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节
脆弱的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意味着婚后收入是共同的,却因为有限的财产知情权而变得无比脆弱。这是婚姻法隐藏的第三条含义。

不能以名查房

一对夫妻在婚后存了20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是共同存款。任何一方用这笔钱买的房子,也是共同房产。这很简单,是常识。然而,现实操作又往往会扇我们一记耳光。

这200万元存在男方的账户里,他偷偷地在某个小城市买了套住宅。后来,女方发现存款几乎没有了。她问那200万元哪儿去了。男方说在某城市买了套房子。几年后,他们闹离婚。女方要分割那套房子,但法院需要她提供房产登记资料。她兴冲冲地跑到房管局,提供丈夫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要查询他名下的房产。但房管局说,需要提供房产证号码或房产地址才可以查。此时,她就很被动,如果她拿不到这套房屋的准确地址,就查不到房产资料。如果她没有线索,就申请法院派人到房管局调查,也很难有结果。总之,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

这其中的奥秘就是“以名查房”和“以房查房”了。

所谓“以名查房” ,是指向房管局提供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其名下的所有房产。与之相对应的是“以房查房” [1] ,即提供特定、准确的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方可查询该套房屋的信息。

这两种查询方式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里,只有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才可以“以名查房”。例如,我们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房管局的自助查询机或窗口,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房产。

而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才可以查。这里的不动产单元号,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503”之类的房号,而是每个不动产都有一个唯一的单元号,比居民身份证号还长。如果连房屋地址都记不住,绝无可能记得住这个单元号。

目前,不动产登记尚未全国联网,即使法院愿意取证,也无法到每一个城市给当事人排查。以广州市为例,在中心六区的房管局就查不到广州郊区花都、增城、从化的房子信息。

为了保障配偶的财产知情权,在各方努力下,“以名查房”的权利最终被收入2010年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里,并通过2014年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落实到位。夫妻一方只需要出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查到配偶在广州辖区内名下的房产。尽管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在2019年制定了新的查询办法,但在实务中夫妻一方依然可以凭“三证”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

广州地区实施夫妻间“以名查房”只是全国个例,其他大多数城市的夫妻就没有这种福利了。

不能“以名查账号”

不能“以名查账号”比起“以房查房”就更不方便了。毕竟房子是大宗资产,不是每个家庭都可以随便全款买一套。只要涉及按揭,配偶就必须到场签字。配偶也就对这套房子的信息有所了解、有所控制了。

假如丈夫在外做生意,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妻子并不知道丈夫赚了多少钱,也没留意他有哪些银行卡。有一天,她发现丈夫有情人,于是就闹离婚。此时,她才想起来要分丈夫的存款。

她不向法院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法院就不会去调取流水。没有流水,就分不到存款。

这非常不公平!

作为律师的我们也纳闷,还有法院查不到的账号?但在实务中就是这样的,法官说没有账户,他们去了银行也会被拒。这可能跟银行的司法查询系统有关,需要在系统里输入账号。

在实务中,有些法院会开律师调查令给我们,上面没有明确查某个具体账户,而是被告名下的账户及流水。此时,银行柜台可以先查出被告名下的账户,然后再通过司法查询系统逐个账户地查流水。

当我们掌握了对方大量账户,并成功地调取其流水后,对方却没法提供我方当事人任何一个账户。此时,对方往往也会宣称要男女平等,骂我方当事人藏着很多账号,要求一起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双方名下的账户。而我方只需要回应:原告有多少账号和存款,举证责任在被告。我方早已申报了相应财产,不同意一起去查询账户。对方会转而向法官继续请求,得到否定性答复后,其顿时垂头丧气。这种打击,确实让人绝望。

一方控制大量存款的离婚案,非常典型、非常可怕。配偶若不在平常多加留心,离婚时多半损失惨重。

查银行流水有限制

当你平常小心翼翼地把对方的银行卡收集起来,以为万无一失时,现实又要抽你耳光了。

按常理,法院应该把双方从结婚到现在的流水调出来,才能知道有没有转移财产。但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

以某地区法院为例,原则上考虑三个时间点开始调流水:

1.起诉离婚前一年;

2.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3.感情恶化时至今。

想利用第2、3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谈离婚的。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或者证据不充分,法院就只从起诉离婚前一年开始调取。

在每一个案件里,我们都会积极地跟法官沟通,要求再往前调流水。理由是如果他买了二至三年的定期存款、理财、基金,现在尚未到期,若只调取一年的流水,我们根本看不出来。

此时,法官可能会说:“你们有什么证据?没有证据,我们只能这样处理。”

曾经有一个案件,对方在一年前买了2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理财。法院只调取一年的流水,根本没有这笔理财的购买记录,而存款余额只有几千块。幸亏,我方当事人曾对那笔理财拍了照片,不然,她根本分不到这笔钱。

这可是250万元啊!不是250元啊!

如果丈夫三年前给第三者转账200万元买房,而法院也只调取了一年的流水,则妻子根本无法追回这200万元,也没法要求丈夫赔偿。

此时,如果法院还要妻子提供证据,那恐怕真的强人所难了。有没有转移、隐匿存款,把流水全调取出来,不就一清二楚了。若不调取出来,哪里会知道有还是没有呢?

当然,我们在一些地方办案,有些法官也会允许调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流水,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

房子是中国家庭的主要资产,银行账号是家庭资产转化的源头和线索。配偶不能在离婚时以名查询,不能查婚姻全区间流水,另一方就可以在转移、隐匿财产上肆意妄为。离婚时,财产在谁手上,大概率就是谁的。在婚姻里,谁负责赚钱,谁就有控制财产的主动权。

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思维导图 OSOktnEKgKTqHuLFTVNXqrgbp0E69nn2uYJMcSB0u0HltQtqCtpAx7vasSiVEue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