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个人有工作的义务,也有工作的权利。我们不应在社会里做寄生虫,而且一方面有自维生计的必要,一方面对于社会有各尽所能以作相当贡献的必要,所以我们无论为己为社会都有工作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同时也是我们应有的权利,所以有些国家的宪法就把人民应得工作列入国家应为人民保障的权利。尤其是在不合理的社会里面,因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往往一个人的失业,并非因为他的懒惰,或是不负责,或是能力不够,却是为着社会的经济恐慌,使他不得不失业。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他就可以对国家或社会提出工作的要求,因为这是他所应有的权利。我们常常看到或听到各国失业工人的游行示威,或失业者举行的什么“饥饿队”,弄得当局手忙脚乱,想出种种方法来抵塞,也就是失业者群的要求恢复工作的权利。
工作的效用,一方面靠着维持自己的生计,一方面藉着对社会有多少贡献,就一般说来,这可以说是工作的意义。中国的传统学说,向来很不喜欢言利,所以常把维持生计的一点搁开不提,只提起认为冠冕堂皇的“社会服务”。其实做工要吃饭,原是当然的事情,用不着表示羞愧。不过“社会服务”,也占着很重要的位置,那是无疑的。固然,“社会服务”,这个名词,已被滥用得厉害,在许多地方已失却了它的原义。剥削压迫者也往往利用这个冠冕堂皇的名词来欺骗被剥削被压迫者,所以在今日所谓“社会服务”的价值,有许多地方是需要重估的。
以上还是就一般的寻常的情形说。现在是中国的一个特殊时代,是中国民族生死存亡最迫切的一个时代。工作在这样的时代里自然也增加着特殊的意义。这意义便是:我们必须尽量使我们的工作对于民族的解放运动有着多少的贡献。对于这方面的贡献越大,越有意义。
但是这里却很容易引起一种误会,以为救国既是大事,好像人人都应该抛弃他的原有的事业去干“大事”,换句话说,他便把原有的事看作小事,原来肯负责任的,现在不肯负责了;原来感到兴味的,现在不感到有兴味了。当然,我们如能在一个整个救国计划下做一部分所能胜任的工作,这是最有意义的。不过在这样的整个局面未到以前,我们却也不是无事可做,而且在许多场合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或间接对救国运动有所贡献。事无论大小,只有能尽着自己所有的力量,使自己的工作在这方面有着多少的帮助,在这个人便是有了最大的贡献,他的工作,便是有着深切的意义了。
以上仅就个人方面说,倘能有机会参加集团的工作,那工作当然更可以有较重要的意义。可是这种机会却也不是可以坐待的,也还是要靠你自己先有努力的表现,然后声应气求,不怕没有集团的工作可以参加。