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的地位,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指劳动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即劳动法的重要性有多大。其实,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劳动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决定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地位的重要因素,而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则是劳动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和法律保障。一般而言,学界谈及劳动法的地位大多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若干法律部门存在或划分的基本依据主要在于各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辅之以观其有无独特的调整模式或调整方法。
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现实中其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也曾引起法学界的某些争论。虽然自古以来的法律中就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并非以独立的劳动法出现。在近代产业革命与工人运动以前,劳动者先期被视同“会说话的工具”,并非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使在资本主义初期,劳动关系也等同于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各国基本上是将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法中,劳动契约(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而已,劳动法律规范当属民法的范畴。在现代社会,有人认为劳动法应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理由是,劳动法同经济法一样是国家干预的法律手段,都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如劳动关系既属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劳动行政也是一种纵向经济关系,都应由经济法统一调整。不过目前法学界大多数人还都认为劳动法是与民法、经济法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以劳动领域的劳动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关系,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内部关系以资产损益分配和生产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所以,劳动法并不调整一般的经济关系,而只是限于对劳动领域的主要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险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劳动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部门。因为只要劳资关系或劳动关系带有利益冲突的特点,劳动法就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劳动关系是其他社会经济关系赖以运行的基础,劳动关系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否。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直接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社会化劳动确立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此,劳动法有自己的调整原则与调整模式,其调整机制的重要性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取代的。
劳动法以规范劳动行为、调整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劳动行为是社会的基本行为,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核心部分。劳动关系若能够得以科学合理的调整,就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氛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有力的保障,社会产生极大的劳动积极性与创造性,由此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推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反之,若劳动关系调整不好,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的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直接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可见,劳动法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重大,具体可分述如下。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具体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机制的驱动下,不得不考虑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如此就有可能在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侵害职工的权益,从而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此需要用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而劳动法的首要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规定劳动者享有就业与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权利;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待遇、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等义务,从而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能依法得到实现,在以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的主导分配机制的激励下,在国家、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中,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便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改进劳动管理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劳动力是社会生产力中的决定性要素,合理地组织社会劳动,不断改进劳动组织,充分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就可以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在该方面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确立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使劳动力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趋于最佳状态。
(2)通过按劳分配和其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成为推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根本动力。
(3)通过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与加强职业安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劳动者在现代生产力系统的运作中正常发挥作用。
(4)通过实行职业培训制度与强化职业技能开发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和不断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
(5)通过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为持续提高劳动生产力创造组织条件。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作的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力的开发、配置和使用趋于社会化、商品化,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处于最佳状态,以创造良好的劳动效益。在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中,除了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外,还需要以劳动法则对劳动力市场加以特别规范,包括界定供求主体与中介主体资格、明确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市场行为、确定当事人的权责范围等。近些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培育和发展的实践表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能发挥市场运行的积极效应。具体而言,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劳动者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明确劳动关系供求双方及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保证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为劳动关系的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条件。
(3)实行各种劳动标准制度,如工时休假、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及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使在通过市场机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4)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再生产提供基本保障。
(5)实行集体协商、职工民主参与、调解、仲裁等制度,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保证劳动力市场顺利运行提供有效的法律手段。
4.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的劳动关系,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在社会生产活动的劳动关系中,各种矛盾冲突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劳动纠纷若不能及时地得以化解、处理,就会加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隔阂和矛盾,从而影响生产秩序与社会安定团结。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劳动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通过规范劳动行为,使主体双方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使劳动关系纳入规范有序的法制轨道,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即在缓和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和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也证明了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法正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准绳,正确地运用劳动法可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争议,也能够依法得到及时处理,事实上已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