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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1997年在《上海证券报》发表整版文章《中国需要公司管治革命》时,“公司治理”对于整个中国资本市场,从立法者、监管者到实务从业人员,甚至理论工作者而言,都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经过近二十年各方的不懈努力,中国公司治理实践已经建立了以《公司法》等成文正式规范为核心的制度框架体系,中国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长足进步有目共睹。与之相对应,中国资本市场孕育了相当一批业绩坚实、治理得法的现代化公司,它们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奇迹的中流砥柱。

成绩固然令人欣喜,但中国要成为现代一流国家,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有一流的资本市场;要有一流的资本市场,就必须有一流的公司制度和公司治理水平。我们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工作一直抓得很紧,逐步对标世界先进国家,各方智识之士学习比较、借鉴扬弃的努力可谓夙夜匪懈。2005年《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体系的大规模修改,使得中国的现行公司法律体系至少在立法质量上已经逼近世界先进水平了。然而,在这样先进的法律体系下,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依旧存在着诸多无法忽视的重大挑战和问题,“一流”之誉暂时还当之有愧。诚然,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必然有所差距。那么,其根本原因何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实际运行为何总有形备而实不至,止步于被动、形式上合规之痼疾?国有股“一股独大”,国企政治化、行政化治理何以限于循环往复式的改革过程之中?《公司法》的良好制度设计为何常常在实践中被公司各方有意废置乃至“选掉”?为何我们时常痛感公司治理的理念、精神至今未能彻底内化于公司参与各方和普罗大众的深层文化心理之中,而是流于表面,未被充分认同?此外,在推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多年实际工作以及对问题的根本症结所进行的深入思考和理论反思中,我和我的研究团队深深体会到并且一有机会(包括在相关研讨会的演讲PPT中)就强调,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治理,政治因素在中国资本市场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在读了刘安博士的这本著作之后,我欣喜地发现,他试图明晰地为上面这些问题提出一个基础性、系统性,特别是具有强烈中国实际问题意识的理论解释框架,这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理论基础有公司契约论、公司社区论、公司团队生产论等。其中,为芝加哥法学派所倚重的公司契约论得益于现代经济学契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分析工具,扬公司自治而抑政府管制,主张利用私法性质的契约和市场化机制解决公司治理的各类问题。这一理论认为,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被解构为公司各参与人之间设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各类契约所组成的一个联结(A Nexus of Contracts);公司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减少这个契约机制的交易成本,其基本特征应当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让“看不见的手”主导协调公司运作和相关的游戏规则的演进过程。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会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遴选出最具生命力、最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实践,公司法的意义不过是总结这些最佳实践的示范性文本。公司契约论挟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威,目前是英美法系公司法理论与实务奉为圭臬的主流范式。中国2005年《公司法》大修的基本取向是去管制而扬自治,公司契约论也是论证其正当性的有力理论依据,西学东渐的影响力自不待言。

任何形似完美的理论在现实面前都会暴露其不足。安然丑闻、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事件使得公司契约论指引下的自由主义公司治理实践坠下神坛。正所谓“在一切表象之下都有着巨大的潜流”,貌似平等自由的公司契约之下,隐藏着深层次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结构,而这种基础支撑性的制度结构(Underpinning Institutional Structure)对于公司契约的形成、履行与效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以别布丘克、罗伊等学者为代表,公司治理的研究视野已开始投向更具综合性的政治经济学领域。公司法的理论基础中也相应涌现出集萃政治学宪政理论的诸多学养的公司宪政论观点,将公司视为一个类似于共和国的政治实体,着重强调公司的决策过程,希望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协调公司中公私兼具的二象性。公司治理理论开始重新发现包括政治在内的制度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宣告了公司治理和公司法基础理论将“历史终结”于某种特定模式实属虚妄,抽离至关重要的国别制度背景与历史路径依赖,“黑板经济学”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司契约论当然也就无法契合于社会现实了。

刘安博士的这本著作依循上述前沿理论的探索方向,在广泛汲取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力图结合中国情境回答几个问题:(1)支撑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制度结构是怎样的?(2)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在真实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被“生产”出来,又因何而不断演化的?(3)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治理绩效如何?他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彼此嵌套印证,共同形成了一个初具框架、逻辑简洁清晰的理论体系。特别是本书第四章关于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法质量与公司所嵌入的基础性制度结构之间关系的研究结论,对于当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研究、问题及实际效果透视以及有效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无启发。书末的结论部分是对全书观点的升华拓展,文外余音亦有点睛之处。当然,本书的研究方法,如定量研究的精准设计,资本市场上包括政府和大众投资者在内、具有不同政治与利益诉求的相关各方复杂的博弈互动对公司法实际内容及其实践的驱动作用,从我作为经济学者、资本市场业内人士以及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的参与者和知情者的视角看,仍存在不少可待改进之处;同时,由于资料来源的二手性,作者在公司制度演化、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上的刻画分析稍显简单,甚至与制度实际生成及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出入。但是,瑕不掩瑜,全书的思想架构与理论脉络在整体上是值得一读和逻辑自洽的,为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和范例。

在与刘安博士的交流之中,我得知他的研究志趣已经投向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前提条件,这同近年来法与金融学研究的前沿方向也多有契合。在这个维度上所进行的探索必将关涉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基础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他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短暂实习,之后便一直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实务工作,跋涉于江湖之上,却依然能够心系基础理论研究的庙堂。我赞赏他的这种学术探索与职业和人生态度,因此乐于为本书作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前首席经济学家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国家级重大课题“供应链国家战略”主报告牵头人
胡汝银
2017年2月17日 Ezn8OLzj5q4PrlX/pbe8YNb7GTTKhbfLaXoOAfTxkqQjNW4iTHe9V+CnwxXV+5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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