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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性质与日常政务

从堂帖到省札
——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

李全德

一、前言

以文书御天下,早在秦汉时期即已成为中国古代国家官僚制度中的一个显著特征 ,而文书类型的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变化也总是同国家政治与制度的变动联系在一起。唐代自中期以后,中央政治制度以及政务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各种帖文的使用,墨诏、墨敕的运用以及皇帝“批答”的增多都是这种变化的反映 。堂帖亦是适应此种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文书形式,它“体现了中书门下独立的机构建制,反映了中书门下作为政务裁决机关的性质及唐代宰相职权政务化的特征” 。堂帖的运用历中晚唐、五代,至宋又经历了札子、省札的新变,本文主旨即在于考察此一演变历程,揭示堂帖等相关文书的文书特征及其运行,增益我们对于唐宋时期中枢权力运作的理解。

二、唐代的“堂案”

现存关于堂帖的最早也是最主要的认识来自唐人李肇的《唐国史补》:

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

与堂帖同时出现的还有堂案。按照李肇的说法,堂帖与堂案似是宰相用来分别处理中央、地方政务的两类文书形式。张国刚即认为“宰相在政事堂处理日常事务,有‘堂帖’与‘堂案’两种形式” 。刘后滨也明确提出“宰相直接裁决政务的权力落实到具体的公文程式上,就是堂案与堂帖” 。然究诸文献,两种文书之说不能无疑。

先论堂案。尽管唐代堂案与堂帖的实物资料均未有发现,不过从有限的相关文献记载中,我们仍可大致推知堂案的性质。

会昌三年(843)十月,李德裕与武宗论《宪宗实录》修史体例,其中有云:

宰臣及公卿论事,行与不行,须有明据。或奏议允惬,必见褒称;或所论乖僻,固有惩责。在藩镇献表者有答诏,居要官启事者亦合著明,并当昭然在众人耳目,或取舍在于堂案,或与夺形于诏敕。前代史书载明奏议,无不由此。近见实录,多载密疏,言不彰其明听,事不显于当时,得自其家,实难取信。

对于其中的“或取舍在于堂案,或与夺形于诏敕”一句,刘后滨认为“诏敕的与夺就是敕旨对奏状的批复,堂案的取舍则应是中书门下对一些奏状的直接裁决” 。如此,则堂案与诏敕便成了对奏状的两种不同层次的处理方式:诏敕属王言,堂案则是宰相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形式。考虑到“取舍”与“与夺”的对举,这里的“堂案”实际上还可做别的解释,即堂案并不一定是宰相指挥公事的行下公文,而是宰相部门内档案性质的文书。

史言李德裕奏改修《宪宗实录》条例的原因是为了删削掉一些对其父李吉甫不利的章奏,以掩其父不善之迹。所以他提出“宰臣及公卿论事,行与不行,须有明据”,“实录所载章奏,并须朝廷共知者,方得纪述”。而密疏不见于堂案,乃是无据,因此李德裕请求“密疏并请不载”。这样,不见于堂案的密疏章奏便被认为不足为据,可以删削了。对此顾炎武曾有评论云:

此虽出于李德裕之私心,然其言不为无理。自万历末年,章疏一切留中,抄传但凭阁揭;天启以来,谗慝弘多,啧言弥甚。予尝亲见大臣之子追改其父之疏草而刻之,以欺其人者,欲使盖棺之后,重为奋笔之文,逭遗议于后人,侈先见于前事,其为诬罔,甚于唐时。

章奏留中不出,不为人知,于是后人便可以随意窜改,“重为奋笔之文”了,如果堂案有据,自然也就不易发生追改旧疏以欺后人的事情了。顾炎武说的正是章奏的原始性问题,而不是对章奏的裁决问题。

又据《资治通鉴》卷二四四,太和四年(830)冬十月戊申,文宗以李德裕为西川节度使,李德裕在论及四川的兵防时有言:

若使二虏(笔者按,指南诏、吐蕃)知蜀虚实,连兵入寇,诚可深忧。其朝臣建言者,盖由祸不在身,望人责一状,留入堂案,他日败事,不可令臣独当国宪。

在此,李德裕要求那些建言不重四川防务的朝臣各写一状,留堂案为底,以为凭证,显然堂案不是指挥政务的文书。在以上两次李德裕提到堂案的场合,我认为堂案的含义当是一致的。同时,从后一条记载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堂案并不单是针对地方,所谓“判四方之事”的,正如在后文中,我们将会看到,堂帖也不单是针对“京百司”的。

正所谓“取舍在于堂案”,堂案之上也许会有宰相对这些章奏的取舍原因,甚或初步的处理意见,惟如此,才会有下一步决策的形成。如颜真卿为宋璟所撰并书的神道碑有云:

中书令河东张公(嘉贞)……求公规模,悉阅堂案,每至危言谠议,执正守中,未尝不废卷失声,汗流浃背。其为通贤所服也如此。

肃宗乾元元年(758)六月,在贬房琯的诏书中曾说:“或云缘其切直,遂见斥退。朕示以堂案,令观所以,咸知乖舛,旷于政事。” 由堂案而知宋璟之危言谠议,亦由堂案而知房琯之旷于政事,可知堂案又可指宰相对于文案的初步处理,但毕竟还只是政事堂内部的存档文书,而不是对外指挥政务的文书,故而非常人所能见。

简而言之,从以上数例中我们看到的堂案只是政事堂内部的一种文书档案,而不是宰相对外指挥公事的公文书。堂案只是宰相判四方之事或指挥京百司的依据,阅而后判,堂帖才是处理政事后所形成的公文。

三、唐五代的堂帖

李肇“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的说法也许可以做互文理解,不管是四方之事,还是百司之事,宰相都需要依据堂案而判,以堂帖来指挥施行。宋人记载中关于堂帖的性质就明确多了。北宋沈括说:

唐中书指挥事谓之“堂帖子”。曾见唐人堂帖,宰相签押,格如今之堂札子也。

徐度《却扫编》亦云: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国初犹因此制。

在沈括和徐度的记载中,都不曾提到堂案,也未见宰相判案时中央与地方事务的分野,宰相独立指挥公事号令四方的文书只是堂帖。

帖由政事堂出,故谓之堂帖 。唐初之政事堂,即中期以后之中书门下,从以上各家记载中,我们并不能确定堂帖之始。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时在开元十一年(723)。现在我们的确尚未见到开元十一年之前有堂帖处分公事的记载,但在此前政事堂显然已经有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

开元四年,山东蝗起,中书令姚崇奏请遣御史分道杀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不肯应命,姚崇大怒,“牒报若水”令灭蝗。姚崇报若水之“牒”,即当是政事堂独自处分公事的文书政事堂牒。后来面对朝廷喧议,玄宗复问姚崇,姚崇回答说:“陛下好生恶杀,此事请不烦出敕,乞容臣出牒处分。” 在这里,牒与敕对举,从中可见此政事堂牒的性质。敕属王言,其发布须经过皇帝,牒则显然是宰相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时,“政事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则此前的政事堂牒自然亦用政事堂印。堂帖的运用,与政事堂制度的建立不远,当是合理的推测。据学者考证,政事堂当始于贞观十六年(642) ,但《隋书》却有“内史门下印”的记载,关于政事堂起始时间似仍有商讨的余地。 不管怎样,在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之前,已经有了自己处分公事的专用公文和专印则是毋庸置疑的。

开元前政事堂牒的运用于史料中并不多见,此后则较为常见,如《旧唐书·王缙传》载:“缙为宰相,给中书符牒,令台山僧数十人分行郡县,聚徒讲说,以求货利。” 同书《杨炎传》:“建中二年二月,奏请城原州,先牒泾原节度使段秀实,令为之具。” 唐代的“牒”与“帖”经常混用 ,这里的“符牒”“牒”等与堂帖的性质并无二致,应该都看作是堂帖。这种牒或者堂帖的应用多见于开元之后,正是中书门下体制下宰相职权政务化加强的表现。

“牒”与“帖”说法混用的事实,很容易使人将敕牒与堂帖相混。《金石萃编》卷九五之《会善寺戒坛碑》,以及编号P.2504的敦煌文书天宝令式表残卷中天宝元年(742)为颁布《新平阙令》而发的牒文,都曾被学者认作是堂帖。实际上,正如刘后滨所言,这两份文书都是敕牒而不是堂帖 。唐代普通所言之牒与政事堂牒(堂帖)、敕牒是三类性质不同的文书。

敕牒属于“王言”,特点有三:一是中书门下奉敕而牒;一是内容广泛,不拘大小事;一是形式灵活,可牒机构或直接牒个人 。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由中书门下牒某官或某司,不经过三省分工的签署程序;其性质是对奏状的批复,在其成立之前,都有奏状 。无论敕牒的内容与形式如何变化,其“牒。奉敕:宜依。牒至准敕。故牒”这一基本的公文格式是一定的。较之于敕牒的这些特点,堂帖与敕牒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它们所处理的事务的界限、是否承旨而牒,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文书形式的差异。

堂帖作为宰相指挥公事的文书,所处理的公事主要是属于小事的范畴。宰相可以直接以堂帖对一些与小事做出批复,而不需要请示皇帝。沈括在谈到后唐的枢密院时说:“小事则发头子,拟堂帖也。” 五代时期,头子之于枢密院,正如堂帖之于中书门下,都是处理小事的。沈括所言是五代之制,而五代时期的堂帖又是承自唐代。

敕牒是对奏状的批复,在其成立之前,都有奏状;同敕牒相比,堂帖的运用则要灵活得多。堂帖一方面可用于对一些小事相关的奏状的批复,更多的则是用来对涉及百司或个人的平常公务发布命令或指示。如开成三年(838)二月兵部尚书判太常卿事王起等奏:

准今月十日堂帖:“天宝初置七太子庙,异室同堂。国朝故事,足以师法。今欲闻奏,以怀懿太子神主祔惠昭及悼怀太子庙,不亏情礼,又甚便宜。送太常寺三卿与礼官同商量议状”者。

王起奏状的开头部分引用了堂帖内容,此后是对堂帖中所提问题的回答。“今欲闻奏”云云,表达的是宰相自己的态度,显示这份堂帖是宰相独立发布的。又如《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纪下》,太和八年七月壬申条载:“堂帖:中外臣僚各举善《周易》学者。” 《资治通鉴》卷二五二,懿宗咸通十一年(870)二月庚子条载:“堂帖:人输堂例钱三百缗。” 在如上以及类似的事例中,堂帖发布的对象既可以针对全体官员,也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或个人,堂帖扮演的角色都是一种命令体文书,而不是对奏状的批复。

前文最后两例中,堂帖所宣布的内容应该是皇帝知情并允许的,由此我们看到有的事情是需要向皇帝请示获得其认可之后才能下堂帖。仍以姚崇灭蝗事为例。姚崇要求不出敕而以牒指挥灭蝗,必须征得玄宗的同意,说明遇到本该用敕指挥的事情如果要用堂帖,是需要奏请的。正如他在回答同僚卢怀慎时说:“此事崇已面经奏定讫,请公勿复为言。” 在倪若水执奏的情况下,姚崇大怒,直接牒若水灭蝗,则又显然是宰相个人行为,无需上奏。

既然有的事情宰相不须奏闻即可独立指挥,有的事情须上奏,那么在后者情况下,君主的意志在堂帖上是应该有所体现的,因此颇疑那些经奏请后所发堂帖之上当有“奉旨”之类的字样。太和五年,文宗与宰相宋申锡谋诛宦官与郑注等人,使京兆尹王璠捕之,而“(王)璠密以堂帖示王守澄”,致使事败 。像诛宦官这等大事,倘无奉诏之语,王璠又如何肯信?

五代时期的中书在独立指挥公事时继续使用堂帖。如《资治通鉴》卷二八七载,天福十二年(947)六月甲寅朔,契丹人萧翰责宰相张砺曰:“吾为宣武节度使,且国舅也,汝在中书乃帖我!” 如果张砺堂帖有奉旨之文,想必萧翰不至于有如此愤愤不平了。五代堂帖的使用较之于唐,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堂帖与敕的并用。试举数例:如《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后唐天成三年正月十七日,吏部格式司申:‘当司先准敕及堂帖指挥:应焚毁告身、勘同、及坠失文书等请重给告身,仍先检敕甲,如无敕甲,即取同敕甲告身勘验,同即与出给。’” 《旧五代史》卷一四九:“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书兵部上言:本司荫补千牛进马,在汉乾祐中散失敕文,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伏缘前后不同,请别降敕命。” 在这两件事上我们知道显然是先后有过敕与堂帖的共同指挥。

在后面的两例中,对于同一事情的处理,敕、帖并用,已是常行于宋代而为唐代所不多见的新制了。

四、北宋的中书札子

入宋之后,宰相处理政务的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宋太祖即位以后,继续留用范质等原后周三相。范质等自以前朝旧臣,不能不稍存形迹,于是改变了过去那种拟进熟状的办法,而是遇事多用札子的形式当面请太祖定夺,然后宰相署字奉行 。这样,随着中央决策体制的变化,君主的权力日渐向行政事务方面渗透,君主专制自太祖初期即较以前明显加强。宰相独立处理政务的空间变小,堂帖的运用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及原周三相相继罢去,太祖亲信赵普为相,中枢政务运作方式再起变化。史云赵普“为政也专,廷臣多疾之” 。“独相凡十年,沉毅果断,以天下事为己任。” 魏泰《东轩笔录》亦云:“祖宗朝,宰相怙权,尤不爱士大夫之论事。赵中令普当国,每臣僚上殿,先于中书供状,不敢诋斥时政,方许登对。” 赵普专权,极大地扩大了宰相的权力,充分发挥了堂帖作为宰相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的作用,终于使太祖产生“堂帖势力重于敕命”之感,遂禁用堂帖而代之以中书札子

宋太祖禁堂帖而代之以札子,札子相对体轻是一定的,但其体式及实际运作方式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我们并不清楚。不过按照徐度的说法,此时的中书札子,“犹堂帖也”,而根据李焘的记载,在太宗淳化年间,中书所发之札子,依然可称作堂帖 。其实际地位与功能则从太宗时参政寇准用中书札子处分冯拯一事中可见一斑。寇准刚强自任,除拜专恣,广州左通判冯拯封中书札子上诉于朝。至道二年(996)七月,寇准罢为给事中,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上又曰:“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于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对曰:“札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京百司有符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上曰:“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

张洎认为札子是宰相独立指挥小事所用之公文,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公文,这与此前的堂帖显然是一样的。从太宗之言亦可得知太祖时虽禁堂帖代之以札子,而两者实际上的确并无大区别。即如寇准以札子独立处分冯拯事,如冯拯不奏,皇帝如何可知?

太宗忿于中书札子为权臣所利用而思有以更张,既然札子不可无,于是就从限制札子的使用上着手。据《长编》“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一语看,太宗之意是自今后大事须降敕,即使该用札子亦须奏裁。《宋会要辑稿》中亦明确记载为:“诏自今中书所行札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 这后一记载又为更多的文献记载所证实。太宗至道二年对中书札子的这次新的整顿,意味着中书在政务运作方式上的一次重要转变。

太宗改革后的中书札子,一方面对该用敕命还是札子的范围重新做了厘定,一方面规定中书用札子处分公事,亦须奏裁。其文书体式及运用,我们于石刻资料中觅得几组材料,从中可知其大概。

《金石萃编》载有《中书门下牒永兴军》的敕牒以及《永兴军中书札子》碑刻各一份,恰可做一对比。现将两份碑刻摘录于下:

A 中书门下牒永兴军

用以后同即与出给。若是本朝授官及同光元年后授与出给公凭。户部侍郎知永兴军范雍奏:……伏见本府城中见有系官隙地,欲立学舍五十间,乞于国子监请经典史籍。一监仍拨系官庄田一十顷以供其费,访经明行修者为之师范,召笃学不倦者补以诸生。候敕旨。牒

奉敕:依奏。许建立府学……牒至准敕,故牒。

景祐元年(1034)正月五日

刑部侍郎参知政事宋

户部侍郎参知政事王

工部尚书平章事李

门下侍郎兼吏部尚书平章事吕

B 永兴军中书札子

户部侍郎知河阳军范雍奏:臣昨知永兴军……臣到任后,奏乞建置府学,兼赐得九经书,差官主掌,每日讲授。据本府分析,即今见有本府及诸州修业进士一百二十七人在学,关中风俗稍变,颇益文理,见是权节度掌书记陈谕管勾。欲乞特降敕命指挥,下本府管勾官员,令常切遵守所立规绳,不得隳废。候

敕旨。右奉

圣旨依奏,札付永兴军准此者。

景祐二年十一月一日宣德郎试秘书省校书郎节度掌书记管勾府学陈谕立。

这两件事都发生在仁宗景祐初年,而且两件文书都是对同一人奏状的批复。从内容上看,前者范雍请立府学,为大事,故由中书门下奏请批准后给敕牒;而后者范雍请降指挥令学生遵守规绳,为小事,故只中书出札子。从格式上看,敕牒是奉敕而牒,即“牒奉敕”,其“牒。奉敕:依奏。牒至准敕。故牒”的格式与唐、五代的敕牒格式一般无二;而中书札子亦须奏请得旨,反映在格式上,即“奉圣旨:依奏”。前碑上有所有宰执押字,后碑虽无,但实际上札子亦是需要所有宰执押字的(见后文《浑王庙中书札子》)。

大事、小事之区分固然事关降敕还是出札子,而同一事中涉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任用亦有敕、札之别。仁宗至和三年(1056)正月二十六日差员两人赴北岳设醮,两人题名见于今河北曲阳《北岳安天天元圣帝庙碑》碑阴,分别为:

尚书虞部员外郎、通判定州军州事马耿奉敕差,诣北岳灵祠设醮七昼夜。

三班奉职苏拱之奉中书札子差,赍祝板香合赴定州交割,随通判虞部至北岳灵祠设醮。

马耿、苏拱之同赴北岳,只是一为正七品朝官,一为从九品之小使臣,故而前者敕差,后者札子行遣,区别皎然。

前碑中所见之“奉圣旨:依奏”的格式,正是太宗后期整顿札子的运用后对奏状类文书批复的最基本的格式,这一点从文献记载中也可得到证实。

宣、敕、札子等文书传递到地方之后,地方都会将文书编录成册留为档案。李焘《长编》中曾数次引用《成都府编录册》,其中仁宗皇祐年间的一份中书札子云:

皇祐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书札子:吏部员外郎、充天章阁待制、知谏院、兼判登闻检院李兑札子奏:……奉圣旨:依。

王明清《熙丰日历》中亦载有数份中书札子,其一云:

中书札子:度支员外郎充龙图待制秦凤路经略安抚使吕大防奏:……奉圣旨:“依奏。许朝参。”令发来赴阙依旧供职。

以上所引两札子,一为仁宗时,一为神宗时,都是对奏状的批复。其内容都是先引用官员奏状,并以“奉圣旨:依奏”结。“依奏”字样后有的会有字数不一的批语。两份中书札子的最后俱省略了日期及宰相押字。

百官臣僚在承受中书札子之后,如续有奏议,经常是以“准中书札子,奉圣旨:云云”开头,如余靖《谢转工部侍郎表》 之类,此类实例甚多,不一一赘述。

中书札子具奏取旨后,其下行原则上应当经过通进银台司所辖之发敕院、封驳司等机构的点检、封驳。真宗咸平三年(1000)十一月,枢密直学士冯拯言中书户房直发札子四道,不由发敕院点检。于是下诏逐处“凡受宣、敕、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书,方得承禀,违者遣吏押送发敕院”。发敕司、封驳司对下行之宣敕和札子有点检、封驳之责,因此在此类文书下行的过程中,知通进银台司的官员遇到不便之事可条奏以闻。例如真宗天禧元年(1017)四月,翰林学士、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晁迥、李维曾经上奏云:

中书门下札子付登州:据牟平县学究郑河状,以本州民阙食,愿出粟五千六百石赈济,望赐弟巽班行,奉圣旨不行者。臣等商度:“损余补乏,为利亦大。望令宰臣定议,特从其请,俟丰稔即止。庶储积之家有所劝率,大济饥乏,上宽圣虑。”诏补巽三班借职,自是纳粟者率以为例。

晁、李奏疏前半引用了中书札子,此过程应该是中书札子在下行点检、封驳的时候为二人所见,因而没有下行,而是上奏,请求令宰相重新定议。以上种种史料都证明太宗时所定中书札子须“奉圣旨”之制确是已成为定制并被遵守了的。

中书札子与敕牒的运用既然有大小事的区分,理论上讲同一事情似不必同时降敕、札。但在实际政务运作中,这反而是较为常见的情形。《金石萃编》卷一三八载有《浑王庙牒》,其牒末云:

牒奉

敕:云云,宜特封忠武王。牒至准

敕,故牒。

元丰二年八月日牒

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蔡(假)

礼部侍郎平章事王(押)

工部侍郎平章事吴(押)

其碑侧又有《中书札子》:

丹州咸宁郡王庙,已降敕命,特封忠武王。

右奉

圣旨:宜令丹州差官往彼,精虔祭告,及造牌额安挂,所有敕牒,仰本庙收掌,应

有合行事件,令太常礼院检会施行。札付丹州准此。

元丰二年八月八日押押

丹州咸宁郡王庙因祈雨有验,太常礼院议定请以忠武谥号为王号,乃特封忠武王,前碑即为封王之敕牒,后碑则是中书以札子的形式对相关事情之安排。据敕牒前半部分所记,此敕牒形成之前先是有咸宁郡王庙所属之宜川县申丹州状,丹州申中书,中书“批送”太常礼院,礼院议定后上奏。中书札子“奉圣旨云云”即当为中书奏事时所奉之旨。奏请得旨后,则分别出敕、札,札子简捷,故同一事情虽敕札并用,然札子通常是先于敕行下。

敕札并用而札子先于敕行下的事情到了南宋以后变得更加普遍。南宋时“自渡江以来,除拜台省等职事官,率受堂帖即视事” 。札子在官员任命上的这种便利,徐度《却扫编》卷上有较为详细的描述:

每除一官,逮其受命,至有降四五札子者。盖初画而未给告,先以札子命之,谓之信札。既辞免而不允或允,又降一札;又或不候受告而俾先次供职,又降一札;既命其人又必俾其官司知之,则又降一札,谓之照札,皆宰执亲押。

徐度说的是南宋的情况,其实北宋亦是如此。敕、札的配合行下,很早便有章可循。咸平四年八月,发敕院为中书札子的行下问题曾抱怨道:“中书降札子,有合与敕同行下者,多不一时到院,每至催督,方始行下。” 显然敕、札并行是有制度依据的,只是限于资料,哪些事情是札子“合与敕同行下者”,我们已不甚清楚。不过从文书运行上讲,敕牒较为正式,手续也繁于札子,而札子则较简易,便于迅捷指挥公事,这从札子经常绕过文书的点检、封驳部门即可明了。故而好多事情往往是有敕命之后,即先发札子通知相关事宜,咸宁郡王庙特封忠武王事正是这样的例子,也就是徐度所言“不候受告而俾先次供职”或“既命其人又必俾其官司知之”等情况。

五、南宋的省札

元丰改制之后,政令须经尚书省行下,宰相部门指挥公事的文书称作“省札”或“尚书省札子”,自后迄南宋相承不废 。省札同中书札子一样须奏裁处分,即“奉圣旨”,其后有全体宰执押字。周必大《文忠集》有《徽猷阁待制宋公暎墓志铭》,载北宋末年徽宗禅位后,曾示宋暎一“尚书省付知宿州林箎札子”之事:

初,州有御前竹石钱十万缗,道君过州时,亲笔付箎取其半,箎才输二十之一,而以其事上尚书省,尚书符宿州,其以钱上京,毋擅用。后题正月十三日,日下独执政官一人签书。公读毕,奏曰:“陛下在位,凡御札、宝批及三省批旨若画可画闻,有不作‘奉圣旨’付外者否?”道君曰:“无之。”公指堂帖曰:“此既无‘圣旨’二字,又未尝遍书宰执,非朝廷意甚明。殆围城中小吏作常程行遣,而当笔者不察尔。臣非敢游说以宽圣虑也。”道君视之,欣然曰:“卿言是。我未思此。”

周必大将“尚书省付知宿州林箎札子”又称作“堂帖”,其中道理同于北宋前期之中书札子被称作堂帖。宋暎之所以能对这份省札做出正确的解释,正是因为这份省札在格式上出现了不合程序之处,即,既没有“奉圣旨”字样,又没有所有宰执押字,而这也正是此前之中书札子在文书格式上最重要的两个特征。

就行文格式而言,若其事为三省同取旨者,则省札之首由此前的“奉圣旨”改为“三省同奉圣旨”,最后同样是宰相押字。兹举一例。绍兴十一年四月有《罢逐路宣司省札》:

三省同奉圣旨:已降指挥,韩世忠、张俊、岳飞除枢密使、副,其逐路宣抚等司合罢,所有司属并优与升擢差遣。统制官等既带“御前”入衔,下及军兵,并隶密院,不得拨属他处。日前或有负犯,一切不问,并不许相告言。令三省疾速行下。右札送枢密副使岳少保。绍兴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押押。

如果是对奏状的批复,如付岳飞《依张俊例差破宣借人省札》,则是在录奏状之后,札子末书“三省同奉圣旨:云云”

南宋时期的省札同此前的中书札子相比,非常明显的特点是其应用场合更为广泛,所处理的政务远远突破事情大小的界限。此前唐、五代、北宋时期本应该以敕处理的事情,南宋时常是以省札来处理。省札既用来批复有关官司,亦可转发制敕、赦文等重要诏书。如淳熙十年(1183)七月十三日尚书省用省札向秘书省转发了孝宗要求近臣等上言朝政阙失的诏书 ;开禧二年(1206)六月十七日的一份都省札子则转载了复泗州赦文 。此时的省札其实起的是北宋前期中书之敕的作用,而与前期敕牒对应的尚书省牒的运用则相对减少许多

六、中书札子(省札)与宋代相权

从堂帖到省札的演变略如上述。尽管本文推测唐代个别堂帖的行文可能会有“奉圣旨”这样的用语,但一则尚无实据,二则少数个案的存在无从断定所有堂帖皆须如此,而唐代宰相在很多场合使用堂帖独立处理公事则是确定的,“堂帖势力重于敕命”是这种宰相独立决策权很好的写照。从宋太祖以札子代堂帖至太宗后期,中书札子缩小了使用的范围,且又必须承旨,这对于宰相独立指挥公事,或者说宰相权力的限制是明显的,因而此后曾屡有人提出更张。先是庆历三年(1043)宋祁提出:

愿陛下诏中书、枢密院,自今以往取有司申请不干大事者,许依唐时堂帖之比,直令堂判,院付之有司。

及王安石任相时,亦试图改变之。据《宋史》卷三一六《唐介传》:

安石既执政,奏言:“中书处分,札子皆称圣旨,不中理者十八九,宜止令中书出牒。”

王安石所说的“止令中书出牒”同姚崇所说的“此事请不烦出敕,乞容臣出牒处分”如出一辙,这里的“牒”当即是札子之前的堂帖。也就是说,王安石想改变中书出札子亦须奏请的局面,而独立指挥公事。这固然可以看作是谨命令,对君主权威的维护,自然也可视作权力之争。因而唐介认为:“如安石言,则是政不自天子出,使辅臣皆忠贤犹为擅命,苟非其人,岂不害国。”唐介着眼的是重名分,结果纵然神宗对王安石信任有加,还是不能接受此议,凡事奏请取旨才能出札子的这种制度规定也一直沿用到宋末。

如果凡事“奉圣旨”制度真的不折不扣地施行,那么我们说自唐至宋以来君主专制是在逐步强化,宰相独立理政空间也越来越狭小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真宗时王旦为宰相,因为备受真宗信任,得以“小事一面专行”,在奏事时,经常不经上览,“但批旨行下” 。这当然可以看作是君臣相得的特殊情况,但实际情况是君相之间的这种默契是连同列都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当中书札子下行的时候,宰执们但随王旦押字,承受者但见上书“奉圣旨云云”,却没有人知道乃至怀疑这只是宰相王旦“专行”的结果,这样“奉圣旨”而下的札子又与堂帖专行何异呢?同样是真宗时期的例子,天禧四年六月,寇准罢相,据《长编》载:

(丁)谓等不欲准居内郡,白上欲远徙之,上命与小州,谓退而署纸尾曰:“奉圣旨,除远小处知州。”迪曰:“向者圣旨无远字。”谓曰:“君面奉德音,欲擅改圣旨,以庇准耶?”

所谓“圣旨”“德音”都是指宰执们面请得旨,即是“奉圣旨”了,然而真正落实到文书上,却是轻重由己了,很难有人有能力或者机会核实。与李迪有关的另一个事件,仁宗明道二年(1033),李迪身为宰相“自用台官”,结果要等到数月之后仁宗方才知晓 ,则李迪想必是以札子任官,这与前述寇准以札子处分冯拯事出一理。

元丰年间,郭逵讨交阯,传言宰相吴充“忌其成功,堂帖令班师”。李心传考证此事为误之后评论道:“班师,大事,不得旨而下堂帖,丞相且获罪不轻。” 其意为大事原则上不能用堂帖指挥,但如果奏请得旨仍是可用的,这样也就突破大事、小事的界限。至绍圣、元符时期,有元祐臣僚被贬谪,“所被受止是白札子”,或又称“白帖”者 ,则又是与堂帖无异了。

南宋时省札之“奉圣旨”同样不能做刻板理解。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二月曾有诏书云:“命官犯罪,勘鞫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來,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今后三省将上取旨。” 可见本该“奏裁”之事,实际上却并没有“将上取旨”,就作“奉圣旨”施行了。“空头省札”的应用更能够说明这一点。宁宗时,陈自强拜相,“时押空头省札,以送(韩)侂胄,须用即填之。故一时造命,庙堂或不与知” 。这种“空头省札”尽管必然作“奉圣旨”云云,实际上确是“庙堂或不与知”,而且这并不是特例,魏了翁在论及省札时有云:

所谓“奉圣旨:依”“奉圣旨:不允”,有未尝将上先出省札者矣;有预取空头省札,执政皆先签押,纳之相府而临期书填者矣;有疾病所挠,书押之真伪不可得而必者矣。

空头省札自然是不可能经过奏请的了,如魏了翁所说,即使那些有“奉圣旨:依”或“奉圣旨:不允”等字样的圣旨,亦有很多是“未尝将上”的。这样的情况下,宰相堂帖处分公事就可能既突破大事小事的限定,也突破奏请取旨的限制。

七、结论

总之,自中唐以后宰相机构在奉行王言的同时,确实有自己独立处分公事的文书,如张洎所说:“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此种文书即唐时的堂帖、宋前期的中书札子及宋后期的省札。不管是中书札子取代堂帖,还是省札取代中书札子,它们都经常被称为“堂帖”,这固然可以看作是唐代制度文化的影响,三者之间也确有重大的共同之处;同时也应注意到,从堂帖到省札,变化的不仅仅是名称,其实际运作及其背后的政治关系也都发生了变化。由唐代堂帖向南宋时期省札转变的过程中,其所受之限制越来越多,作为宰相独立处理公事的文书色彩越来越弱,似是凸显了君相权力之争与君权日益强化的总趋势。但揆诸政务之实际运行,又不尽然。我们看到不管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宰相权力运作的空间依然广阔,不必说空头敕、空头省札、白帖子之类是宰相权力最直露的表白,即使具奏取旨、拟状得旨等体现、保障君权的运作方式,君相之间亦难言宾主。这一点即使到了元帝国时期依然如此 ,一直要到明清时期随着宰相制度的废除方为之一变。

【李全德,男,1971年生,山东即墨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唐宋史。】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DtNNtZpGmdhtDjrMajD1F39zx488g3ElxIY0LEFXAemuOQY56A9aNFbyRZHUNc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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