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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女性在离婚案中常处于被动

丈夫出轨,她却被净身出户

2011年是改变离婚案走势的一年。一些稳赢的官司,瞬间转向败局。注定是有人欢喜,有人悲凉。

在这些离婚案里,男女双方至少有一套婚房写在男方名下,都是在婚后购买的。有些是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有些是夫妻二人赚钱买的。常识告诉我们,这些都是婚后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无所谓。正是这种该死的常识,为他们的婚姻埋下了地雷。

小芳 ,就像中国大多数传统女性一样,人生最大的目标是嫁到一户好人家。她嫁给小刘后,再也不想受餐馆老板的气了,于是干脆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当别人住出租屋时,她已经住上了大房子,每个月还能拿到一万元生活费。她出门开车,不用挤公交;看到名牌化妆品,也不用一忍再忍,直接刷信用卡买买买。反正到了月底,小刘会帮她还钱。结婚三年,小刘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子,只不过全都是他父亲出钱买的。

小芳的闺密对她羡慕至极——嫁了个好人家,有三套房子,人生简直太完美了啊!

好景不长,小芳发现丈夫出轨了,而且出轨的对象还不止一个。离婚,终将要上演。

小芳说:“我问过律师了,婚后买的三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我可以分一半。”

小刘咬牙切齿地骂她:“你凭什么分我家的房子?你出过一分钱吗?你赚过一分钱吗?你吃我家的,住我家的,你连儿子都生不出来,你对我们家贡献过什么?是零!是零!”

小芳说得对吗?她真的可以分到房子吗?

她说得没错,她确实可以分到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尽管这三套房子都是她丈夫的父亲出钱买的,但都是对他们夫妻俩的赠与,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意外,官司打下去,一套半房子唾手可得。

可偏偏在官司过程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出台了。其中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这三套房子由小刘的父亲出资,写在小刘名下,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刘只是在父亲厂里打工,每个月领的钱只够夫妻俩花,根本没有积蓄,他名下的车辆又是在婚前买的。此时,小芳将要净身出户!

2011年以后,类似的案例有很多。传统婚嫁模式大多是男方家买房子,当房价一路高涨,常常要动用三代人的积蓄。一旦子女离婚,三代人的积蓄立刻被腰斩。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运而生,旨在消灭依附型婚姻,把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在这个美好愿景里,出资方家庭自然可以松一口气。甚至,有一种声音说:人家父母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离个婚就被分走一半?不劳而获,离婚致富,这岂不成了穷人对富人的合法打劫?

从长远发展来看,鼓励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不过对一些已经当了几年甚至几十年家庭主妇的女性来讲,这是一种对婚姻安全感的挑战。她们当初甘愿当家庭主妇,是因为她们觉得即使离婚了也能得到一半财产。如今她们听到了另一种声音: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跟你们无关,你们要自己买房,你们要出去找工作,你们不能窝在家里!

十年没工作的女性,现在要出去工作,毫无疑问,她们将面临十分残酷的就业竞争。这是不是太残酷了?

如果结婚之前,她们就能未雨绸缪,恐怕一定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吧?又或者,她们根本不会选择跟这些“好吃懒做啃老”的“小刘”结婚吧?

2011年,女性在离婚案中陷入了被动,是因为新司法解释来得太迅猛,把那些沉迷于依附型婚姻里的女性打击得措手不及。如果将来“进城”的女性,不吸取教训,那就真的要吃哑巴亏了。

职场女性回归家庭后的离婚困境

也许,很多人会说,主动走进依附型婚姻是自掘坟墓,不值得同情。然而,我们不得不思考另外一个群体——因传统育儿分工等因素,不得不成为家庭主妇的职业女性。她们成为家庭主妇后,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陷入了两难境地。

小丽,“985”院校本科毕业,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工作四年就升到了销售部中层,年收入近30万元。当她怀孕后,就再也没法像以前那样拼搏了。由于销售业绩上不去,所以收入锐减。孩子出生后,她事无巨细地亲自照顾。尽管孩子的爷爷奶奶也会帮忙照顾小孩,但因为育儿理念的差异,她不放心丢下小孩回归销售事业。

此时,丈夫主动提出让父母买一套房子作为保障,好让她安心在家照顾小孩。当然,这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小丽虽隐约感觉不妥,但大家都说婚后的房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何必计较,于是这事也就这样了。

一眨眼,四年过去了。丈夫出轨了一位女同事,毫无意外,故事并无新意,离婚势在必行。

律师告诉她,那套房子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晴天霹雳!不是说婚后买的房子都是夫妻共同的吗?这四年难道就这样白白付出了吗?她不甘心。

可不甘心又能如何?法律就是法律。倘若离婚,她将面临:

1.什么财产都分不到;

2.法院很可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有也只是可怜的两三万元;

3.离婚后,可能找不到好的工作。

如果当初小丽不辞职,继续拼搏四年,可能已经成为销售总监,四年的年薪可以让她独自买一套房子,还能积累丰富的社会资源。无论婚姻出现什么变故,小丽都会没有后顾之忧。

幸好,她趁丈夫还有一丝内疚时,让丈夫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女方有权和儿子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直至女方再婚。

正因为这份承诺书,她丈夫在调解时花了100万元人民币买断了这个房子的居住权。如此一来,小丽便有了钱为自己购入一套产权干净的房子。

然而,很多职场女性回归家庭后,在离婚时并没有像她这样“幸运”。

同样是企业高管的曹姐,辞职在家做家庭主妇九年。离婚时,她丈夫所有的股权均通过别人代持,没有一分钱进入她丈夫的账户。

没钱交诉讼费,没钱交律师费,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为了家庭而牺牲了事业,最后却连家庭也没了。这就是某些职场女性成为家庭主妇后的真实写照。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虽然引起了一些家庭的阵痛,但进行了一场非常彻底的婚姻家庭理念的变革。活在当下的我们,无论如何都要懂得它、顺应它、运用它。否则,你可能就是下一个故事的主角。 APhgb2piCSSztAtWM6+fCBSQ5wuCLJtS2bQngkrE/AsMvvR0deMx2mXqgcqd+P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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