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劳动法体系不断完善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颁布。该法在《劳动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建立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大幅调整,为妥善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详细的、可供操作的规范。为了解决就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颁布已60年之久的《工会法》,迎来第三次大修订。2010年8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在“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研讨会后,向记者透露《工会法》修正案的起草工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等有关部门合作展开,初步修正案已接近完成。在新的《工会法》修正草案中,对于工会的会员资格、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程序、基层工会干部的选举、工会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将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将更加突出民主管理的程序。此外,修正草案中,还针对工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突破。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工会法》的修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通过学习本章内容,读者可全面掌握劳动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规律。
劳动法的历史是一部曲折发展的历史,每前进一步都标志着社会的深刻变革。熟悉和理解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对于完善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无疑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