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促进生产、维护社会公平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并由此产生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是贯穿某一法律始终与各个方面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反映该法律的本质属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贯穿于劳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全部劳动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率作用的指导方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同一定的社会或一个国体的基本政治经济体制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实施和研究我国劳动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劳动立法完善与执法的效果问题。在我国,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如下。
(1)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范,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二至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奠定了基础。劳动法首先应体现宪法精神,将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使之得以贯彻实施。
(2)应突出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劳动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是旗帜鲜明地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不同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表现之一在于,民法和经济法一般是保护双方当事人,而劳动法虽然也不否认要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更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律的很多规定,都是体现了国家对具体劳动关系的干预。
(3)要以现实为依据,要结合具体国情。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关系显现出变化多样性、复杂化的特点,现有的劳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劳动执法领域也会出现盲点,这就客观上不仅要求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而且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时,应认真了解现阶段劳动关系特点,全面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趋向,使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方针符合我国的国情,以达到弥补法律漏洞、修正法律矛盾的效果。
1.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原则
劳动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劳动权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所规定的诸项权利,如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物质帮助权等,都是以劳动权的确立与实现为前提的。劳动法是权利保障法,即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整个劳动法可以说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上的。我国《宪法》将劳动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具体化,并就劳动权的实现规定了各种保障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固然其在劳动权之中占据首要地位。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公民都有平等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有根据其志愿、才能、教育程度并考虑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及工种的权利。
(2)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权,当劳动者谋求不到工作时国家应给予帮助、扶持或提供必要的生活费。
(3)劳动者有按其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获得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4)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5)保障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7)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权利。
(8)保障劳动者享有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9)保障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公民劳动权必须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劳动权,对劳动力使用者滥用解雇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或限制。
上述权利体现了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及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和规章对劳动权予以全面的保障,即充分体现了保障劳动权原则是我国劳动法首要、最重要的原则。
夏某是某纺织厂的职工,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给孩子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向厂里借了一笔钱,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还清。半年之后,夏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请求厂里能够延期,可是纺织厂坚持要夏某按协议偿还债务,否则开除夏某。
思考:案例中纺织厂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是最基本的保护,即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这种基本利益就是国家通过劳动法律规定颁布的、强制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最低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种基本利益应当获得绝对性的保障,而且对所有用人单位要求都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单位所有制或组织形式的差别。在全球范围内,劳动标准的水平要求不一,在发展中国家需要建立最低劳动标准,在发达国家可以建立一般劳动标准,但其内容正在趋同发展,主要包括劳动强度,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和最大差距,工作地的安全卫生,以及医疗、失业、职业伤害等社会保障。切实保障公民劳动权,需要建立公平的劳动标准,建立的法律方式包括国际公法、国家法律、集体协议、单位规章和劳动合同,它们在法律效力和待遇水平上是逆向发展的,即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国际公约,通常提供全球范围内相对的劳动标准;如果是发达国家发起的公约,其标准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可以接受的水平;法律效力最低的个体劳动合同可以提供个体化的高水平的劳动标准。
3.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原则
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工人组织、企业组织代表等作为主体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该机制应当支持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自治行为,它的核心是源于西方国家较早提出的“三方原则”,全称是“三个协商劳动标准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具体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该原则已由国际劳工组织在1976年通过的《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建议书》(即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和152号建议书)明确规定。目前,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这一原则,它对于缓和劳资矛盾、解决劳资冲突、协调劳动关系、避免社会动荡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1990年9月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为我国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基于国际公约的三方原则精神,应建立和发展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在劳动立法活动中应充分贯彻民主参与的方针。在制定主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或确立劳动标准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时必须广泛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采纳其合理建议。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参与立法或重大决策,能够及时地反映劳动关系参与者的意愿,使立法内容更切合实际,决策更为科学合理;而且,也使政府的劳动政策和重大决策对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活动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便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2)推行集体谈判和协商,达到集体协议,充分发挥集体合同的效能。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有必要使用政治权力,通过政府行政指导与宏观调控,对具体劳动关系施加积极的影响,在诸如工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等方面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具体而言,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自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调查;集体合同谈判由政府进行指导、协调,能够及时化解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避免集体争议的出现。
(3)针对重大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事件,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应进行积极的协调和谈判解决。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一些重大的劳动争议和突发性的劳动冲突事件,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通过三方协调和谈判解决,使其及时得到化解,避免社会动荡,通过社会对话,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合作协议。
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在“要求”中,除了常见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外,还有“血型为O型或B型”。按照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解释,“血型决定性格”,性格对事业的成功有重要的作用。而人的血型则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血型为O型或B型的人,比较适合从事销售工作。
思考: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