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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如何合理地解决悖论?

罗素(B. Russell)可能最先考虑了这一问题,主要针对逻辑—数学悖论和语义悖论。他认为,一个悖论解决方案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让悖论消失;让数学尽可能保持原样;非特设性,即此方案的提出除了“能够避免悖论”这一理由之外,还应该有别的理由。

苏珊·哈克对悖论解决方案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这种解答应该给出一个无矛盾的形式理论(语义学的形式理论或者集合论的形式理论,视情况而定),换言之,它能够阐明哪些表面上无懈可击的推论的前提和原则是不能允许的(形式的解决方法);另外,它应该解答为什么这些前提或原则表面上是无懈可击的,但实际上却是有懈可击的(哲学上的解决办法)。很难精确地说明对这种解释的要求是什么,但大致说来,这种解释应该表明被拒斥的前提或原则本身就是有缺陷的,这就是说,这些缺陷不依赖被拒斥的前提或原则导致悖论。要避免那些所谓的解决方法——这样做尽管很难,但却很重要——这些解决方法简单地给违法的语句贴上标签,这种做法表面上振振有词,实际上一钱不值。更进一步的要求涉及一种“解决方法”的范围:这个范围不应该大到削弱我们需要保留的推理的程度(即“不要因噎废食”原则);但这个范围必须足够大,以至可以堵死所有相关的悖论性的论证(“不要从油锅里跳到火坑中”原则)……

也有人不同意其中某些要求,特别是“非特设性”这一条,例如冯·赖特(G.H.von Wright)认为,矛盾律和排中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和最高准则。假如使用某个短语或词去表示、指称某个事物时导致矛盾,这就是不能如此使用这个词或短语的理由;假如从某个悖论性语句或命题能够推出矛盾,这就是该语句或命题不成立的理由。通过对说谎者悖论和非自谓悖论的详细分析,他指出:

悖论并不表明我们目前所知的“思维规律”具有某种疾患或者不充分性。悖论不是虚假推理的结果。它们是从虚假的前提进行正确推理的结果,并且它们的共同特征似乎是:正是这一结果即悖论,才使我们意识到(某前提的)假。倘若不发现悖论,该前提的假也许永远不会为我们所知——正像人们可能永远不会知道分数不能被0除,除非他们实际地尝试去做并得到一个自相矛盾的结果。

在综合前人意见的基础上,我认为,一个合适的悖论解决方案至少要满足下面三个要求:

(1)让悖论消失,至少是将其隔离。这是基于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思维中不能允许逻辑矛盾。而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所以仍然是不好的东西,它表明我们的思维在某个地方患了病,需要医治;或者说,我们的大脑“计算机”的某个程序染上了病毒,如果能够直接杀毒,把病毒歼灭,最好;如果不能,至少需要暂时把这些“病毒”隔离起来,不能让其继续侵蚀其他健康的机体。

(2)有一套可行的技术方案。正如张建军指出的:“悖论是一种系统性存在物,再简单的悖论也是从具有主体间性的背景知识经逻辑推导构造而来,任何孤立的语句都不可能构成悖论。” 因此,患病的是整个理论体系,而不是某一两个句子,“治病”(消解悖论)时我们既不能“剜肉补疮”,更不能把“病人”治死,即轻易摧毁整个理论体系,这不符合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以最小代价获最大收益”,后者要求我们在提出或接受一个新理论或假说时,要尽可能与人们已有的信念保持一致;假如其他情况相同的话,一个新假说所要求拒斥的先前信念越少,这个假说就越合理。于是,当提出一种悖论解决方案时,我们不得不从整个理论体系的需要出发,小心翼翼地处理该方案与该理论各个部分或环节的关系,一步一步把该方案全部实现出来,最后成为一套完整的技术性架构。

(3)能够从哲学上对其合理性做出证成或说明。悖论并非只与某个专门领域发生关联,相反它涉及我们思维的本源和核心,牵涉的范围极深极广,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必须十分小心谨慎。应该明白,技术只是实现思想的工具,任何技术性方案背后都依据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本身的依据、理由、基础何在,有没有比这更好更合理的供选方案等等,都需要经过一番批判性反省和思考。若没有经过批判性思考和论战的洗礼,一套精巧复杂的技术性架构也无异于独断、教条和迷信,而无批判的大脑正是滋生此类东西的最好土壤。

至于通常特别看重的“非特设性”,我不再特别强调。它是上面提到的技术可行性和修改理论的保守性策略的应有之义。一个解决悖论的方案,如果除了消除悖论这一个理由之外,还得到许多其他经验的、直觉的等理由的支持,这当然是好事情。一个新理论得到的支持越多越好,并且它对已有理论的伤害越小越好。不过,假如有人认为,悖论是我们思维中的“癌症”,不治愈它就不能挽救我们的理论体系,必须“下猛药”才能“治重症”,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对这一点做出哲学论证,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 bir/EyZtlykr7NA/IvJBiDpi2PM+lK7GbIx5GKOwyIwQlK0VMMSZ86Skk71R2o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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