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人阶级的不断斗争下,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到了20世纪初期,劳动法终于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而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体现了新的特色。
劳动立法的数量逐步增长,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到了20世纪初期,劳动法终于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来说,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立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劳动法的开端:工厂法的产生(19世纪前期)
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对工人的剥削更重了。很多工人每天要工作16个小时,甚至18个小时,这就严重损害了工人的健康,造成了工人的强烈反抗。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了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19年和1833年两次修订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后来英国又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如《工厂法》(1833年)、《十小时法》(1842年)等,逐步扩大了工厂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继英国之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都相继制定了有关工厂的立法。例如,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制定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等。
2.劳动法的发展:工厂法的发展与工会法的产生(19世纪后期)
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各国相继进入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各国更加重视劳动法的作用,大多数国家都在本国工厂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劳动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资矛盾。工厂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内容逐渐充实,出现了一些对工资问题的规定。例如,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立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法国1874年的《劳动保护法》;德国1891年的《德意志帝国工业法》,等等。
19世纪后期产生了工会法。到了19世纪末,欧洲各国大多已经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对工会的行动也给予一定的自由,有些国家还解除了对工会组织罢工权的限制。例如,英国在1842年颁布法令,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1868年,英国全国总工会成立。1871年英国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3.劳动法的高潮:专门劳动立法时期(20世纪前期)
20世纪以来,随着工人运动的开展,各国相继制定了大量的专门劳动立法。例如,1910年法国公布了《劳动法典》第一卷,将雇佣合同列为第二篇。1918年,德国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又称《瓦格纳法》),承认工人有权组织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据该法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即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at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这些专门立法标志着各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4.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制(20世纪中叶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结束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宣布要建立不同模式的“福利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开始以人权为中心向更深层次发展。例如,为劳动者提供各项社会保障措施、重视劳动者的发展权、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推行员工股权计划、重视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等。这些社会措施一方面改善了工人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工会的重要性,工人运动开始走向衰落。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开支。同时,还开始大幅度地放宽劳动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制,提倡劳动力市场的弹性。这些做法对世界许多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1991年苏联东欧集团解体之后,由于冷战压力的突然消失,西方国家放宽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性立法。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亚洲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并且吸引外国投资,也有意地放宽了劳动标准,某些国家甚至还采取了一些限制工人权利的政策。这样,在全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发展都进入了一个相对低潮的时期。
法国总理决定强行通过劳动法修改草案
2016年5月10日下午,法国总理瓦尔斯在国民议会(议会下院)宣布,决定动用宪法第49条第3款,不经议员讨论和表决,强行通过劳动法修改草案。这一备受争议的法案引发众多法国民众抗议示威。另外,执政党社会党中的不少议员表示对草案将投反对票。反对劳动法修改草案的法国“黑夜站立”运动呼吁10日在国民议会前示威,抗议政府动用宪法第49条第3款。这份法案引起那么多的争议,究竟是为什么呢?劳动法修改草案是现任劳工部长高姆丽(Myriam El Khomri)主管的,所以此项草案又被称为“高姆丽法”(la loi El Khomri)。“高姆丽法”和现存的劳动法在解雇职工限制、工时、加班费、劳动时间安排上都有不小的改动。
1.强化老板解聘权
在131页的劳动法修改草案中,新规定允许企业着手经济解聘。所谓经济解聘,就是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解雇手下的职工。具体的规定为,企业在经济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经济效益不佳的概念包括订单减少、营业额连续4个季度降低、财政收入减少等不利于企业运转的情况发生。不仅如此,企业还可以依据增强竞争力或跟进技术革新的理由,让职工改变工种。如果职工拒绝老板的提议,他将被辞退。众所周知,法国劳动法的基调保护职工利益。这样一改,老板解雇职工的权利大大增强了。
2.可再延长工时
在2000年推行每周35小时工作制以前,法国员工此前的法定工时是每周39小时。其实法国现存的法律已经允许雇主延长工时。按照现在的规定,企业可以让员工每周平均工作44小时,但这种延长工时的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而“高姆丽法”规定,职工每周可以平均工作46小时,延长工时的时段可以持续4个月。按照欧盟的规定,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这一规定引起法国工会的强烈不满。
3.小范围决定工时和如何支付加班费
现阶段,法国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和薪水一般是按照工种来定的,这种协议通常被称为“行会协议”。新的规定取消了按照工种制定工时的做法,把是否需要延长工时和如何支付加班费用的权利下放给了每个企业。例如,法国的冶金业工人的加班费用按照行会协议的规定是多支付25%。取消“行会协议”之后,每个企业自行制定加班费用的多少。在企业效益不好的企业,加班有可能只能拿到不足10%以上的加班费用。工会人士表示,多给还是少给加班费,都是老板说了算,这是社会的倒退。
4.给“劳资法庭”经济赔偿封顶
在法国随便解雇职工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特别是解雇老职工,雇主一旦被罚,老板要支付非常高的赔偿金。法国的员工被解雇后,如果觉得冤枉,他可以请律师把雇主告上“劳资法庭”(leConseildePrud▓hommes)。劳资法庭的判例很多是在考虑职工的利益,有时对老板的惩罚重得企业不得不关门,因老板支付不起沉重的罚金。新的法律草案规定,职工一旦在劳资法庭上胜诉的话,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年限计算经济赔偿,20年以上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赔偿最多不得超过15个月工资。这个封顶措施严重损伤了被无缘无故解雇的职工,特别是老职工。一些经济分析师和工会人士表示,给劳资法庭经济赔偿封顶会引发企业雇主对老职工的解聘潮。而支持修改法律的人表示,老板的顾忌少了,他会大胆雇用新职工。
(资料来源:http://www.xineurope.com/article-8077-1.html.)
1.苏联的劳动立法
苏维埃俄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当家做主,劳动立法自然会很快得到发展。苏维埃政权在废除资产阶级劳动立法的同时,制定了新的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劳动法令,从而产生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1918年,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劳动法典》。1922年颁布了《苏俄劳动法典》。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苏联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公布了15部联邦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劳动立法纲要,其中1970年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的《劳动立法纲要》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安全与卫生、妇女和未成年人劳动、职业培训、工会和民主管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内容系统而全面,将社会主义劳动立法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其后,各加盟共和国根据该纲要,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修订和通过了新的劳动法典和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其中,最先制定的是1971年俄罗斯共和国的新苏俄劳动法典。该法典的体例和基本思想与纲要相同,但内容更为详尽。除此之外,苏联还制定了一些新的单行劳动法规,如1971年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权力条例》、1972年的《标准内部劳动规则》、1974年的《劳动纠纷审理程序条例》、1983年的《劳动集体法》、1989年的《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等。1977年的苏联宪法,重新规定公民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方面的责任。
2.东欧各国和朝鲜的劳动立法
“二战”结束后,东欧出现了波兰、捷克斯洛伐克(1993年,正式分裂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两个国家)、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立法,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只经过较短的发展过程,很快趋向完备。
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废除旧的劳动立法,颁布了一系列新劳动法令。新法着重对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失业、实行工人监督、开展工会运动方面作出规定。这一时期多数国家主要通过集体合同来调整劳动关系,而且工人和部分职员的劳动关系由民法调整,国家职员的劳动关系则由行政法调整。至20世纪50年代初,劳动法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专司劳动关系的调整。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朝鲜的劳动立法都有较快发展。在50—70年代,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劳动法典的制定,都根据本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典。在此期间,各国还颁布了一批单行劳动法规,其中特别受到重视、发展比较充分的是劳动保险立法和职业技术培训立法。各国政权建立初期,都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后来鉴于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国又于20世纪70年代纷纷颁布新的社会保险法。进入20世纪60年代,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布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加强了对职业培训关系的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