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连接企业和社会成员的两个环节,二者缺一不可。但劳动力市场与产品市场存在着很大差别,其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的调节机制为劳动力价格机制,即劳动力市场是以劳动力价格为杠杆,通过供求状况来实现总量平衡。
(2)劳动力市场交易对象具有特殊性。作为劳动力市场交易对象的劳动力是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它天然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载体,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就是劳动力的消耗过程。由于劳动力具有形成的长期性、存储的短期性、再生产的不可间断性以及支出的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等特征,决定了劳动力供求关系不仅有经济关系,还直接产生人身关系。
(3)劳动力市场的合约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产品市场上,买卖双方每天都可能调整或更换交易对象。但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频繁地调整人员和更换工作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因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约通常期限较长,劳动关系相对稳定。
(4)劳动者和工作的非匀质性。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很多共性,但作为个体又彼此不同。由于劳动力供求双方都存在着多样性与复杂性,在交易过程正式进行前,双方都要花费一定精力和财力收集有关信息,交易成本比较昂贵,且提高交易获得的效用和满意程度也不如产品市场。
2.人力资源市场
现在劳动力市场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力市场,另一种是人才市场。但在《就业促进法》草案稿征求意见中,大部分意见认为应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市场”。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在协调各方面意见后将“人力资源市场”的表述运用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中。人力资源市场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市场的总概括。人力资源市场将专业技能人才、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全部纳入就业服务范围。
我国一直实行由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分别对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进行管理的体制,即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由人事部门实施对人才市场的管理。现在,《就业促进法》将两个市场予以合并,统一为人力资源市场。在管理体制上,根据原《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之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3条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另外,《就业促进法》还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①要求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②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③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④要求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即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规范监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要抓紧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出台将使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1.劳动者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法律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缓解城镇就业压力的难题,该规定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2.用人单位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一般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①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②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③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④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⑤其他合法途径。其中,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②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③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④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⑤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⑥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另外,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2)招用特殊就业群体的规定
特殊就业群体是指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等。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这些特殊就业群体的劳动就业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①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且,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⑤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3)招用外籍人员的特殊规定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1月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用人单位招收外国劳动者的条件和程序做了有别于招收本国劳动者的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除外。用人单位招收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②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③无犯罪记录;④有确定的聘用单位;⑤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①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②聘用意向书;③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④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资格证明;⑤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相关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从经济学意义上而言,在自发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竞争相互选择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这就必然要求出现一种中介组织,来沟通劳动力供需双方,并提供市场信息,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和时间,引导劳动者按社会的需求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培养自己的职业技能,以期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但是,中介机构大量出现在为人们带来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人员素质不高、收费混乱、中介合同文本不规范、故意欺诈服务对象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人力资源市场上中介机构的准入和行为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另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章专门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含义、准入条件和程序以及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2015年4月新修订的《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不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③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④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⑤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⑥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⑦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⑧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⑩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另外,如果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或者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在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罚则方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做了更为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例如,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等。
黑中介害你没商量,求职要长个心眼
Iris是在某家日报的招聘版块看到广告的,说是那家公司急需大量临时演员,无须报名费等费用,一经录用,工资为一天50~400元,具体视角色而定。看到广告条件很吸引人,学习表演专业的她第二天就去应聘了。当她到了面试地点后,发现那里还很热闹,便觉得这家公司很可靠。而进入面试后,主管更是一副很忙的样子,不断打电话讨论电影、电视剧演员的部署。那个主管随便打量了Iris一番,便称可以提供许多面试机会,并暗示过两天就有公司要拍数码产品的广告相片,如果Iris的相片被采纳的话,就有500元的收入,但前提是需要自费拍摄一组照片。Iris一时冲动交钱后,只得到几张相片和一张光碟。后来Iris查阅了那份日报的招聘版面,发现很多类似的广告,都是薪水超高,而要求却不高,甚至还看到那家Iris去面试的公司继续在刊登招聘广告。Iris向相关的部门反映了情况。但是由于Iris确实在交费后享受了拍照服务,所以根本无法证明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相关部门也无法受理。想想也是,中介公司只负责介绍工作,至于有没有适合的工作,就是求职者自己的事情,他们没有这个义务为此负责。所以,求职的时候一定得长个心眼啊!
几招辨认“黑中介”:
伎俩一:坑骗钱财。以职业介绍为主要服务的“黑中介”在为求职者提供持续半年的职业介绍服务前,往往要求职者先交纳报名费、服务费等,但一旦没找到工作,对方从来不退费。
解读:这些收费标准不完全是依据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进行设定,有一定的欺骗性。除此之外,收取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也往往是“黑中介”骗财的惯用手段。
伎俩二:高薪诱惑。“黑中介”公布的虚假招聘信息从表面上看,招聘企业的名称、招聘岗位、工作要求都写得清清楚楚,而且还承诺月薪能有多少,并没有虚假的成分,但求职者要获得这条信息,就得先向中介交纳一定的服务费。
解读:提醒求职者在得到一些“工作轻松、工资又高”的招聘信息时,不要轻易被迷惑而应冷静地分析和对待。
伎俩三:企业和职介串通。有些求职者交纳费用后,会领到由职业介绍所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司应聘。公司人员看完介绍信后,就宣布其第二天就可上岗。职介中心1个小时就为求职者赢得一次就业的机会,哪知求职者上班3天即被公司辞退。
解读:一些非法职介与某些用人单位暗中联系,以企业名义招收大量员工,经过简单面试后求职者轻易就被录用了。可求职者在一段很短时间内,会马上被企业以各种名义辞退。提醒求职者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
伎俩四:调虎离山逃避责任。在路边等处经常可见一些“黑中介”打出的广告,受聘者在交了介绍费后被通知去某公司上班,但就是找不着上班的地方。回头再去找黑中介,发现中介已是人去楼空。
解读:在中介机构找工作时,要应注意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有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4个证件;登记收费要求对方出具正规发票。
(资料来源:http://cd.qq.com/a/20090531/0026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