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是和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但是劳动法却是直到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的。根据现代法学理论,劳动法是以雇佣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其产生前提的。雇佣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者,劳动者拥有人身自由时才会实现。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归氏族共有,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不可能产生雇佣劳动关系。在奴隶社会,不但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奴隶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在封建社会,农民对封建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农民仍然没有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同时,农民部分地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可以享有部分劳动成果,其劳动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方式等事项一般是自己决定的。因此,封建社会也不具备产生劳动法的社会条件。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雇佣劳动关系不存在或不占主导地位,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劳动法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发展,雇佣劳动关系逐渐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从而产生了对雇佣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劳动法。
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所谓自由劳动者,即“他们本身既不像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像自耕农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
。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新兴资产阶级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强迫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到工厂做工,并接受苛刻的劳动条件。这些“劳工法规”的特点是,首先,以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例如,英国亨利八世时曾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再度流浪则被捕,遭受鞭打,还被割去半只耳朵;三度流浪就要被当作重犯罪人或社会敌人处死。其次,规定了最高工资和最低工时。例如,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要受处罚,取得工资者要被判处监禁10日。此时的“劳工法规”带有明显的封建压迫的性质,实际上是反劳工法规,因此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资产阶级为了赚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不断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工人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大量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威胁着工人的生命。面对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工人为了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开始自发地与资本家开展斗争。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无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壮大。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有组织的自觉运动。工人纷纷罢工,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劳工法规”,要求缩短劳动时间、增加工资和禁止使用童工,并要求对未成年人和女工给予特殊保护等。工人运动的发展,直接威胁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稳定。为了协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初期开始适当放宽对工人的压迫程度,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工法规”。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18周岁以下的学徒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21时至翌晨5时之间从事夜工;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虽然这一法规在改善童工工作时间方面只迈出了一小步,但它是为保护工人利益而制定的,与原有的法规有本质的不同。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法的开端,同时也意味着劳动法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