劄子便改称为“尚书省劄子”,简称“省劄”。南宋中书、门下二省合一,但宰臣的命令文书仍由尚书省签发,故而尚书省劄子的名称与形式一仍旧例,沿用不替。
目前,尚未发现宋代劄子的原件存世。关于其文书体式的研究,只能依赖传世的碑刻资料、文献记载中的劄子录文及相关描述。然而,镌刻碑石、文献著录通常更看重文书承载的文字内容,而非呈现形式。碑刻、文献资料中,各篇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彼此之间的格式常有出入。因此本文并不追求彻底复原、归纳出劄子具体的文书格式,而是在大量掌握相关碑刻、录文资料的基础上,择取典型篇章为例,概括其基本体式与重要特征。
首先来看一份元丰改制前的中书劄子。清代王昶《金石萃编》著录有元丰二年(1079)八月《浑王庙牒》碑文,其碑侧附中书劄子一份,内容如下:
中书劄子
丹州咸宁郡王庙已降
敕命,特封忠武王。
右奉
圣旨:宜令丹州差官往彼精虔祭告及造牌额安挂。所有敕牒仰本庙收掌,应有合行事件令太常礼院捡会施行。劄付丹州,准此。
元丰二年八月八日 押 押
此劄下文简称“元丰劄子”。浑王庙供奉的神祇是唐代名将浑瑊,原先封号为咸宁郡王。当时因“祈祷灵验”,应丹州地方申请,朝廷颁降敕牒褒崇,特封为忠武王。《浑王庙牒》碑文的主体就是此次加封所颁的敕牒 。镌刻于碑侧的这份中书劄子,配合加封敕牒一同下达丹州,就敕牒保管、神祇祭告等事宜向有关部门作出指示。
再看一份元丰改制后的尚书省劄子。《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收有一份《六和塔尚书省牒碑》拓本。从拓本来看,该碑自上而下分为四截,包含四件文书:第一、二截镌刻的是隆兴二年(1164)十二月的一件敕牒;其下第三截,左右并排着两份省劄,分别签发于隆兴二年十二月、乾道元年(1165)七月;最下一截则刻着乾道元年八月临安府发出的一份帖文。具体内容详见图1 。
这四份文书是南宋朝廷及临安地方发给开化寺和该寺住持僧智昙的文件。从签发时间和内容来看,又可分为两组:隆兴二年的敕牒、省劄为一组,乾道元年的省劄、临安府帖则为另一组。下文讨论主要以碑刻第三截左侧的隆兴二年省劄为例,其录文如下:
1. 月轮山六和塔开化寺住持、讲唯识因明等论僧智昙状,切
2. 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永镇江潮,后缘方贼烧毁,片瓦
3. 不存,遂致江潮泛涨,居民不安,舟楫失利。于绍兴二十二年
图1
4. 十一月内臣寮上言,三省同奉
5. 圣旨: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后
6. 于绍兴二十六年智昙蒙临安府给帖住持修建,且智昙不
7. 愿申请官中钱物,材料木植并是自己衣钵并教化檀越乐
8. 施钱物。今来已建七层,院宇百间,将欲成就,委是江潮平善,
9. 舟楫无虞。切缘开化寺元有敕黄文字,昔缘兵火烧毁不存,
10. 欲望特赐给降敕黄,付智昙住持,伏候
11. 指挥。闰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12. 圣旨:依所乞。
13. 右劄付僧智昙
14. 隆兴二年十二月 日(尚书省印) 押押
此劄下文简称“隆兴劄子”。同样,这也是一份指示颁赐敕牒(或说“敕黄”)的劄子。降下的敕牒即该碑第一、二截所刻。由劄子内容可知,开化寺住持僧智昙曾向朝廷递状申请“给降敕黄”赐予庙额,尚书省将此事上报皇帝取旨,隆兴二年闰十一月末获批,次月便降下敕牒,同时出具该省劄知会僧智昙。从“切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到“伏候指挥”,应该是尚书省关于僧智昙申请状文的节略转述。
上述两份劄子资料蕴含体式信息相对丰富,比较接近文书原貌。以下围绕这两份劄子,结合其他相关文献,略述两宋劄子的基本形式。
上引两份劄子的下发,都起因于地方基层的事务申请,但两者的表述结构有所不同。隆兴劄子引述僧智昙状文,表现为对于该申请的批复;而元丰劄子则没有相关引述,形式上是朝廷就忠武王褒崇事宜向丹州地方主动发出指示。这两种表述结构,反映了朝廷指令内容形成的两种路径:或者是朝堂之上皇帝与宰辅大臣商定政令举措,自上而下施行;或者是朝廷对于臣僚奏请的回应批示。中央政府日常理政治事的基本模式无外乎此,两种结构在元丰改制前后的劄子中都可以见到。
值得注意的是正文中的“奉圣旨”字样,这是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非常重要的程式用语和标志,它表示其后引述的命令内容秉承自皇帝的旨意。这种固定格式,是太宗至道诏令颁布后正式确立下来的。绝大多数劄子中都能找到“奉圣旨”字样,以至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因此有“圣旨劄子”的别称。其余没有“奉圣旨”字样的劄子,也都必有相应表示奉皇帝之命下达指示的其他表述。例如,有学者在关于徽宗朝“御笔”与“御笔手诏”的研究中,注意到当时的尚书省劄子与枢密院劄子中存在大量的“奉御笔”形式 。
此外,也有转发皇帝诏令的劄子。《三朝北盟会编》收录了靖康元年(1126)六月的一份省劄,内容如下:
尚书省劄子:
奉御宝批:
朕托于兆庶之上,所赖以共守祖宗疆土者,实惟郡邑之臣。比闻河朔、河东尚有弗思体国,惟务便私,沿檄去官,先遣家属,有一于此,民何望焉!朕念今岁之春,我实无备,故逃职之吏逭其大戮;今边计鼎新,可以责其固守矣。法不可弛,恩不可再,五申三令,诛将必行!咨尔有众,体予至意。
这件“御宝批”显然是皇帝从内廷颁出的一份制诏。该制诏是要督励沿边州县官员,责令其固守疆土,因此必定是先从内廷降到宰相机构,宰臣再以省劄的形式,向“河朔、河东”相关地方转发。
又如《南宋馆阁续录》载:
淳熙十年七月十三日,尚书省劄子:
敕门下:朕涉道日寡,秉事不明……可自今月十三日避殿减膳,令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各条具朝政阙失,毋有所隐。朕当亲览,考求其当,以辅政理。咨尔在位,副朕志焉。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右劄付秘书省。
这也是一份转发制诏的省劄。“敕门下”至“想宜知悉”部分是制诏原文。从内容来看,皇帝打算向“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征询“朝政阙失”。可以想见,宰相机构收到该诏令后,会按照其中提到的征询对象,分录为若干份劄子转发知会相关机构与臣僚。由文末“右劄付秘书省”字样,可知这是当时发送给秘书省,即“馆职”的那一份。
这两份省劄中虽然没有“奉圣旨”“奉御笔”字样,却也是秉承皇帝旨意而下达命令,符合至道诏令强调的文书运转程序及政务裁决机制。由此可知,劄子中极为常见的“奉圣旨”字样,确是实际政务运行程序与秩序格局的反映,并非抽离了实际意义的文书格式套语。
宋代的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有两个非常鲜明的标志性格式用语,可以借此与其他许多文书相区别。除了“奉圣旨”,另一个就是文末的“劄付某某”格式,表示命令下达的对象。这个对象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如元丰劄子“劄付丹州”、隆兴劄子“劄付僧智昙”之类。“劄付某某”也是宋代下行劄子的共有格式。在宋代下行劄子的基础上,元代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文书形式,就称“劄付”,为明清所沿用 。以“劄付”为名,亦可见“劄付某某”格式对于此类文书的标志性意义。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除了“劄付某某”的一般格式,还有“劄送”的变例。为优礼重臣,并兼顾事权统摄关系与官员身份级别,宋代上行、下行文书的使用与措辞,往往会附加一些斟酌考量。劄子也是如此,在给高级臣僚下达指令时,通常将“劄付”改为“劄送”,以示礼敬、优待之意。相关例证在岳珂《鄂国金佗续编》等文献中非常多,兹举一例:
兼营田使省劄
三省同奉圣旨:荆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岳飞、川陕宣抚副使吴玠并兼营田使。
右劄送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
绍兴六年二月四日 押押
除对身份、级别较高的官员外,向某些特殊机构发送文书时,也需注意措辞。据周必大《淳熙玉堂杂纪》载:
三省、密院于百司例用“劄付”,惟学士院云“劄送”。
这是因为学士院直属于皇帝,与二府之间没有统辖关系,因而文书往来之际事体稍重。与此相应,学士院向宰相机构呈报文书,也会采用体式类似于奏事劄子的谘报,而与百司所用的申状有所区别 。
此外,宰臣“劄付”或“劄送”的对象,若并非官司机构,而是“比肩事主”的同僚,尤其是身份、级别较高者,一般尊称官衔,而不直呼其名,就像上引绍兴六年(1136)省劄称呼“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那样。再举“劄付”的一例,如《鄂国金佗续编》录有一份降给岳飞之子岳霖的劄子,节引如下:
通直郎、试将作少监岳霖劄子:“霖辄沥诚悃,不避诛夷,仰渎朝听……欲望朝廷特赐详酌,于南库取索上件真本御札手诏等文字,给付本家参考照使……伏候指挥。”
闰六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圣旨,令左藏南库搜检给还。
右劄付将作岳少监
淳熙五年闰六月二十二日
这份劄子是对岳霖奏请的批复。文末“将作岳少监”即是对于岳霖的尊称。一般而言,朝廷指挥公务行用的命令文书,对付授对象理应直书其完整系衔、姓名,而不必使用尊称。这种类似于私人文书的体式,或许是劄子代替堂帖以来遗留下的临时、非正式性质的痕迹。
劄子末尾,“劄付某某”之后,就是文书签发日期及宰臣签字了。关于宰臣的签署方式,有以下三点需要指出:
1. 劄子末尾的宰臣签署都使用押字,而不书名。这与同为宰相机构命令文书的敕牒一致。隆兴劄子最后,日期之下有分别近似于“口”“二”字形的两个符号,就是当时宰臣的押字。《六和塔尚书省牒碑》的镌刻者参照文书原件,尽可能忠实地将这两个符号描摹了下来。元丰劄子刻石没有摹画押字图形,便用两个“押”字示意。相较于签名,押字符号的寓意与设计外人难以揣知,不易摹写、伪造,故而在一些直接签发的文书中,宋代君臣通常偏爱使用押字。
2. 劄子须由在职的宰臣集体签发,而非由个别宰执分工负责,这一点也与敕牒类似。不过,具体来说,随着两宋宰相制度的变化,也有过细部调整:北宋前期的中书劄子系由中书门下所有宰臣共同签署;元丰改制后,宰相机构一分为三,尚书省负责颁行命令,因而尚书省劄子只是尚书省左右仆射与左右丞签发,门下侍郎、中书侍郎虽为副相,却并不参与;南宋时,中书省、门下省合二为一,副宰相一律改称“参知政事”,乾道八年首相、次相职衔也由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丞相、右丞相,此后尚书省劄子就由左右丞相与所有参知政事共同签署。以下结合元丰劄子、隆兴劄子稍加说明。
如前所述,元丰劄子是配合忠武王加封敕牒一同下发的,《浑王庙牒》碑文中,该敕牒末尾的日期与宰臣签押为:
元丰二年八月日牒
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蔡假
礼部侍郞、平章事王押
工部侍郞、平章事吴押
元丰二年八月,当时在位的中书门下宰臣有宰相吴充、王珪和参知政事蔡确,列衔于敕牒末的即此三人 。签发当日,蔡确告假,仅吴充、王珪在职。虽然敕牒末尾没有出具明确的签发日期,但劄子内容依附于敕牒,两者同日签发的可能性极大。劄子录文末尾只有两个“押”字,大概就是蔡确告假免押之故。
隆兴劄子也是如此。隆兴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月底,宰臣陈康伯、钱端礼、虞允文在位 。《六和塔尚书省牒碑》第二截,敕牒末尾结衔的“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陈”“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钱”“同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虞”即此三人。陈康伯职衔之下注有“免押”二字,表示他无需在该文书上签押。与敕牒配套下发的隆兴劄子末尾只有两个押字,形状与敕牒末尾钱端礼、虞允文二人的押字符号正好吻合,应该是陈康伯也“免押”省劄的缘故。乾道元年二月陈康伯罢相,七月宰臣只有钱端礼、虞允文两位参政在职 。相应地,碑刻第三截右侧,乾道元年七月省劄末尾仍然是钱、虞二人的押字符号。
上述情形非常直观地印证了劄子需在职宰臣集体签发的事实,以下另引一则文献记载作为佐证。司马光《涑水记闻》提到庆历新政末期的一件事:
是时杜衍、章得象为相,贾昌朝与(陈)执中参知政事,凡议论,执中多与之立异。(谏官)蔡襄、孙甫所言既不用,因求出。事下中书,甫本衍所举用,于是中书共为奏云:“今谏院阙人,乞且留二人供职。”既奏,上颔之。退归,即召吏出劄子,令襄、甫且如旧供职。衍及得象既署,吏执劄子诣执中,执中不肯署,曰:“向者上无明旨,当复奏,何得遽令如此?”吏还白衍,衍取劄子坏焚之,执中遂上奏云:“衍党顾二人,苟欲令其在谏署,欺罔擅权。及臣觉其情,遂取劄子焚之以灭迹,怀奸不忠。”明日,衍左迁尚书左丞,出知兖州。
从材料来看,劄子的内容或许是由个别宰臣授意吏人写定的,但其下发却必须由在职宰臣集体签押,方可生效。材料中,留用两位谏官的劄子,就因为参政陈执中拒绝签署而被搁置。
3. 与敕牒不同,劄子末尾通常并不列出宰臣的职衔、姓氏,而是以押字的排列方式,体现一定的“秩序”格局。劄子末尾没有宰臣名衔,元丰劄子、隆兴劄子即为例证。将之与《浑王庙牒》《六和塔尚书省牒碑》著录的敕牒相比较,其间差异一目了然。
至于押字的排列方式,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
本朝枢密院亦用劄子。但中书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参政以次向下;枢密院劄子,枢长押字在下,副贰以次向上:以此为别。
这是北宋前期的制度。宋代宰相机构与枢密院都可用劄子指挥公务,两者的文书形式,如“奉圣旨”“劄付”等用语基本一致。而劄子末尾的押字,虽然都呈纵向排列,但次序正好相反。单行纵向排列,按身份高低依次向下,这是北宋前期中书劄子的签押方式。
元丰改制后的情形,叶梦得《石林燕语》载:
尚书省、枢密院劄子,体制各不同。尚书年月日,宰相自上先书,有次相则重书,共一行,而左右丞于下分书,别为两行,盖以上为重。枢密知院自下先书,同知以次,重书于上。签书亦然,盖以下为重,而不别行。
两府劄子分别遵循“以上为重”“以下为重”的原则,与北宋前期一脉相承。但元丰改制后,尚书省左右丞签押格式与此前中书门下宰相、参知政事押字单行“以次向下”不同,调整为“别行”“分书”的形式。南宋两省合一,副相改称“参政”后,劄子末尾“别行”“分书”的签押格式仍然延续,以下举例说明。
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了两份南宋碑刻的拓本,分别题为《给复学田省劄》和《玄妙观尚书省劄并部符使帖》 ,其中尚书省劄子的签押格式,非常直观地体现了所谓的“别行”“分书”。
图2
图3
图2是《给复学田省劄》碑上摹刻的一份省劄的尾部。该劄子签发于绍定三年(1230)九月,年月日之下有纵向呈品字形排列的三个押字符号,是当时宰臣所画。其中,下边并排的两个押字,即叶梦得所谓“左右丞于下分书,别为两行”的签押方式,只不过此时的副宰相已改称“参知政事”。当时在位的宰臣是右丞相史弥远与参知政事葛洪、薛极三人 。品字结构上方押字应该是史弥远所画,下边并列的押字则是葛洪与薛极的签押。
图3是《玄妙观尚书省劄并部符使帖》碑上摹刻的一份省劄的尾部。该劄子签发于端平元年(1234)四月,当时宰臣有右丞相郑清之与两位参知政事乔行简、陈贵谊 。该省劄签发之际,其中一位参政告假,因而劄子末尾注“参政假”三字。此三字与另一个押字符号并排,这自然是两位参政签押的位置。而居于其上的那个押字,就应该是郑清之所画。
遗憾的是,这两份省劄签发之际,都只有一位右丞相在位。如果同时有左右丞相,据叶梦得的描述,两位丞相的押字应该呈纵向排列形式,而且“以上为重”,左丞相押字在上,右丞相押字“重书”其下,与北宋前期中书劄子的签押格式类似。
中书劄子与尚书省劄子中,宰臣画押字而不结衔、不书名,那么,作为劄子的承接者如何确认该文书的签发机关及可靠性呢?这就主要倚赖劄子的钤印了。由前文图1、图2、图3可知,几份省劄末尾的签发日期处都加盖印信。印文清晰易辨,可以确定是“尚书省印”四字。这应该是元丰改制重建三省以来一直沿用的做法。改制前,相应位置必定是“中书门下之印”。
除此之外,劄子在传递中应该还有封装,其上也有钤印。清阮元编《两浙金石志》著录有理宗朝的两份省劄,内容如下:
临安府状……正月贰拾叁日奉圣旨依□僧清远令尚书省出给敕牒。(楷书,十三行)
付南山高丽慧因教寺
宝庆叁年正月贰拾叁日(大楷字,二行,尚书省印一)
少师、右丞相、鲁国公押封(尚书省印二)
尚书省劄(小字,正书)
临安府状……拾壹月拾贰日奉圣旨:……(细楷书,十一行)
右劄付南山高丽慧因寺
绍定肆年拾壹月拾伍日(小字正书,尚书省印)
少师、右丞相押封(大字,行书)
劄子签发日期处标注的“尚书省印一”“尚书省印”,与拓本所见用印位置正好吻合。而这两份省劄的特异之处在于,其文末另标有“少师、右丞相、鲁国公押封”“少师、右丞相押封”字样。笔者认为,这应该是碑刻著录的劄子封装之上的文字或是关于劄子封装情况的说明。宝庆三年(1227)正月、绍定四年十一月时,都有三位宰臣同时在位,绝非仅“少师、右丞相”史弥远一人 。签发日期之下的押字,大概是文书上石或录文时被略去了。若上述判断不误,则劄子在传递下达之时,包裹在特制的封装内;由“少师、右丞相、鲁国公押封(尚书省印二)”来看,封装之上还有宰臣签押以及宰相机构的钤印。押封劄子,或许不必在职宰臣集体操作,但似乎会列出签押者的职衔。这样,劄子承接者可以通过封皮上的署衔、钤印来确认文书签发机构,若有疑问,则可细查封装与内文的签押、用印来辨别真伪。
以上是关于劄子基本文书形式及相关制度的梳理与解说。本文并不以彻底复原劄子的具体格式为目标,但若参照上述分析,总结笔者所见各种拓本、录文资料,两宋劄子的一般体式大致可归纳如下:
云云。〔某月某日〕奉圣旨(1):云云。
〔右〕劄付(2)某某〔云云〕。
某年某月某日(3) 押(4)
注:
(1)根据批复或承接命令的不同方式,另有“奉御笔”“奉御宝批”等变例。
(2)亦有“劄送”格式。
(3)“某日”上钤中书门下或尚书省印。
(4)中书门下或尚书省宰臣集体签署押字。
当然,宋代劄子原件及首尾完整的录文都较为少见。辨别一份文书是否中书劄子或尚书省劄子,应从其签发机构以及“奉圣旨”“劄付”和签押格式综合判断。
总的来说,两宋时期劄子的文书体式并无太大变化。元丰改制调整宰相机构格局,落实在劄子的外在形式上,主要就是印文与签押格式的微调而已。至于南宋两省合一,则几乎未给劄子格式带来新的影响。
劄子是北宋初年皇权强化背景下出现的新事物,某种程度上反映着皇权的伸展、推进,是观察、分析北宋皇权运作新特征很好的切入点。在梳理劄子文书体式的基础上,本节将进一步探讨劄子制度对于宋代皇权运作的影响与意义。
相关议题可以引出很丰富的讨论,并非一节篇幅所能承担,本文集中讨论三点内容:首先,通过至道诏令、劄子制度,宋代皇权有效拓展了对于日常政务处理的介入范围,并且,在此基础上仍有进一步扩张的态势;其次,在介入范围拓展的同时,皇权对于日常政务处理的干预程度也有相应提高;第三,劄子制度促成一种微妙的权责模式,使皇权运作获得更为宽裕的转圜余地。
(一)如前所述,至道诏令的颁布,在承认劄子的同时,又对劄子的使用加上了一重制约机制,实质上废除了宰臣以堂帖、劄子独立处理政务的制度,将相关事务的最后裁定权收归君主。不过,权力归属不能只从抽象的政治理念、法令规定来认识,还应透过现实的政治运作去观察。由此,需要先大体介绍宋廷日常理政的基本模式,了解劄子在其中的运用情况以及君主权力扩张的具体落实。
王曾《王文正公笔录》记载:
旧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自余号令除拜、刑赏废置,事无巨细,并熟状拟定进入,上于禁中亲览,批纸尾、用御宝可其奏,谓之印画,降出奉行而已。由唐室历五代不改其制,抑古所谓“坐而论道”者欤?国初,范鲁公质、王宫师溥、魏相仁溥在相位,上虽倾心眷倚,而质等自以前朝旧相,且惮太祖英睿,居不自安,因共奏请:“中书庶务,大者具劄子面取进止,朝退,各疏其事所得圣旨,臣等同署字以志之,如此则尽禀承之方,免妄误之失。”帝从之。自是奏御浸多,或至旰昃,啜茶之礼寻废,固弗暇于坐论矣。于今遂为定式,自鲁公始也。
王曾在宋真宗、仁宗朝多次位列宰辅,熟知朝廷典故与中枢政务运行机制,该记载参考价值颇高。结合其中所述“旧制”与范质等人的建议,可知宋初以来形成的“定式”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其一,宰臣与皇帝沟通交流,辅佐处理朝政,有“面取进止”与“拟进熟状”两种方式;其二,“中书庶务”中较重要的那部分,采用“面取进止”方式,当面讨论,由皇帝裁夺形成决议——“圣旨”,再将决议形诸文字签署颁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所谓“具劄子面取进止”的“劄子”,是中书进呈劄子,与本文讨论的下行劄子性质不同,不能混淆;其三,其余事务,按照成例拟定处理意见,形成熟状,报请皇帝印画批准,然后将相关命令下达执行。
所谓“奏御浸多”,即“中书庶务”越来越多地采用“面取进止”方式进行裁决,换言之,君主越来越多地介入“中书庶务”的谋议裁定。这是宋初皇权伸张、强化的表现层次之一,是上引王曾记载直接揭示的。结合本文第一节的叙述,可知还存在另一层次,那就是通过禁用堂帖、至道诏令,将原先君主并不与闻的事务纳入其掌控范围之内。这部分事务,相对于“旧制”之“自余号令除拜、刑赏废置”等等,更为琐细,以“拟进熟状”方式加以处理的可能性显然更高。因此,至道诏令、劄子制度促成的皇权扩张,就表现为日常政务运行中新增加一大批熟状需要君主审阅、批复。有效应对政务裁决与文书工作的这部分新增压力,尽可能避免行政效率降低等弊病,是此次皇权扩张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如若不然,至道诏令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再度出现类似于堂帖、劄子推陈出新的变迁与调整。
这种反复在宋代基本没有出现,劄子制度稳定下来,并行之有效。换言之,宋代君主最终有效收揽了这部分新增权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宋代君主荒怠纵逸的情况不多,多数君主多数时候在个人权欲驱动与官僚体制要求下,努力操控权纲,基本能保证朝政的正常运转。此外,特定时期,在不触动至道诏令规定的前提下,也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来提高治事效率。例如宋真宗后期热衷“符瑞”,倦于理政,便委任宰相王旦,默许其“小可事一面奉行”,此后王旦处理政务,便常有“不经上览”“但批旨奉行”的情况 。南宋时或迫于军国事务倥偬,或由于君主放任权相,曾出现过“凡所谓‘奉圣旨依’‘奉圣旨不允’,有未尝将上,先出省劄者矣”,又“有豫取空头省劄,执政皆先佥押,纳之相府,而临期书填者矣”等现象 。
但真正使劄子制度、至道诏令得以落实并长期坚持的关键,应该是尚书内省的建置。宋代禁中设有尚书内省,一些女性宫官供职于此,上呈皇帝的各种文书通常由她们协助处理。文书纳入禁中后,内省女官首先会点检、分类,甄别“大事”与“小事”,“大事”进呈皇帝亲自批示,“小事”则代笔批书,加盖印玺,然后汇总降出 。因此,宰臣以劄子处理常程细务,拟进熟状“奏裁”“取旨”时,大量的日常批复工作其实是由宫中女官代皇帝处理的。因为有尚书内省的协助,至道诏令确立的政务处理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又避免了庞杂文书工作汇集于皇帝一人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制度运转不灵的问题。
劄子制度的行用,使皇权触角得以成功延伸。然而,加强集权的态势似乎并不满足于此。宋神宗曾试图控制宰臣以批状治事,一度把几乎所有中枢政务的处理全部纳入皇权的监督之下。元祐初,宰执司马光等在上奏中描述元丰改制以前二府的文书制度,提道:
百司长官及诸路监司、诸州长吏,皆得专达,或申奏朝廷,或止申中书、枢密院。事大则中书、枢密院进呈取旨,降敕劄宣命指挥;事小则批状直下本司、本路、本州、本人,故文书简径,事无留滞。
由此可知,北宋前期宰臣还采用批状方式处理更为琐细的事务。相对于“敕劄宣命”,批状无需“进呈取旨”,运用便捷,效率颇高。又逢强势君主在位,这一层次的政务裁决与文书运作也受到冲击。
熙宁十年(1077)八月,刑部根据大赦条款,提议减轻对于英州编管罪臣郑侠的处罚,“量移鄂州”。中书宰属刘奉世等未加深思,便按一般惯例拟议通过,并以“不俟画可辄行”的方式下达实施。所谓“不俟画可辄行”,是中书使用劄子指挥公务时,为提高治事效率,在不触动至道诏令的前提下,采用的一种变通方式:中书在处理政务时,同时运作本应先后进行的文书处理环节,一边提交相关裁决方案——熟状报请内廷批准,一边立即签发劄子等文书,将该命令下达有关部门执行,并不等到禁中批文降出。之所以能如此操作,是因为皇帝对中书处理日常政务循例拟定的熟状,通常不会加以否决或更改,而此类批复工作大多直接委任于内省女官,君主甚至不加审阅。
然而,此次情况有所不同。宋神宗批阅了相关熟状,对中书拟议极为不满,批示“英州编管人郑侠元犯无上不道,情至悖逆,贷与之生,已为大惠。可永不量移”;同时严责有关人员,“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刘奉世展三年磨勘,检正提点五房公事及刑房堂后官、点检房并等第上簿、罚铜、展年、降名”,“判刑部、司封员外郎胡援,前权同判刑部、太常丞王子韶并降一官,援并法直官成珣冲替” 。值得注意的是,神宗并未追究宰臣的责任。这是因为,此类有案可稽的常程细务都是由宰属协助宰臣审议核查,宰臣签署通过而已,一般不会深究。宰臣“不俟画可”就签发劄子等命令文书,也未受惩处,可见这种运作方式是以往惯例。
在此基础上,神宗下诏“中书自今入奏,敕劄批状并候印画出方得书押”。这份诏令一方面是对至道诏令规定文书程序的重申和强调,要求严格按制度执行,不得变通处理;另一方面,又把至道诏令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连批状也囊括进来。元丰改制后,批状甚至直接被废除了,由此才有元祐期间司马光、苏辙等人要求恢复批状的提议 。相关建议最终获得采纳,但同时也出台一些规定,对批状的使用加以严格约束。在这一反复过程中,皇权沿着“之”字形路线逐渐推进,倾向于将尽可能多的中枢事务都纳入其直接介入或监督处理的范畴之内。
(二)介入范围拓展的同时,皇权对日常政务处理的干预程度也有相应提高。除“中书庶务”之“大者”“奏御浸多”外,对于熟状拟定的事务,宋代君主参与意见、另作指示的情形也很常见,并非尽如“旧制”,只是“批纸尾、用御宝可其奏”而已。他们有时会否决宰臣提议,改批其他处理方案;有时不待宰臣拟进熟状,主动发出指令。强势的君主希望乾纲独断,事必躬亲,更是常常省览熟状,督责臣僚疏失,如宋神宗否决郑侠量移事件,即为显例。即便如宋仁宗,宣称“措置天下事,正不欲专从朕出。若自朕出,皆是则可,有一不然,难以遽改” ,也多有更改熟状拟议的事例。《玉壶清话》记载:
梁丞相适始任刑详……音仪堂堂,上颇爱之,有用之之意。一旦,中书进熟,除一臣僚为益漕,凡进之例更无改批,但纸尾画“可”而已,忽特批云:“差梁适。”未几,又除修记注,以合格臣僚进之,复批梁适。自后知制诰至翰林学士,除目凡上,皆批于公,由秘丞至台辅不十年。
一般情况下,宰臣拟进熟状,君主“更无改批”。然而,这只是通行的惯例,而非具有严格约束力的规制。如果君主打算否决宰相机构提议,进行“特批”的话,其实没有什么限制。可以想象,“特批”降出之后,即便宰臣有不同意见,也必须表示尊重;如果想让君主收回成命,就可能颇费周折了。
除了审阅、改批熟状以外,皇帝还经常主动发出指令,指挥日常政务处理。通过文书往来,与宰辅沟通,本是合理的政务裁决方式。有时这种“内批”“内降”太多,琐碎猥细,破坏成规,不断冲击政务处理的正常体制,就会受到士大夫的激烈批评和反对。但若君主坚持己见,宰辅及外廷通常很难抵制。也可举仁宗朝一事为证,林瑀“依《周易》推演五行阴阳之变”,仁宗特加宠信,康定元年(1040):
天章阁侍讲阙,端明殿学士李淑等荐(王)洙,事在中书未行,一旦内批用瑀,执政皆怒瑀。吕夷简欲探上意坚否,乃曰:“瑀,上所用;洙,臣下所荐耳。不若并进二人,惟上所择。”乃以洙、瑀名进。上问洙何如,夷简言洙博学明经,上曰:“吾已用瑀矣。”夷简请并用二人,上许之。既而右正言梁适劾瑀于内降除官,请治其罪。上令以适章示之,卒不罪瑀。
宰臣吕夷简处事“屈伸舒卷,动有操术” ,通常倾向于“将顺”,似乎不足以说明问题。但是,即便刚强自任的执政,如刘后垂帘时期的枢密使曹利用,“凡内降恩,力持不予”,但若“屡却而复下,则有黾勉从之者” 。由此不难推知其余。宋代士大夫要求委任大臣、限制内降的呼声很高,恰恰反映了现实情势的严峻性。
北宋后期,君主一度直接走向政务处理的前台,绕开宰辅,以“御笔”指挥百司事务。神宗初年,好以御批指挥政务,大约受到臣僚非议之后,曾下诏改正。《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记载:
(熙宁元年九月)甲申,诏:“自今内批指挥并作奉圣旨施行。”
所谓“内批指挥”即神宗从禁中批出的指令,“奉圣旨”是劄子的固定用语。诏令宣称,今后皇帝御批不再越过宰辅机构直接颁行,而只降付宰执,以劄子的形式颁出施行。也就是表示,“内批指挥”愿意在接受宰辅机构的审议之后,方才下发执行。然而,这项声明实际未能坚持。在神宗当政期间,以“手诏”“上批”直接指挥军国事务的处理,是非常突出的现象。好在神宗本人孜孜求治,并未严重败乱国事。发展到徽宗朝,问题就严重了。徽宗放纵逸豫,胡作非为,御笔行事带来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当时的御笔手诏不仅常常越过二府,直接指挥有司,而且令出即行,责以程限,对于阻格、迁延的罪罚相当严峻。先是以违制论罪,后来甚至专门制定违背御笔的罪名,“以大不恭论” 。这样一来,宰辅及执行部门就只能拱手奉行,不敢有任何异议了。徽宗不恤国事,败乱政局,终于招致亡国危机。钦宗即位,宣称要限制御笔的使用:
(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圣旨:“应批降处分虽系御笔付出者,并依祖宗法作圣旨行下,常切遵守。”
这番表态,实际就是熙宁元年诏令的进一步重申。南宋建立后,关于消除御笔行事之风的臣僚议论与诏令规定,仍时常可见。各种建议以及朝廷的表态也和靖康元年(1126)类似,强调“依祖宗法作圣旨行下”,表示政令颁行中尽量采用劄子转发“圣旨”的形式,发挥宰辅机构的监督把关作用。此外,又在制度规定上减轻违背御笔的罪责,向“违制”层次回归 。这之后,御笔行事问题才渐渐淡出。
(三)传统政治理念中,士大夫常常主张君主对于宰辅大臣“委任责成”,理由之一是一旦政策失误,可以罢免大臣以任其咎,避免谤议归于君主,所谓“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 。劄子制度的运作,形成了一种权力收归君主、责任委于宰辅的权责模式,将上述观念贯彻到极致。
劄子由宰臣集体签押、宰相机构用印发出,自然是宰臣及宰相机构对之负责。然而,“奉圣旨”格式又揭示了其文书特性中更为丰富的意涵。首先,所有的劄子都有“奉圣旨”之类表示奉皇帝命令下达指示的格式,已不妨看作君主命令的载体。其次,绝大部分劄子中承载的命令,是以宰臣拟进熟状获批的方式形成的,对于熟状中的拟议,君主通常不加可否。换言之,劄子声称所奉之“圣旨”,实际体现的是宰臣和宰相机构的裁决意见。最后,也有一些“圣旨”确实来自君主对于熟状的改批或主动发出的指令,但该劄子既然经过宰臣集体签押颁行,在宋代士大夫心目中,相关命令的成败得失就应由宰臣负责,因为他们本应参议谏诤、裨补阙漏的。劄子制度中凝聚着上述不同层次的“权”与“责”之间的交叉和错位。这种种交叉、错位都涵括统一于“权力收归君主、责任委于宰辅”的模式之中。
对于这种权责模式下的交叉、错位,有的士大夫认为应加以厘正,使之名副其实,而更为主流的意见则是主张维持、强调、充分运用。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载宋神宗时:
(王)安石既执政,奏言:“中书处分事用劄子,皆言奉圣旨,不中理者十常八九,不若止令中书自出牒,不必称圣旨。”上愕然。(唐)介曰:“太宗时,寇准用劄子迁冯拯等官不当,拯诉之。……太宗曰:‘大事则降敕,其当用劄子,亦须奏裁。’此所以称圣旨也。今安石不欲称圣旨,则是政不自天子出也。使执政皆忠贤,犹为人臣擅命,义亦难安,或非其人,岂不害国?”上曰:“太宗制置此事极当。”
王安石对劄子制度蕴含的权责模式不满,他认为“中书处分事用劄子,皆言奉圣旨,不中理者十常八九”。这里所谓的“不中理”当然不是指裁决失误。绝大部分劄子中承载的命令其实都是宰相机构动议或初拟的,若措置乖谬“十常八九”,那首先应问责宰臣,王安石自己就难脱干系。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强调轻重失序、名分不正:劄子应付处理的事务绝大部分都非常琐细,如果每每称引“圣旨”来裁决,“圣旨”未免显得过于猥杂;并且,君主通常直接认可宰相机构初拟的裁决意见,不予深究,将这种裁决一切归为“圣旨”,也是名不正言不顺。因此,他建议“中书自出牒,不必称圣旨”,实质是想恢复唐代至宋初的堂帖制度,重新树立宰相独立裁决常程事务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要打破至道诏令,使皇权介入、干预的事务范围收缩后退。此时神宗虽信任、袒护王安石,但在这个问题上,他仍以确定不移的口吻支持新法反对者唐介的主张,否决了王安石的提议。
王安石认为,中书劄子动辄称引“圣旨”,权责错位,轻重失序,“义有未安”。但在唐介看来,最大的“义”乃在于“政”必须“自天子出”,发号施令、治理天下的大权应掌握在皇帝手中,“称圣旨”的意义就是以制度规定保障、强调这一根本原则。即便皇帝只是简单认可宰臣提议,不加否决,也应坚守名分,否则就是皇权旁落、朝纲失序。唐介的反驳,并非纯粹出于意气之争。宋以后,类似观念越来越得到认同、受到强调。
除唐介对“权力收归君主”原则的坚守以外,还有一则材料很能体现对于“责任委于宰辅”的运用。宋徽宗时,御笔行事成为政务运作的常态,皇帝常常越过宰辅机构,直接向有司发送御笔指挥政事。蔡絛《铁围山丛谈》载:
宣和四年既开北边,度支异常,于是内外大匮,上心不乐。时王丞相既患失,遂用一老胥谋,始为免夫之制,均之天下。免夫者,谓燕山之役,天下应出夫调,今但令出免夫钱而已。御笔一行,鲁公(蔡京)为之垂涕,一日为上言曰……上心亦悔,亟令改作圣旨行下,然无益矣。
这条材料错漏极多,关于推行免夫钱的记载,不足凭信。但蔡絛长期接近中枢高层,记载反映的宋廷制度运作实态,应该是可靠的。材料讲述,免夫钱的推行,原本是以御笔下达,蔡京进言之后,徽宗颇后悔,“亟令改作圣旨行下”。这里值得推敲的是,徽宗后悔了,却并不废除“免夫之制”,而是打算更改颁布命令的文书形式。究其原因,自然是“度支异常”“内外大匮”的缘故,免夫钱虽然赋敛太甚,但在财政危机的情况下也只能剜肉补疮,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在“恶法”必须暂时推行的背景下,徽宗认为不宜使用御笔,下令“改作圣旨行下”,即采用劄子转发诏命的形式来下达免夫钱的命令。除了御笔颁行政令过于严急、“改作圣旨行下”相对缓和以外,通过这样一道转手程序,该命令虽然仍出自禁中,但为此任责的就只是宰臣和宰相机构了:臣僚及民间沸沸扬扬的批评便不致聚焦于皇帝;将来改弦更张,也完全可以诿过于宰辅,通过撤换宰臣的方式实现政策调整。
劄子制度促成这样一种微妙的权责模式,既为君主更多地介入日常政务处理、加强对宰辅大臣的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又将政令利弊得失的责任推诿于宰臣,对君主能起到很好的掩护作用。在这种“委任责成”的模式下,皇权运作获得了更为宽裕的转圜余地。
古代文书制度,是切近观察日常政治运作、深化制度史议题研讨的重要取径,其本身也是内涵丰富的新颖课题。宋代文书制度研究起步较晚,许多基础问题亟待处理。其中,最直接的莫过于文献中文书名目纷繁复杂、难以辨析的困境。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一些内涵、外延相对清晰的文书种类入手,充分搜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该文书原貌的资料,与文献记载相印证,逐步廓清其体式与名称系统;研究者之间通力合作,积少成多,从而使宋代文书制度的整体面貌逐渐清晰起来。本文关于中书、尚书省劄子的探讨,就是这样一种思路之下的研究实践。在梳理、总结这一类文书主要特征与基本体式的过程中,也增进了对于“圣旨”“御笔”“批状”等文书名目及相关制度的认识。
中书、尚书省劄子是宋代皇权强化背景下出现的新事物,劄子制度的确立、维系与运行又助成了皇权政治的演进。围绕劄子及劄子制度,我们可以观察到宋代皇权对于日常政务处理的介入范围、干预程度、运作空间都有拓展,表现出明显增强的态势。中国古代的皇权政治问题,一直是研究者瞩目的内容。关于宋代皇权的发展状态,姚大力的评估颇为中肯。他认为,唐宋时期,专制君权与限制君权的制衡程序都在持续强化,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张力,基本仍处于平稳状态 。本文透过劄子及劄子制度研究,认为皇权强化态势也应置于这种总体评估之下进行把握。而借助文书制度研究,贴近、细密考察日常政治运作获得的上述认识,很大程度上也能够补充、更新、推进以往研究取径下的各种“评估”,同时引出一些颇具潜力的讨论议题,提供学术创新的生长点。
【张祎,男,1980年生,江苏南京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首都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宋史。】
(原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